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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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珠府[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

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珠国资〔2012〕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号各市管企业:《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市管企业及子企业下简称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

投资若属同一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三)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四)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后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9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08【实施日期】202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活动、旅游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发改、价格、商务、自然资源、建设、文化、体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旅游志愿服务组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ZBGS-2011-034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资助范围及标准:(一)鼓励产业集聚与企业创建品牌。

1、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并授牌的本地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100、50、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的文化产业门类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分别给予40、20、1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奖项参照国家级奖励标准执行;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行业机构评定的文化产业门类奖项的项目、产品或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与市场开拓。

对参加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或文化产业行业机构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文化产业展会的参展单位,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性奖励,同一申报单位展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开发拥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

1、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的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并取得拍摄(制作)许可证的,在作品开拍后可根据投资计划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对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且已出版发行的出版物,给予原创开发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对珠海企业(单位)拍摄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在国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30、20、10万元奖励。

(四)鼓励影视企业承接后期制作。

对在珠海进行后期制作的影视作品,按照实际制作费的20%给予制作单位补贴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

对企业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予以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珠府[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07〕5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其附件《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八日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版)》以及《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落实“工业强市、科教兴市和三产旺市”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引导我市产业向布局合理、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坚持产业合理布局和促进产业聚集;坚持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第四条本规定以及附件《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立市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产业政策和项目的组织协调。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10]16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10]16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10〕16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9〕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把珠海建设成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为战略目标,以提高产业总体竞争力为核心,充分发挥发展模式、区域地位、交通枢纽、环境资源等优势,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缓解环境资源压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打造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富有竞争力的生态型现代产业体系,为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市构建坚实的产业基础。

二、主导产业定位选择(一)加速发展交通基础产业。

以完善网络化为重点,推进海港、空港、口岸“三大节点”建设,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海陆空综合交通网络;加快大型专业集装箱码头、大宗干散货码头和大型油气化工码头的建设,把珠海港建设成为全国沿海主枢纽港之一和珠江口西岸重要的港口物流基地;加快珠海机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促进机场客货运业务长期稳定增长,把珠海机场建设成为区域性枢纽机场;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建设方便、快捷的高速客运网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统筹城乡交通一体化,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完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5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文体旅游局(珠海市版权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促进文化、体育、旅游的协调发展,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提高城市文化软实力。

2.加强文体旅游业公共服务,促进文体旅游业多元化服务体系建设。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4.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产业发展。

珠海市旅游条例

珠海市旅游条例

珠海市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旅游条例(2008年1月29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的重要产业,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使珠海成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主要的旅游目的地。

第五条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珠海特色,坚持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旅游业的促进与发展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市场营销战略与策略,组织、协调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大型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督。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以及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珠府办[2009]7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2009〕75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金湾区政府、斗门区政府、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拟制的《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市发展改革局、金湾区政府、斗门区政府、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游艇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促进我市游艇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打造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竞争力强的游艇产业集群,根据《关于促进珠海市游艇产业发展的意见》(珠府〔2008〕155号)精神,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产业扶持第一条加大游艇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将游艇产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支持范围,对经济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游艇项目给予优先考虑,扶持游艇产业发展。

第二条促进游艇制造业发展。

(一)自2008年1月9日起新设立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5%由区财政给予科研、环保节能经费扶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珠府〔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9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含临时使用)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交的土地价款(含租金,以下简称地价款),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评估价,是指以市政府批准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所在区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逐宗评估得出拟有偿使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拟补缴的地价款。

本管理规定中按评估价计收地价款、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底价,均应以评估价为重要参考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的用地,地价款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收。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地价内涵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珠农农〔2023〕83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珠海市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或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19日珠海市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22〕1号)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市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促进我市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定义及范围本办法所称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项目,是符合相关产业、环保、自然资源政策要求,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且符合农业农村部“十四五”乡村产业融合工程建设项目、《广东省现代农业与食品产业发展重点和区域布局清单》《珠海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要求,对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重大推动、示范作用的产业项目。

主要包括:(一)都市农业型(现代农业):利用工业工程技术、装备、设施、科技等改造传统农业,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的管理方式发展高效农业、加工农业、植物工厂、预制菜等建设项目。

(二)农旅融合型(一三产融合):农业与服务业相互渗透,发展种植养殖业的同时利用农业农村景观和生产活动,全方位开发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康养、教育等建设项目。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中共珠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珠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1〕9号)横琴新区党委、管委会,各区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珠各单位:《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13日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以下简称《部省协议》),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自立、自主、自律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规划纲要》、《部省协议》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以管理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自立、自主、自律发展,按照扶持和保障措施完善、培育和孵化设施齐备、运行和监督手段规范、功能和作用发挥充分、规模和实力显著增强的发展路径,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珠府办[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粤办发〔2014〕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

原市文体旅游局的职责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承担。

(二)取消的职责。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审批。

2.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三)下放的职责。

1.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职责下放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

2.将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职责下放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

3.将旅游市场推广、旅游交流合作、旅游招商与项目服务、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执业培训职责下放市旅游发展中心。

(四)转移的职责。

以下职责交由有关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承担:1.歌舞娱乐行业、网吧行业、电子游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服务。

2.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称号的授予。

3.承办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的审批。

(五)增加的职责。

1.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2.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

3.市属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海洋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文旅产业融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结合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坚持“市场导向、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旅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体现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二)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产业布局;(三)有利于提高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四)引导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资本化、持续化、全域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旅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旅发资金支持对象为促进和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的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主要用于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文旅项目投资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打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品质提升、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教育培训、乡村旅游发展、研学旅游发展、微改造精提升项目、海岛公园建设以及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对于符合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旅游景区(点)资源调查、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域详细规划等编制,经组织评审通过后,给予相关企业和单位规划编制总费用20%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全区重大旅游项目计划或全域旅游发展的项目,包括发展海洋文化、海洋节会、海洋体育、海岛和滨海度假、海洋科技科普研学、邮轮游船、海岛乡村旅游等海洋海岛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含)的新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交通标识、绿道、公共停车场、通景公路、公共游艇码头、旅游公共休憩设施、旅游景观小品等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府〔2013〕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1日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珠海发展,全面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珠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坚持人才激励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人才激励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政府(管委会)每年在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专项经费,对在我市现代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予以奖励,鼓励人才进行学习进修、科技攻关,促进创新创业。

第四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建立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工贸信、金融、海洋农渔水务、文体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珠府〔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4日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预期目标(一)发展环境从宏观环境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大国博弈更趋激烈,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在高通胀、高债务、高利率制约下,世界经济增长动能趋弱,风险挑战增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世界经济增长2.9%,较2023年回落0.1个百分点。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国内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但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的供给优势持续显现,宏观政策空间仍然充足,发展的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世界银行预计2024年中国经济增长4.5%,我国仍是全球增长的主要动力源和稳定器。

从珠海自身看,今年是澳门回归25周年、珠海建市45周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立3周年,各类政策红利不断显现。

随着过去两年我市抢抓发展机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积极发展产业新赛道,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攻坚,经济增长的动力不断增强、动能持续释放,必将带动珠海高质量发展加速崛起。

(二)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1313”思路举措,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树立新作风、扛起新使命、增创新优势、展现新担当、干出新作为,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珠海贡献。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审核效力执行的保障机制,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财政局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规范财政投资审核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审核(以下简称“财政投资审核”)行为,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查与核定。

财政投资审核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投资审核工作,并对区(功能区)财政投资审核业务进行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财政基金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政府融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四)政府可支配的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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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旅游产业,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7‟72 号)、《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和《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等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
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包括旅游企业项目落户与建设、规模扩大与品牌塑造、市场开拓与旅游纪念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新建与改造、导游行业水平提升及市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对列入市旅游规划中的重点旅游行业、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旅游企业予以政策倾斜。

第八条吸引旅游项目落户,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旅游景区(点)上年度完成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按照总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每个项目专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旅游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旅游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等级、创名牌。

(一)对上年度新评定为国家级5A、4A、3A的景区(点),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酒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对上年度积极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进行管理或引进国际知名餐饮品牌经营的酒店奖励10万元,国际知名酒店(餐饮)品牌是指持有世界知名酒店(餐饮)品牌注册商标,包括持有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及国家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该酒店(餐饮)品牌属服务类别上的国际驰名商标的酒店(餐饮)品牌。

(四)对上年度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奖励20万元。

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五)对旅游景区(点)年接待游客量在10-30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8%以上的,奖励10万元;在30-50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5%以上的,奖励15万元;在50万人次以上并且比上年度增加3%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六)支持旅游企业创名牌、创商标,提高企业知名度。

对于荣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品牌、知名商号)产品称号的,按照《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七)支持旅游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对进行股份制
改造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珠府[2008]67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鼓励旅游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走科学健康发展之路。

对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旅游企业,按照《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经贸字[2008]260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支持社会、旅游企业举办有影响力的大型旅游活动。

(一)支持社会成功举办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旅游活动,按照活动总投资额的20%予以专项补助,每项活动专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旅游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知名度举办有影响力的旅游活动,对举办大型旅游活动的旅游企业按照活动总投资额的10%予以专项补助,每项活动专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旅游活动专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以及境外旅游博览交易展会的旅游企业进行补贴,按照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等成本总费用的30%对参展单位给予专项补助,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参展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旅游企业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视、报纸和网络上开展广告宣传。

(一)对在市外媒体进行宣传推介,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按照媒体广告宣传总费用的40%对企业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在市内媒体进行宣传推介,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按照媒体广告宣传总费用的20%对企业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经批准在市内外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包括新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的、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按照媒体广告宣传总费用的30%对企业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对于开发具有珠海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给予企业每种产品2-5万元奖励;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省和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旅游企业搭建散客集散平台、信息集散平台、服务集散平台、旅游产品集散平台等旅游公共服务平台。

对企业新建或改造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总投资额的10%予以专项补助,每个项目专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和扶持旅游行业自立,加强行业自律,做好政府与企业的协调服务,支持市级旅游行业协会开展管理服务;提高导游队伍素质建设,支持对导游从业人员开展服务与培训。

(一)对开展行业竞赛、组织培训等活动的旅游行业协会,根据参赛人数100人以上、培训人数500人以上或5场以上的,给予5-1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对开展导游注册、管理等工作的服务机构,给予5-10万元的专项补助。

(上述服务如不收费,则予以补助,否则不补助。


(三)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十佳导游”等相关类称号导游所在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重视和加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课题调研工作。

对市本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项目、专项课题调研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支持。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市政府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每年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并发文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资料,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和初审;
(三)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市文体旅游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拟资助的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同意。

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体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市文体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将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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