辽基教中心字【2011】3号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23•【字号】•【施行日期】1990.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6年5月1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990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必须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使儿童、少年在思想、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适龄儿童从现行七周岁过渡到六周岁入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师资、经费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抚养或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于入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启动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21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启动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启动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21号)省内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 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1]105号)精神,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167号)安排,我厅组织开展了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申报、遴选工作,经学校推荐,我厅组织网上公示和专家评审,批准8个单位启动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工作(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的建设工作,将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为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确保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的建设质量,并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
二、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要围绕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以提高高校中青年教师和基础课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为重点,完善教师教学发展机制,推进教师培训、教学咨询、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等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三、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建设期满,我厅将根据《高等学校省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申报书》进行验收。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1年2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辽教办电[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电〔2014〕13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教育部教育信息管理中心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6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以下简称“学生转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学生转学工作的重要意义办理学生转学是学籍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学籍系统的核心功能。
各地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遵循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方便办事人的原则,切实把群众利益摆在第一位,简化学生转学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做好学生转学申请的受理与服务工作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异地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造成上学困难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学生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学联系表》,可在辽宁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下载)、身份证、户口簿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直接向学区对应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转入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转学联系表》、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启动2014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启动2014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辽教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启动2014年度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108号)省内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 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1]105号)精神,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62号)的安排,我厅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辽宁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经学校择优推荐、网上公示、公开答辩和专家评审,批准60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启动建设,其中包括10个跨专业综合性实验实训平台(A类)、10个跨专业综合性实验实训平台(B类)和40个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名单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是加快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推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紧密结合、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项目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充分认识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以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旨,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实验教学队伍水平为关键,以建设优质实验条件和建立实验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为重点,不断创新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拓展实验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努力在建设理念、建设模式、教学改革、管理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全省高校提供共享成果,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高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高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辽教办发[2014]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1.12【实施日期】2014.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高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情况的通报(辽教办发〔2014〕5号)省内各普通高校: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辽宁省高等学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31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初<高等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与<辽宁省高等学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285号)精神,截止到2014年1月2日,省内各高等学校基本完成了教职工基本信息的入库、补全、核实,以及与高等学校事业统计报表数据衔接等工作,现已进入系统数据日常更新维护管理阶段。
为了使该系统在全省教育管理中发挥更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本着激励先进的原则,现将高校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统计结果通报如下。
一、教职工信息入库、补全及与事业统计的衔接情况1.有16所高校全部完成本校教职工基本信息的入库、补全、核实,以及与高等学校事业统计报表数据衔接工作,分别是:辽宁医学院、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辽宁商贸职业学院、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营口职业技术学院、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盘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工程职业学院、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大连软件职业学院、辽宁医学院医疗学院,对以上学校按时完成教职工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提出表扬。
2.完成本校教职工基本信息入库,并与事业统计报表中教职工总数基本一致的学校有95所,占全省高校总数的88.0%。
详见附件。
3.完成本校教职工基本信息入库,信息补全率达到90%以上的学校有75所,占全省高校总数的69.4%。
刘荔、辽宁省艺术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荔、辽宁省艺术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文彬马晨光赵卫【审理法官】徐文彬马晨光赵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荔;辽宁省艺术学校(辽宁文化艺术职工大学)【当事人】刘荔辽宁省艺术学校(辽宁文化艺术职工大学)【当事人-个人】刘荔【当事人-公司】辽宁省艺术学校(辽宁文化艺术职工大学)【代理律师/律所】刘国照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任兆兴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国照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任兆兴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国照任兆兴【代理律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荔【被告】辽宁省艺术学校(辽宁文化艺术职工大学)【本院观点】关于刘荔提出辽宁省艺术学校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本案中,2017年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辽政[2017]14号《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辽宁省艺术学校并入辽宁文化艺术职工大学,撤销其中等职业学校建制。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刘荔提出辽宁省艺术学校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本案中,2017年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辽政[2017]14号《关于调整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辽宁省艺术学校并入辽宁文化艺术职工大学,撤销其中等职业学校建制。
辽宁省艺术学校于2019年12月31日下发给刘荔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亦载明:“近几年来,受到政策调整和限制招生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四项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人教部编 语文 二年级 上册 第4章《语文园地四》教案
语文园地四(教案)教学目标1.借助火车票上的信息认识生字,增强在生活中主动识字的意识。
2.能展开想象,并用“像”说说生活中的事物。
3.能联系上下文理解词语的意思。
4.了解留言条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写留言条。
5.发现描写颜色的词语的构词规律,并积累相关的词语。
6. 正确朗读关于风景的楹联并背诵积累,初步感受祖国山河的壮美。
7.阅读《画家乡》,感受家乡的美。
教学准备荣德基小学课件资源教学课时 3 课时第一课时课时目标1.借助火车票上的信息认识“昌、铺、调、硬、卧、限、乘、售”8 个生字,增强在生活中主动识字的意识。
2.能展开想象,并用“像”说说生活中的事物。
3.能联系上下文理解“隐蔽、烦恼、流连忘返”的意思。
教具准备荣德基小学课件资源教学过程Ⅰ识字加油站1. 课件出示火车票图片。
这是一张南昌站通往北京西站的火车票,你认识票上的哪些字?(板书:联系生活识字)引导学生自主交流,让识字多的学生教教其他学生。
学生读得不准确的字,教师指导集中识字。
2. 离开词语,你还认识这些字吗?(1)读生字,识记生字。
①课件出示形近字“唱—昌”和词语“唱歌、南昌”,让学生对比认读,识记“昌”的读音,了解“南昌”是一个地名。
②课件出示词语“下铺、卧铺”,引导学生了解火车上有可以躺着休息的卧铺。
出示硬卧、软卧车厢的图片,结合图片认读“硬卧”。
熟字或熟字加部件识记:“石+ 更= 硬”“臣+ 卜= 卧”。
③课件出示空调的图片,引导学生联系生活理解“空调”。
④课件出示生字“限、乘、售”,让学生联系生活组词识记,如:限—限定限号乘—乘车乘客售—出售售票处(2)课件出示带生字的新词,让学生认读。
3. 课件出示火车票图片。
说一说你认识这张车票上的哪些汉字。
(遵、海、新、空、快、速、效)4. 你从中了解了哪些信息?这是一张遵义通往上海的火车票,这张车票票价是 460 元,属于新空调硬座快速。
座次是:16 车024 号。
发车时间是:2016 年06 月18 日16:46。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辽教发[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11]163号)各市,绥中、昌图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0]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是学生成人、成才的主阵地。
课堂教学改革是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核心环节,对于有效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提高课堂效率,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设有利于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环境,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学习,真正实现课堂教学以学生发展为本。
2.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变革教学方式的需要。
要转变教与学的方式,使教学过程成为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过程,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改革,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鼓励引导学生大胆质疑,主动学习。
3.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需要。
要建立相互交往、共同发展的新型师生关系,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设民主、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使教师成为课堂教学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促进者。
4.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实现新课程课堂教学目标的需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依据、等级、对象及权限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和方式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第六章服务和监管第七章附则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李文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97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义李莉刘蕾【审理法官】孟义李莉刘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文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李福帅;张向坤;白凤芝;寿光市启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当事人】李文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李福帅张向坤白凤芝寿光市启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文伟李福帅张向坤白凤芝【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寿光市启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月娟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楚晓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邵成娜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赵慧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月娟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楚晓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邵成娜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赵慧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月娟楚晓强邵成娜史晗李航赵慧【代理律所】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文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李福帅;张向坤;白凤芝;寿光市启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李某某能否成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承保辽K4某某辽K4××某某×辽K××某某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第三者”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辽教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36号)各市、绥中县教育局、财政局,省内各高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帮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不含大连,下同)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目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目前国家积极推进的主要助学贷款方式,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就学问题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也是目前资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
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并做到应贷尽贷,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是由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发放,且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并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辽宁省户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为准),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入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的通知-辽教发[2007]75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的通知(辽教发[2007]75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教高[2007]10号)及《教育部关于2007年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70号)精神,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22所学校申报的14个学科50个实验教学中心进行了通讯评审、现场考察及终审评议。
评审出22个第二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见附件1)和10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见附件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是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的基础,引领全省高校实验教学改革的方向。
各校要充分认识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意义,以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契机,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队伍素质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附件:1.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2007年07月18日附件1:第二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1.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物理实验中心3.沈阳药科大学药物分析实验教学中心4.渤海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5.大连理工大学生物与环境实验教学中心6.大连理工大学信息技术实验中心7.辽宁工业大学电工电子技术实验中心8.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电工电子实验教学中心9.辽宁大学电工电子实验教学中心10.大连海事大学电工电子实验教学中心11.大连理工大学水力学实验教学中心12.东北大学力学实验教学中心13.大连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14.辽宁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15.辽宁中医药大学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16.辽宁医学院机能实验教学中心17.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实验教学中心18.大连工业大学服装设计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19.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犬技术实验中心20.辽宁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21.辽宁科技大学计算机实验技术中心22.沈阳建筑大学工程力学与结构实验中心附件2: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名单1.大连理工大学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2.大连海事大学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3.东北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4.辽宁科技大学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中心5.大连大学生物实验教学中心6.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实践中心7.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程训练中心9.大连理工大学基础力学实验中心10.大连医科大学机能实验教学中心——结束——。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首届中小学优秀校本课程评选结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首届中小学优秀校本课
程评选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首届中小学优秀校本课程评选
结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绥中县教育局、昌图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动我省校本课程建设,构建多维课程体系,按照《关于开展辽宁省首届中小学优秀校本课程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辽教办发〔2013〕129号),通过各市初评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等流程,共评出小学组一等奖34项、二等奖46项、三等奖58项;初中组一等奖13项、二等奖18项、三等奖23项;高中组一等奖7项、二等奖9项、三等奖6项,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在校本课程实践中,继续开发出反映时代要求、适合学校实际、学生需要和喜欢的校本课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课程实施的领导和管理,在落实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同时,鼓励学校自主开发与实施校本课程,加强对校本课程开发的指导和检查,推动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辽宁省首届中小学优秀校本课程评选获奖名单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1月14日附件:
辽宁省首届中小学优秀校本课程评选获奖名单
初中组一等奖(13项)。
辽人社发[2011]3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
三、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增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增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辽教发[2012]4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3.20【实施日期】201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增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辽教发[2012]42号)省内有关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开展了2011/2012年度本科专业设置申报工作,经我厅初审、组织专家组论证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并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增设50个本科专业、23个专业方向和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高校新设置的50个本科专业(名单见附件1)、23个专业方向(名单见附件2)和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3),可自2012年开始招生,其专业(方向)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
我厅将在新设置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组织实施专业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新设置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招生的依据。
新设置专业未接受专业评估之前,招生规模限制在一个班型以内。
希望各校按照教育部和我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新设置专业的内涵建设,切实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1.2011年度增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2.2011年度增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方向名单3.2011年度增设的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2011年度增设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备注1大连大学050103*对外汉语四年文学教育部备案2大连大学080616W光电信息工程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080512S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4沈阳理工大学08060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教育部备案5辽宁科技大学080305Y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6辽宁工程技术大学080645S智能电网信息工程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7大连交通大学080307W机械电子工程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8大连交通大学081701工程力学四年工学教育部备案9大连工业大学080610W光源与照明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10沈阳工程学院080307W机械电子工程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11沈阳工程学院080640S物联网工程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12沈阳工程学院110106W房地产经营管理四年管理学教育部审批13大连科技学院080308W汽车服务工程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14大连科技学院080604通信工程四年工学教育部备案15大连东软信息学院080627S智能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16沈阳农业大学070301化学四年理学教育部备案17沈阳农业大学070901大气科学四年理学教育部备案18沈阳农业大学080714S风景园林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19沈阳农业大学090107W种子科学与工程四年农学教育部审批20大连海洋大学080636S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四年工学教育部审批21中国医科大学081102制药工程四年工学教育部备案22中国医科大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自新征收标准执行之日起,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含市以下)1∶9的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制定和采取有效征管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及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结束——。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11]148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及昌图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1]322号)(以下简称“特岗计划”),为做好我省2011年“特岗计划”招聘考试工作,现将《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1]322号)(以下简称“特岗计划”),为做好我省2011年“特岗计划”招聘考试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试原则全省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报名时间、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公布笔试成绩、统一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2009年7月1日以后毕业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2012年毕业生),其中,专科毕业生必须为师范专业;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三、报名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组织,各市人社局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四、考试科目、命题、评卷及考务工作考试设两个科目,分别为“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
“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组织全省统一考试,委托专门考试机构命题及阅卷;“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由各市教育局组织。
笔试考场设在各市,各市按照国家标准化考试要求设臵考场。
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和各市教育局负责。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教发[2011]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辽宁省教育厅辽教发〔2011〕1号)实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控评价体系、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全面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的需要,是继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和完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需要。
为了在我省建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与功能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考试,也是目标常模参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普通高中学生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其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高校录取的参考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测试及考查科目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分为考试科目、测试科目与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包括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包括英、日、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个科目。
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外语不含听力)考试时间分别为9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卷独立命题合场考试,考试时间共150分钟;物理、化学、生物三卷独立命题合场考试,考试时间共150分钟;信息技术考试时间为50分钟。
测试科目为体育与健康。
测试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基本依据,以测试耐力、力量、速度素质和运动能力为重点,测试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测试成绩以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四个等级呈现,测试成绩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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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基教中心字【2011】3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 2011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心各部门:现将《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 2011 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要求安排时间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讨论,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具体的工作计划,确保 2011 年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中心工作要点通知抄报:辽宁省教育厅、沈阳师范大学抄送:各市教育研究院、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党政办公室印制12011 年 3 月 24 日印发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 2011 年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 2011 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的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教育厅和学校的年度工作主线,继续坚持和完善我省独具特色的“研训一体、管训结合”的研训工作模式,坚持“抓重点、抓综合、抓团队、出成果、创和谐”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研、师训、干训工作的质量,为全省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教师教育服务。
二、主要工作(一)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提升师德建设水平 1.抓住学校德育管理的关键环节,强化初中德育主任的专业素质,举办全省首届初中德育主任“我作学校德育”论坛,解决初中德育特有的实际问题。
2.结合少先队工作的实际,及时召开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德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拓展强化小学德育工作的新领域,推动少先队德育工作的专业化。
3.结合高中德育的现有状况,召开全省首届高中德育工作经验交流大会,推动高中德育的健康发展,提升高中德育工作的水平。
4.以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抓手,以班主任队伍成长为突破,向全省中小学广泛征集优秀班主任德育工作主题个案。
通过征集的活动过程,促进学校重视、抓实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
5.开展首届初高中学生心理健康主题“手抄报”评比大赛。
通过教师指导下的学生自我体验、自我教育,调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主体的积极性。
(二)认真做好学前教育研训工作 1.召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成果展示会暨民办幼儿园园所文化建设论坛”进一步转变民办幼儿园教育观念,。
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2教育水平,推动我省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高。
2.以农村园所为工作重点,深入调研指导,培养扶持有代表性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组织优秀教师到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送教,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农村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
3.开展幼儿园优秀教育活动评选工作,促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的实施,发现培养一些新的典型教师,促进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及教师的专业成长。
4.适时召开“学前研训教师研讨会暨辽宁省幼儿师资培训中心启动大会”;组织参加在哈尔滨召开的东北三省学前教育现场研讨会;“辽宁省幼儿师资培训中心启动会”发挥培训中心的功能;召开,开展“十二五”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 1.以修订后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颁布为契机,做好对新课程标准的学习和研究;进一步研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方案,科学确定课程要求;继续组织课程实施中“疑难问题解决”专题研训,提升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
2.协助省教育厅开展义务教育质量检测的相关工作,开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就学状况的专项调研工作。
总结各地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施与建设中的先进经验。
3.以“轻负担、高质量”为目标,推进学校的内涵建设,指导开展“中小学教学整体改革”试点项目研究。
继续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先进典型。
4.组织开展各地中考方案的比较研究,做好 2011 年各地中考试题的分析与评估,形成分析报告;深入研究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办法;继续组织开展中考命题与复习备考研修活动;配合省教育厅修订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开展专项调研的相关工作。
5.创新教研机制和方法。
改进常规教研,强化校本教研,探索网络教研。
做好开展辽西北教师远程研修试点工作。
(四)做好高中阶段研训工作 1.配合省教育厅开展加强普通高中内涵建设推进特色发展的调3研指导工作。
按照省教育厅和省招考办的要求,充分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保证其对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实施起重要的导向和质量监控作用。
2.研究和制订“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办法,扩大普通高中学校的课程自主权和学生的课程选择权。
推进国家课程地方化,推动特色高中建设。
3.召开各学科高考复习备考研讨会, 2010 年高考各科试卷、对试题进行分析、交流和研讨高三复习备考教学经验,指导各基层学校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
4.通过调研、扶持和指导几所特色高中学校,使其逐步形成独特的学校文化和丰硕的育人成果。
重点培养和建设一两所办学理念先进、办学特色鲜明、办学质量较高的普通高中,全面提升其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5.以学科带头人培训为切入点,加强学科教学研究,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继续落实新课程背景下的学科教学规范,将课程理念及优秀教研成果转化为具体的教学策略与方法,全面提高各科教学质量。
(五)加强全省中小学体卫艺工作 1.以课程改革为重点,以开展群众性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为纽带,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体育教学质量。
组织参加全国中小学体育教师基本功大赛;组织参加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暨第六届体育科学大会;积极参与东北三省体育教学研讨会;举办辽宁省中小学体育学科骨干教师培训班;召开辽宁省中小学农村体育教学改革现场会。
2.协助省教育厅研究制订《辽宁省中小学体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协助省教育厅做好辽宁省艺术教育示范县(区)动态评估工作。
3.组织策划好全省中小学音乐、美术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培训工作;组织参与中国教育学会音乐教育分会在东三省举办的新课程音乐教学观摩研讨会;组织中小学美育教学交流研讨活动;举办传4统文化与美术教学改革研讨会;选拔中小学音乐、美术优秀课教师参加全国第六届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学评优活动;组织我省音乐舞蹈教师参加全国中小学音乐舞蹈教师培训班。
(六)积极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 1.协助省教育厅对全省“十一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进行检查评估和全面总结,适时召开“十一五”教师培训总结表彰会议。
配合教育厅制定“十二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
2.协助省教育厅组织开展师德标兵评选和师德标兵报告团巡讲活动,深入开展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进一步加强省骨干教师梯队建设,在骨干教师中打造“领军”人才,全面启动中小学名师工程,在我省三所高师院校和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完成 42 个学科、600 余名学科带头人集中研修培训任务。
3.继续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骨干教师培训为重点,倾斜辽西北地区,采取“送训到县”的方式组织开展学科骨干教师专题培训。
继续扩大农村骨干教师“三位一体”省级培训模式改革试点范围和规模。
启动农村教师远程培训试点县项目。
4.组织开展研训教师全员专题培训,组织实施骨干研训教师高级研修活动。
以研训教师培训工作为契机,启动基础教育研训专家库建设。
5.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向纵深发展,以互动研讨、现场展示、任务驱动和主题讲座的方式,计划培训骨干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 200 人。
6.继续实施幼儿园、民族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级培训,暑期完成幼儿园骨干教师 200 人、蒙语文教师 120 人、朝语文教师 120 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100 人的培训工作。
继续举办青海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班,培训青海省学科骨干教师 100 人。
7.继续组织实施“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教师培训工作,计划培训 5000 人。
加大与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东北师范大学培训基地合作力度,继续开展网上学历教育。
5(七)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1.做好“十一五”校长培训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总结工作。
今年要配合省教育厅对各市的校长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与验收,做好总结表彰工作。
2.制定并下发我省“十二五”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
举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院校负责人及全省干训教师参加的贯彻《辽宁省“十二五”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培训班。
3.继续组织开展好“教育部—2011 年度中移动中小学校长远程培训”工作。
确定有关项目市(县),做好有关筹备和培训工作。
4.继续实施中学校长研究生和研究生同等学力、教育硕士培养工程,筹办名校长高级研修(教育博士预备)班,改善中小学校长队伍的学历结构,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
5.做好“十二五”中小学校长全员提高培训的各项相关工作。
在总结我省“十一五”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人员编写我省“十二五”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教材。
6.继续做好“送培下乡”工作,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全年计划培训总人数 600 人。
举办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校长培训班,培训规模 200 人。
(八)努力做好职业教育研训工作 1.协助教育厅筹备召开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会议,出台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指导性意见。
指导各市和相关中等职业学校对照新版专业目录对现有专业进行科学合理地调整,逐步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
2.及时组织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培训,加快“双师型”教师培养步伐。
举办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指导教师培训班,提高教师指导能力。
3.指导各市和相关职业学校做好申报 2011 年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我省列入 2011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不少于 7 所。
4.实施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二期工程——职业教育数字化虚拟6仿真实训基地建设。
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建成 6 个数字化虚拟仿真实训基地。
5.筹备组织第八届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14 大类 49 个专业项目的技能大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在天津举行的全国第五届职业技能大赛和第二届教师信息化技能大赛。
(九)积极做好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研训工作 1.加强调研指导,提高民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组织落实好高考、成人高考的命译题、评卷、分析评估等工作,加强对中考的研究指导力度。
开展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教学研究与指导。
2.召开东北三省高中蒙古语文教材修订研讨会;举办辽宁省中小学蒙古语文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班;举办第三期研训教师高级研修班;举办义务教育蒙古族学校双语教师培训班;举办东北三省高中《蒙古语文》(高一修订版)教材培训班。
3.深入基层学校指导校本教学研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
大力支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研究。
做好高中朝鲜语文及各学科教材的培训工作。
做好各学科教材的翻译和审查工作。
配合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制定《辽宁省朝鲜语文考试大纲及考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