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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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物内部和周边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改建、拆除、使用、维修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安全可靠、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培养公民的消防安全技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强化责任,明确权责,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加强技术支持,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消防设施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验收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在建筑规划设计的初期进行合理布置,满足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设计,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业评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结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三章施工与维修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应定期进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记录应及时记录,维修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进行备案。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二、基本要求

1.建筑物应当按照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配备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1.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门等。

2.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3.消防设施的使用、保养、维护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定期检测消防设施的性能和可用性。

4.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行为,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

5.对于高层建筑和大型商场等特殊场所,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6.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完好可用,严禁占用、封闭或非法改动。

四、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机构

1.建筑物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并向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

培训和考核。

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保障建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消〔2007〕4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上海市建筑消防安全要求与标准

上海市建筑消防安全要求与标准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警告与罚款
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或罚款处理。
吊销许可证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资 质。
责令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责令其限期整 改。
刑事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上海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
培训对象与内容
培训对象
上海市的建筑消防安全从业人员 、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消防设备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同时,建筑物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和疏散指示标志 ,以提醒人们注意消防安全。
04
上海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
监管机构与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
负责全市建筑消防安全的 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包括制定相关政策、标 准、规范等。
住建部门
负责建筑行业的管理,包 括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 环节的消防安全监管。
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电气故障
电气线路老化、超负荷运行、使 用不合格电器等。
消防设施不完善
缺乏消防设施或设施维护不当,导 致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扑灭。
安全管理不到位
建筑内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有 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安全防范措施建议
01
加强电气安全管理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设备,及 时更换老化线路和设备,避免 超负荷运行。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

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2.12.15

•【字号】沪公发[2012]310号

•【施行日期】2012.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沪公发[2012]3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一)全面落实从业企业责任。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设计、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消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审图机构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严查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文章标题:深度探讨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摘要:在本文中,我们将全面评估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

质量检验规程,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我们

将以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来探讨主题,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理解。本文将包含详细的总结和回顾性内容,以便读者能全面、深刻和

灵活地理解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1. 引言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是对建筑自动消防设

施安装调试过程中质量检验的要求和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本

文中,我们将对该规程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2.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概述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重

要性,我们首先将对该规程的概述进行详细介绍。该规程包括哪些方

面的内容?它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有着怎样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3. 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具体要求

在本节中,我们将针对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

程的具体要求进行逐一解读。通过对各个要求的详细分析,读者将更

加全面地了解该规程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4. 规程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除了了解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具体要求外,我们还需要了解该规程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在本节中,我们将共享一些实际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规程的实际运用。

5. 个人观点和理解

在最后一节中,我们将共享个人对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观点和理解。这些观点和理解将从不同角度对规程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思考。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验收基本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验收基本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验收基本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验收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常规消防工程验收程序包括?

l 消防设施强制检测(内装修工程需进行装修材料检测)→l 进行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申报→

l 消防窗口受理后,消防领导进行资料审核→

l 消防局派员进行现场抽查、验收→

l 起草消防验收意见书→

l 上级领导审批→

l 下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l 申请开业或正式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报验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

4、工程竣工图纸;

5、各类消防产品的有关资料和购销合同复印件;

6、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7、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8、《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委托书》和有关消防设施的调试、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10、有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上海消防验收规则

上海消防验收规则

上海消防验收规则

1. 预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前,申请预验收。预验收主要检查建筑结构、防火隔离及通道、防火门、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消防法规和设计规范。

2. 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相关建筑、结构、设备和消防设计文件、图纸等。

3. 现场验收:消防部门派人进行现场验收,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疏散通道、标志标牌的设置情况、消防水源及管道、泡沫灭火系统等。

4. 消防审批:根据验收的情况,消防部门会做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包括通过、不通过、限期整改等。

5. 后续检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定期的消防检查和抽查。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消防验收规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以参考上海市消防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29

•【字号】沪建管〔2015〕536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管〔2015〕536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177-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

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

•【公布日期】2005.12.16

•【字号】沪消[2005]491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

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

(沪消〔2005〕4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能,举全社会之力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的对象范围

建筑工程的以下消防设施竣工后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控制系统。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三)设为稳高压系统并具备自动控制功能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系

统。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

检测范围不包括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涂装工程,独立设置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常高压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简易审批工程中所列第1至3条的内容。

二、检测机构的服务权限

持有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检测机构分设一、二级,其服务权限分别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技术导则(2023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技术导则(2023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技术导则(2023版)

一、总则

1.1目的和意义

为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消防验收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技术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确保消防验收现场检查与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消防验收现场检查内容

2.1消防设施设备

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安装、运行状态及联动控制功能,确保其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2防火分隔与防烟排烟

检查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完好性及耐火极限,防烟排烟设施的安装及运行效果,确保防火分隔有效,防烟排烟系统正常运行。

2.3安全疏散与通道

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的设置、数量及宽度,以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及完好性,确保疏散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4灭火器材与消防水源

检查灭火器材的配置类型、数量及放置位置,消防水源的储水量及供水设施,确保灭火器材配备齐全,消防水源充足可靠。

三、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3.1评定依据

本导则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制定。

3.2评定等级与要求

根据检查结果,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合格等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2)防火分隔与防烟排烟设施完好有效;

(3)安全疏散与通道畅通无阻;

(4)灭火器材与消防水源符合要求。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责任制,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涉及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担,并列入建设或者经营费用。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的配合,减少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和火灾危险性,采用相应的设计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功能需求进行合理设置,并保证消防设施与建筑物的其他设施相协调。

3.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内容,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督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进行。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一、前言

自动消防设施在建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对火灾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扑灭,并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保护。为了确保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制定了相关的检验规程,

旨在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运行效果。本文将全面评估并介绍上海

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以便读者深入了解相关

内容。

二、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意义

1. 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制定,旨在确保

消防设施的可靠性。通过对安装调试的全面检验,能够及时发现并纠

正存在的问题,避免设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保障了人员的

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保护。

2. 提高消防设施的运行效果

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能够确保消防设施的运行效果。合格的安装调试可以使设施的各项功

能正常运行,提高灭火速度和效果,降低灾害损失,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三、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内容

1. 设备安装质量检验

在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过程中,需要对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合理布局、固定牢固、连接稳定以及接线正确等内容。通过对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能够确保设备安装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2. 电气接线质量检验

自动消防设施的电气接线质量对其运行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电气接线质量检验包括对接线的规范性、接触良好性以及线路的正常通断等方面的评估。通过对电气接线质量的检验,能够确保设施的电气信号传输畅通无阻。

上海市消防验收意见

上海市消防验收意见

上海市消防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意见是由消防部门对建筑物、工程或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提出的评价和建议。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含在上海市消防验收意见中的一些要素:

1.验收对象信息:包括被验收的建筑物、工程或活动的详细信息,如名称、地址、建筑物用途等。

2.验收依据:指明进行验收的法规、法律或标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3.验收时间和地点:记录消防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保清晰记录验收的实施情况。

4.验收人员:列明参与验收的消防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单位信息。

5.验收内容:详细说明进行验收时检查的具体项目,包括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火巷道等方面的内容。

6.验收结果:提供对验收对象的评价,包括是否符合消防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7.存在问题和不足:如有,明确列出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可能包括消防设施不完善、逃生通道堵塞等方面。

8.整改要求:提出必须整改的具体事项和要求,以确保验收对象符合消防法规的要求。

9.验收结论:对整体的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包括是否通过验收、是否需要重新验收等。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

(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

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

•【公布日期】2006.02.16

•【字号】沪消[2006]48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

作的通知

(沪消〔2006〕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率,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特就加强和改进本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场验收工作

(一)现场验收的组织

1、属市消防局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并派2名以上(含本数,下同)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该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消防支队应派所属防火处2名以上技术人员和若干管区中队人员参加现场验收(管区中队属其他支队的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技术验收处负责通知)。

2、属各消防支队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现场验收的组织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验收的内容

1、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按照《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确定,下同)且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工程,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现场验收时应重点检查建筑的平面布局、安全疏散、内部装修等。同时,参照检测报告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抽查,不需作全面检查。

2、不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现场验收的内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一)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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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

(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说明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特提出本意见。

[注:该说明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制定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6、《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沪消发〔2002〕297号);

7、《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8、《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

《消防法》明确指出,所有新建或改扩建的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其他消防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到原消防审核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工程验收手续。也就是说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过建筑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业的将被视作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上海消防规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内装修工程,需进行装修材料的强制检测;消防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第三方强制检测的工程,必须由专业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严格的功能指标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常规消防工程验收程序包括:

●消防设施强制检测(内装修工程需进行装修材料检测)→

●进行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申报→

●消防窗口受理后,消防领导进行资料审核→

●消防局派员进行现场抽查、验收→

●起草消防验收意见书→

●上级领导审批→

●下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申请开业或正式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报验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

4、工程竣工图纸;

5、各类消防产品的有关资料和购销合同复印件;

6、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7、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8、《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委托书》和有关消防设施的调试、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10、有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上海作为国际知名的大都市,消防的检测、审核及验收,相对来说,更为严格,更加专业,虽然程序稍显有些复杂,但消防安全是百年大计,来不得半点马虎,所以方方面面都要细致入微。作为专业的消防工程公司,我们对消防审核的各个程序和要求,都有着比较深入的了解,可以为您代办各类消防审核、检测、验收等业务,省去您来回奔波之苦,办事效率亦会大大提高。

我们能为您提供如下服务:1、代办消防设施第三方强制检测;2、代办装修材料强制检测;3、代办钢结构防火涂料强制检测;4、代办消防验收手续;5、代办消防整改项目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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