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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4 数据交互 (4)5 业务流程 (5)6 接口要求 (6)7 功能要求 (7)8 性能要求 (10)9 安全要求 (10)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前言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9.24
•【文号】交办运函〔2019〕1391号
•【施行日期】2019.09.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
个指南的通知
交办运函〔2019〕1391号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推动网络平台货运健康规范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4日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2.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
3.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
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
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有关建立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监测系统)的部署安排,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架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部交互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传输,对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建立与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规范网络货运市场,提升网络货运管理水平。
省级监测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税务︑保险等部门信息系统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应用服务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数据交换信息服务运行监测行业监管网络主机存储备份安全系统软件基础数据业务数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道路运政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道路货运车辆主题数据数据交换平台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图 1 省级监测系统总体架构图各省份应根据建设条件和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规划,按照资源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系统布局方案。
省级监测系统应合理配置相应的网络系统、主机系统、存储系统、备份系统、安全系统及系统软件等基础资源,并集中存储数据。
省级监测系统数据库建设涉及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车辆、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库,电子运单、资金流水单、驾驶员位置信息等业务数据库,以及统计分析等主题数据库。
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
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数据交换接口,实现部省间、与其他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
省级监测系统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换、信息服务、运行监测、行业监管等。
各省份可结合本省实际业务需求和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完善扩展相关服务功能,提升网络货运信息化水平。
二、系统功能该系统需要建设的功能包括数据交换、信息服务、运行监测、行业监管等模块,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
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模板】
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指导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监测系统)数据及时上传至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以下简称部交互系统),特制定本指南。
一、接入要求已经完成省级监测系统建设的省份,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接入部交互系统。
尚未建设省级监测系统的省份,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省级监测系统并接入部交互系统。
省级监测系统建设完成前,可委托相关单位依托部交互系统的虚拟平台对辖区内网络货运进行运行监测。
(一)系统接入方式。
部交互系统接口格式:webservice或http。
省级监测系统交换代码:由部交互系统分配。
省级监测系统公钥私钥:由部交互系统分配。
部交互系统网址:。
(二)数据加密要求。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相关规定,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部交互系统和省级监测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应通过国密加密算法对报文进行加密。
(三)时效质量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运单、资金流水单完成后实时上传数据至省级监测系统,省级监测系统应在接收网络货运经营者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后,及时上传至部交互系统。
省级监测系统应对网络货运经营者上传的单据格式进行校验,确保单据接入正常。
二、接口技术规范(一)报文属性。
表2.1 报文属性(二)网络货运单据报文格式。
省级监测系统上传单据接口报文格式如下:表2.2 网络货运单据报文格式(三)上传运单接口。
业务接口代码:WLHY_YD1001,省级监测系统通过此接口向部交互系统上报企业的运单数据,运单报文格式如下:表2.3 运单内容(四)上传位置信息接口。
省级监测系统通过此接口,在运单起运和确认送达时,经驾驶员授权同意后,实时采集和上传驾驶员地理位置信息,报文格式如下:表2.4 位置信息表单内容(五)上传资金流水单接口。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GNSS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D compatible vehicle terminals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二〇一三年一月前言.......................................................................... .. (I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2)4 一般要求 (2)4.1 终端组成.......................................................................24.2 外观........................................................................ (3)4.3 铭牌........................................................................ (3)4.4 文字、图形和标志 (3)4.5 材质........................................................................ (3)4.6 机壳防护.......................................................................35 功能要求 (3)5.1 自检........................................................................ (3)5.2 定位........................................................................ (3)5.3 通信........................................................................ (4)集.......................................................................45.5 行驶记录.......................................................................65.6 监听........................................................................ (6)5.7 通话........................................................................ (6)5.8 休眠........................................................................ (6)5.9 警示........................................................................ (6)5.10 终端管理 (7)5.11 人机交互 (7)5.12 信息服务 (7)5.13 电召服务 (7)5.14 多中心接入 (8)5.15 车辆故障远程诊断 (8)5.16 使用前锁定 (8)5.17 自动关闭通信 (8)5.18 双向语音通话 (8)5.19 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基本功能要求 (8)6 性能要求 (8)6.1 整体性能.......................................................................86.2 卫星定位模块 (8)6.3 无线通讯模块 (9)能 (9)6.5 环境适应性 (10)I6.6 电磁兼容......................................................................116.7 抗车辆点火干扰 (11)7 安装.......................................................................... . (11)7.1 总体要求......................................................................117.2 终端主机的安装 (12)7.3 天线的安装 (12)7.4安装布线......................................................................127.5 外部设备的安装 (12)7.6 安装完成后的测试 (12)附录 A (规范性附录)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基本功能要求 (13)前言本规范是对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补充和完善,与J T/T794-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原3.1.3 连续驾驶时间的定义,并调整为3.1.5;——增加了3.1.3 行驶开始时间、3.1.4 行驶结束时间的定义;——修改了功能要求,修改5.2.1 定位功能、5.4.1 驾驶员身份、5.5 行驶记录、5.9 警示、5.10 终端管理、5.11 人机交互、5.12 信息服务、5.14 多中心接入等章节;——修改了功能要求,将原5.15 调整为 5.19,将原5.2.2 调整为5.2.3;——新增了5.2.2 北斗定位功能、5.4.10 车辆信号采集、5.15 车辆故障远程诊断、5.16 使用前锁定、5.17 自动关闭通信、5.18 双向语音通话等功能要求;——修改了7.2 终端主机的安装;——修改了附录A 表 A.1 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的基本功能要求。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二)功能要求。
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网络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粤交〔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为加强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2月1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与实体产业合作,共同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实现降本增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相关信息查询和交互服务。
第四条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二)网络平台注册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除外);(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道路运输(包括行车过程中)及网络安全相关的应急预案等。
城市配送网络体系建设指南-最新国标
城市配送网络体系建设指南1范围本文件给出了城市配送网络体系建设的总体原则、体系构成、城市配送节点、城市配送通道、组织实施等的建设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及通道建设与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配送urban distribution在城区以及市近郊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需要,对物品进行分类、拣选、集货、包装、组配货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
3.2城市配送网络体系urban distribution network system在城区以及市近郊区域范围内,支撑城市配送物流服务的基础设施及其构成的网状结构,包括城市配送节点和城市配送通道。
3.3城市配送节点urban distribution nodes具有满足城市一定区域物流需求与城市物流运营能力相适应的物品流通环节转运、交付场所。
3.4城市配送通道urban distribution Corridor连接城市配送节点之间,以及与城市外部物流基础设施之间的货运路网系统。
4总体原则4.1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城市规模、空间形态、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对外交通、货物流向等,加强与区域、城市生产生活等空间规划衔接,统筹推进城市配送网络体系建设。
4.2适度超前原则结合城市空间拓展和产业人口布局优化方向,充分考虑现代科技应用及城市配送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布设城市配送设施网络。
4.3平急结合原则充分考虑发生突发事件时城市应急配送需求,合理布设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完善城市配送平急转换机制,提升城市应急物流资源统筹调用能力。
5体系构成5.1城市配送网络体系由城市配送节点和城市配送通道构成,其中城市配送节点按照功能划分为一级城市配送节点、二级城市配送节点、三级城市配送节点。
5.2城市配送网络规划设计宜根据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定位、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基础设施条件、物流量等情况,选择与城市配送需求相适应的配送网络层级与各节点数量。
广东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监测体系研究
制,一起推动网络货运市场的规划化管理运营。省级 监测系统包含了应用服务(包括行业监督等功能)、数 据中心(包括业务数据等)和基础设施(包括网络、安全 等)3个部分。省级监测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查询。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营业执照、法人代表)、 传整改材料,系统审核通过后解除警报。③申诉信息
驾驶员(身份证、驾龄)和车辆(牌照、车型)等信息查 上传。该功能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申诉渠道,当其资
询。②业务信息查询。包括资金流水单(资金来源等) 质异常时,可通过线上线下设立的公共渠道提出申诉,
和运单(货物重量、种类等)等信息查询。③异常信息 系统再审核申诉材料,及时更新相关异常统计数据。
运行监测
SO1
业务规模统计
辭貂
iSS
总货运周 转量统甘 企业运费 总额统计
行业监管 企业接入 联调测试
接入认证
企业监管 申诉信息上传 报警信息提乔
报警信息 跟踪处理
络货运经营者整合运力数量(以 周、月、季和年为单位进行统 计)、完成总货运量及周转量、完 成运单数量(按照总量、平均量
和增长率等3个指标进行统 计)、运费总额(按照总量和增长 量两个指标进行统计)等业务数 据统计,并进行定期更新和通 报,其他机构也可以通过数据交
结果异常阈值,当网络货运经营
等第三方平台数据交互接口。
者监测信息异常率超过特定的阈值时,系统自动报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信息服务功能模块。该模块主要是为行业主 并将该信息通过交互系统发送至区域行政主管部门,
网络货运平台申报
网络货运平台申报一、线上服务能力准备1、搭建网络货运平台搭建符合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要求、具备八项线上服务功能的网络货运平台。
(所需时间2-3周);2、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向本省通信管理局申请互联网经营许可证,获得证书(所需时间各个省市时间不定,提交资料后正常流程1-2个星期受理,10-20个工作日下发领证通知);3、3级信息安全等保备案将网络货运平台所在城市公安部门3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取得备案证书(所需时间3-4周);4、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将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二、网络货运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1、准备4份材料(1)《XXXX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2)公安部核准颁发的《信息系统XX等级保护备案证明》(3级以上)原件及复印件;(3)网络货运平台和面向实际承运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 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4)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
内容包括对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能力;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5)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交申请。
(6)合格后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三、申请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1、修改营业执照,增加“网络货运”经营范围;2、准备7份材料;(1)网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及其复印件;(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3、将以上资料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交申请;4、合格后,发放《XX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注:因每个地区的政策有细微的不同,XX地区需软件著作权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税总函〔2019〕40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网络货运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七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网络货运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网络货运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七批)的通知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内交发〔2020〕191号),经旗县、盟市、自治区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审核、监测平台接入审核、企业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审核,内蒙古圣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合格,现予以公布(认定结果见附件)。
附件:网络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七批)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1年2月7日附件网络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七批)内蒙古圣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经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申请。
经联调测试,内蒙古圣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部网络货运经营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要求,完成网络平台接入自治区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并取得接入证明。
经核查,内蒙古圣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网络平台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等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具备线上服务能力。
认定时间:2021年2月7日认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络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七批)鄂尔多斯市好运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经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申请。
2020年_网络货运平台专题分享
网络货运平台专题研讨会产品部2020.08目录01网络货运平台政策发展02网络货运平台基础知识03网络货运平台供需分析04网络货运平台模式分析05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申报公路货运市场规模https:///p/110292.html201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 )为90万亿元,其中物流总费用13.2万亿元。
中国公路基础建设较为发达,公路网络布局全面,国内货物主要通过公路进行运输,公路运输费用为5.5万亿元,超过国内整体货运规模的四分之三且市场呈稳步增长态势。
由于运输需求波动明显、企业降本增效诉求较强等原因,第三方物流(3PL )成为公路物流主要承载形式,且在公路物流中的占比将持续增加。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19中国物流学会年会报告,前瞻产业研究院4.3万亿元市场规模2018年,全社会货物运输总量515亿吨,其中,公路运输累计完成395.9亿吨,同比增长7.4%。
公路货运量占全社会货运总量的76.9%。
市场规模大76.9%2018年拥有载货汽车1355.82万辆,比上年下降0.9%,12872.97万吨位,增长9.3%。
2018年,全国道路货运经营业户569.9万,其中,企业经营业户56.6万,占9.9%,个体运输业户513.3万,占90.1%。
12吨以上货运车辆经营业户约180万户。
另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卡车司机数量已超3000万人。
数据来源:2019中国物流学会年会报告公路货运市场特点主体分散,90%,为个体户无车承运人360搜索指数关注趋势曝光量网络货运360搜索指数关注趋势曝光量整体趋势2020.1-至今整体曝光量2020.1-至今PART 01 网络货运政策发展2016.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最新公告中的颁布,这项等待已久的政策,也是标志着“无车承运人”诞生的重要政策之一。
2017.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税总发(2017)55号2017.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2017.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7)30号2014.12 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提到有必要支持无车承运人管理创新。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指南二〇一八年五月I / 17目录前言7第一章总体要求8一、建设目的8二、建设思路8三、建设目标9四、建设任务10第二章系统架构12一、业务架构12二、数据架构13三、应用架构13四、技术架构14五、系统布局14六、工程边界15第三章系统功能16一、行业监督管理76二、行业信息服务17三、行业运行监测分析18四、数据交换共享19第四章信息资源20一、信息内容20二、信息采集21三、信息整合22四、信息共享23第五章基础条件24一、通信网络24二、软硬件平台12三、安全系统25四、终端系统26五、配套场所27第六章标准规范27第七章建设运行管理27I / 17前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XX〕74号)提出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
本工程重点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罐体检测、电子运单、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与交换共享,为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开展本工程建设,对于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推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障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XX〕88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XX〕3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XX〕237号)确定的总体思路,制定本指南。
省级工程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格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安全合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部省危险货物道路数据交换指标等标准规范将由部另行组织制定。
网络货运平台功能指南
⽹络货运平台功能指南⽹络货运平台功能指南现在⽹络货运逐渐取代了早先的⽆车承运⼈,⽆车承运⼈平台也改⾰成为了新的⽹络货运平台,在功能⽅⾯,⽹络货运平台拥有更规范、更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平很有裨益。
⽬前⽹络货运平台需要具备的那些功能,我们可以从两个⼤的层⾯去了解,即线上服务能⼒的达成,以及功能要求的匹配。
⼀、⽹络货运平台线上服务能⼒上应包括以下条件: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络货运经营申请⼈名称⼀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络货运经营申请⼈名称⼀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络平台接⼊省级⽹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线上服务能⼒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公⽰。
⼆、⽹络货运平台功能匹配上,需要实现的有以下⼏个层⾯。
1.信息发布。
⽹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络平台为托运⼈、实际承运⼈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络平台在线组织运⼒,进⾏货源、运⼒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成电⼦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络平台应⾃⾏或者使⽤第三⽅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违规⾏为报警等功能。
4.⾦融⽀付。
⽹络平台应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成资⾦流⽔单等功能,宜具备在线⽀付功能。
5.咨询投诉。
加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
・ 工作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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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制度模板保险证明等信息,留存相关证件扫描件。
二、货物审核制度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托运人提交的货物信息进行审核,确保货物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车辆审核制度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实际承运人提交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确保车辆信息真实有效,严禁委托不具备资质的车辆从事运输。
四、合同审核制度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审核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真实有效,严禁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五、运输过程监管制度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监管,确保运输安全有序,严禁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六、事故处理制度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等,确保支付安全可靠。
3.结算周期。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明确结算周期,及时结算运费,避免拖欠实际承运人的费用。
4.费用明细。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包括基础运费、附加费用等,确保费用透明。
六、投诉处理制度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公示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用户投诉。
七、信息安全制度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建立信息安全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信息泄露、篡改等安全风险。
总之,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运营制度,保障用户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司机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司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该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合作,采用电子支付方式,以实现交易留痕。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该按照《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要求,在收货人确认收货后,将运单数据实时上传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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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有关建立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监测系统)的部署安排,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架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部交互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传输,对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建立与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规范网络货运市场,提升网络货运管理水平。
省级监测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图1省级监测系统总体架构图
各省份应根据建设条件和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规划,按照资源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系统布局方案。
省级监测系统应合理配置相应的网络系统、主机系统、存储系统、备份系统、安全系统及系统软件等基础资源,并集中存储数据。
省级监测系统数据库建设涉及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
运车辆、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库,电子运单、资金流水单、驾驶员位置信息等业务数据库,以及统计分析等主题数据库。
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
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数据交换接口,实现部省间、与其他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
省级监测系统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换、信息服务、运行监测、行业监管等。
各省份可结合本省实际业务需求和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完善扩展相关服务功能,提升网络货运信息化水平。
二、系统功能
该系统需要建设的功能包括数据交换、信息服务、运行监测、行业监管等模块,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
图2省级监测系统功能框架图
(一)数据交换。
1.网络货运经营者数据接入。
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接入接口服务。
网络货运经营者根据《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以下简称《接入指南》)要求,实时上传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至省级监测系统。
2.向部交互系统上传数据。
省级监测系统接收到网络货运经营者上传的运单数据后,根据《接入指南》要求,及时上传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至部交互系统。
3.第三方平台对接。
省级监测系统建立接口,实现与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税务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
(二)信息服务。
省级监测系统通过此模块为网络货运经营者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查询的功能。
1.基础信息查询。
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查询。
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号、车牌颜色、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车辆及能源类型、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等。
驾驶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从业人员资格证号、机动车驾驶证号等。
2.业务信息查询。
包括运单、资金流水单信息查询。
3.异常信息查询。
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上传的相关单据接入异常、资质异
常、车辆入网异常、运输轨迹异常、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异常、运单重复等的查询。
(三)运行监测。
1.综合考核统计排名。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进行综合考核统计排名。
2.业务规模统计。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货运经营者整合运力数量、完成运单数量、完成总货运量及周转量、运费总额等业务数据统计。
(四)行业监管。
1.联调测试。
省级监测系统应与网络货运申请者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并进行联调测试。
2.接入认证。
省级监测系统需对网络货运申请者提交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认证,分配接入账号。
3.报警信息提示。
省级监测系统根据监测数据设置科学合理的监测结果异常阈值,当网络货运经营者监测异常率超过阈值时,系统自动报警,并在经营者登录省级监测系统时自动提示。
4.申诉信息上传。
网络货运经营者出现资质异常的,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或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移动客户端提出申诉,省级监测系统在资质异常出现后的30天内对资质异常信息再次比对,更新相关异常统计数据。
5.报警信息跟踪处理。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对产生报警信息的网络货运经营者进行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至省级监测系统。
三、基础条件
(一)通信网络。
省级监测系统应尽可能依托既有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开发建设,避免传输链路和网络设备的重复配置。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相关国密加密算法将数据信息上传至省级监测系统;各省级监测系统应通过专线或互联网方式以国密加密算法将相关数据信息上传至部交互系统。
(二)软硬件平台。
省级监测系统主机及存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应充分利用既有服务器、存储设备等资源,在统筹相关工程应用需求的基础上集约化建设,在满足系统应用的前提下,鼓励采用虚拟化、云计算等新技术及成熟的国产软件。
(三)安全系统。
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建议省级监测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省级监测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及时完善安全保护措施。
省级监测系统在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及发布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四、系统建设与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省级监测系统的建设单位,总体负责省级监测系统建设进度、质量、运行管理和资金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省交通运输信息化框架体系的总体要求,建立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和数据采集与管理制度,加强与其他信息系统技术架构的统筹协调,共建共享统一支撑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的技术和保障体系,防止不同工程间技术体系分化,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技术标准统一、建设方案经济可行。
同时,要建立省级监测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的共享交换机制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省级监测系统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