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的并购重组和私募股权业务
证券公司的并购重组和私募股权业务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证券公司的并购重组和私募股权业务日益显现其重要性。
本文将从并购重组和私募股权业务的定义、特点和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是指企业为了实现规模扩张、资源整合、风险分散等目标,通过收购、兼并、分立、剥离等手段进行的一系列组织结构和法律关系的调整。
与传统的有组织行为相比,证券公司的并购重组具有以下特点:1. 资金实力: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资金和渠道资源,能够为并购重组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 多元化经营:通过并购重组,证券公司可以快速实现多元化经营,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综合实力。
3. 行业布局:并购重组可以协助证券公司在行业中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4. 风险控制:并购重组可以帮助证券公司通过资源整合和风险分散,降低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5. 品牌价值:优质并购重组案例可以提升证券公司的品牌价值,增强市场认可度和企业形象。
二、私募股权业务私募股权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与境内外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合作,控股或参股非上市公司,并以非公开方式进行股票或权益的融资与交易。
私募股权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 资金渠道:通过私募股权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 资本运作:私募股权业务为证券公司提供了资本运作的平台,可以通过对非上市企业投资,实现资本增值,获取较高的回报率。
3. 价值提升:通过与非上市企业的合作,证券公司可以帮助其提升企业价值,提高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4. 资源整合:私募股权业务不仅仅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其他资源,如市场渠道、管理经验等。
5. 风险分散:通过私募股权业务,证券公司可以实现投资组合的多元化,降低单一投资的风险。
三、市场前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证券行业的发展壮大,证券公司的并购重组和私募股权业务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1. 产业升级:我国经济正面临着产业升级和优化结构的任务,这将为证券公司提供丰富的并购重组机会。
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两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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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两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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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08期
日前,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组办法》大幅取消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取消审批。
此外,《收购办法》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
《重组办法》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充分考虑了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格的真实意愿和当前市场的规范发展水平,解决了并购交易中发行股份定价过于刚性、商业谈判空间不足的问题。
同时,为防止标的资产的估值虚高,本次修订增加了详细披露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等定价参考的要求。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有哪些发行主体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有哪些发行主体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企业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热门城市:那曲律师铜仁律师尚志市律师铁西区律师阿里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债券是金融投资风险算是较低的一种投资标的了,很多公司想要融资就可以发行债券,但是发行债券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发行程序以及满足的条件才能发行债券,那么对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有哪些发行主体?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企业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七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 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私募债试点办法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11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规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后,持有同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或转让的,作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计算。
第四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发行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报价系统参照相关规则提供登记结算服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的发行、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发行与备案第六条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三)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试点初期,证券业协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第八条发行前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向市场监测中心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组贷款合同;(五)主管部门对本次并购重组的批准文件(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批准的);(六)承销协议及尽职调查报告;(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本次并购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的);(十)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十一)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试点范围第一条根据证监会的批准,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发行第三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中小企业定义;2. 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4. 具备明确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5. 具备偿还债券本息的能力。
第四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合格投资者;2. 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第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
第六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文件应当包括发行公告、债券募集说明书、承诺函等。
第四章交易第七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方式包括交易所挂牌、场外交易等。
第八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代码为SME。
第九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所开市时间。
第五章披露第十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所挂牌公司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六章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或交易所挂牌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监管,完善市场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5.10.19
•【文号】中证协发[2015]174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废止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并购重组私募
债券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174号各会员单位:
协会2014年10月发布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4〕184号)、2014年11月发布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4〕197号),经协会第五届三十七次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开展相关业务的,适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7日发布实施的《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中证报价发〔2015〕18号)。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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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这一新兴的市场,我国的监管还不是很严格,各大企业对并购重组管理办法也不是很了解。
将带您了解最新的并购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和8月31日《证券法》修改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进程,促进上市公司深入推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证监会10月24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和《关于修改小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大于的决定》(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本次修订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理念,进一步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
二是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
三是完善借壳上市的定义,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 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四是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预留制度空间。
五是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尊重市场化博弈。
六是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降低要约收购成本,强化财务顾问责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法规汇总以下是一些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政策法规汇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制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运作、风险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试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也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主要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和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关于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强调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6.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范本》:该范本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同起草和管理。
并购重组配套融资新规
并购重组配套融资新规并购重组配套融资是指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活动时,为满足相关资金需求,选择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筹资的行为。
2019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办法》,对并购重组配套融资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对于提振市场信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重点明确了配套融资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办法的规定,配套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交易和资产重组后,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资,以满足相关交易的资金需求。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主要股东在配套融资中的配售比例,以及配售期限等有关要求。
新规强调了并购重组配套融资的风险提示和责任义务。
上市公司在进行配套融资时,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包括重组股票、债券的流动性、市场波动等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股东要承担配套融资的风险责任。
如果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在配套融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新规还明确了义务刚性融资和市场化融资的要求。
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配套融资时,必须按照“两条腿走路”的原则,既要注重义务刚性融资,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又要注重市场化融资,兼顾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确保融资规模合理,避免对公司业绩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新规还对交易定价、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配套融资过程中,交易定价要公平合理,防范利益输送。
同时,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以确保市场的公开透明。
新规的发布对于规范并购重组配套融资行为,提高市场信心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新规对并购重组配套融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新规对于促进市场化融资、提高市场效率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通过规范配套融资行为,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办法》为并购重组配套融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规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后,持有同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或转让的,作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计算。
第四条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发行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报价系统参照相关规则提供登记结算服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的发行、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发行与备案第六条 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三)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试点初期,证券业协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第八条 发行前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向市场监测中心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组贷款合同;(五)主管部门对本次并购重组的批准文件(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批准的);(六)承销协议及尽职调查报告;(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本次并购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的);(十)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十一)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一、试点背景和目的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沪深交易所决定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
试点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私募债券融资,提高其融资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条件1. 试点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主要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试点范围涵盖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
2. 试点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融资需求和可供募集的项目。
三、试点流程1. 企业申请中小企业需要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融资需求、项目计划等内容。
2. 交易所审核沪深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只有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下一步。
3. 发行和交易通过审核的中小企业可以开始发行私募债券,并在沪深交易所进行交易。
交易所将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包括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沪深交易所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的风险控制和监管,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相关部门也将提供支持和指导,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的出台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促进其发展和壮大。
沪深交易所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有哪些发行主体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有哪些发行主体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企业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热门城市:那曲律师铜仁律师尚志市律师铁西区律师阿里律师北京律师上海律师天津律师重庆律师债券是金融投资风险算是较低的一种投资标的了,很多公司想要融资就可以发行债券,但是发行债券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发行程序以及满足的条件才能发行债券,那么对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有哪些发行主体?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企业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七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 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精简版范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1. 概述2. 目的和意义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融资渠道有限,很多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题。
私募债券作为一种灵活、定制化的融资工具,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选择,满足其发展需求。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旨在推动上交所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融资效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3. 业务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涵盖以下主要内容:3.1 企业主体条件要求企业规模:中小企业定义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注册地:企业注册地需在上海市。
信用状况: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信用状况,无严重违法违纪记录。
3.2 债券类型私募债券类型:企业可以发行定向、可转债等类型的私募债券。
债券期限:债券期限应在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10年。
3.3 投资者限制投资者类型:只允许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参与。
投资者数量:每只私募债券的投资人数量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4 审批程序债券申请:企业需要向上交所提交债券发行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上交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审批时间:预计审批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 风险控制措施为了保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风险可控,上交所将采取以下措施:4.1 投融资匹配原则上交所将要求企业在债券发行计划中明确资金用途,确保债务融资与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相匹配,防止资金流向风险。
4.2 定向发行限制上交所将限制债券的定向发行对象,避免债券流向不合规投资者,加强对投资者的合规要求。
4.3 风险提示和督导上交所将加强对私募债券发行企业的风险提示与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5. 试点终止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长期有效,但如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市场风险等情况,上交所有权终止试点并采取相应措施。
试点结束后,上交所将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提炼经验教训,完善相应政策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2015年第58次工作会议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2015年第58次工作会议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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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2015年第58次工作会议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定于2015年7月9日上午9:00召开2015年第58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现将参会并购重组委委员及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人公告如下:
一、参会并购重组委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名)
于雳、吴欣荣、梁跃军、蒋敏、翟新利
注:庹启斌委员回避;郭文委员、索莉晖委员出差;程合红委员参加其他会议无法参会。
二、审核的并购重组申请人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三、相关并购重组申请人已向我部出具《并购重组申请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的承诺函》。
上市公司监管部
2015年7月3日
——结束——。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近年来,中国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它们面临着资金难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了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相关细则,证监会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供了操作指引和规范。
下面将对《指南》进行解读。
首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范围明确了相关主体。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及其持有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在前三年内经营连续性良好,并符合金融机构对品质客户的要求。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刚性要求也在《指南》中进行了明确。
按照《指南》的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债券起点面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一定比例设置不同面值,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且不可转让。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指南》还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相关流程。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应通过受理机构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
经审核通过后,发行人需在发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
透明、规范的审核流程将有助于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
此外,《指南》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定期披露发债后的运营情况。
这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了解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实施将是一次重要的机遇。
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定向专业投资者的融资支持。
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政策
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政策
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政策是指针对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监管和管理政策。
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主要用于投资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该政策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并为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顺利运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政策要求私募股权并购基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私募股权并购基金需要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政策还要求私募股权并购基金须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和运作。
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政策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资质,并确保其良好的声誉和管理能力。
政策还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定期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投资者的权益必须得到合理保护,政策要求基金管理人遵循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政策还规定了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进行禁止性投资和违反竞争规则的投资。
政策还要求私募股权并购基金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
总体而言,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政策旨在加强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其稳定健康的发展。
政策的实施能够提高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企业并购活动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该办法旨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和便利条件,推动中小企业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二、背景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融资渠道有限,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沪深交易所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通过私募债创新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选择。
三、试点内容1. 私募债发行主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允许中小企业作为私募债的发行主体,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
2. 私募债募集对象:私募债试点办法放宽了募集对象的限制,除了合格投资者外,也允许非合格投资者参与,进一步扩大了私募债的投资者群体。
3. 私募债发行条件:中小企业在发行私募债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要求,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4. 私募债募集规模:私募债试点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规模进行了限制,以防止中小企业过度融资。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优势1. 多元化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私募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的依赖度。
2. 低成本融资:相比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对企业而言更具吸引力。
3. 灵活性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相对宽松,使得企业能够更灵活地选择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
五、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谨慎评估风险。
2. 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可能存在信用风险,投资者应关注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评级信息。
3. 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相对较小,流动性较低,投资者在买卖时应注意流动性风险。
六、结论沪深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选择,推动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和经济增长。
投资者应谨慎评估风险,把握好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机会。
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监管政策
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监管政策
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再融资,尤其是房地产持续投资项目的股权融资,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批准。
2.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进行房地产业务的并购重组,需符合证监会颁布的并购重组规定。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组,通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性。
3. 外资进入:外国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也需要遵守外汇管理、外资投资限制等方面的监管政策。
4.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企业如果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获得土地使用权,需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土地管理政策,包括土地供应、使用年限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政策可能会根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时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并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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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规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发行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后,持有同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或转让的,作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计算。
第四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发行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报价系统参照相关规则提供登记结算服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的发行、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发行与备案第六条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三)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试点初期,证券业协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第八条发行前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向市场监测中心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并购重组项目的相关协议或并购重组贷款合同;(五)主管部门对本次并购重组的批准文件(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批准的);(六)承销协议及尽职调查报告;(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本次并购重组的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的);(十)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十一)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承销机构提交的备案文件中,涉及到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并购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以申请豁免提交,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市场监测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材料完备的,市场监测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市场监测中心备案后,承销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向债券持有人定向披露发行信息。
第九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人财务状况;(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并购标的、募集资金使用说明;(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揭示及免责提示;(十一)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以及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发行人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第十一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与认购人签署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当包含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备案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章转让第十四条经市场监测中心备案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可以在报价系统转让。
申请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报价系统的规则办理,并提交转让服务申请表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转让或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机构及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等非参与人可以委托报价系统参与人转让或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第十六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以协商成交、点击成交、做市等报价系统认可的方式转让。
第十七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报价系统向参与人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八条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前项所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在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符合本条第(五)、(六)款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六)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七)经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当根据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认购人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确认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承销机构应当要求认购人在首次认购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代理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应当确认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认购、受让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或承销机构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承销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信息同时在报价系统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场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在不同场所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向认购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代理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受让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参与人应当定向按照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向被代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初始登记情况以及备案情况等。
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报价系统的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并购事项确定无法完成的;(三)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对发行人或被并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四)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五)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否聘请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
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应当由承销机构履行一般由受托管理人承担的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事项。
募集说明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与受托管理人制定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集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七)并购交易终止;(八)发生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未聘请受托管理人的,应当由承销机构或发行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受托管理人或发行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付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在本金到期日的30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余额的20%。
第三十条在募集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并购重组终止或发生认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提前偿还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对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本息进行偿还。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可以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并购重组私募债券风险。
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三)商业保险。
第七章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或者其所作承诺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约谈、要求改正、暂不受理业务申请、暂停或终止债券转让服务等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承销机构违反本办法、报价系统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约谈、要求改正、报价系统范围内谴责、暂停或终止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