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条——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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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规范强条pdf截图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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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强条汇编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二所暖通室2015.11 贾婷●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注意红色字体设计说明中应备注)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 供电政策支持;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 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 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制定目的在于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的舒适和能源的有效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系统设计规范:- 采暖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采暖系统应使用高效环保的热源设备,如燃气锅炉、地源热泵等。

- 采暖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管道布局和循环系统,确保供热均匀、稳定。

- 采暖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和风速等参数控制装置,实现自动控制和调节。

2.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 通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空气质量要求和使用需求确定。

-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的通风量和送排风位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 通风系统应采用高效的送风和排风设备,如风机、换热器等。

- 通风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实时监测和调节室内空气质量。

3. 空调系统设计规范:- 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冷热源系统,如空调机组、冷却塔等。

- 空调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装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和舒适。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空气分配和循环系统,确保舒适度和能效。

4. 能源利用与节能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定时开启和关闭装置,根据使用需求灵活调节系统运行。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能源消耗和室内环境参数,通过数据分析优化系统运行。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舒适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导原则,合理的设计和实施这些规范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同时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节能技术计划和实施的规范,该标准涵盖了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它也适用于改善建筑环境的设计以及新建和改建住宅和办公楼。

一、设计原则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努力达到低能耗、舒适和安全的要求,并节约能源。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建筑空气状况、空间要求、加热负荷和加湿、新风换气等因素。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受限的空间要求以及建筑物完好的外观和外观.二、新风系统:1、新风采暖系统应选择外部新风方式来解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

2、新风采暖系统的新风量应考虑室内人数和业务需要,达到换气率要求。

3、新风采暖系统应该采用适当的换气机构,以保证新风温度和湿度处于舒适范围,并克服空气流通、对流和辐射热损失。

4、新风采暖系统还应考虑室内活动的增加对空气的影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室内装饰等对换气系统的影响。

1、通风系统应该采用室外换热器,并搭配新风采暖系统。

2、通风系统应考虑通风风量、风温、风速、风压等因素,达到节能舒适的排风要求。

3、通风系统应考虑强化补高风量及冷却热风量,节省能耗。

四、空调系统:1、空调系统应考虑采暖空调系统对建筑结构、操作工况及设备计算的影响。

2、空调系统的空调量应符合建筑内的空气厂况及夏季或冬季的典型空气暖通空调系统的负荷配置算法,达到节能舒适的效果。

3、空调系统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气候、噪声和灰尘,以及如何克服室内空气水分内限等缺陷。

4、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设计,尽可能降低能耗。

5、空调系统应选择节能高效的控制仪表及系统,达到节能舒适的暖通空调系统效果。

五、专业指标:1、采用空气处理的空调系统的空调性能指标:空调量≥ 130m³/h;有效制冷量≥12.5kW;有效制热量≥01.kW。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源利用率指标:采暖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SCOP)应≥2.8;制冷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EER)应≥4.5;空气调节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APF)应≥400。

2012暖通新暖规探讨.doc

2012暖通新暖规探讨.doc

3.5 新暖规5.4.3条规定: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请专家采用图示进一步解释。

3.6 新暖规5.4.6条规定: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执行建议:设计图中应明确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设计说明。

必要时设计需要提供壁厚选择的计算书。

3.7 新暖规5.5.1 条规定: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 供电政策支持;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用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条文探讨:设计和审查师如何正确执行该强条要求?若采用电加热供暖,图中是否必须明确符合哪条规定,若依据第1、2条规定,是否应附相关的政府或供电、环保、消防部门文件?第3条中“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可能极少存在,建议修订为:“采用热泵提供热源不经济合理”的建筑,建议该条规范首先按条文说明明确不宜采用电加热供暖。

如:5.5.1供暖系统不宜采用电加热供暖,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执行建议:采用电加热供暖设计,应说明符合该条文某款,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8 新暖规5.5.5 条规定: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存在问题:按规范文字理解,如某工艺或人员需要三种不同的供暖温度,(属于使用条件不同),要求电气专业设置三种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难道不能采用同一类型不同型号甚至同一类型同一型号的设定不同温度的温控装置?此条强条在文字表述中存在问题,建议修订。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5。

1。

1 一般规定5。

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

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条文说明规定本条是为了使住宅、办公室、餐厅等民用建筑的房间能够达到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无论是采暖房间还是分散式空气调节房间,都应具备通风条件。

通风的方式包括自然通风以及机械通风。

3。

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5。

1。

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条文说明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备注:锅炉房、直燃机房、厨房操作间、放映室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1。

13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

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执行。

送入室内的室外新风量,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1.9条所规定的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5.2 自然通风5.2.1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

备注:根据新的采暖通风规范意见:自然通风区域与外墙开口或屋顶天窗的距离宜较近.通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5%,其中: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条汇总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条汇总

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
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6、避免病菌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
由于建筑物种类繁多,具体情况颇为繁杂,条文中难以做出明
确的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6 6.3.2 17 6.3.9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强制性条文。
1、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和爆炸事
故。
2、避免形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
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
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
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集粉尘
时;
4、聚发剧毒物
质的房间和设备;
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 5.2.1
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强制性条文。
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
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贴设置此条,且与现行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 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 对于管道有结冰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立
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管或支管应独立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4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 的散热器必须安装或加防护罩。
散热器安装。强制性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时为了保护儿童、老年人、特殊人群的安全 健康,避免烫伤和碰伤。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l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l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注: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室内温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建筑物内的温度应该在舒适的范围内。

例如,在办公室,一般应该保持在20-24摄氏度;在医院手术室,应该保持在18-22摄氏度。

2.通风要求:建筑物应该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证新鲜空气的供应和室内有害物质的排出。

通风量的计算应该基于建筑物的容积和使用人数。

例如,办公室应该有每小时10-20立方米的通风量。

3.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该能够快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及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

空调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物的需求,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能源效率。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满足卫生标准,以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改善措施应该包括排气系统、过滤系统、室内环境监测和维护等。

5.采暖系统:采暖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室内的温度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到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选择适当的采暖设备和节能措施。

6.节能设计:HVAC系统的节能设计应该包括优化设备的选择、合理的系统布局、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使用高效的热回收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7.技术要求:HVAC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设计工程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合理选择和安装设备。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内的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和使用需求,制定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以提供高效、可靠和经济的HVAC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内部的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空气质量、温度和湿度适宜,减少能源消耗,制定了一系列的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通风系统设计规范以及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规范。

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设计规范主要涉及到供热管道的布置、供热设备的选型以及供热系统的控制等方面。

首先,在供热管道的布置上,应遵循以下原则:•管道布置应合理、紧凑,尽量减少管道长度,减少热损失;•管道应避免穿越重要结构和装饰物,以免影响建筑物的美观;•管道应设置冷却器、阀门和流量计等设备,方便系统的调试和维护。

其次,在供热设备的选型上,应考虑以下因素:•设备的热效率:选择热效率较高的供热设备,以减少能源消耗;•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选择具有良好运行记录和较高安全性的供热设备,以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设备的可维护性:选择容易维护和更换部件的供热设备,以降低维护成本。

最后,在供热系统的控制上,应考虑以下要求:•设计合理的控制策略,如室内温度控制、温度差控制等;•采用先进的控制技术,如模糊控制、PID控制等,提高控制精度;•设置温度、流量、压力等传感器,实时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时调整控制策略。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物的通风系统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室内空气质量要求、通风设备选型以及通风系统的布置等方面。

首先,室内空气质量要求是通风系统设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人员密度,应计算出合理的新风量,并设置相应的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室内空气质量。

其次,在通风设备的选型上,应根据室内空间的面积、高度和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常用的通风设备有排风扇、通风柜、风机盘管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设备以确保室内空气的流通和污染物的排除。

最后,在通风系统的布置上,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通风需求设置新风口和排风口,确保室内空气的循环;•考虑通风设备的噪音和能耗等因素,合理布置通风设备,避免对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影响;•设置合适的通风控制设备和传感器,实时监测和调节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1.0.1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与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和安全,改善并提高劳动条件,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特订本规范。

本规范宗旨。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及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规范修订从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结合了近1O年来国内外出现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设计、科研新成果。

对有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设计方法以及其他政策性较强的技术问题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为了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

本次规范修订充实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内容,并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原规范中防火及通风等的规定做了必要的增减。

规定了本规范不仅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娱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也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工业建筑。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设计标准、装备水平以及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

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应参照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

1.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构成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针、政策,会同有关专业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要求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要求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室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它们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本文档旨在概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为建筑设计人员提供指导。

2. 采暖设计规范2.1 供暖方式选择在选择供暖方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地区气候条件•建筑结构特点•能源消耗和成本•环境友好程度常见的供暖方式有集中供暖、分户采暖和地板采暖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供暖方式。

2.2 供暖系统设计供暖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管道布置与维护•温控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热源的选择和配置•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室内温度调节方式设计时应确保供暖系统能够满足建筑内各个房间的热量需求,并在整个供暖季节内保持稳定的室内温度。

3. 通风设计规范3.1 通风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供应•保证室内空气流通•控制室内空气湿度•控制室内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浓度通风系统设计时应合理选择通风设备,如风机和空调设备,并合理安排通风孔和通风管道,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控制。

3.2 通风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结构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当的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适用于气候温和、空气清新的地区;机械通风适用于气候严寒、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

3.3 通风设备选择和安装选择适当的通风设备,如风机、排烟机等,并合理安装,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4.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4.1 空调系统设计空调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冷暖负荷计算•空调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空气过滤和净化•室内温度和湿度控制4.2 制冷剂选择和使用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

4.3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空调系统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控制室内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浓度,并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和维护。

5. 总结本文档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进行了概述,建筑设计人员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供暖方式、通风方式和空调系统设计,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的达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钢制散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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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关于采暖及散热器的的一般规定: 1 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3 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工业建筑,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4 具有腐蚀性气体的工业建筑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散热器;
5 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采暖季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
6 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铝制散热器,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7 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等散热器。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室内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本文档旨在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设计原则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舒适度: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的合理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设备的能效比,降低建筑运营成本。

•安全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煤气泄漏等安全事故。

•环境友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

3. 采暖系统设计要求3.1 室温控制•室内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18-24摄氏度。

•采用控温装置,定期检查和校准室温传感器,确保温度控制的准确性。

•考虑室内外温差、人员数量和活动强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3.2 供暖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类型和地理位置选择合适的供暖方式,如锅炉、地暖、热泵等。

•考虑供暖系统的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建筑的改造和扩建。

3.3 热力损失计算•根据建筑结构、保温材料和窗户等因素,计算建筑的热力损失。

•合理设计供暖设备和管道,以满足建筑的热负荷需求。

3.4 通风系统设计要求•采用新风净化系统,保证新风的充足供应,并进行适当的过滤和处理。

•考虑室内外空气质量和风速,设计合理的通风方案。

•室内环境中存在有害气体时,应采取相应的排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的安全和舒适。

4.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要求4.1 空调设备选择•根据建筑用途、面积和使用人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空调设备。

•考虑设备的能效比、噪音水平和维护方便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4.2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如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00ppm。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应设置合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3 温湿度控制•空调系统应能够实现温湿度的精确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考虑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和校准周期,保证控制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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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条
3.1.9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4.1.8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R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
o·mi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t

条和第4.2.4条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


4.1.9条采用;
α———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Δt

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α

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

表4.1.8-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温差修正系数α
注:1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值,可采用2.5℃。



3t
———同式(4.1.8-1、4.1.8-2);

———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4.3.4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

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5.2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4.5.4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
于3m。

4.5.9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
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4.8.17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

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9.1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5.1.10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5.1.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5.3.3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应低于排风口;
5.3.5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12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4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4.6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5.6.10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7.5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5.7.8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8.5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8.15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6.2.1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15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
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6.6.3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3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
4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

6.6.8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7.1.5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7.1.7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7.3.4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7.8.3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2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

8.2.9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4.8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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