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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1•【文号】广发纪字[2002]423号•【施行日期】200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为坚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宣传纪律事件的处理,特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应当遵守宣传纪律,不得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政策等的错误内容。

第四条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播出下列内容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四)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五)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六)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八)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九)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政策文件:广电总局181号文件

政策文件:广电总局181号文件

日前,广电总局下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文件,正式将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即网络高清播放机终端产品,纳入互联网电视一体机的管理范围,此举将结束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盲目发展、无政策可寻的灰色时代,从而建立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市场新格局。

此前,中国互联网电视终端市场的管理仍然存在不少缺失之处,其中,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一直被视为电视互联网视频业务的灰色地带。

由于广电总局对其的监管一直都处于暧昧的状态,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部分网络视频内容服务商正是借助这条灰色渠道切入互联网电视屏幕。

不过,181号文件对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中的内容提供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并再次重申了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内容监管细则,文件中声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只能接入到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同时,“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其意在肃整长久以来未经获批便通过各种终端向电视屏幕输送互联网视频内容的互联网视频内容提供商。

由于机顶盒终端成本低于现有的互联网电视一体机,同时能够通过网络视频链接向用户提供大量的互联网视频内容,深受家庭用户欢迎。

2010年开始,国内的机顶盒市场品牌数量大增,已经出现了金运、开博尔、等领军品牌,机顶盒终端的销量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对于用户而言,在线视频观看或直接下载视频库内容的功能是机顶盒的主要亮点。

而完全开放的互联网链接、缺少监管的内容输送恰恰是机顶盒的最大硬伤,这正是181号文件的重点整改要求之一。

文件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

”同时声明“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嵌入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终端产品与平台之间是完全绑定的关系,集成平台对终端产品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唯一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10•【文号】〔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2017〕1号为适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我局对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的业务分类)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7年3月10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第一部分目录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20•【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2020年1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全面推进总局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发布、清理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总局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总局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以总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

总局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文件质量和效率。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5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5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5月全国拍摄制
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6.04
•【文号】广电办发〔2024〕154号
•【施行日期】2024.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5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
剧备案公示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4〕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教育电视台:
2024年5月,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剧目共56部、1942集。

按题材划分,当代题材40部、1388集,分别占公示总数的71.43%和
71.47%,其中,当代军旅题材2部71集,当代都市题材24部812集,当代农村题材3部120集,当代青少题材1部30集,当代涉案题材5部186集,当代科幻题材1部24集,当代其它题材4部145集。

现代题材3部、106集,分别占公示总数的5.36%和5.46%,其中,现代军旅题材1部40集,现代都市题材1部28集,现代其它题材1部38集。

近代题材4部、118集,分别占公示总数的7.14%和
6.08%,其中,近代革命题材2部70集,近代其它题材2部48集。

古代题材9
部、330集,分别占公示总数的16.07%和16.99%,其中,古代传奇题材4部134集,古代武打题材1部40集,古代其它题材4部156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4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网络视听节目季度、年度推优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网络视听节目季度、年度推优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网络视听节目季度、年度推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广电办发〔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网络视听节目季度、年度推优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和备案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和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鼓励网络视听行业创作生产高质量视听内容,充分发挥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的示范引领作用,壮大网络主流舆论,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2024年广电总局继续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季度、年度推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优范围参评作品应为申报机构或个人原创且拥有版权,并于要求时间范围内在各持证和备案网络视听平台首播的作品。

第一季度参评节目的播出时间范围为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2月;第二季度参评节目的播出时间范围为3月至5月;第三季度参评节目的播出时间范围为6月至8月;第四季度参评节目的播出时间范围为9月至11月。

如作品播出时间跨度较大,则要求参评作品在推荐季度时间范围内播出完毕。

作品类型包括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电影、网络直播节目、网络音频节目、短视频、网络公益短片等。

二、推优标准参评作品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建设的通知-鲁广电字〔2019〕49号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建设的通知-鲁广电字〔2019〕49号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建设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建设的通知各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今年以来,各市认真落实省局部署,大力实施省级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大部分任务台站按照要求签订了合同,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总体进展顺利。

但仍有部分台站存在项目启动不及时、合同签订拖沓等现象。

按照省委“担当作为、狠抓落实”部署要求,为确保工程如期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执行效率通知如下:一、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任务台站要充分认识实施省级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对提升我省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把工程建设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常调度,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措施务实高效。

要将项目实施和执行责任压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扎扎实实推进工程建设,保证工程高效有序实施。

二、加快工程实施进度。

各任务台站要加快合同签订进度,提高执行效率,确保3月底前全部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制定工程施工方案的,要严格按照任务完成时限,抓紧制定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时间安排表,进一步加快工程进度。

三、加强工程进度调度。

各市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进展情况调度机制,及时调度工程进度,有序推进建设任务落实。

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各任务台站的工程进展情况报省局科技处。

四、规范督查和绩效考评。

各市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承担建设任务台站的合同签订、工程实施进度作为绩效考评的重点,对工作不落实、执行进度偏慢的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切实增强其抓好工程实施进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督促有关单位查找原因、限期解决。

广电总局 特急文件

广电总局 特急文件

广电总局特急文件
2002年8月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各级
广播电视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工作进行特急部署,提出了系列举措,要求全面加强宣传力度和结构,以深入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价
值观统一。

结合各地实际,要求地方广播电视台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配合国家统
一安排,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延伸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
的各个领域,把价值观的内容和观念深入基层,增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
积淀与影响力,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及精神的深化。

总台特别要求,要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活动贯穿综艺、新闻、电影等内容,以关注聚焦的形式促进价值观传播,着力把宣传的深度和广
度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同时,加大宣传投入,重视宣传物料的编排、效果,开展更多社会实
践活动,扩大分发渠道,发挥广播电视的作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宣传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广电规〔2020〕1号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广电规〔2020〕1号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广电规〔2020〕1号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广电总台,江苏省广电无线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为提升全省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切实保障群众收视权益,加强对全省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的管理,维护广播电视无线电传输覆盖良好秩序,根据《江苏省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地面数字电视运维管理工作手册(试行)》,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1月17日江苏省地面数字电视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升全省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确保中央、省级地面数字电视节目完整播出,切实保障群众收视权益;加强对全省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以下简称覆盖网)的管理,维护广播电视无线电传输覆盖良好秩序,根据《江苏省广播电视覆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地面数字电视运维管理工作手册(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苏省内承担中央、省级地面数字电视节目覆盖任务的发射台站和承担覆盖网运维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覆盖网运维单位)的技术考评。

考评工作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发射台站承担本级前端系统(适用于市县级台站)和本台站相关地面数字电视发射系统的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和信息报送工作。

覆盖网运维单位承担省前端系统的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和信息报送,全省地面数字电视监控平台和台站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全省地面数字电视节目传输网络的协调管理及跨区维护、运维演练等工作,并协助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做好台站管理和各台站报送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6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废止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17日广发办字[2001]1476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广电部令第16号)、〈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就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发行行业准入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对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总监控制、分级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一级社团所属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核发。

地方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只能从事经发证机关认定范围内的业务,制作电视剧需按规定另行批准。

二、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主要成员应有两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4)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广电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的通知广电办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微短剧是一种新兴的非常活跃的文艺形式,具有时长短、投资小、创作快、题材和体裁灵活多样等特点,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文化需求,与文旅深度融合,助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加强微短剧创作引导和优秀节目示范引领,推动微短剧题材体裁创新,积极探索与文化和旅游等产业跨界深度融合,推动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按照微短剧创作提升计划,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广电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

现就有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和文化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引导微短剧创作提升,促进微短剧与传统文化、旅游资源、线下经济交融交汇,以新技术、新业态打通和创新消费场景,进一步延伸微短剧产业价值链,更好将流量优势引导转化为产业和市场优势,持续促进微短剧供需结构优化升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提升人民群众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2024年,创作播出100部“跟着微短剧去旅行”主题优秀微短剧,推动一批实体取景地跟随微短剧的热播“出圈”,塑造一批古今辉映、联通中外的文化标识和符号通过微短剧全球传播,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微短剧+文旅”融合促进消费的新模式,营造跟着微短剧去全国各地“打卡”的新风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 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王太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一)综合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二)宣传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三)电影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四)电视剧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06•【文号】广发影字[2000]320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0〕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各电影制片厂(公司)、各省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直属电影单位:为深化电影业改革,促进电影事业的繁荣发展,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宣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电总局文化部二000年六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电影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特提出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十四大以来电影改革进展情况(1)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电影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影公司统购统销的发行模式被打破,各制片单位获得了自主发行权;符合国情的分帐制、院线制等发行放映方式的出现,促进了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形成;影视合流、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等改革试点,推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制片权限进一步放开,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电视单位获得了影片独立出口权;组建电影集团,探索了集约化发展道路;部分电影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深化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农村16毫米影片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农村电影发行、放映自主权的放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放映体制,使得农村电影市场日趋活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9•【文号】新广电发〔2017〕230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随着电视制播技术的进步和电视终端产业的发展,部分机构经批准开展了4K超高清电视节目制播和传输试验,为促进超高清电视发展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也出现了管理不规范、技术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为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4K超高清电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政策引导。

发展4K超高清电视,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广播电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收视体验需求,促进和推动文化产业和民族工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发展4K超高清电视,也是广播影视又一次重大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涉及的环节多、领域广、影响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当前,我国4K超高清电视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和生态链。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深对发展4K超高清电视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广播电视发展实际,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保障,稳妥积极推进。

二、优先支持高清电视发展较好的省份和机构开展4K超高清电视试点,坚持试点先行,稳中求进。

经过几年的培育,目前国内高清电视呈现稳步发展态势,但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处理发展高清电视与超高清电视的关系,做好统筹协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3•【文号】新广出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有关中央直属企业:《“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出版规划”)编制工作从2014年8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开始,经历了前期调研、项目申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四个阶段,首次遴选工作已全部完成。

“十三五”出版规划项目由图书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两大部分11个子规划组成,其中图书部分包括9个子规划,分别是主题出版规划、重大出版工程规划、文艺原创精品出版规划、未成年人出版物出版规划、少数民族出版规划、古籍出版规划、辞书出版规划、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出版规划、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出版规划。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部分包括2个子规划,分别是音像制品出版规划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

首次遴选的“十三五”出版规划项目共2171种,未来五年“十三五”出版规划总体规模为3000种左右。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时期。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三五”出版规划,对于出版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提高精品出版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升我国出版总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广发办字[2003]1190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2003年11月14日)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2003年11月14日,广电总局印发了《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运营主体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频率)(以下统称付费频道)的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服务、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传输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国家或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干线网从事付费频道信号传送业务的机构。

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是指利用广播电视分配网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付费频道总体规划,确定付费频道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第61号令)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时间:2009-9-16 23:42:00 浏览次数:1709【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广电总局第61号令【发布日期】2009-09-10【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广电办发〔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广电办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现启动2024年度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和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职责使命,紧密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重点、难点、重大战略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更好地为管理决策服务、为事业产业发展服务。

二、选题范围从《2024年度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选题》中选择题目进行研究,可以对题目进一步细化,不接受选题以外的题目。

三、申请条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面向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一)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并组建3到6人(包含项目负责人)的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均须实质性参与项目研究。

项目负责人不具备以上职称(职务)要求的,须由两名具备申报资格的同行专家推荐。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国产纪录片推优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国产纪录片推优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国产纪录片推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桂广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国产纪录片推优工作的通知各市文广(体)旅局,广西广播电视台,全区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社会制作机构:现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国产纪录片推优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4〕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2024年国产纪录片推优工作。

自治区广电局将在各市、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产纪录片推优工作。

现将推优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推荐程序各市、县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广西广播电视台直接报送自治区广电局,经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推荐。

无报送数量限制。

各市文广(体)旅局要注意做好社会制作机构纪录片作品的推荐工作,积极引导鼓励各方力量投入纪录片创作生产和产业发展。

二、推荐时间每年对应四个季度分4批向自治区广电局推荐。

第一批推荐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日;第二批推荐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第三批推荐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第四批推荐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

各单位所推荐纪录片的首播时间须在推荐截止时间前两个季度内。

如2024年第一批推荐的作品首播时间须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内,依次类推。

请各市文广(体)旅局将通知精神落实到各纪录片制作和播出机构,每季度推优前不再另行发文。

三、报送材料(一)盖章纸质版《国产纪录片季度推优推荐表》(见附件2)。

(二)视频文件:格式要求MP4、1920*1080、编码方式H264,去除片目(包括片花)中的台标、栏目标,节目字幕、片尾字幕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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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
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4〕41号)和《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及《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充分调动国有、民营和社会力量,利用数字技术,开拓中小城市电影市场,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扩大国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探索中小城市电影市场发展的新路子,现就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探索国产影片发行放映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高新技术和市场运作手段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国产影片的市场占有率,从而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以资产联结或签约数字影院(厅)的形式组建,鼓励国有、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三、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须在三年内吸收院线内股东资金或院线外社会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数字电影院、影厅的新建、改造;跨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须有15家(含)以上资本联结或签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30个(含)以上数字电影厅;省内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须有10家(含)以上资本联结或签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20个(含)以上数字电影厅。

各院线公司要实行企业化、现代化经营管理,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鼓励院线公司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推动中小城市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四、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所使用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应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数字放映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和《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广发〔2007〕75号),经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技术检测通过后,报总局科技司审核发放设备认定证书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

五、拥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县级(含)以上城市的专业电影院和有固定放映场所、具备售票放映条件的其它放映单位,均有资格加入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进行数字化改造。

各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充分利用学校、工会礼堂、俱乐部、音像厅等现有的社会资源进行数字化改造。

新建的专业数字电影院,须取得所在地的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六、组建跨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组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

申请单位须向批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成立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报告;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院线公司的名称;
(三)以资产联结组建的院线公司要出示资产证明;以签约形式组建的院线公司要有签约协议;
(四)加入院线公司影院的资产证明、债权债务证明、工商登记复印件、银幕数量。

七、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以放映国产影片为主,所放映的数字影片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国产影片的年放映时间和影片数量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和影片数量总和的三分之二,以满足城镇广大观众的观影需求。

八、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为国产影片增加了发行放映渠道,拥有国产影片版权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发展,向院线公司推荐、发行国产影片。

院线公司要认真组织国产影片片源,做好国产数字影片的发行放映工作。

鼓励影片在城市主流院线和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同步上映。

影片版权、发行权拥有者可以依托或委托总局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的数字技术平台,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提供节目。

九、依据《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字〔2004〕2号)的规定,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所属影院可享受三年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

具体申报程序按照上述《通知》要求执行。

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制定院线管理、经营、培训等各项制度,按照总局有关电影统计的规定做好电影统计工作。

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纳入“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办法”范围,进行年检、考核,对发行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批评,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作为数字公共节目服务平台,要积极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提供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推介、订购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对进入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按照《电影数字放映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及《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广发〔2007〕75号)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产品化检测。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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