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造假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造假在房屋租赁市场中,合同是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出现了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造假的现象,这不仅给租赁双方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纠纷,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和诚信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造假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有些不法分子会篡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押金退还条件等,以谋取不当利益。
他们可能会故意提高租金,缩短租赁期限,或者设置苛刻的押金退还条件,让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不利境地。
还有一些造假者会伪造合同的签名和印章,制造出一份看似合法有效的合同。
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租客和房东,也给后续的法律纠纷解决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因为在法律上,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是合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如果是伪造的,那么合同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造假带来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对于租客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虚假的合同条款而遭受经济损失,比如支付过高的租金却得不到相应的服务,或者押金无法按时退还。
同时,他们的居住权益也可能无法得到保障,面临被房东提前解约或者驱逐的风险。
对于房东来说,造假的合同可能会让他们陷入法律纠纷,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而且,这种行为也会损害他们的声誉,影响未来的房屋出租。
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造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造假者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同时,受损的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造假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陷入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造假的陷阱,租客和房东在签订合同前都应该保持警惕。
租客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理解并同意其中的所有内容。
对于不明确或者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与房东沟通协商。
同时,要注意核对合同上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
房东则应该诚实守信,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制定合同条款。
不要试图通过造假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最终只会自食其果。
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合同范本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房屋租赁合同骗局揭秘

房屋租赁合同骗局揭秘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局。
这些骗局以各种形式出现,给租房者和房东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
本文将揭秘一些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局,以帮助读者提高警惕,避免成为受害者。
1. 押金诈骗这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局。
骗子通常以虚假广告或推销信息吸引租房者目标。
当租房者表示租赁意愿后,骗子会要求提前支付押金。
然而,在签署合同前,骗子会突然失联,消失踪影。
租房者只能无奈承受损失。
为了避免成为押金诈骗的受害者,租房者应该保持警惕。
在选择房源时,要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或与房东直接签署合同。
对于提前支付押金,最好选择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并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收据和发票。
2. 虚假房源虚假房源是另一种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局。
骗子通常以低廉的价格或高品质的装修吸引租房者的注意。
当租房者与骗子联系后,骗子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让租房者提前支付租金或押金。
然而,在支付后,骗子会突然消失,而实际上并没有可供租赁的房屋。
为了避免成为虚假房源的受害者,租房者应该谨慎选择,尽量选择通过正规中介或有信誉的房东租房。
在与房东或中介商签署合同前,应仔细核实房屋的真实性,确保符合租房者的需求,并要求看到相关证明文件。
3. 合同陷阱合同陷阱是一种更隐蔽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局。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子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利于租房者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涉及租金上涨、强制续租等。
当事后租房者发现问题时,往往已经无法更改或解决。
骗子则可以利用这些条款获得更多的利益。
为了避免陷入合同陷阱,租房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理解每一条款的意义和影响。
如果有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房东商讨并寻求解决办法。
在签署合同前,如果有需要,租房者可以请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咨询,以确保自身利益不被侵害。
4. 公共设施问题在一些租赁合同中,房东或中介商可能夸大公共设施和设备的品质,以吸引租房者。
然而,当租房者入住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甚至设施完全无法正常使用时,他们往往无能为力。
法拍公告租赁合同造假

法拍公告租赁合同造假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拍卖人或其代理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伪造、篡改或者隐瞒租赁合同等重要信息。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竞买人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可能导致拍卖无效或者被撤销。
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帮助您识别和避免购买涉及法拍公告租赁合同造假的房产:
1. 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在参加拍卖前,务必仔细阅读拍卖公告,了解房产的基本情况、起拍价、保证金、拍卖时间等信息。
同时,注意查看是否有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明。
2. 核实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在竞拍成功后,要求拍卖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租赁合同原件进行核实。
如果发现租赁合同存在疑点,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或请律师协助调查。
3. 查询房产权属情况: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的权属情况,确认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性条件。
这些信息通常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到。
4. 了解拍卖程序:了解拍卖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拍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发现拍卖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5. 谨慎选择拍卖平台:选择有信誉、有实力的拍卖平台参与竞拍,以降低风险。
同时,关注拍卖平台的公告和通知,及时了解拍卖进度和相关信息。
6. 请教专业人士:在购买法拍房时,可以请教律师、房地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法拍房假的租赁合同

法拍房假的租赁合同甲方(房东):姓名(或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鉴于:甲方是法拍房产的合法所有者。
乙方愿意租赁该法拍房产作为居住(或商业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条租赁房产及用途:根据本协议,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具体地址)的法拍房产出租给乙方,用途为(住宅或商业用途等)。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从(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若乙方有意续租,须提前(具体期限)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租赁。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月租金为(具体金额)人民币。
租金支付方式为(详细说明,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租金支付日期为每月的(具体日期)日。
第四条押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押金为(具体金额)人民币。
租赁期满或终止时,甲方应在(具体期限)内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扣除因乙方违约或损坏房产而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使用及维护: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对房产的合法使用权,并承担维护房产的责任。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产的使用权转租或转让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管理费用:租赁期间,由甲方承担房产的物业管理费用(若有),乙方须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列出其他费用,如水电费等)。
第七条维修及损坏:如租赁房产因自然灾害或非乙方原因损坏,甲方应负责修复。
如因乙方过失或疏忽导致房产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腾空房产。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本合同签订地(具体法院名称)管辖。
第十条其他条款: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可撤销。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学区房签订假的租赁协议

学区房签订假的租赁协议1. 引言学区房是指位于优质学校附近的房屋,因其区域的特殊性,成为很多家长追逐的对象。
学区房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导致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学区房的热门程度而进行骗局。
其中一种骗局就是签订假的租赁协议。
本文将介绍学区房签订假的租赁协议的一些特点以及如何避免成为受害者。
2. 学区房租赁协议的重要性学区房的租赁协议对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
对于出租方而言,租赁协议是保障其权益的法律依据;对于承租方而言,租赁协议是保障其租赁权益以及子女教育权益的法律依据。
因此,确保租赁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
3. 假的租赁协议的特点假的租赁协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3.1 虚假租金信息骗子通常会在假的租赁协议中提供虚假的租金信息,吸引承租方的注意。
这些虚假的租金信息往往远低于市场价,让人难以抵挡诱惑。
3.2 要求提前支付大额费用在签订假的租赁协议时,骗子通常会要求承租方提前支付大额费用,如押金、中介费等。
这些费用实际上是非法获利的手段,一旦支付后很难追回。
3.3 模仿真实的合同样式为了增加协议的真实性,骗子还经常模仿真实的租赁合同样式,包括格式、字体和版式等。
这种伪造会让租赁协议看起来更加可信。
4. 避免成为受害者的方法4.1 确认房屋的真实性在签订学区房租赁协议之前,承租方应该亲自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
通过查看房屋的真实情况,了解周边环境,与出租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可以有效地避免签订假的租赁协议。
4.2 查证租赁合同的真伪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协议前,应该对合同进行仔细查证。
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业主联盟等机构咨询,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3 不提前支付大额费用承租方在签订学区房租赁协议时,不应提前支付大额费用。
合法的租赁协议通常是在双方房屋实际交接时,才会支付相关费用。
承租方应保留相关支付凭证,以防止出现问题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如何维权5.1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发现自己签订了假的租赁协议并遭受了经济损失,承租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怎么认定

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怎么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情形是⾮常多的,合同诈骗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签订虚假的合同是合同诈骗的情形之⼀,那么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如何认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怎么认定虚假房屋租赁合同认定的情形包括房屋出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权或者转租权、假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租⾦、冒⽤房屋所有权签订租赁合同等。
《民法典》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民事法律⾏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权的合同。
虚假租赁法律问题分析

虚假租赁法律问题分析虚假租赁是指在房屋出租过程中,房东或者中介机构故意隐瞒或者歪曲真实情况,导致租户在签约之后陷入不利情况的行为。
虚假租赁并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更涉及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分析虚假租赁的法律问题,并列举三个案例。
一、虚假租赁的法律问题1、合同无效如房东和中介机构对出租房屋的面积、配置、房龄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导致租户在签约之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符,那么合同就可以视为无效。
租户可以要求返还已缴纳的租金,并要求赔偿因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费用。
2、严重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如果房东和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影响租户作出租房决策,导致租户受到重大损失,那么房东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如果被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那么租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房东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3、侵犯租户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房东或中介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导致租户人身或财产权遭到侵犯,那么房东和中介机构有可能面临刑事或民事责任。
例如,如果租户因房屋配置不符而遭受了被盗或者侵占的损失,那么房东可以被指控犯有侵占、盗窃等犯罪行为,中介机构则可能面临过失责任的指控。
二、案例分析1、中介机构虚假宣传某中介机构宣传一处出租的房屋明确说明有独立卫生间,而实际情况是只有公用卫生间。
租户发现后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但中介机构拒绝。
租户经过咨询律师后将中介机构告上法庭,法院以合同无效判决中介机构退回所有租金。
2、房东故意隐藏缺陷甲租户在签约之前就发现了租赁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但房东却谎称已经解决。
租户在入住后发现漏水仍未解决,而房东却推脱不予修缮。
甲租户将房东告上法庭,法庭判决房东修缮房屋缺陷,并向甲租户赔偿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介机构故意误导某中介机构在宣传出租房屋时大幅夸大房屋面积,并误导甲租户同意合同。
“甲”租户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中介机构宣传相差甚远,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
经过协商无果后,甲租户将中介机构告上法庭。
区别真假租房合同范本

区别真假租房合同范本如何区别真假租房合同在租房过程中,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租房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伪造租房合同,给租客和房东带来潜在的风险。
为了避免陷入这样的困境,我们需要学会区别真假租房合同。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些辨别方法。
一、合同形式与内容1. 格式规范:正规的租房合同通常会有较为规范的格式,包括合同名称、双方当事人信息、租赁房屋的详细信息、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押金、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如果合同格式混乱、条款缺失或不完整,就需要引起警惕。
2. 语言表达:真的租房合同在语言表达上会比较清晰、准确,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词汇。
如果合同中存在大量错别字、语病或措辞不当的情况,可能是伪造的合同。
3. 条款合理性:仔细审查合同中的条款,看是否符合常理和法律法规。
例如,租金价格是否合理,押金退还的条件是否明确,违约责任是否公平等。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情况,就要谨慎对待。
二、双方当事人信息1. 身份核实:在签订租房合同前,要核实房东和租客的身份信息。
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并进行核对。
如果对方无法提供有效的证件或证件信息与合同不符,可能存在问题。
2. 联系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电子等。
可以通过拨打对方的电话或发送邮件等方式,核实联系方式的真实性。
三、租赁房屋信息1. 地址与实际情况相符:确认合同中租赁房屋的地址与实际房屋地址是否一致。
可以通过实地查看或向周边居民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果地址不符或房屋实际情况与合同描述存在差异,就要小心了。
2. 房屋产权证明:房东应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
可以通过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或向相关部门核实产权证明的真实性。
如果房东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租赁纠纷。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金额:租金金额应符合当地市场行情,如果租金过低或过高,都可能存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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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虚假租赁典型案例虚假租赁典型案例案例一被执行人陈某串通他人虚构租赁合同并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对抗法院对抵押房屋的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龚某与浙江某搪瓷有限公司、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沈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的房屋委托拍卖。
2012年11月19日,案外人朱某以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朱某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陈某(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杭州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系案涉房屋2室的第一承租人)、实业公司(案涉房屋3室的第一承租人)于2011年3月15日分别签订的租赁案涉房屋1、2、3室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各一份、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同意物资公司、实业公司将案涉房屋2、3室转租给朱某的证据材料以及380万租金的支付凭证,要求保护其租赁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一)朱某提供的三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为15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但2011年9月14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物资公司关于案涉房屋2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备案的租赁期限仅为4年(2011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6日),次承租人朱某的租赁期限反而远远长于第一承租人物资公司的租赁期限。
(二)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与实业公司关于案涉房屋3室的租赁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房地产监察大队做过两次备案,2011年9月14日第一次备案的租赁期限为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租赁期限也是4年。
而在2011年10月26日第二次备案时,租赁期限却改为2011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不但将租赁起始日期提前,租赁期限也延长了11年。
(三)2011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陈某、沈某曾以案涉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该银行工作人员到案涉房屋实地调查时发现案涉房屋无装修且未出租,并拍摄了照片存档。
(四)2012年5月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龚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遂对已诉讼保全的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封并张贴封条,当时也未发现案涉房屋被朱某租赁及占有使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朱某提供的租赁合同虚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朱某的异议。
案例二俞某、某泡沫有限公司与某包装有限公司、某家具有限公司串通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并提起虚假诉讼原告俞某、某泡沫有限公司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提起诉讼,诉称:因被告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拖欠原告货款,被告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自愿为家具公司代偿欠款,并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约定包装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出租给原告,以租金冲抵应付货款,租期十年,原告又将该厂房租给家具公司使用,年租金134万元于每年年底前付清。
后因家具公司无力支付租金,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租金13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腾空厂房移交给原告。
梅溪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事有蹊跷,遂通知原、被告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背靠背”进行调查。
后查明,两原告与两被告间的房屋出租事实并不存在,被告包装公司的厂房因向银行贷款已设定抵押,双方签订《房屋出租抵债务代偿协议》的目的系与银行对抗,给银行实现抵押权设臵障碍。
梅溪法庭遂依法对原、被告予以训诫,并各罚款1万元。
案例三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对法院拍卖的房屋主张租赁权,但出租人浙江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在合同落款时间1年多后才被批准启用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三门某开发公司与浙江某电气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0)台三执民字第465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电气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37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
在拍卖过程中,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其与电气公司签署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22日的厂房租赁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电气公司将第一车间厂房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担保公司使用,租金为每年55万元,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07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双方签约后,担保公司在三日内一次性付清20年的租金计1100万元,电气公司按照扣除每年租金后的余额以月息1.2%在租赁期满或是租赁终止时一次性补偿给担保公司1254万元。
三门县人民法院查明,电气公司盖在厂房租赁协议书上编号为3310220109275的印章系2008年11月27日经三门县公安局审批启用的,而厂房租赁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9月22日,该协议书签订时,电气公司编号为3310220109275的公司印章尚不存在,担保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显属伪造。
据此,三门县人民法院对担保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均予以驳回。
案例四刘某与王某荣串通将名为租赁实为借款担保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起始日期倒签,以对抗抵押权人和买受人2012年7月31日,梅某、吴某通过杭州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某荣、胡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购买王某荣、胡某所有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小区1幢1单元1602室房屋。
合同签订后,梅某、吴某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但第三人刘某以其与王某荣、胡某于2012年3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由,要求梅某、吴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遂发生纠纷。
梅某、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并要求刘某腾退房屋,刘某亦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有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刘某提交的其与王某荣、胡某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在2012年6月,而该协议系修改自2012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所以修改,是因为刘某得知该房屋已于2012年5月15日抵押给王某昌,于是刘某串通王某荣将租赁合同的租赁起始期从5月18日倒签为3月15日,意图使该租赁合同产生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二)刘某与王某荣最初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确保王某荣按约归还借款,刘某提交的王某荣于2012年4月1日出具的收据涉及的所谓房屋租金40万元实为王某荣向刘某所借款项,即刘某与王某荣、胡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梅某、吴某与王某荣、胡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并判令刘某腾退案涉房屋。
案例五李勇明与丁浙良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据此要求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赁费2007年9月,丁浙良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其位于嵊州市仙湖路877号锦绣嘉园东苑15幢二单元501室的房产被嵊州篇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虚假租赁合同审查的五大标准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虚假租赁合同审查的五大标准一、不可能订立的租约--租约订立行为的真实性审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有权对被执行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租赁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合同的合法有效、租赁物占有、合理履行等方面作出实体审查裁决。
认定租约的真假固然不易,但是,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调查,对于部分明显不可能签订或严重违背生活常理不可能签订的租约,仍然可以直接作出审查判断。
1、倒签的时间案例一厦门中院在执行孙某某与杨某、张某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 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产,并委托进行了两次降价拍卖,拍卖过程均告知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未提出该房屋存在租约。
在该房第三次拍卖成交后,案外人吴某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与张某签订10年的租约,并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租期从2012年10月到2022年10月,10年租金共计36万已经一次性付清。
为此,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间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标称签署日期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上的吴某某署名字迹与标称日期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的《委托书》上吴某某署名字迹应为同期形成。
据此,厦门中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张某与案外人吴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处罚,被执行人立即主动腾退了被执行房屋。
倒签时间是虚假租约最常见的形态。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一般情况下并没有动力制造虚假的租赁合同,也不可能预计到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只有当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包括保全查封)时,当事人为对抗法院查封执行,避免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处分,才倒签时间,伪造相关的虚假租赁合同。
对于此类倒签时间较长的虚假租约,一般可以通过对签名与时间字迹进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检定签订合同的真实时间,从而作出真实性或虚假性判断。
因此,只要能够查明证实被查封不动产上设定的租赁合同系倒签伪造的,就可以认定整个租赁合同的虚假性质,当然排除其对执行的干扰。
2、冲突的租约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伪造虚假租约,为了对抗法院的查封行为,往往需要编造虚假的事由,发生租赁期间内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冲突现象。
案例二思明法院在执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与风驰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风驰公司提供的抵押店面(抵押于交通银行)依法启动执行拍卖程序,并在抵押店面张贴公告,要求店面承租人快意公司限期搬离,腾退清空房屋。
承租人快意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在2008年3月15日即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0年,租赁时间早于抵押登记时间2008年7月16日,故要求停止案件执行。
执行法院审理认为,从快意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认定,快意公司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晚于抵押店面的抵押登记时间,故裁定驳回快意公司的执行异议。
快意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向思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思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快意公司提供的2008年3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无法证明其已支付租金,更无法证明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期限履行,其预先缴交长达10年租金与常理不符;另查明快意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故认定快意公司与风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晚于抵押登记时间。
因此,思明法院认为快意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间晚于抵押权设立时间,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驳回快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快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故驳回快意公司上诉请求。
案例二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先后提交了两份租约,一份租约显示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权人抵押登记之后,一份租约在工商局登记报务,显示合同签订于抵押登记之前。
两份矛盾租约,明显互相矛盾冲突。
笔者认为,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作出自相矛盾的虚假陈述,则可以判定其提供了租约系虚假租约,排除其对执行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