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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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报销慢性病种种类及慢性疾病最新补助政策

可报销慢性病种种类及慢性疾病最新补助政策

可报销慢性病种种类及慢性疾病最新补助政策

慢性病不会传染,一般由于过渡劳累长期积累所留下疾病,治疗周期比较长,花费医疗费用比较高。慢性疾病补助政策有哪些呢?慢性病补助会按照补助对象予以补助,同时患有不同种类的慢性病所获得补助会有一定的不同。

可报销慢性病种有哪些?

医保报销的慢性病种与诊断标准,由于各地政策不同,稍有差异,最终的报销范围以当地法规为准。

1、冠心病

2、中风后遗症

3、糖尿病(需胰岛素治疗的)

4、恶性肿瘤

5、膀胱肿瘤(灌注治疗)

6、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7、肺心病

8、肝硬化

9、慢性肾功能衰竭

10、重症精神病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帕金森氏综合症

14、慢性乙型肝炎

15、丙型肝炎

16、自身免疫性肝炎

17、类风湿

18、股骨头坏死

19、强直性脊柱炎

20、癫痫

21、银屑病(顽固性)

慢性疾病补助政策

一、慢性疾病补助对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都可以享受慢性病补助。

二、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

2、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

3、二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400元;

4、患有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没人每年起付限额增加200元。

三、慢性病补助报销比例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四、慢性病补助办理流程

消费者可写到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门诊病历、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前往当地经办机构办理。

五、慢性病补助办理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票据(报销联)原件、处方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2、定点零售药店票据(报销联)原件和费用明细小票;

慢性病申报病种范围

慢性病申报病种范围

慢性病申报病种范围

实行慢性病治疗医保补贴政策以来,使我国广大慢性病患者都得到了较好的治疗,大大地减轻了慢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目前就慢性病病种包括那些病种,全国因地区,气候,地方病的差异虽有一些差异但也差异不是太大,下面就我们本地区的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类别作如下回答:

本地区的慢性病病种为23种,分甲,乙,丙三类。

甲类:血友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器管移植的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的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透),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肓迟缓),布鲁氏杆菌病,耐多药结核病,肺动脉高压。

乙类:肾病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免疫缺陷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合並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冠心病植入支架或起博器的药物治疗。

丙类: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管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搭桥术后治疗,癫痫,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並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脑出血意外所致的偏瘫恹复期治疗,病毒性肝炎伴肝硬化。

慢病种类及诊断标准

慢病种类及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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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病分类
(三)Ⅲ类(15种) ⑴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⑵慢性肾小球肾炎 ⑶巨趾症 ⑷癫痫 ⑸紫癜性肾炎 ⑹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⑺糖尿病伴并发症 ⑻高血压病2级及以上 ⑼扩张性心肌病 ⑽风湿性心脏病 ⑾视神经萎缩 ⑿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⒀甲状腺功能亢进 ⒁X连锁低磷佝偻病 ⒂多耐药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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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诊断标准
(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西安市 (1)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史; (2)有咳嗽、咳痰、喘息、尿少、下肢浮肿等症状及右心功能不全 体征; (3)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依据:
胸部X线现: ①右下肺动脉干扩张,横经≥15mm,右下肺动脉横经与气管横经 比值≥1.07; ②右心室增大。 心电图: ①右心室肥厚; ②肺型P波:Ⅱ、Ⅲ、aVF导联中p>0.25mv。 (4)血气分析: 动脉血氧分压<60mmHg 二氧化碳分压>5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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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诊断标准
7、糖尿病胃轻瘫诊断标准: ⑴有糖尿病病史; ⑵临床表现:纳差、餐后饱胀感、恶心、呕吐、嗳气、返酸, 营养不良、消瘦; ⑶体征:可见腹部膨隆,叩诊剑下及上腹部鼓音,剑下压痛或 不适,肠鸣音减弱或消失; ⑷辅助检查: 血常规:可有贫血 血电解质:可有电解质紊乱 酸碱度检查:酸碱平衡紊乱 肝功:低蛋白血症 X线检查:急性或慢性胃扩张,胃内滞留物增多。 胃镜检查:一般多为胃炎。 ⑸胃电图、食管检查单。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

(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慢性病种类

慢性病种类

门诊慢性病的病种范围

(一)原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二)结核病;(三)糖尿病;(四)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五)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七)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八)帕金森病;(九)银屑病;(十)系统性红斑狼疮;(十一)肝硬化(不含各类慢性肝炎及酒精性肝硬化);(十二)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十三)精神分裂症;(十四)慢性白血病;(十五)各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十六)慢性肾功能衰竭(衰竭期);(十七)心脏换瓣术后及心脏安置永久性起博器术后。

慢性病认定标准

慢性病认定标准

新农合一般慢性病病种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Ⅱ期及以上高血压

血压到达确诊高血压水平,并具备以下各项中的一项:1、X线、心电图或超声检查见有左心室肥大;2、眼底检查见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狭窄,眼底出血或渗出;3、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4、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5、左心衰竭;6、肾功能衰竭。

〔二〕冠心病(非隐匿型)

1、心脏扩大〔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

2、心功能不全〔心功2-3级〕;

3、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4、严重心律失常。必须同时具备第l、2、3项或第1、2、4项。

〔三〕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明确诊断的糖尿病合并以下并发症其中之一者:1、微血管病变。眼底血管病变及肾病,相关检查呈阳性;2、大血管病变。心、脑、四肢血管病变有病症及相关检查呈阳性。

〔四〕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有脑血管病史一年以上;

2、有肢体功能障碍,肢体肌力三级以下〔含三级〕或出现共济失调及麻痹的;

3、头部CT或核磁等显示病灶〔堵塞灶或出血灶〕。同时符合以上三条。

〔五〕结核病〔免费工程除外〕

有书面明确的结核病活动期的病史资料〔包括实验室检查报告、临床影像学诊断报告、功能检查报告、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或出院录,由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指定专业机构统一认定,认定有效期:一个治疗周期〕。城市区救治定点医院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

〔六〕精神病

有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精神病

专业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单。精神专科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各县可指定市管精神专科定点医院。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疾病包括哪些病种

慢性疾病包括哪些病种

慢性疾病包括哪些病种

慢性疾病包括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慢性泌尿系统疾病。

慢性病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主要特点是起病隐匿、早期不易察觉、病情迁延不愈、病程长、一般由多种因素作用引起、患病人群多、分布范围广、和生活方式及环境密切相关。这类疾病严重危害患者身心健康、影响生活质量、增加家庭和社会负担。

心脑血管类慢性病主要有冠心病、高血压、高脂血症、风湿性心脏病、脑梗死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主要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特发性肺纤维化等;慢性泌尿系统疾病主要有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狼疮肾病等;此外,糖尿病、恶心肿瘤也是常见的慢性病。

*更新时间:2022-10-28

*重要提示:科普内容不能作为疾病治疗依据,如有不适请前往正规医院就诊,根据个人情况科学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和管理摘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和管理摘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和管理摘要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Ⅰ类(8种):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2、尿毒症Ⅲ期肾透析;3、各类器官移植术后;4、白血病;5、血友病;6、小儿脑瘫;7、再生障碍性贫血;8、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Ⅱ类(15种):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综合证、苯丙酮尿症、肾病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精神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豆状核变性、慢性支气管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运动功能性障碍、慢性肾功能衰竭。

Ⅲ类(15种):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慢性肾小球肾炎;3、巨趾症;4、癫痫;5、紫癜性肾炎;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7、糖尿病伴并发症;8、高血压病2级及以上;9、扩张性心肌病;10、风湿性心脏病;11、视神经萎缩;12、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3、甲状腺功能亢进;14、X连锁低磷佝偻病;15、多耐药肺结核。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参合人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申请项目,并亲笔签名;

2、持表到西安地区二级以上医院相关科室,由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生根据申请人

的病史、症状、体征及检查化验结果如实填写病情相关内容;

3、主诊科室及医院医保办盖章;

4、备齐随附申请资料一同递交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认定手续。

三、申请资料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疗本复印件;

4、住院病历及门诊病历。

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条件

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条件

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条件

1.呼吸系统疾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Ⅱ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脑血管疾病:

脑梗塞、脑出血:有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Ⅳ级以下(不含Ⅳ级)},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心血管疾病:

冠心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复杂性心率失常: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慢性房颤、Ⅲ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4.泌尿系统疾病:

慢性肾小球、肾盂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肾病综合症: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慢性肾功能不全: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5.内分泌系统疾病: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范围,诊断明确,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

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糖尿病: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的,至少有连续不断1年以上每月1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3个月1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注意将验血糖收据一并留存。

6.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附件1:

东营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3、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

4、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

5、苯丙酮尿症

6、尿毒症(透析治疗)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慢性肝炎

9、肝硬化

10、糖尿病(慢性感染,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

11、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

12、慢性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

13、类风湿性关节炎

14、脑梗塞

15、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

16、慢性肾小球肾炎

17、股骨头坏死

18、系统性红斑狼疮

19、帕金森病

20、银屑病

21、系统硬化病

22、强直性脊柱炎

23、成年人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含席汉氏综合症)

24、甲状腺机能减退症

25、癫痫

26、白塞病

27、瑞特综合症

28、血友病

29、脑性瘫痪

30、孤独症

31、智力障碍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逐渐呈现出一种人口外流的趋势。然而,有些人带着慢性疾病回乡,他们在城市中养成的生活习惯和环境逐渐改变了他们的身体状况。本文将探讨带病回乡常见的慢性病范围,并提供一些建议来预防和管理这些疾病。

一、高血压

高血压,也被称为“无声的杀手”。由于生活节奏快、压力大以及饮食结构改变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人在城市生活中患上了高血压。当他们回乡时,由于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转变,他们的血压往往会变得不稳定,容易引发心脑血管疾病。

二、糖尿病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饮食结构的改变,糖尿病成为城市中常见的慢性疾病之一。糖尿病患者在城市中常依靠药物控制血糖水平,但一旦回乡,饮食结构的改变可能会导致血糖水平出现波动,增加了并发症的风险。

三、冠心病

冠心病是由于冠状动脉的供血不足引起的心脏疾病。城市生活中的不良生活习惯,如久坐不动、高脂饮食和大量摄入食品添加剂等,已成为冠心病的诱因。当患者带着这些生活习惯回到农村时,缺乏运动和饮食结构的改变可能会增加冠心病的风险。

四、哮喘

城市生活中的空气污染和花粉等过敏原物质的存在,导致越来越多

的人患上了哮喘。回到乡村后,干净的空气和大自然的环境可能有助

于减少哮喘发作的次数和程度,但患者仍需要持续使用药物来控制病情。

五、肺癌

长期接触城市中的污染物和吸烟等不良习惯,增加了患上肺癌的风险。当这些人回到农村时,他们更容易呼吸到新鲜的空气,但他们仍

应该戒烟并定期接受肺部体检,以监测病情的变化。

六、骨质疏松

城市生活中的不良饮食结构和缺乏运动,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患上了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病认定范围

带病回乡,是指返乡人员在回乡途中或回到家乡后出现疾病症状的情况。由于很多返乡人员长期在外工作,疾病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为了保障返乡人员的身体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了带病回乡常见病的认定范围,以便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服务。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1. 呼吸系统疾病:

常见的呼吸系统疾病包括感冒、咳嗽、咽炎、扁桃体炎、肺炎等。这些疾病通常会导致咳嗽、发热、喉咙痛等症状,需要及时就医。

2. 消化系统疾病:

常见的消化系统疾病包括胃炎、胃溃疡、肠炎等。这些疾病表现为胃痛、腹泻、恶心、呕吐等,可能会影响正常饮食和消化吸收功能。

3. 心血管系统疾病:

常见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包括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等。这些疾病会导致胸闷、心悸、气短等不适,需要及时控制血压和心脏病的发作。

4. 糖尿病:

糖尿病是一种常见的慢性代谢性疾病,患者需要长期进行血糖监测和药物控制。在回乡过程中,如果出现血糖异常、口渴、多尿等症状,可能需要调整糖尿病治疗方案。

5. 神经系统疾病:

常见的神经系统疾病包括头痛、脑卒中、癫痫等。这些疾病会导致头晕、失语、肢体无力等症状,需要及时就诊并进行相应的治疗。

6. 骨科疾病:

常见的骨科疾病包括骨折、关节炎、腰痛等。这些疾病会导致运动障碍、疼痛等,需要进行适当的康复训练和药物治疗。

7. 皮肤病:

常见的皮肤病包括湿疹、痤疮、白癜风等。这些疾病会导致皮肤瘙痒、疮疖等症状,需要进行外用药物或内服药物治疗。

8. 精神疾病:

常见的精神疾病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会导致情绪不稳定、睡眠障碍等,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和药物治疗。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些人因为身体患有慢性病而选择带病回乡。那么,哪些慢性病属于带病回乡常见的范围呢?这是一个关系到很多人

的重要问题。

首先,高血压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慢性病。长期的高血压会对心脏、

肾脏、脑血管等重要器官造成损害。患者可能会出现头痛、头晕、心悸、耳鸣等症状。如果血压控制不佳,还可能引发心脑血管疾病,如

冠心病、脑卒中等。对于带病回乡的人员来说,高血压需要长期的药

物治疗和生活方式的调整,如低盐饮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等。

糖尿病也是常见的慢性病之一。它主要分为 1 型糖尿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可能会有多饮、多食、多尿、体重减轻等症状。长期患病可

能导致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等并发症。糖尿病

患者需要密切监测血糖,通过饮食控制、运动疗法和药物治疗来维持

血糖的稳定。

冠心病是由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导致心肌缺血、缺氧而引起的疾病。患者在劳累或情绪激动时,可能会出现胸痛、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的冠心病可能导致心肌梗死,危及生命。治疗包括药物治疗、介

入治疗(如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和外科手术治疗(如冠状动脉旁路

移植术)。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常见于长期吸烟或接触有害气体的人群。患者会有慢性咳嗽、咳痰、气短、呼吸困难等表现。随着病情的

进展,肺功能逐渐下降,影响生活质量。治疗主要包括戒烟、氧疗、

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和糖皮质激素等。

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侵犯关节,导致关节疼痛、肿胀、畸形和功能障碍。患者还可能出现发热、乏力等全身症状。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如非甾体抗炎药、抗风湿药、生物制剂等)、物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

慢性胆囊炎;

胆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肺心病;

呼吸系统肿瘤;

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

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

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

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

心肌病;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

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 病范围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 病范围
五. 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 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 肾病综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结石或梗阻; 多囊肾;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 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糖尿病; 低糖血症; 下丘脑 - 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 甲状腺疾病; 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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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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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病种

慢性病病种

门诊慢性病种类及补助标准

一、我市门诊慢性病种为:

1、I型、II型糖尿病

2、冠心病

3、肺源性心脏病

4、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5、高血压病

6、类风湿病

7、慢性病毒性肝炎

8、消化性溃疡

9、慢性支气管炎

10、溃疡结肠炎

11、银屑病

12、甲亢、甲低

13、肺结核

14、系统性红斑狼疮

15、精神病

16、前列腺增生

17、颈、腰椎病

18、恶性肿瘤

19、器官移植

20、慢性肾炎

21、股骨头坏死

22、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23、垂体瘤

24、帕金森氏病

25、癫痫

26、特发性疾病(多发性肌炎、神经性皮炎、皮肌炎、硬化病、

重症肌无力)等。

(注:1.不属于以上慢性病种的不申报,2.原来有慢性病症的现在新增加慢性病种的也可以申报。)

二门诊慢性病补助的起付标准为8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部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助7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助85%。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和单位缴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助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助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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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民发[2011]208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慢性胆囊炎;

胆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肺心病;

呼吸系统肿瘤;

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

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

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

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

心肌病;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炎;

脊髓压迫症;

脊髓空洞症;

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

帕金森病;

多发性硬化症;

脑血管疾病;

肌营养不良;

重症肌无力;

神经系统肿瘤;

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

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

肾病综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结石或梗阻;

多囊肾;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糖尿病;

低糖血症;

下丘脑-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

甲状腺疾病;

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各种慢性贫血;

白血病;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风湿热;

类风湿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多发性肌炎;

原发性血管炎;

痛风及高尿酸血症;

大骨节病;

顽固性牛皮癣;

严重白癜风;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无菌性坏死;

滑膜软骨瘤病;

骨、关节结核;

骨肿瘤;

骨囊肿;

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

青光眼;

泪器疾病;

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

严重声音嘶哑;

发音或构音不清;

嗅觉完全丧失;

注: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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