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第1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
管理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管理规定
前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审核人:
本文件主要会签人:
本文件批准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内一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3职责
3.1安全部是放射防护管理监督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3.1.1负责对外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联系和内部放射防护实施检查工作。
3.1.2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法规教育。
3.1.3负责放射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工作。
3.1.4负责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剂的送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工作。
3.1.5负责放射装置检修工作的外委维护、维修工作。
3.1.6负责对放射源、射线装置的保卫工作。
3.1.7协助上级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3.2 使用单位
3.2.1 配合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体检、建档登记等工作。
3.2.2负责做好生产过程和直接作业环节中放射职业健康危害的
个体防护和检查实施工作。
4工作程序
4.1各使用单位在开展放射工作前,必须遵守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向安全部提出申请审查,由安全部到市环保、公安部门登记,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4.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在实施前须经安全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审查,到区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3各使用单位在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须向安全部提出申请。待审查同意后,到市环保、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放射性同位素购回后,须到市环保、公安部门登记。严禁未经许可就订购、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违者追查单位主管负责人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涉及到人们的生
命安全和健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已经成为现代医疗、工业和科研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安全和防护条例,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戴上防护用具,避免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同时,必须将放射性同位素存放在专门设计的防护容器中,避免泄漏或污染环境。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其次,对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使用射线装
置时,必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导致射线泄漏。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射线辐射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不超出规定的安全范围。对于射线装置的维护和保养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才能有效地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此外,对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建立健全的
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加强对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设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最后,对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废弃物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废弃物的
处理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对从业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是一种常用的放射性物质,常常被用于医学、工业、农业等领域。然而,由于放射性同位素具有辐射危害,使用和
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和防护条例,以确保人
员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中国国家核安
全局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
处置,保障相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该法规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分类、辐射源、人员防护、环境
保护、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放射性同位素的分类
根据辐射能力和使用用途,将放射性同位素分为基本放射性同
位素、短寿期核素、中长寿期核素和产生中子的放射性同位素。
二、辐射源安全防护
辐射源包含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其它放射源。规定了辐
射源的分类和等级划分,以及辐射源的配备、安装和使用要求。同
时要求对辐射源进行周期性检测和维护,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和稳定。
三、人员防护
人员防护是保障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重
要措施。规定了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的分类和等级、身体剂
量计的配备和使用、防护措施等要求。同时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培
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放射性污染进行控制和监测,以确保环境和公众不受辐射危害。规定了对环境辐射剂量的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环境辐射监测设备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五、事故应急
事故应急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发生事故时,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及事故处理的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豁免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试行)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
第三条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该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设备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负责相关学院(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六条涉源单位需取得“许可登记”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学院公章)等,报实验设备处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涉源单位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
一、引言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农业等领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为了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减少潜在的风险,确保人员和环境的防护,相关部门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二、法规背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我国为规范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法规于××年××月××日开始实施,包含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注册与许可、安全使用与管理、防护与监测等内容。
三、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同位素,它们的放射性特性使得它
们具有潜在的危害。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需要进行注册和许可,并
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安全标准。同时,还需要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使用需要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从进货、储存、运输到使用和废弃物处理,都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掌握
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防护是保证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性同位素辐射伤害的重要手段。根
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放射性同
位素使用场所需要具备一定的防护设施,如屏蔽墙、安全柜等。对
于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设备,如防护衣、手套、眼镜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
(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三)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各相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依照国家的法令法规,对全校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为辐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安全预案,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订购、使用、管理、回收和处理等行为进行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在使用和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遵循严格的安全标准,防止辐射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伤害。
这些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和控制:该条例要求任何使用和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都必须进行注册和获得许可。只有经过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才能操作这些设备。并且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校准,以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行。
2. 辐射剂量监测和个人防护措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手套和面具等。他们还必须定期接受辐射剂量监测,以确保他们暴露在辐射下的剂量不超过安全限制。
3. 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使用和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产生的废物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理,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这些废物必须储存在专门设计的容器中,并定期送往授权的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置。
4. 安全培训和意外事故处置:所有使用和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如何正确和安全地操作这些设备。此外,他们还必须接受应急情况下的处置培训,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应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可以确保在使用和处理这些设备时遵循最高的安全标准。这有助于降低放射性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威胁,并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同时,条例还促使相关单位加强对这类设备的管理和控制,以进一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确保使用和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过程中,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射线无法闪躲,具有强大的穿透力,因此对射线的合理、安全、有效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师生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严格遵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核技术利用国家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以下统称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相关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及环保、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行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落实学校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经费投入、新建或改建辐射设施及场所、年度评估报告等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教育宣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现代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农业等领域。但同时,由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带有较高的辐射能量和较强的穿透能力,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管理,可能会对人体和环境产生不可逆的伤害。因此,制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安全责任
任何使用、操作、维护和保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人员,都有安全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操作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循安全操作要求,才能获得安全授权。
安全管理
管理机构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危险品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机构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设备
要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设备,并按规定实施定期检验和维护,并做好设备的维护记录。
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所处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其安
全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对环境辐射超标要采取相应的处置
措施。
安全措施
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过
程中的人员和公众安全。同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需要有预案
和应急措施。
安全培训
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知识培训,使管理人员和操作
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辐射防护
辐射防护原则
辐射防护原则是:时间、距离、屏蔽。
•时间原则: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时间越短,从而减少
辐射的总剂量;
•距离原则:将自己远离辐射源,距离是估算辐射剂量的主要因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和辐射装置的辐射防护,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辐射作业审批和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的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责任
2.1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射线照相作业的批准,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经营部负责射线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排和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释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未列入核燃料的放射性同位素、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面向生产线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该生产线的电气产品尚未生产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证注册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证注册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证注册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证注册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证注册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批准、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
理许可证注册。
3.2.4 当进入公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设备时,外部承包商必须搬到他们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
理办法
文件发布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部长周生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
修改决定
编辑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修订的办法
编辑
(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地物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豁免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地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地场所、人员地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地物品地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地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地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地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地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地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地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地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地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地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规定
编制:
单位:
部门:
审核:
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安全部门负责。
第二章许可登记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放射工作单位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2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1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YF-ED-J216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
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
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
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
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
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
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建立专门存放的源库,建立健全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并
作为重要安全生产要害部位进行管理。
3.3.4 在装有放射性同位素源和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X射线装置的生产场所及施工工地,要划出一定范围的放射防护控制和管理区,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危险警告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保护区,必要时设专人进行警戒。
3.3.5 当X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探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条件发生变化时均要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3.3.6 装置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拆除,安装、铅罐活门的关闭、开启等项内容施工方均要编制风险评价方案,专人负责,严格登记,并要有管工业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人
员现场监护。 3.3.7 定购、转让、借用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和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补充等相关内容。
3.3.8 更换、补充放射性同位素源,要报公司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更换补充后,要请地方卫生监督部门或环保部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填入放射档案内。
3.3.9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严格执行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3.3.9.1 控制放射源的量和质。
3.3.9.2 减少受照时间。
3.3.9.3 延长受照距离。
3.9.3.4 利用屏蔽物质。
3.9.3.5 围封隔离,防止污染。
3.9.3.5 讲究个人防护。
3.3.10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射线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严格控制职业禁忌症;定期进行放射性作业人员专项体检,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定期培训和换证。
3.3.11 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操作装置的人员要按规定享受放射假期,严格执行定期脱离的防护措施。
3.3.12 放射性同位素“废源”的处理,使用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处理和运输的方案报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并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置专用源
库妥善保管或送放射废物库统一储存保管。
3.3.13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要有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设施和设备。
3.4 安全监督管理
3.4.1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4.2 为保证本规定的执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操作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公司明确放射防护安全监督职责。
3.4.2.1 督促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体系,以保证“标准”、“法规”的实施。
3.4.2.2 对使用单位的生产许可登记证进行检查。
3.4.2.3 对放射安全防护措施与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