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附录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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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专业资料《 企 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评 估 指 南( 试 行 )》环 办 [ 2 0 1 4 ] 3 4 号 含评估报告编制大纲来源: | 作者: | 日期:2015-03-04 11:05:52 | 浏览 2733 次企 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评 估 指 南(试 行)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 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 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 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 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 B 突发环境事 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 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 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 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word 完美格式专业资料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 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 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 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 码头。

2 规范性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环境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 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 101 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word 完美格式专业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 〔2010〕113 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 〔2013〕20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 年 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 年完整版);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 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 号)。

企业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3—《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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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含评估报告编制大纲来源:| 作者:| 日期:2015-03-04 11:05:52 | 浏览2733 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 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 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 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 号)。

最新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最新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对象为涉及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包括生产原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等)附表1和附表2中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4)尾矿库;5)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2009]116号)《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591)《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523-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试行)》(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DOCX 39页)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DOCX 39页)

目录1 前言 (1)2 总则 (1)2.1 编制原则 (1)2.2 编制依据 (1)2.2.1 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1)2.2.3 相关技术文件 (3)3 企业基本信息与环境风险识别 (3)3.1 企业基本信息 (3)3.1.1企业简介 (4)3.1.2地理位置及气候情况 (4)3.1.3地形、地貌与地质 (5)3.1.4环境质量现状 (5)3.2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情况 (6)3.3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情况 (6)3.3.1主要物质理化性质 (7)3.3.2废气 (8)3.3.3废水 (8)I我的页脚3.3.4固体废弃物 (8)3.4生产工艺 (9)3.5安全生产管理 (11)3.6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情况 (12)3.6.1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12)3.7现有应急物资与装备、救援队伍情况 (12)4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分析 (17)4.1国内外同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17)4.2所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情景 (18)4.3每种情景源强分析 (21)4.3.1源强物质类别............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2源强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扩散途径、涉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应急资源情况分析 (21)4.5每种情景可能产生的直接次生、衍生后果分析 (22)5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差距分析 (23)5.1历史经验教训总结 (23)5.2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项目内容 (23)II我的页脚6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24)7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24)7.1环境事件风险源评估 (24)7.2环境事件风险级别确定 (26)7.1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26)7.1.2 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值(M) (26)7.1.3 环境风险受体类型(E) (30)7.1.4 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33)8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法[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2.2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523-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310-2010);《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试行)》(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2.3其他参考资料《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2013年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值(M)
环境风险受体类型(E)
环境风险评估程序
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差距分析 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差距分析
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
环境应急资源
历史经验教训总结
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项目内容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针对需要整改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项目,
分别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
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应明确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环
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q1 q2 q3 Q Qபைடு நூலகம் Q2 Q3
Q<1,企业直接评定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 Q1:1≤Q<10; Q2:10≤Q<100; Q3:Q≥100
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值(M)
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
风险受体为E1
风险受体为E2
风险受体为E3
境风险防控措施、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等内
容,逐项制定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
急管理的目标、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划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
计算所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逐项计算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值(M),确
定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判断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文件 的卫生或大气防护距离,确定环境风险受体类型(E) 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按要求表征级别。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件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件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一、引言突发环境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等,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企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本指南旨在向企业提供一套系统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导,帮助企业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降低损失。

二、风险评估步骤1. 确定评估目标:明确评估的目的和范围,以确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

2. 收集数据:收集与企业所处地区及行业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历史灾害数据、地质地理数据、气象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等。

3. 识别潜在风险:分析已收集的数据,识别出潜在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地震、洪水、火灾等,并评估其可能性和影响范围。

4. 评估风险程度:根据潜在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对各项风险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确定风险的严重程度。

5. 制定应急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培训计划等,并确保其与企业现有管理体系相衔接。

6. 实施应急措施: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 定期复审:定期对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进行复审,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以应对环境变化和新的风险。

三、评估指标和工具1. 可能性指标:包括历史发生频率、地质地理条件、气象条件等,可以采用统计数据、专家评估或数学模型等进行评估。

2. 影响程度指标:包括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设施损害等,可以采用定量评估或定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3. 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的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一般可以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4. 评估工具:可以采用多种评估工具,如风险矩阵分析、层次分析法、事件树分析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工具进行评估。

四、应急措施制定1. 组织架构: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责,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组织架构。

2.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响应程序、预警机制、资源调配、沟通联络等内容。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精编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精编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精编Lele was written in 2021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法[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523-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310-2010);《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试行)》(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其他参考资料《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2013年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附录简化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附录简化

A.2 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采用评分法对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控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指标进行评估汇总,确定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评估指标及分值分别见表1 与表2。

表1 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表2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A.2.1 生产工艺列表说明企业生产工艺及其特征:生产工艺名称,反应条件(包括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是否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或国家规定有淘汰期限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等。

按照表3 评估企业生产工艺情况。

具有多套工艺单元的企业,对每套生产工艺分别评分并求和。

企业生产工艺最高分值为20 分,超过20 分则按最高分计。

表3 中的化工工艺名录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状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注1:高温指工艺温度≥300℃,高压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10.0MPa,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20576 至GB2060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所确定的化学物质;注2: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中有淘汰期限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A.2.2 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表4 评估企业现有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表 4 企业安全生产控制A.2.3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从生产装置、储运系统、公用工程系统、辅助生产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列表说明每个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风险单元及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情况。

对照表5,列出每个风险单元所采取的水、大气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截流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清净下水系统防控措施、雨排水系统防控措施、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防控措施;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和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措施;环评及批复的其他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按照表5 评估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情况。

若企业具有一套收集措施,兼具或部分兼具收集泄漏物、受污染的清净下水、雨水、消防水功能,应按表5对照相应功能要求分别评分。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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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
采用评分法对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控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指标进行评估汇总,确定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评估指标及分值分别见表1与表2。

表 1 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
表 2 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A.2.1 生产工艺
列表说明企业生产工艺及其特征:生产工艺名称,反应条件(包括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是否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或国家规定有淘汰期限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等。

按照表3评估企业生产工艺情况。

具有多套工艺单元的企业,对每套生产工艺分别评分并求和。

企业生产工艺最高分值为20分,超过20分则按最高分计。

表3中的化工工艺名录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状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注1:高温指工艺温度≥300℃,高压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10.0MPa,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20576至GB2060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所确定的化学物质;注2: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中有淘汰期限的淘
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A.2.2 安全生产管理
按照表4评估企业现有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表 4 企业安全生产控制
A.2.3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
从生产装置、储运系统、公用工程系统、辅助生产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列表说明每个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风险单元及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情况。

对照表5,列出每个风险单元所采取的水、大气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截流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清净下水系统防控措施、雨排水系统防控措施、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防控措施;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和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措施;环评及批复的其他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按照表5评估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情况。

若企业具有一套收集措施,兼具或部分兼具收集泄漏物、受污染的清净下水、雨水、消防水功能,应按表5对照相应功能要求分别评分。

表 5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
列表说明企业雨排水、清净下水、经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名称、受纳水体汇入河流及所属水系,受纳水体的年平均流速流量和最大流速流量等。

按照表6评估各类水的排放去向。

表 6 企业雨排水、清净下水、生产废水排放去向
列出企业周边所有环境风险受体情况:以企业厂区边界计,周边 5 公里围大气环境风险受体(包括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重要基础设施、企业等主要功能区域的人群、保
护单位、植被等)和土壤环境风险受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居住商用地)情况,并列表说明下列容:名称、规模(人口数、级别或面积)、中心经度、中心纬度、距企业距离(米)、相对企业方位、服务围(取水口填写)、联系人和联系。

企业雨水排口(含泄洪渠)、清净下水排口、废水总排口下游 10 公里围水环境风险受体(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厂取水口、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特殊生态系统、水产养殖区、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等)情况,以及按最大流速计,水体 24 小时流经围涉及国界、省界、市界等情况,并列表说明下列容:名称、规模(级别或面积)、中心经度、中心纬度、据企业距离(米)、相对企业方位、服务围(取水口填写)、联系人和联系。

根据环境风险受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由高到低将企业周边的环境风险受体分为类型 1、类型 2 和类型 3,分别以 E1、E2 和 E3
表示,见表 7。

如果企业周边存在多种类型环境风险受体,则按照重要性和敏感度高的类型计。

表 7 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情况划分

A.4 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的3种类型,按照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矩阵,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

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属于类型1时,按表8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表 8 类型 1(E1)——企业环境风险分级表
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属于类型
2 时,按表 9 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表 9 类型 2(E2)——企业环境风险分级表
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属于类型 3 时,按表 10 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表 10 类型 3(E3)——企业环境风险分级表
A.5 级别表征
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可表示为“级别(Q 值代码+工艺过程与环境 风险控制水平代码+环境风险受体类型代码)”,例如:Q 值围为1≤Q<10,环境风险受体为类型1,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为
M3 类 的 企 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环 境 风 险 等 级 可 表 示 为 “ 重 大
(Q1M3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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