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打响上海制造品牌,不断强化高端产业功能,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加快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顺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加强资金统筹、项目统筹、管理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先导产业,力争实现创新突破;聚焦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生命健康、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着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集群;聚焦传统优势制造业改造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支持方向)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增强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赋能产业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打造高端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生态体系。
【工商办法】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
【工商办法】上海市杨浦区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推进品牌战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xxxx-2020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xxxx-2020年)》关于品牌建设的工作精神,紧紧围绕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骨干产业,实现品牌杨浦、创新杨浦的战略目标,根据《〈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xxxx-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杨浦区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的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励办法的实施。
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申请范围和项目第三条申请奖励的组织(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税收管辖地在本区的各类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品牌荣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上海市著名商标)和政府质量奖(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及个人,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和标准第五条鼓励组织(个人)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认定的组织(个人)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给予奖励:(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奖励30万元,个人给予奖励3万元;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个人给予奖励2万元。
(三)对获得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组织,给予奖励15万元。
第六条对多项和多次获得品牌荣誉的组织,按照以下规定奖励:(一)对同一组织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市级、国家级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沪经信生[2011]744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生[2011]744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经流(2007)490号〕,现就开展2011年本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2011年11月2日-11月15日。
四、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点击“申报预审”,注册后进行项目申报,规范填写《2011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
五、申报材料(1)《2011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3)2009、201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5)其他证明材料。
六、纸质材料报送以上申报材料以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生产性服务业处(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32室;邮编:200003;联系人:陈琦芳;联系电话:23112658)。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申报“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有关资助项目(专项)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申报“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有关资助项目(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申报“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有关资助项目(专项)的通知各区县商务(经信)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精湛特色技艺以及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核心竞争力,依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资助项目(专项)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目的和要求实施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专项,旨在支持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中华老字号”企业要以创新为动力、传承为特色、市场为导向,注重做专、做精、做强,努力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知名品牌。
二、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1、申报对象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资助项目(专项)的申报对象,是由原上海市经委推荐、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
2、申报条件①发掘和传承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技能、加工工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项目;②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流程、设备和完善相关服务设施的项目;③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以及技术标准,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拓展市场、创新发展的项目。
3、申报要求申报内容及相关证实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按规定程序申报,严禁弄虚作假。
4、资助标准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方法和程序1、本通知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公布;2、申报单位在网上下载并按“一项一表”方式如实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专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发展品牌经济工作意见》
《企业发展品牌经济工作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和发展一批有市场潜力、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高影响力的品牌产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依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流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人民政府设立区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该资金作为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区培育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培育品牌工作推进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主要负责培育品牌的推进、协调工作和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监督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支持方式)区人民政府为促进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采用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相结合的方式,并围绕品牌经济的发展积极做好相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支持标准)(一)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的,如“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由区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奖励。
(二)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称号“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积极鼓励引进国家级品牌企业注册并投资到本区,在正常投产一年,经评审认定后,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为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不断加大中小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推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建设推荐办公室认定的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的企业,由区政府连同获得国家级、市级称号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条(奖励原则)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别品牌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同级别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奖励重在政策引导,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经信生[2010]5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06
【实施日期】2010.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生[2010]5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经流(2007)4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开展2010年本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其重点是:
1.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
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2.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
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
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具体的重点支持目录详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报企业须具备《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1.。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品牌经济发展)
政策名称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品牌经济发展)一、政策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2014年总结和2015年要点》(沪品牌联办〔2015〕1号)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2015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一) 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支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办的上海时装周、中华老字号博览会、中国品牌经济(上海)论坛等相关项目。
(二) 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在品牌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国内外市场开拓、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加强商标保护的同时,积极制定实施品牌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
(三) 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以下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予以支持:1. 品牌上海整体宣传推广:围绕提升品牌上海整体形象,策划具有吸引力的宣传推广方案,并通过各相关媒体资源实施推广。
2. 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评价指南》要求,支持上海品牌企业开展体系宣贯等相关工作。
3. 上海名牌推进服务:总结上海名牌推荐工作的经验和成效,研究名牌发展的规律,并以品牌、信用、质量为核心,开展相应的标准研制,推广上海名牌的品牌形象、技术优势和发展历史。
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操作流程图
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操作流程图
指南发布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市产业和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统一编制
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
重点,并在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发布。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线上填写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并向设
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报项目分类进行初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统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公示
及
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会审,确定年度专项
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在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审议通过后,根据被批准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
提出用款申请。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
项目管理
及
项目验收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按照申请内容实施项目,遵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项目验收;
项目后评估
专项资金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效益的后评估。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
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第七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一)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推动重点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支持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维权、现代服务业商标的培育和发展、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攻关与改进、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二)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开展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价值测评体系。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2019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2019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2019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的工作要求,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方案》,促进品牌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区域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促进静安区“四大”品牌建设,推进区域商圈商业生态建设,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上海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建设,根据《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6〕14号)、《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商规〔2019〕2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2019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一)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建设能力。
结合本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在品牌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支持企业品牌的培育与建设,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支持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
重点推进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营销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改造传统工艺流程及经营场所,加大对老字号的宣传;支持有条件的老字号品牌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大师工作室”等;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强人才培育,鼓励老字号制定传承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等培养计划;支持老字号企业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对非遗传承人和非遗技艺的保护力度;支持老字号品牌进行文化挖掘、跨界合作,实施资产盘活与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
特别说明
现代 物流信息服务 , 并努力实现物流技术标准化建设 , 提高物
流服务水平 。上海 电子商务物流已有 良好发展 , 随着上海现代 物流业 的不断发展 , 电子商务势必取得长足的发展和应用。
44 加 快 物 流标 准研 制 . 育物 流 专 业人 才 . 培
根据《 上海市现代物流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 支持科研院 , 校、 协会 和企业参与物流 国家标 准的制定 , 发布地方标准 。 支持
澳, 北连俄 欧, 东通海外 , 西达中亚 ” 目标。 的
4 构 筑物 流信 息 平 台 . 极 发 展 电子 商 务 物流 . 3 积
发展 上海现代物流业 ,通过广泛收集 国内外物流信 息动 态, 研究客户群体对物流企业不 同层次 的需求 , 调整服务方式 与手段 ; 以电子商务 网络为依托 , 建立与物流、 商流相配套 的电 子商务 网络 , 实现即时供应 , 网上交 易 , 拓展物 流服务 范围 ; 同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与港 口、 航空、 陆地 口岸 相关联 的水路 、 航 空、 公路和铁路等综合运输 网络体系 , 极大地提高上海 口岸 现代物流的集 疏运能力 。 发展港 口物流枢纽。“ 十五” 期间 , 上海将 以深水港建设为 重点 , 同步推进外高桥港 区建设 。依托上海国际航运 中心和集 装箱深水枢纽港建设 , 以集装箱运输为核心 , 建成国内最大 、 亚 太地区重要 的全球现代物流服务基地 , 为世界经济供应链 中 成 最具 活力和竞争力 的物流节点之一 , 充分发挥港 口在上海现代 物流业 中的核 心作用 , 为沿海 、 沿江经济带 、 华东 地区 、 西部大
浦东新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浦东
浦东新区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浦东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质量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宗旨)为全面实施“以质取胜、品牌发展、标准引领”三大战略,更好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建设两大国家战略,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浦东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结合“十三五”时期浦东新区质量发展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浦东新区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单位。
第三条(上海名牌)对新获得“上海名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通过“上海名牌”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品牌示范区)对于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用于宣传、培训及与示范区创建相关的其他工作;创建成功后,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中国质量奖)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六条(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对于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对于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对于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七条(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对于获得浦东新区政府质量奖组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上海品质)对于通过“上海品质”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实验室认可)对检验检测机构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条(国家质检中心)对检验检测机构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一条(计量测试平台)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使用范围)(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
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
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第五条(支持标准)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7]1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02【实施日期】2017.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本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日关于推进本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消费品工业是本市重要的民生支柱产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居民消费需求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加快消费品工业升级发展、改善供给水平。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推进本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将提升消费品工业发展能级与落实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坚持市场主体地位和供需两侧发力,明确中高端定位,发挥国际化优势,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策并举,企业、中介组织、政府部门多方协同,着力将上海打造成为消费品工业全球要素配置中心和国际知名时尚之都、设计之都、品牌之都。
二、主要任务(一)增品种,丰富消费品供给内容1.发展中高端消费品。
顺应消费需求变化,引导消费品工业向个性化、时尚化、绿色化、智能化、品质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重点支持精细日用化学品、绿色食品、品牌服装鞋帽、高级订制时装、时尚黄金珠宝、海派特色旅游纪念品、智能家居、智慧照明、运动健康产品、老年及婴童用品、先进消费电子产品、医疗器械、医药等中高端消费品企业在沪发展。
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的工作要求,促进品牌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区域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推进区域商圈商业生态建设,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上海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实施意见》、《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6〕14号)、《静安区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8〕8号)、《静安区南京西路后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静府办发〔2018〕1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促进品牌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制订,专项资金作为支持本区品牌发展与建设、改善品牌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品牌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后街经济有序发展的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分别纳入静安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和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管理部门)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会同静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市及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区品牌发展与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城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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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
质量技监局初审,经市质量技监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
办公室。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
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
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分局初审,经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
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
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
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
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
色和改造传统工艺流程,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品牌监测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无偿资助申报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公布无偿资助项目
范围及申请方式。
(二)无偿资助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公布的要求填写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按项目
类别由区(县)职能主管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
级职能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查。
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专项
资金的审批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
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名牌”、
“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奖励原则)
采用奖励方式的,按照本市鼓励的产业发展重点,结合企
业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实行分层分档奖励。
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级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
同一国家级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
第五条(支持标准)
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
%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
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
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
附件1: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
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
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
价和价值评估体系。支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工作,加强适应企
业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品牌培训。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
联合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以及企业参加由市
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和相关的宣传活动。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
第十一条(拨款程序)
资助及奖励项目审定后,由评审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
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组成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和监督稽查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工商
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
等)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
称号(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的企业,由企业所在
区(县)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
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
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
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初审、经市经委
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二)经评审办公室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对企业
进行奖励,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三)评审办公室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品牌
建设、产业发展、国内外贸易、财务、法律等有关专家,按
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
(四)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无偿资助项目
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并确定
资助金额,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奖励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
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各
区(县)政府应相应设立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与市
政府专项资金配套使用。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
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
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
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