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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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

(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说明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特提出本意见。

[注:该说明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制定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6、《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沪消发〔2002〕297号);

7、《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8、《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

《消防法》明确指出,所有新建或改扩建的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其他消防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到原消防审核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工程验收手续。也就是说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过建筑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业的将被视作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上海消防规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内装修工程,需进行装修材料的强制检测;消防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第三方强制检测的工程,必须由专业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严格的功能指标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常规消防工程验收程序包括:

●消防设施强制检测(内装修工程需进行装修材料检测)→

●进行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申报→

●消防窗口受理后,消防领导进行资料审核→

●消防局派员进行现场抽查、验收→

●起草消防验收意见书→

●上级领导审批→

●下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申请开业或正式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报验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

4、工程竣工图纸;

5、各类消防产品的有关资料和购销合同复印件;

6、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7、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8、《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委托书》和有关消防设施的调试、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10、有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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