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合集下载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行车过程中,难免会有交通事故发生。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慌,应做以下处理。

1、迅速拨打122报警电话,保护好现
行车过程中,难免会有交通事故发生。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慌,应做以下处理。

1、迅速拨打122报警电话,保护好现场。

如事故对道路通行造成了妨碍,应利用手机、数码相机先行拍照或者用硬物在地上作出标记后将车辆开至路边等待处理。

2、交警到达现场后,出示“三证”配合勘察。

3、如事故情况较为复杂,交警无法做出现场认定,当事双方与交警约定时间前往事故中队处理。

4、在事故中队向交警提交“三证”及其复印件,填写事故经过说明。

5、交警根据相关情况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认可后签字。

6、根据事故认定书,有责任一方或者双方迅速通知保险公司,约定查看车况时间、地点,由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评估,并依此进行理赔。

7、如当事人对于车辆损失认定有疑义,可向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凭交警开具的车损评估委托书向车辆评估中心申请重新评估。

8、按照评估中心认定结果进行理赔。

关于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也是要分类别的,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的,今天我们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范文和格式,希望能够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也能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

一、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自行协商: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员、勘查人员。
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在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的地区,发生机动车逃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具预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通知书,保险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费用。
第三十八条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裁决书和驾驶证转送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执行。
需对现役军人拘留处罚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移送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
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返回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返回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简易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简易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简易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简单的交通事故是可以适⽤简易程序的,简易程序相对于⼀般程序更加⽅便快捷。

简易程序是怎么处理交通事故的呢?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对⼤家有所帮助!⼀、简易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处理交通事故步骤是:1、受理报案;2、现场处理;3、责任认定;4、裁决处罚;5、损害赔偿调解;6、向法院起诉。

如双⽅当事⼈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应当⽴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伤亡的,车辆驾驶⼈应当⽴即抢救受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过往车辆驾驶⼈、过往⾏⼈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未造成⼈⾝伤亡,当事⼈对事实及成因⽆争议的,可以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项⽬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主要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在遭受⼈⾝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出的费⽤。

《⼈⾝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摘要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流程和要点,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步骤、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证据收集与报备、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通过了解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更加理性和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 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步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保护现场: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如果车辆能够行驶,应尽量将车辆移至非危险位置。

2.确认人身安全:及时确认各方参与人员的伤势情况,以便及时求助或提供急救。

3.通知交警:拨打报警电话,通知交警到达现场进行记录和调查,并根据警方指引提供必要的协助。

4.交换信息:与对方当事人交换车辆及联系方式,记录车牌号、姓名、联系电话以及保险信息等。

5.拍摄证据:使用手机或摄像机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包括车辆受损情况、事故地点和路况等。

6.寻求证人:寻找目击事故发生的证人,记录其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备后续调查和证明。

7.不轻易认罪:若自己无过错,不要随意承认责任,以免影响后续的理赔和法律程序。

2.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交通事故处理中,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理赔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当事人应了解并熟悉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以便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证据收集与报备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的收集和报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收集和报备方式:•现场照片和视频:当事人可以使用手机或摄像机拍摄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视频,包括车辆受损情况、事故地点和路况等。

•交警事故报告:交警到达现场后会进行记录和调查,并提供事故报告给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贝9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笫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笫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笫九章其他第十章附贝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X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笫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笫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辖 2 第三章,报警和受案 2 第四章,自行协商 4 第五章,简易程序 5 第六章,调查 6 第一节,一般规定 6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6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9第四节,检验、鉴定10第七章,认定与复核12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12第二节,复核15第八章,处罚执行17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17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20第十一章,执法监督21第十二章,附则,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情形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哪些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至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的规定大体是:(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1、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情形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2、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2款的规定,只要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不论是否是轻微伤,都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必须报警,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造成人员轻微伤,并且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不需要报警。

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由公安机关按一般程序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只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二)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1、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简易程序1、固定现场证据:固定现场证据的方式可以通过画现场草图、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也可以通过现场口头询问方式固定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法给予处罚:(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2)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场调解: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口头申请),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手续比较简单的程序,相信通过我的介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交通安全是⽼⽣常谈的问题,⼤家都不太重视了,⼀旦遇到事故⼜是⼿⾜⽆措。

下⽂为⼤家介绍的是交通事故简易处理,希望⼤家重视交通安全!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程序1、固定现场证据:固定现场证据的⽅式可以通过画现场草图、拍摄现场照⽚、录像,也可以通过现场⼝头询问⽅式固定证据。

2、责令当事⼈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当事⼈不能⾃⾏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法给予处罚:(1)驾驶⼈⽆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2)驾驶⼈有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嫌疑的。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证⼈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天⽓、当事⼈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的⾏为对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签名。

(2)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迟应当⾃现场调查之⽇起10⽇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场调解:当事⼈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头申请),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签名,交付当事⼈。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适⽤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1)当事⼈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不同意调解的。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都有哪些呢?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都有哪些呢?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都有哪些呢?一、交通事故办案程序有哪些交通事故办案程序有哪些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子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子话;(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情况;(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完整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完整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3
施救费
相关施救单位出动人员、消防车、拖车、救护车等对事故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施救所发生的费用
施救单位出具的相关收据(根据投保时相关条款看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当事人自行主张未及时保存证据,或者保险公司未将该项赔付,刻意漏项。
4
鉴定费
鉴定时向司法鉴定所缴纳的费用 实报实销
鉴定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当事人自行主张未及时保存证据,或者保险公司未将该项赔付,刻意漏项。
2.当事人自行主张存在已经修理,但是无票据的可能,也存在等待保险公司定损,但是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的可能,导致该项费用主张权利丧失。
2
重置费
车辆灭失(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着火已经烧毁、调入河中被冲走等)或者无法修复(大部分损坏或已无法修复价值),为购买一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得出车辆重置费用具体数额
一、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当事人自行主张存在保险公司刻意按最低价格确定该车的重置费的可能,或者未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不懂诉讼程序,会存在败诉的可能。
3、损坏严重的车辆;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院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
(2)车辆维修清单。
(3)车辆行驶证。
(4)车辆受损照片。
当事人自行主张可能存在对该项费用的漏项,以及针对该项费用主张时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从而导致该精神抚慰金
辽宁省现行标准为:若造成伤者死亡,精神抚慰金一般为5万元;十级伤残为最轻级别,精神抚慰金3000元-5000元,每增加一级伤残金额相应向上累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8.10•【文号】公安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

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九条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救济手段(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交通事故认定书救济手段(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一、复核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二、重新认定和内部监督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简易程序的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
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 车辆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
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 程序和责任规定。
或全部责任。
1、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 2、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3、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五、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 常见情形及责任划分。
1、追尾事故。追尾的一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事故。变更车道的一方负主要或 全部责任。 3、撞红灯事故。撞红灯的一方负主要或全部 责任。 4、倒车事故。倒车的车辆负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一、适用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处理交通事故的意义
1、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2、方便事故当事人。
3、保障道路交通畅通。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范围
2、适用情形和条件 (1)事故后果无人身伤亡,只有财产损失。
2.事实清楚
3.交通事故当事人无交通肇事犯罪嫌疑。
它意味着当事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
五、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 常见情形及责任划分。
5、左转车与直行车发生事故。左转车负主要或 全部责任。
6、逆行事故。压越中心双实线与对向车辆发生
事故时,压越中心双实线的车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7、叉路口事故。让行车未让行的负主要或全部 责任。 8、非机动车道、公交专用道事故。进出非机动
车道未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负主要
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 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
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 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
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简易程序的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
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在确保安全的 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的后立即撤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