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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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五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五条

法条原⽂
第七⼗五条 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关于撤销权的时效问题的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赋予债权⼈⼀定的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侵害,另⼀⽅⾯⼜对其⾏使权利进⾏时间上⼀定的限制,即规定除斥期间,⽬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状态,维护各⽅当事⼈的平衡。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不可以⾃⾏撤销合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

然⽽通过前条的分析,我们知道,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并不仅仅具有请求权的特点。

依说认为,撤销权的时效为除斥期间。

本条对撤销权的⾏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1、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应当⾏使撤销权,否则过了这⼀年后,债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般的债权⼈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

2、如果债权⼈由于⾃⼰以指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债权⼈在债务⼈的处分财产的⾏为发⽣之⽇起五年内部⾏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

这⾥,撤销权的消灭是指撤销权丧失,债权⼈⽆权就债务⼈的侵害其债权的⾏为请求⼈民法院撤销。

现有撤销权之分析

现有撤销权之分析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现有撤销权之分析【合同撤销权】现有撤销权之分析第一,关于表意不真法律行为撤销权。

《合同法》第54条区分了法律行为的两种表意不真的情形: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欺诈、胁迫。

前者当事人双方均可撤销,后者仅受害方可撤销。

据此,前者撤销权人未必表意不真,后者必须表意不真,撤销根据不一。

《合同法》第54条之“撤销”,其实是撤销人单方决定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人,应以表意不真为法定事由。

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之法律行为当事人均可撤销,意味着表意真实者也可撤销自己的行为,相对人必须接受撤销之后果,违背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行为不生效。

可以推论: (1)除斥期间未届满,表意不真法律行为不生效; (2)表意不真并非撤销生效法律行为之法定事由。

表意不真法律行为之效力为:不“撤销”视为表意真实,行为生效;“撤销”后自始不生效。

因此,表意不真法律行为其实是效力待定行为,非“可撤销”行为。

撤销是对生效法律行为之重新评价,前提是被评价行为效力确定。

而效力待定行为效力尚未确定,不存在重新评价的问题。

通说所谓效力待定行为,其实是越权法律行为,侵害了私权利,其效力应由受害人决定:受害人拒绝侵害,行为不生效;接受侵害,行为生效。

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之行为,侵害监护人之监护权;无权代理行为,侵害本人之姓名权;无权处分行为,侵害标的物所有人之处分权;均应由受害人决定效力。

越权法律行为,与表意不真法律行为,同为效力待定行为,即可决定行为效力之行为,本文简称可决定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件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不适格,即越权,后者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前者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受害人),第三人享有行为效力之决定权,包括追认权、同意权、拒绝权;后者效力取决于行为人,行为人之权利为决定权,非撤销权; (3)前者决定权人不明确表示,视为拒绝,行为不生效;后者决定权人不拒绝生效,视为同意,行为生效。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处是⽐较多的,⽽撤销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之⼀,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撤销后,⾃始⾄终不具有法律效⼒,民法典撤销权都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撤销权都有哪些民法典规定,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第五百四⼗条【债权⼈撤销权⾏使范围以及必要费⽤承担】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七百零⼆条【保证⼈拒绝履⾏权】债务⼈对债权⼈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是指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权利。

撤销权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赠与⼈撤销权、保证⼈撤销权等。

民事法律⾏为撤销后,⾃始⾄终不具有法律效⼒。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撤销权名词解释

撤销权名词解释

撤销权名词解释
撤销权(Revocation Right)是指在法律框架下,授予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条件下取消、撤销合同、授权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权利。

撤销权的主要特征和条件:
1.合同撤销权:在合同法中,撤销权可能是指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在特定
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合同的特权。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欺诈、错误、威胁或未成年等情况。

2.撤销授权或许可证:撤销权也可能涉及授予他人的授权或许可证,授权
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撤销对他人的授权或许可。

3.法定撤销权: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或团体可能享有特定的法
定撤销权利,例如,消费者可能有权撤销某些购买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条件限制:撤销权通常受到特定条件和限制的约束,可能在一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或必须满足特定法律要求方可行使。

•合法理由: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合法的理由或证据支持,例如欺诈、误导、强迫、无效的合同等。

撤销权的行使:
•书面通知:在行使撤销权时,可能需要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或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法律效力:若撤销权得到法律认可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撤销行为可能导致原来的合同、授权或许可等法律文件失效。

撤销权在法律框架下赋予个人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取消合同或授权的权利。

然而,具体的撤销权行使条件、程序和法律效果可能因国家、地区、法律条文或具体情况而异。

关于撤销权的发条及解释

关于撤销权的发条及解释

关于撤销权的发条及解释撤销权是指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方的某项协议、合同或判决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仅限于特定的情形。

下面将详细介绍撤销权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方的某项协议、合同或判决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使原本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或判决被视为从未存在过,即具有追溯力。

撤销权的行使一般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决。

撤销权的行使一般为无条件权利,即无需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撤销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撤销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法定撤销权和约定撤销权。

1.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指法律对某些特定情形赋予当事人的撤销权。

比如,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的撤销权,当事人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合同。

2.约定撤销权:约定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特殊权利,即一方在条件满足时可以行使的撤销对方的权利。

约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无效。

另外,法律对某些协议或合同也可以规定约定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才能依法成立。

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法定撤销权和约定撤销权的不同有所区别,下面将分别介绍。

1.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协议、合同的无效:撤销权只适用于无效的协议或合同,而对于有效的协议或合同是无法撤销的。

协议或合同的无效,可以是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也可以是因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如恶意损害对方利益的合同。

(2)提起诉讼时效: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行使撤销权。

2.约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合同中的约定:约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即必须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及其法律特征

撤销权及其法律特征

撤销权及其法律特征撤销权是什么意思一、撤销权是什么意思1、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该如何适用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法律常识: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何为危害债权的行为须是使债务人一般财产减少,此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财产并没有减少,只是没有增加,债权人无权请求撤销,比如债务人放弃接受遗赠。

关于撤销权的发条及解释

关于撤销权的发条及解释

关于撤销权的发条及解释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撤销某项法律行为的权利。

它是一种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旨在纠正因误解、欺诈、威胁或其他不公平手段导致的不利后果。

以下是对撤销权的发条及解释的多角度回答。

1. 法律依据,撤销权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合同法中,撤销权可能被称为“解除权”或“撤销权”,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和程序。

2. 适用条件,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因法律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情况,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或错误;一方使用欺诈手段导致合同成立;一方受到威胁或胁迫而签署合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秩序等。

3. 行使程序,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符合特定的程序和时限。

合同当事人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行使撤销权,并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确认和执行撤销权。

4. 效力和后果,一旦撤销权被行使,相关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将被视为未成立或被解除。

这意味着当事人将恢复到合同之前的状态,并且应当互相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

撤销权的行使还可能导致其他法律后果,例如追究欺诈方的法律责任。

5. 保护当事人权益,撤销权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提供了一种补救机制,使当事人能够纠正不公平或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撤销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总结起来,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它的发条和解释因不同法律体系而异,但一般包括法律依据、适用条件、行使程序、效力和后果等方面的规定。

撤销权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原则,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需依必然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冲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劳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无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排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够到期,也能够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舍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白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明白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成效。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案的评注与案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案的评注与案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案的评注与案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评注与案例:评注: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是指当事人依法主张撤销其已经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一种权利。

该权利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消除法律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款规定,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其与对方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要求对方返还已经受益的财产或者补偿相应的损失。

撤销权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自身,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或特定情况下的监护人等。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具体来说,第五百七十八条至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撤销的几种情形,如遗赠人生前遗赠行为的撤销、诈骗行为的撤销等。

同时,申请撤销的请求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起,并依法办理撤销的登记手续。

案例:案例一:小明是一名未成年人,因为未明事实情况而与一家电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了一款贵重的电子设备。

随后,小明得知了真相并意识到他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明显的知识和判断能力缺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小明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以恢复他当初的权益。

案例二:某公司与一位投资者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在未来两年内,投资者将向公司投资一定数额的资金。

然而,不久后,投资者得知公司存在重大的虚假宣传和财务造假行为。

投资者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即向公司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投资协议,并要求公司返还其已经投资的资金。

这些案例说明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根据合法权益的需要,可以请求撤销对方与自己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是怎么规定的(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的条件)

撤销权是怎么规定的(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的条件)

撤销权是怎么规定的(撤销权的概念及行使的条件)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概念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性质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三、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

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一)客观要件《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另外,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答孝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依规定,对于《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法定期限

撤销权的法定期限

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一、撤销权的法定期限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

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二、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

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

三、债权人撤销权应满足什么条件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人的放弃、无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即债务人有积极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行使的必要。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人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人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

民法中的撤销权

民法中的撤销权

民法中的撤销权包括:1、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2、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3、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4、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6、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7、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通知行使)8、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通知行使)1、受害方的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人即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利。

《合同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均有规定。

如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即赠与人的撤销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法撤销权规定

合同法撤销权规定

合同法撤销权规定合同法撤销权规定为题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用于调整和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中规定了撤销权,即合同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合同无效。

合同法对撤销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法中撤销权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一、撤销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定的理由,有权解除或者要求合同无效。

合同法中规定了三种撤销权:撤销权、解除权和要求合同无效权。

1. 撤销权:指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通常适用于因合同形成缔结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情况。

2. 解除权:指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3. 要求合同无效权:指违反法定规定缔结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定情况要求合同无效。

要求合同无效权适用于合同内容涉及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等情况。

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以下列举了常见的撤销权适用条件:1. 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行为,导致合同产生的情况;2. 合同当事人与无权代表的人签订合同,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签订合同;3. 合同是在对方在违反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强制签订的;4. 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产生冲突的情况;5. 合同中涉及犯罪、违法行为的情况;6.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撤销权适用条件。

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效力一方当事人要求行使撤销权,通常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注明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合同无效的具体事由。

在接到通知后,对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般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不需要取得法院的支持,但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一旦撤销权行使成功,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回已经履行的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什么权利(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什么权利(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什么权利(民法典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民事权利。

实践中,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等无偿处分其财产行为,严重侵害或影响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一)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性质的权利,其行使首先应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和基础。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撤销人的债权应当进行一定形式上的审查和大致的判断,该债权须是既存的、合法性债权,不以期限是否到期、是否仅限于金钱债权种类为限,也无需对债权人债权的准确数额进行审理认定。

但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诈害行为时就已经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成立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判断标准,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后成立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溯及既往而主张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债务人通过赠与合同方式无偿处分财产行为。

对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不论债务人主观动机如何,均应予以撤销。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定义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定义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定义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定义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一、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自愿订立、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违约责任、撤销权等相关内容。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包括撤销的条件、效力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因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被迫等情形,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效力消除的权利。

撤销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消除不公平因素,维护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

三、撤销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重大误解: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对合同标的或相关事项的重大误解,导致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2.被迫: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受到了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3.不公平:合同的订立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情形,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并通过法律途径使合同失去效力。

四、撤销的效力合同法对撤销的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一方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效力自始不存在,双方应当退还已履行部分的对价,并返还已获得的财产。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消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使双方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及时进行,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将失去效力。

五、撤销权适用的范围合同法对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权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债务等特定情形下的合同。

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等。

对于涉及特定权益保护的法定代表人、土地承包等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当事人应当尽快行使撤销权,以避免超过法定时效。

行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

行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

⾏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作为法律对债权⼈利益的⼀种保护制度,撤销权案件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见。

通过撤销债务⼈恶意减少⾃⼰财产规避对债权⼈还债义务的⾏为,能够有效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债权⼈提起撤销权之诉须满⾜法定条件。

接下来店铺⼩编为您介绍规定⾏使撤销权的法条。

⼀、撤销权是什么?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规定:“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撤销权⾏使的效⼒债权⼈撤销权的⾏使,其撤销的效⼒依判决撤销⽽发⽣效⼒。

其效⼒及于债务⼈、受益⼈及债权⼈。

对于债务⼈,债务⼈的⾏为⼀经被撤销,视为⾃始⽆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已受领债务⼈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

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受益⼈已向债务⼈⽀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使撤销权的债权⼈得请求受益⼈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

但是撤销权的⾏使,其效⼒及于全体债权⼈。

由受益⼈返还的财产为债务⼈的所有债权的⼀般担保。

因此⾏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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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及原有债权人;或者将责任财产抵押、出质于债权中的一人,害及其他债权人。

诈害债权的行为应是法律行为,倘若是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毁损责任财产,则无从撤销。

债务人、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使债权人不能得以清偿,即可发生撤销权。

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诉请法院撤销。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债务人若以无偿行为诈害债权,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无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债权人均有权撤销其行为,恢复财产原状,保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务人以无偿行为诈害债权,直接受益的第三人又将取得的财物以公平价格售给他人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和第一取得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追及有偿取得人,第一取得人应当将所得的价款返还债务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以有偿行为诈害债权的,无论第三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债权人均有权撤销其行为,恢复财产之原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倘若债务人与直接受益的第三人以有偿行为诈害债权,第一取得人又将取得的财物以公平的价格转售他人,或者第一取得人虽又以廉价转售,但他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和直接受益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追及善意取得人,直接受益人应当将所得的价款返还债务人,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企业分立应当债权债务一并分立。

债务人借企业分立转移责任财产,害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分立行为。

债务人通过担保方式害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抵押、出质行为。

物的担保被撤销后,担保合同不影响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依然有效。

例如,甲向乙借款,将责任财产抵押于乙,害及原有债权,原有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抵押行为,然借款合同不因抵押合同被撤销而失效,出借人和其他债权人一样,都是无特别担保的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为限度。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和有过错的第三人偿付。

撤销之诉的既判力,应当及于未行使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败诉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行为再行诉讼,否则造成一事二理。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即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这里所说的债权必须是以财产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但不限于金钱债权,凡是以财产权为标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因此,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则不发生撤销权的问题,当然,如果这类债权由于不履行而变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仍可成立撤销权。

另外,撤销权主体的债权要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设有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债权,债务人虽减少其他财产或者增加负担,其清偿并不发生困难,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当然,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低于其被担保的债权额的,债权人就不足之差额可以行使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撤销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为之,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一般而言,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应由债权人加以证明,债权人不能证明者不成立撤销权;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应由债务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证明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实施了害及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或者受益人受让了利益即可推定有诈害的意思,除非债务人或者受益人举出反证将之推翻。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抑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在无偿行为只须有客观要件即该行为有害债权人的债权即可;而在有偿行为除应具备客观要件之外,还须有债务人和受益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这一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有如下三个:(1)债务人须有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

该行为一般为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法律行为,如诉讼上的和解与抵销等。

这些行为有可能使债务人现有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可以成为撤销权的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有些行为虽以财产为对象并且会使其财产减少,但是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客体,如物的毁损抛弃、继承权的抛弃、债务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害及债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的行为致使足够清偿的财产减少。

这里所说的减少分为直接的减少和间接的减少,前者如债务人将现有的财产赠与他人或者免除他人的债务,后者如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

二是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致使债权人有不能受清偿的危险,我们认为,只要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一时不能受清偿即为已足,而无须债务人永久不能给付,也不以经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不得全部清偿为必要。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与害及债权有因果关系。

(3)害及债权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继续有效。

主观要件有如下二个:①须债务人于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或者增加自己资力不足的状态并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有所认识,这里所说的明知应以行为时为准。

②须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里所说的撤销权又被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制度与代位权制度同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目的是维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任意地处分其财产,就会降低其履行能力,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失去保障。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必须要通过诉讼,但它是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它专属于债权人所有,因此,债权的有效存在是撤销权发生的前提条件。

同时,撤销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转让,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移转。

撤销权包含两层内容: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和将债务人移转的财产取回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证券债权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证券债权出质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 质押标的返还请求权,当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受清偿后,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标的。

2 出质人可以约定质押权利孳息的收取权。

3 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代位权以及撤销权。

当出质人非为债务人而为第三人时,出质人以质押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他人的权利而危害到出质人追偿权的实现时,出质人有代位权,当债务人明知处分行为会危害出质人追偿权的实现而任意处分其财产,或虽为善意但第三人并未支付对价时,出质人有撤销其处分行为的权利。

4 保全质权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债权出质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质押的权利凭证以及质押标的的瑕疵担保义务,此种义务主要是指出质人应确保票据权利权原的正当性,以此保证质权人能向出质人的前手追偿以保证债权的清偿。

其他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就质押制度而言,我国担保法禁止设立流质条款,质权人与出质人只能等到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未获清偿时,协议将质物折价,又由于我国承认承诺转质行为,一个质物上就可能存在多个担保物权人,同时出质人也可能有除质权人以外的多个债权人,因此,当顺序在先的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时,有可能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后顺序质权人及其他债权人以撤销权,由此保护他们的利益。

但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 出质人有偿向质权人转让其财产;2 出质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这种转让行为损害了后顺序的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 出质人与质权人都具有恶意,对出质人恶意的认定,《合同法》规定了一个客观判断标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即一个普通的正常的人在进行同样的交易时,无论如何也不会以该种价格转让该种财产,并且应该由其他质权人提出出质人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

对质权人恶意的认定,是指质权人在折价质物时知道出质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造成其他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的损害,至于质权人是否知道出质人的恶意则在所不问。

【相关依据】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第九十六条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亦即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所谓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执行标的所实施的执行。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执行程序已在进行之中。

第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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