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研究生法学通论考点大汇总(下载在手,考试无忧!)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张忠军法社会学考博分数线-出题老师-考博重点
中共中央党校张忠军法社会学考博分数线-出题老师-考博重点一、专业的设置张忠军老师的法社会学方向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为张老师长期从事此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对于这方面造诣深厚,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个专业的人才正是是社会所需要的,有很好的就业前景。
这一个方向属于法学理论专业的一个下设方向,导师是张老师,张老师同时也是法经济学方向的导师。
二、考试的科目法学理论:①100英语(102日语103俄语)②210法理学③310西方法律思想史。
复试加试科目:法政治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
三、参考书目法学理论:1、《法理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孙国华、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中国法制史》,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曾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曾宪义、郑定著,天津教育出版社。
《宪法》,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许崇德、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张正钊、李元起,人大出版社。
6、《刑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7、《民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商法总论》,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赵中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
10、《刑事诉讼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复试加试参考书目同初试。
四、党校考博英语党校的考博英语满分100分,题型有20题20分的词汇,10分的完形填空,5篇40分的阅读理解,15分的英译汉翻译,15分的作文。
党校考博英语的整体难度介于六级和老托福之间,对词汇量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注重对形近字、意近词和固定搭配以及语法的考察。
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政法是法学和政治学的结合,主要研究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政府的行政法规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法律制度。
考研政法是一个重要的学科,涉及到多个学科知识点,需要学生严谨的思维和扎实的理论基础。
在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中,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就对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逻辑结构以及法律的适用等内容。
在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中,需要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方法和思想,熟悉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解释方式,以及法律与道义、现实、国家等的关系。
1. 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国家规定的公共权力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多种形式,涉及到国家、公民、法人等多个主体。
2. 法律规则的适用法律规则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不能简单套用和机械应用。
要想准确的应用法律规则,需要理解法律规则的目的和精神,了解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
3. 法律和道义法律是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与道义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往往是道义的最低标准,但也要符合道义的基本要求,否则会引起社会矛盾和冲突。
4. 法律与现实法律是针对社会现实而设立的,需要与现实相结合。
环境和社会的变化会引起法律规则的调整和修改,法律适用要及时调整和动态变化。
5. 法律与国家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法律权威来自于国家的权力,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二、宪法学宪法学是政法学科的基础学科,研究国家的宪法规范和国家政治制度。
在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中,需要了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了解国家的宪法规定和调整国家的政治制度。
1. 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规范,是国家的法律根源和权力来源。
宪法是超越一切法律的基本法,没有宪法就没有其他法律的效力。
2.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组织结构、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构、国家的立法机构、国家的司法机构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
最新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
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本质:有代表性的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社会控制说、正义论。
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3、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考研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考研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考研政治是很多学生在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必须面对的科目之一。
政治理论的学习不仅要求对知识点有深刻的理解,还需要能够灵活运用。
以下是对考研政治知识点的总结归纳:政治理论基础1. 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唯物论、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等基本理论,重点理解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实践与认识的关系等。
2. 政治经济学:主要研究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机制和基本矛盾。
3. 科学社会主义:阐述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1. 毛泽东思想:强调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
2. 邓小平理论: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强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 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1. 新民主主义革命:包括五四运动、国共合作、抗日战争等重要历史事件。
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新中国成立后,进行土地改革、三大改造等,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
3.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1. 思想道德修养: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道德建设等内容。
2. 法律基础:涉及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形势与政策1. 国内外重大时事: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重大事件和发展趋势。
2. 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了解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在不同阶段制定的方针政策。
结束语考研政治的学习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同学们不断深化理解,加强记忆,并且学会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
希望以上的知识点总结归纳能够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准备考研政治,取得理想的成绩。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指研究法的性质、来源、内容、制定和运用等方面的学科。
2.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性法学和实践性法学两大类。
理论性法学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性质、规律和原则等问题,属于法学的基础理论。
实践性法学主要研究具体的法律制度、法规解释和应用等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属于法学的应用性理论。
二、法的概念和种类1.法的概念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力量,并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
法可以约束和规范公民的行为。
2.法的种类法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
三、法的形成和效力1.法的形成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审议和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后生效。
2.法的效力法律有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之分,相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对个人和单位具有拘束力,绝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对所有人都具有拘束力。
四、法律适用1.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适用应当依法实施,注重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不得随意变更。
2.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适用可以采取直接适用、类推适用、合理解释等方法。
五、法的解释和适用1.法的解释法的解释可以分为严格解释和广泛解释两种方法,严格解释是按照法律文字解释,广泛解释是按照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
2.法的适用法的适用应当注重法的平等和实际情况,依法对个案进行适用。
六、司法1.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机关进行依法裁判的过程。
2.司法的原则司法应当公正、合法、独立和公开,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2.法律责任的原则法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公正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八、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的实质合同是协议的具体表现,是自愿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的体现。
九、物权法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练习题及答案法理学
一、概念解释题1、哲学的基本问题: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意识和物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
2、生产力: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叫做生产力。
3、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
4:、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等的总和。
5、商品:是用来等价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的统一体。
6、货币:就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7、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并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
8、可变资本:资本家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一部分资本。
9、实践:实践是感性的、客观的物质活动,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认识活动的基础。
(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在阶级社会,基本形式是生产活动、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这三项。
)10、理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借助于思维对感性材料的加工而获得的关于对事物全面的、本质的、内部联系的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
11、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12、主要矛盾:在复杂事物中的各种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的矛盾。
13、自觉能动性:又叫主观能动性。
是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力。
14、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15、文化产业: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二、辨析题1.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
V2.对新事物要肯定一切,对旧事物要否定一切。
X3.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所以它们是两类独立存在的劳动。
X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两类独立存在的劳动,而是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过程的两重属性。
4.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它并不排斥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V 5.发展才是硬道理,这里所说的“发展”是指经济发展。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学通论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学通论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一)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个在形式上、外部结构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而法律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
(2)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括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
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现行法律。
(3)构成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不相同。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1、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2、法系的特点(国际性、承继性、相似性)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4、普通法系的概念、特点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法学理论(2015年、2016年)
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招生专业: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2015年考试科目: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一、简述题(6题,每题15分,共90分)1.简述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2.如何认识法治的局限性?3.简述司法解释的概念与功能。
4.简述卢梭的民主立法思想。
5.简述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6.简述德沃金“整体性法律”的主要观点。
二、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1.如何认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2.试述哈特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评析。
考试科目: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一、简述题(5题,每题20分,共100分)1.简述经济管理主体的主要类别。
2.简述被害人承诺。
3.简析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
4.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5.简析教唆犯的处罚。
二、试述题(2题,每题25分,共50分)1.试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举措。
2.试述企业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2016年科目: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一、简述题(6题,每题15分,共90分)1.简述义务的概念。
2、简述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
3、简述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区别。
4、简述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4、简述康德的法律的概念。
6、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的概念。
二、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1.试论法治与人权的关系。
2、试述新自然法学的特点。
科目:部门法学综合考试(含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及行政法学)试题:一、简述题(6题,每题15分,共90分)1.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2.简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3.简述税收保全措施。
4.简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5.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6.简述程序正当。
二、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1.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
2、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法学通论 考试重点
意思自治原则
现行法律上的根据
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
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 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再次,在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 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 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
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 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 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
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 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 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 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 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 为。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 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 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 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行政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难免出现对私权利的侵害。对此,行政法赋于了 相对人通过有关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 利。
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复习题
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复习题精品文档法学辨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只能是在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
然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并非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通常只有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一致的意志才需要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此外,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不是阶级内部某个人的意志或意志的简单相加。
这种根本意志和共同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和经济上根本利益的反映。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具有阶级性,但与以往剥削阶级的法律不同,它具有更广泛的人民性。
它体现了以万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当代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两大法系比较的第一点是法律渊源不同,第二点是法的分类不同,第三点是立法技术不同。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以权利、义务为主的内容。
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并不是一切天然存在的物都可以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的是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并不是指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
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利益也是法律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
首先,利益决定着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其次,法律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道德与法律具有一致性,它们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当代中国主张的法治和德治与古代儒法两家各自主张的德治与法治,在用语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上或形式上都有原则区别。
党校法学基础复习考试资料合集
名词解释、简答题合集(一)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3、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4、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6、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7、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8、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规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10、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1、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2、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13、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法系一、法系:资产阶级法学家根据各国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及其历史传统对法做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和相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法律称为同一法系。
1、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也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2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3、二者的区别(《法理学》第80页——81页)(1)、法律构成不同。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陆法系以制定的成文法为主,判例没有法律效力。
(2)、司法组织不同。
大陆法系司法体系比较明确,有司法部,最高法院,还有检察机关。
英美法系没有司法部,检察机关不进行公诉,基层法官是业余性质的。
(3)、陪审制度不同。
大陆法系陪审团同法官组成合议庭,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在合议庭之外。
(4)、在审判程序上,大陆法系采用问答式。
英美法系采用辩论式。
第二章刑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二)特征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
(三)根据刑法理论通说,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1、犯罪客体要件概念:是指为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要件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需要的诸事实特征。
(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行为。
党校研究生法学班第一学期作业题参考答案
党校研究生法学班第一学期作业题参考答案请全体学员于考试前将作业题交童老师,参考答案仅作参考使用。
作业题作为考试成绩,请认真对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业题第一讲《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1、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系统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回答了哪三个基本问题?深化对哪三大现象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围绕探索的回答三大基本问题展开: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什么是发展、怎样发展?深化和丰富了对三大规律的认识:社会主义建设的一般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特殊规律。
邓小平理论提出并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正确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重大问题。
3、我们为什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针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和弱化的政治图谋作出的必然选择。
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针对面对理论界、学术界的自由主义思潮和“全盘西化”作出的必然选择!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针对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的现状作出的必然选择。
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针对一些青年人“政治冷漠症”作出的必然选择。
5、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是反思苏东、朝鲜和印度现状作出的必然选择。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汇编
学习-----好资料更多精品文档法理学第二章1、法的含义和特征 P29 P38-41容易出论述题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可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四章1、法的规范作用 P59-62 考点:对作用的概念出选择题 (1) 指引作用。
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2) 评价作用。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
(3) 预测作用。
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4) 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5) 强制作用。
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 P66 易出论述题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第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第五章1、法与社会的关系 P70-72 法以社会为基础,法作用于社会2、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 P80-81 比较名词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
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考研政治是许多学生在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必须面对的科目之一。
它涵盖了多个领域的知识点,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
以下是对考研政治知识点的归纳: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是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
-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生产力发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
- 辩证唯物主义强调事物的矛盾性、联系性和发展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
- 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强调群众路线、独立自主、实事求是。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的历史进程,包括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和思想。
- 分析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重大转折点和历史经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强调个人品德修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 法律基础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政治经济学- 研究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相互作用,以及经济运行的规律。
- 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发展。
国际关系与外交政策- 分析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地位。
党的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 党的建设包括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等。
- 党风廉政建设强调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结束语考研政治的知识点广泛而深入,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能够结合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希望以上的归纳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和准备考研政治,取得理想的成绩。
考研法学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考研法学法律法规考点总结法学是研究法律的一门学科,它旨在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法律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
作为法学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法规是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在本文中,我将对考研法学法律法规的重要考点进行总结,并结合案例进行阐述,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与行政法考点1.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组织、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考生需要熟悉宪法的内容,了解宪法对政府权力、公民权利和法治原则等方面的要求。
1.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行为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要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和公开原则,以及行政法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规定。
二、刑法考点2.1 刑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理念:刑法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如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事实和法定刑原则,以及刑法对犯罪人的处罚规定。
2.2 犯罪与刑事责任:考生需要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判定和免除。
三、民法考点3.1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民法是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和物权保护原则,以及民法对民事行为和法人制度的规定。
3.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合同法是研究合同行为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要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四、经济法考点4.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要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自由竞争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依法管理原则,以及经济法对市场经济、企业组织和经济秩序等方面的规定。
4.2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公司法是研究公司组织和公司活动的法律学科。
考生需要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股东平等原则、公司独立性原则和公司利益原则,以及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管理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通论讲义、提纲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通论讲义、提纲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法学讲义、提纲法学通论法学基本理论[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一、法学的性质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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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法学通论复习题目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一)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个在形式上、外部结构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而法律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
(2)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括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
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现行法律。
(3)构成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不相同。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1、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2、法系的特点(国际性、承继性、相似性)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4、普通法系的概念、特点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特点:(1)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普通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普通法系的渊源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一般都反对法典化。
(3)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由普通法和平衡法之分。
(4)在法院建制方面,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均由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5)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5、两大法系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崇尚法律至上。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侧重于成文法,比较注重立法和法典编撰。
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提倡非法典化(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有公私法之分,普通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之分。
(3)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不能创立法律,普通法系法官可以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普通法系的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培训、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很多差异,进入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相互交流不断加强,差别逐渐缩小,呈现出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趋势。
但在总体上仍然有重大差别,短时期内不容易完全合一。
(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3、当代中国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简答、论述)(1)通过立法来构建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通过执法和司法来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3)通过普遍守法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4)通过法律监督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2)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法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合适的。
(3)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如果与法律相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了,但是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独特功能。
(六)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七)依法治国的目标1、形式目标(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法律基础(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法律职业2、实质目标(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八)立法的基本原则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2、权力与人权保障原则3、权力制约原则4、合宪性原则5、实事求是原则(九)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1、法的适用概念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制度和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
2、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3、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国家赔偿和司法责任二、宪法(一)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根本法具体表现在(1)在内容上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1/5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2/3以上多数通过。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3、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二)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分权原则3、法治原则4、保障人权原则(三)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3、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5、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四)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用表现在哪里?1、宪法确立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2、宪法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保障3、宪法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救济途径(五)宪法监督(论述题)1、宪法监督的概念宪法监督是指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2、宪法监督的内容(1)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3)对政党、团体、公司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1)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2)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3)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4、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合二为一。
(2)没有系统的宪法监督法(3)宪法监督缺乏规范化、法律化的运作程序(4)宪法监督不能起到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5、重新构建宪法监督制度应当考虑的问题(1)设立专门化、司法化的宪法监督机关(2)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3)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提供宪法上的救济。
(六)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三、刑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核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限的范围问题。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1)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规定4种特别例外情况: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3、刑法典实施后,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2)属人管辖属人管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国家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保护管辖是根据犯罪是否侵害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依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对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分子是外国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且没有直接侵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可以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2、刑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三)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
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无行为就无犯罪”,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时间与地点也是客观要件的内容。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者活动。
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不作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