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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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农村公路管理站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站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站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畅通、安全、舒适,制定本考核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公路管理站的养护管理工作。

3. 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进行,确保养护管理质量。

二、考核内容1. 养护计划:考核管理站是否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2. 养护质量:检查路面平整度、路肩整洁、边沟畅通等养护质量指标。

3. 安全管理:评估管理站在公路安全设施维护、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方面的表现。

4. 资金使用:审查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合规性。

5. 环境保护:考核养护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养护工作符合环保要求。

6. 公众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公众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满意程度。

三、考核方式1. 自查自评:管理站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形成自评报告。

2. 定期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对管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3. 第三方评估: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第三方评估。

四、考核标准1. 养护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占总分的20%。

2. 养护质量各项指标,占总分的30%。

3. 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占总分的20%。

4. 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率,占总分的15%。

5. 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占总分的10%。

6. 公众满意度,占总分的5%。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1. 考核结果作为管理站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2. 对于考核优秀的管理站,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考核不达标的管理站,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核。

六、附则1. 本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3. 本办法每五年修订一次,以适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发展需要。

七、考核结果的公示1. 考核结果应在管理站公告栏及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公示内容包括考核得分、排名、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八、考核结果的申诉1. 管理站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交通的日益繁忙,农村公路养护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提高农村交通效率,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农村交通安全性农村公路经常承担着连接农村各个地区的重要职责,属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农村公路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养护管理,将会给行车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及时维修和养护可以保障道路的平整度、防止路面坑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农村交通的安全性。

2. 改善农村交通效率农村公路的畅通程度 directly 影响着农村交通效率。

如果农村公路存在坑洼、崩塌等问题,将会导致车辆行驶速度减缓,增加行车时间,影响农村交通的通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及时解决农村公路的问题,提高交通效率。

3. 保护农村公路资产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要投资项目。

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确保公路资产的保值和延长其使用寿命,节约资金和资源。

定期的养护工作可以延缓路面的破损程度,降低维修费用,为公路资产保值提供可靠保障。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一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包括明确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和机制、制定合理的养护计划、建立健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

这些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养护工作更加有序化、高效化,确保农村公路的及时维修和养护。

2.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培训是提高养护人员技能和知识水平的重要手段。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和专业水平,熟悉各类养护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养护技术,了解养护管理的最新要求和标准。

这样可以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农村公路管护制度

农村公路管护制度

农村公路管护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管护工作,提高公路使用效率,保障农村交通畅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二、职责与范围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路面保洁、路肩维护、桥涵检查、安全设施维护等。

3.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护工作,组织村民参与农村公路管护活动。

三、管护标准与要求1.农村公路路面应保持平整、洁净,无明显坑洼和破损。

路肩应保持平整、顺直,无杂草、垃圾等杂物。

2.桥涵应定期检查,确保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完好无损,标识标牌清晰、完好。

3.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标识标牌应清晰、完好,交通信号灯应正常工作。

4.绿化工作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

四、管护措施与制度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护队伍,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2.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巡查记录。

3.严格落实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标准,确保管护效果符合要求。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5.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管护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管护人员进行批评或处罚。

五、监督与考核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和反馈工作。

3.村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村民对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4.对于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和处罚。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乡村公路养护措施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措施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措施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乡村公路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4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依法验收合格,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县市为主、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确保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筹集和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分为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

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乡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

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乡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七条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本地区的乡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二)负责编制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办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XX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过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其中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指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公路是指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沟、绿化和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实行专业(购买服务)和个人承包、群养自养等多种养护方式,完善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通畅的管养体制,极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审批年度养护计划,安排养护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落实财政预算养护资金,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及年度考核奖惩等制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交通、财政、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科技农牧、应急、审计和各镇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县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定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领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年度养护计划分配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四)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五)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督查、考评和监督各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六)核实水毁及其他灾害情况,及时上报灾情,组织安排受灾公路的抢险和修复恢复工作;(七)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及超限治理工作;(八)协调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划定农村公路养护料场,及用地、用水手续等;(九)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上报统计报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益,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农村居民出行权益,并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管理秩序,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具体包括农村公路的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强与农民群众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政府、协会、群众、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依法、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注重整体规划、分类施策、科学调度,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相关部门、农民群众代表和有关企业代表组成的,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有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高效率的措施,严禁破坏农民的私人利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农村公路巡查养护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巡查应严格按照巡查路线和巡查频次进行,巡查内容应包括路面、桥梁、涵洞、标志、道路设施等方面。

第九条农村公路巡查工作应加强与农民的联系,了解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十条农村公路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应加强防洪、防震、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紧急预案,确保农村公路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巡查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农村公路维修养护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定维修养护责任区域,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及时性和到位性。

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5篇)

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5篇)

乡村公路养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制度》、《湖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域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按国家技术标准建成油路或水泥路的乡道、村道和未列入国家统一养护的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养和恢复行为。

养护范围包括路基、路肩、路面、涵洞、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

乡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大部分。

日常养护是指路基、路肩、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排水、除杂、绿化管护等经常性的保养工作;养护工程是指路面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对洪水、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

第四条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指路牌、安全设施、养护设施和绿化林木等。

第五条乡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支持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乡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市管、乡道镇(含区、处、场,下同)管、村道村(含分场,下同)管”的管养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中县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中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公路中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方案范本(3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方案范本(3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方案范本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通畅,积极配合我市“打造田园城市,构建幸福”的发展战略开展,助力我镇新型城镇化和风情小镇建设,努力创造安全、舒适、亮丽、畅通的出行环境,确保我镇___年度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管养目标健全我镇农村公路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按照“畅、安、洁、绿、美”的要求,各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达到:路基方面:要求路肩坚实、整洁、平整;边坡稳定、平顺、坚实;排水设施通畅;涵洞洞身、涵底及进出口完好,无於塞。

绿化方面:路肩植草,路树整齐,绿化美观,枯树及时清理不给交通安全造成隐患,花灌木修剪整齐。

公路宜林路段每侧各栽植不少于一行的路树,株距___米;其他路段栽植观赏灌木、花、草合理覆盖可绿化路段,每侧___米范围内须有一段___米长的综合绿化带(以灌木、花、草为主)。

在选择绿化树种方面,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打造“一路一景”,绿化成活率达___%。

路面方面:要求全线保持清洁、无坑洞,接缝无破损、高低适宜;路面平整、行走不颠跳。

桥涵方面:要求桥头连接顺适,桥面平整;栏杆完好,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涂面平整、支座完好,墩台等实体无损坏、变形等病害。

安保设施方面:要求公路沿线各类交通标志完整、牢固、醒目。

三、___机构镇___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四、具体做法(一)各村要将农村公路管养任务列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制订公路管养方案,成立专门机构。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爱路、护路和交通安全的意识,积极开展“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争取以点带面,全面开展。

(二)各村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明确管养责任,积极发动群众投工投劳,认真做好各村责任区的公路管养工作,确保___年度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顺利完成。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是指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优化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提高其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组织架构
1.建立具备专业技能和组织能力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2.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考核机制;
3.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反馈机制。

二、养护内容
1.进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路面、桥梁、洞口以及边坡等潜在隐患;
2.及时修补路面破损、沉降和渗漏;
3.及时清理路面污物,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
4.定期检查桥梁、洞口、边坡等结构安全性;
5.严格执行路面维修标准;
6.定期清理公路路面灰尘、污水和积水等;
7.定期检查道路牌识别系统,维护公路信息系统;
8.定期检查标志标牌及路灯设施;
9.及时处理公路事故报告;
10.及时检修公路上的设施,如路灯、护栏等。

三、养护管理
1.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专业实施机构;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
3.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确保其运行安全稳定;
4.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全面性;
5.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机制;
6.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培训;
7.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8.定期开展维护工作,妥善处理公路损坏现象;
9.建立公路养护管理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性养护,注重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筹集,可通过财政预算、社会筹资等渠道筹措。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冠名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养护质量检查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并建立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条养护质量检查结果应作为养护资金分配、养护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十二条各类养护工程应根据路况和养护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章养护作业单位选择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优先选择具有养护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单位。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七章养护作业规范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养护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接受监督与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对养护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对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维修、改建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主动管理、全面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定;(二)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改建和维修工作;(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管理体系,落实路况巡查、信访受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四)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第七条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当有计划、有序、及时,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巡查,检查农村公路的路面、路基、桥梁、涵洞、路肩等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清扫,确保道路表面清洁,避免路面积水、泥泞等情况,确保车辆通行安全畅通;(三)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绿化,使道路两侧植被茂盛,美化环境,防止路肩塌方等情况发生;(四)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路面凹凸不平、龟裂、掉块等问题,避免路面损坏加剧、影响交通安全;(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规范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确保交通规则的统一和安全。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指国家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维修、改造等方面的资金。

二、资金来源及预算1.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国家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2)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3)其他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2.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1.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村公路养护、维修、改造工程;(2)农村公路绿化、美化、亮化工程;(3)农村公路养护设备购置及维护;(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人员培训;(5)其他与农村公路养护相关的事项。

2.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农村公路养护规划,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管理及审批1.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2.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3. 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审批流程如下:(1)项目申报。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求,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项目;(2)项目评审。

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3)项目审批。

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批;(4)项目实施。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审批结果,组织项目实施。

五、监督检查1.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3. 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引言:农村公路作为连接农村与城市、农村与农村之间的重要交通通道,对农村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受限于投资、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限制,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一直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并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一、养护责任和主体为确保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各级政府应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和主体。

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要由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农村公路使用单位和农民群众共同承担。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合理安排养护工作,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养护工作。

他们应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修缮,并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

农村公路使用单位应负责对道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如清理杂物、保持道路干燥、消除路面结构缺陷等,并配合养护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报告道路损坏情况。

农民群众作为最直接受益者,应加强自我管理,妥善使用农村公路,杜绝乱倒垃圾、非法占道等行为。

农民应积极配合养护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养护工作,及时反馈道路问题。

二、养护预算和资金保障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养护预算和资金保障尤为重要。

各级政府应加大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投入,确保养护工作的持续进行。

养护预算应根据农村公路的规模和需要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地区的农村公路得到公平对待。

资金保障方面,应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拨款、道路建设基金、农民交通费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并确保资金的透明使用。

三、养护技术和方法养护技术和方法是农村公路养护的关键。

为确保农村公路的长期使用和安全性,应采取科学有效的养护技术和方法。

首先,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标准和规范,明确养护的目标和要求,确保养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

其次,应加强道路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定期对道路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道路的损坏,确保道路的整洁和安全。

另外,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养护技能和职业素质,确保养护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体制职能第四条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能。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

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

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以及___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乡镇具体职责如下: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5篇)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5篇)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____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____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

其中,村道是指经____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____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____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____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____实施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第三章养护管理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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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旗政治、经济意义,连接相邻县域和旗内主要苏木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和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苏木镇、嘎查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县道以上公路的苏木镇与苏木镇之间及苏木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苏木镇所在地连接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涵洞、过水路面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含道班房建设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土、采砂等,均由所辖苏木镇统筹解决,确保养护工作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旗人民政府是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全旗县道、通乡油路养护管理;苏木镇人民政府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旗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编制
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
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指导苏木镇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及
其设施的保护,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镇人民政府动
员群众投工投劳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八条苏木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助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动民工建勤,压滤机滤布厂家组织群
众投工投劳;积极筹措养护资金,落实地方配套投入,专项用于本行
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九条农村公
路养护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争取国家、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地方道路养路费;
(三)旗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财政专项资金;
(四)苏木镇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的
资金以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动员群众集资或投工投劳投入;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
附送: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
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质量,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
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
自治区公路条例》、《奈曼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旗交通部门负责县道和通乡油路的养护管理,负责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会同旗政府督查室实施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考评工作。

第三条苏木镇政府及六号农场管委会(以下简称苏木镇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组织实施,负责日常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第四条旗公安、规划、建设、水务、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配合旗交通部门和苏木镇政府,做好全旗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县道和通乡油路养护管理第五条旗交通部门所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县道和通乡油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道和通乡油路养护管理标准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1X)、《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1X)和上级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章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和管理第七条苏木镇政府应当成立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有条件的苏木镇政府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1 2名养护管理专职人员。

第八条苏木镇政府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养护管理模式。

(一)统一养护模式:
由苏木镇政府组织养护队伍或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专业队伍进行统一养护;
(二)集中整修与专业队伍日常养护相结合模式:
苏木镇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动员和组织农牧民群众投工投劳,每年对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进行两次以上集中整修,同时组织专业养护队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三)结合实际确定其他养护模式。

第九条通乡通村砂石路日常路政管理涉及路政案件,由旗交通部门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条通乡通村砂石路路产、路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公路边坡坡脚外侧不少于5米区域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

公路边坡坡脚外侧不少于10米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一条凡占用、挖掘等可能破坏通乡通村砂石路及建筑控制区的,乡道由苏木镇政府同意,报旗交通部门备案;村道须事先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由苏木镇政府审定后报旗交通部门备案。

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通乡通村砂石路及附属设施的,应按公路技术标准自行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十二条禁止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通乡通村砂石路雨天要实行限制性通行。

第十三条通乡通村砂石路绿化要纳入苏木镇生态建设总体规划。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当年要完成路林整地,次年要完成两侧路防林工程。

道路两侧树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四条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公路两侧防护有效;绿化协调美观,努力营造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一)路基养护标准。

路肩整洁呈线,无反拱,路肩杂草高度不超过15厘米;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刷、缺口。

(二)路面养护标准。

保持路面平整,拱度适中,排水畅通;路面无坑槽,无翻浆,无搓板,基本无积水。

路面回砂、匀砂坚持经常,做到四勤,即勤修、勤补、勤加砂、勤回砂,保持路面磨耗层砂砾厚度不低于2厘米,路面砂砾厚度不低于1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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