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台续期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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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辽建[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建〔2008〕136号)各市建委、局: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

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八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二、实施部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企业: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1日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文件精神,制定《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郑企业)。

第三条进郑企业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郑企业办理登记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证书等资料均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尚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1,可在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直接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三)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各专业所需人员见附件2),并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本人签字字样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四)实行注册制度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应到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签名;(五)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合同。

住建部844个取消的文件

住建部844个取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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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文件名 对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复函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的复函 对秦皇岛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立法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杭州华联商厦工程留置权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有关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等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点修改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的复函 对光大国际交通工程总公司的复函 对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东阳市建设局的复函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的复函 对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的复函 对《关于请求解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函》的意见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 关于发展我国质量保证事业组建长安质量工程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给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答复 关于推荐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环保汽车项目的函 关于了解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批复情况的函 关于直管公房应否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答复 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注销房产证是否属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请示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细则》与《建设部机关、直属单位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2 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章程》的 3 通知 4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档案目标管理的通知 5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拟定的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7 建设部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8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14 关于城市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供水管道产权划分问题的答复 15 对《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6 关于就“有偿划拨国有非住宅用房给使用单位所有”问题请示的答复 17 关于深圳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征求意见函的答复 18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 关于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部门分工问题的复函 20 关于《关于在行政执法中依照<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非法转包工程进行查处职责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1 对吉林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2 关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23 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释义请示的复函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外省设计单位入川备案要求

外省设计单位入川备案要求

一、法定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10)第十二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二、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和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二)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三)人员、办公场所和技术设备等要求请参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号)。

三、申报材料(一)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四川省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申报、打印《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4份)(二)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用介绍信(收留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以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存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份,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独立法人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六)分支机构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七)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期社保部门出具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关系明细清单证明材料;已由原聘用单位购买社保并在原单位退休、调出的人员社保,应当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协议。

(九)入川企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续期备案的入川企业,应提供在川分支机构上年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签章的主要技术人员并附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375号)2007-10-16 下午 15:10:53 总点击数:60702粤建安函[2007]37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延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期换证范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下列任一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本通知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经省建设者厅审核同意后,不需重新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2.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4、所承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执行《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企业量化扣分值达到规定处理值的;5、企业在册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未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12号)的要求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注:已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本企业已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所必需的项目经理数量)。

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上述任一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本通知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省建设厅将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7]86号各市建委: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申请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认定办法》第十条(三)、(四)、(五)条件外,还应满足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4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一)A标准: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上述两项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费与建安工程费等;4、按上述标准进行承担代理业务的,在申请资格延续、升级和年度评价时,须提供工程项目的原始证件及中标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吉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吉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吉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吉建管[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吉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吉建管〔2011〕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关于恢复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入吉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省级监管的公告》(公告第1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凡注册地不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进入吉林省从事建筑活动需办理入吉备案。

现将有关程序通知如下:一、办理入吉备案工作程序1、企业凭入吉企业分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备案管理部门领取登录外埠企业入吉备案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2、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网址 http:///),在网上填报《外省建筑业企业入吉备案申请表》和相关信息。

3、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可将备案所需材料报送省施工办录入,也可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录入。

4、受理资料的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核验,并进行现场踏查。

经市州主管部门受理的资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件核验和现场踏勘后,通过网上报省施工队伍管理办公室。

5、经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外埠企业入吉备案公示”专栏发布,经过公示的外埠建筑业企业方可在我省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企业,并网上告知。

二、办理续期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建筑设计企业异地备案制度探讨

建筑设计企业异地备案制度探讨
nt i e g r a t i o np r o c e s s , i nt h i s p a p r, e we s md yo n t h e p r o b l e ms e x i s t ngi i nt he r e c o r ds st y e m, n dc a o mbi n i n g wi t h t h e r e l e v a n t p ol i c y , no i r d e r t of u r t h e r p r o mo t e he t f a i r n de a fe c t i v eo f c o ns t r u c t i o nd e s i n ma g r k e t .
我 国自 1 9 8 4 年 开始对建筑行业实行资质管理 ,通过 3 0
年的改革 、 发 展和调整 , 建筑行业 的规模和一体化程度逐步提
目前很多省市规定的备案所需资料名目繁多, 在备案过
程 中要提 交公 司资质 、 人 员信 息及业绩 、 社保 证明 、 诚信证 明 等方面资料 , 需要同时进 行网上申报和现场 申报 ; 部分地 区除
求 ;有些省市备案时要求提供企业及 参与设计人 员的各类证 书原件到 当地审核 , 更甚者要求参与人员本人到场签字 , 个别
要求企业法人参加 为期一周 的当地政 策法规培训等 。这 些规
设计信息化 I
l r a f o r m a t i o n D e s i g n I
定在企业办理 备案的过程中增加 了实 际操 作难 度 ,增加了企 业成本甚至不可能真正实施 。 3 ) 收 费名 目多

工程建设水准 , 另一方面可以带动本地设计技术发展 ; 片面认 为外地企业进驻抢 了本地设计企 业的饭碗 ,压制了本地 设计

202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

202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

尊敬的有关部门: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提升施工
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口碑。

但因各种原因,我公
司当前所持有的2024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特此
向贵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为了能够继续从事建筑施工项目,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权益,我
公司决定申请延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我公司已针对此次延期申请准备
了详细的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函:我公司将向有关部门递交一份正式的延期申请函,说明申
请延期的原因和必要性,并承诺在得到许可证后会继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
等基本信息,以便有关部门了解我公司的基本情况。

3.安全管理措施:我公司将提交一份完整的安全管理措施书,包括安
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化管理等,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安全生产记录:我公司将提供近期的安全生产记录,证明我公司在
过去的一年中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是我公司申请延期的相关材料,希望贵部门能够审慎审核,并尽
快办理延期手续,以保障我公司的正常施工活动。

我公司将继续加强安全
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感谢贵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XXX建筑施工企业
法定代表人:XXX。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川建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2023年上海市安全B证考试题库(单选题2)

2023年上海市安全B证考试题库(单选题2)

2023年上海市安全B证考试题库(仅供学习参考单选2)101单选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B)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5B10C15D20102单选题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C)。

A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B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C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D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3单选题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H起(B)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A半B一C两D≡104单选题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D)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项目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A半B一C两D≡105单选题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采用数字签章(签名)PDF格式文件为载体,盖有经认证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电子签章,并附有(D).A副本B电子副本C企业电子签章D二维码106单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所属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考核。

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监督检查要点》,(D)检查施工现场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并保留相关记录。

A随机B指定C不定期D定期107单选题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说法,正确的是(C)。

A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续期B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C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D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108单选题市、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对管理范围内的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B)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系统检查工作。

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

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

附件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制填表说明一、填表须知1、办理进台备案登记手续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填写本申请表;2、本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备案登记号:台登字第号”按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四类分别编号。

如:台设登字第001 号、台施登字第002 号。

(本栏由登记机关填写)二、需提交资料(一)勘察、设计企业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3、《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登记备案证明》;4、企业驻台组织机构的设立文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台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机构公证),企业法人对驻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6、在台州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7、《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二)施工企业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企业驻台组织机构的设立文件(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台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机构公证),企业法人对驻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质量安全员的任职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5、在台州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6、《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7、欠薪保障金付款凭证。

(三)中介服务企业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申请表》;2、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驻台组织机构的设立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台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机构公证),企业法人对驻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5、在台州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6、《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相关资料(全)

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相关资料(全)

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建筑业企业)企业名称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入晋备案,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企业法人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5、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6、与省建筑业协会或建筑装饰协会签订《自律公约》的复印件;7、分支机构在晋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二、备案企业需提供填写完整的《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二份、备案附件材料一份、《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一份。

三、备案企业持备案通知书和入晋备案登记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登记,接受监督管理。

四、备案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一、《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和《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从山西建设信息网()下载,信息填写完整后用A4纸打印,不得手写。

所有填写内容应为全称,不得简写。

经备案审核无误后采用白色软质封皮胶装。

二、《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自律公约》从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下载,《省外入晋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自律公约》从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网站()下载。

三、备案附件材料要求提供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每页应加盖企业印章,采用白色软质封皮胶装成册,各项材料间用彩页分隔。

四、备案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五、《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基本信息表》应用EXCEL制作电子文件一份,用U盘拷贝,随其它材料一同报送。

表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公章表2驻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企业公章表3审核情况表4延时备案情况表5备案企业信息变更情况入晋备案附件材料企业名称:公章日期:目录1、信誉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4、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6、《自律公约》复印件7、分支机构在晋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彩色隔页)信誉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附后)(彩色隔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附后)(彩色隔页)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附后)(彩色隔页)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附后)(彩色隔页)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附后)《自律公约》复印件(复印件附后)分支机构在晋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附后)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基本信息表单位公章 2011年月日注:此表用A4纸打印,另用EXCEL格式制作电子文件一份,用U盘拷贝,随其它材料一同报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21•【字号】闽建许〔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详见附件1、2)。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鼓励具备条件的上述企业直接申报相应专业二级或乙级资质,经实质性审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二、换证时间换证工作于2024年6月10日启动。

企业申请换证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资质证书上所载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均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换证办法企业申请换证的,注册人员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进行考核。

监理部关于办理工程延期手续的通知

监理部关于办理工程延期手续的通知

监理部关于办理工程延期手续的通知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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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审核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审核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
审核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延续审核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宁建(建)发[2013]34号文件要求,我厅近期开展了2013年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的备案证延续核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宁施工企业备案有效期为2年,本次主要核查范围是对2011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进宁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延期审核。

二、对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备案且持有《进宁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区外进宁施工企业,延期审核时间为2014年8月份进行,由企业按相关要求按时进行申报,参加延期审核。

三、其他要求不变,请相互转达、转告。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结束——。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1.28
•【字号】晋建市函[2014]99号
•【施行日期】2014.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的
通知
(晋建市函〔2014〕9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2014年1月16日厅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申请和续期备案事项,不再核发《山西省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证书》,《山西省工程项目管理备案证书》自行失效,《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7号)、《关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建建函字〔2005〕243号)和《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备案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函字〔2009〕4号)废止。

二、取得证书且已承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企业可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竣工验收。

三、企业可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8日。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具备从事建筑施工、土木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等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承揽相应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熟悉施工规范与技术标准,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合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法和税务部门规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信誉良好、守信经营。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保证和安全保障,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承担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共利益事业,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且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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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台续期手续的通知
2009-06-02 09:54:03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针对部分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情况,根据《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管理办法》(台建规[2007]9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进台续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期办理范围
《登记证》有效期即将届满需续办的企业。

二、续期办理时间
《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办理。

三、续期需提交材料
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续期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指施工企业)、《外省企业进浙登记备案证明》(指外省勘察、设计、检测企业)及原《登记证》;
3、变更后的进台登记材料(指原进台登记材料有变更的企业);
4 、欠薪保障金支付承诺书(附件2,指需缴纳欠薪保障金的企业)。

四、续期办理程序和时限
1、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向企业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相关证书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后退还);
2、企业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台续期初审手续;经初审后认为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反馈企业;
3、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提交经初审的进台续期材料(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可不再提交,需重新核查的除外);
4、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对进台登记材料进行复审,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续期登记手续,重新颁发《登记证》,同时抄告办公场所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经复审后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内容或不予登记的原因书面反馈企业。

五、其它事项
1、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续期工作的管理,对其场地和人员重新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2、《登记证》有效期在今年6月底前届满的可顺延至6月底。

3、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失效超过一个月的,需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进台登记手续。

附件:1、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续期申请表
2、欠薪保障金支付承诺书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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