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正确处理情理法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法律与情理是彼此相互联系的,就如费曼所说的“法律只能对外表拟
定一定的规则,要取得公正的均衡,必须靠大家的自觉来把握”。法理的
关系是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与情理之间分歧的问题。
法律是一套遵循特定原则的专业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使社会关系运行
有序、稳定。它确定了人们之间合法关系的边界,规定了行为准则,是规
范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法律是理性行为的拘束,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
权威性。
情理是一种理解,指人们根据常识和合理思考做出的认定,而不是一
个可以明确规定的标准。它依据的是一般的认识和共识,而不是一条条客
观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动态的、模糊的概念。情理可以有助于社会的运行,它让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更加模糊,让人们更容易接受。
法理就是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它以法律为正式的判断依据,以情理为
辅助的判断依据,综合运用法律与情理,以求达到合乎道理、合情合理的
结果。法理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不但使法律可以解释为情理,而且把情理表达为法律。它使法律具备了足够的情感内涵,让法律的
实施不仅是行为的管制,更是符合道义的慈悲态度。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是指在处理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情感、道德和法律三者
之间的关系,达到既符合情感共鸣又符合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的效果。在现实生活中,情理法的运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处理矛盾和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 情感
情感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情绪体验和感受。情感是人
类与生俱来的一种情绪表达形式,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在情理法中,情感的作用是,让人们更加关注他人的感受和需要,从
而在处理问题时更具同理心和理解力。通过情感的引导,可以增进人
与人之间的亲近感和信任感,促进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
#### 道德
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的体现,是社会规范和行为规
范的基础。在情理法中,道德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它代表着社会对
人们行为的期望和要求。遵循道德原则可以使人们在处理问题时更具
责任感和担当精神,使得决策更容易被接受和尊重。道德的规范性和
普适性使之成为情理法中的重要参考标准,促进了人们之间的公平、
正义和尊重。
#### 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法规和法令,是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的基石。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则,也是人们行为的约束和
规范。在情理法中,法律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可以避免人们因主
观情感而造成的偏见和不公平。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也是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途径。
#### 三者关系
情理法的三者关系是非常复杂而微妙的,它们相互交织、相辅相成,在处理问题时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在实际应用中,人们应
该既考虑情感的温暖和感染力,又应该遵循道德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做出合理、公正和可接受的决策。情理法的本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是一种综合运用情理和法理的法学思维方法,它在法律解
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将理性思考和人情世故进行有机结合。情理法起
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中国古代的人文思想和法理道义,是
中华民族智慧和力量的体现。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指情、理、法在实
际运用中的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
首先,情、理、法是互为依存、相互贯通的。情、理、法是法学
思维中的重要要素,它们相互依赖,相互贯通。情是人类社会中基本
的情感需求,是人类社会交往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背景和基础。理是人
类社会中的普遍规律和人类认识真理的有序方式。法是对社会行为进
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种秩序体系,体现了人类社会的集体意志和共同价
值追求。在实际运用中,情感的存在和情理的合理性是法律制度制定
和适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规则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
的情感和理性思考。情、理、法三者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了法学思维
中的重要内核。
其次,情、理、法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情、理、法是法学
思维中的三个重要视角和维度,它们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而是相互
补充、相互递进的关系。情理法旨在通过情感的体现、理性思考的倡
导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的实际需要和价
值诉求。情感能够赋予法律以人情味,使法律更加温暖、有人性;理
性思考则能够将法律问题置于客观公正的评判之中,使法律得以合理
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则提供了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以公正性和可
预期性维护社会稳定。情、理、法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学思
维的完整体系。
最后,情、理、法的运用需要相互平衡和调和。情、理、法在法
《论秘书工作中情、理、法的辨证关系及处理策略6500字》
论秘书工作中情、理、法的辨证关系及处理策略
目录
引言 (1)
一、对情、理、法概念的基本解读 (1)
(一)“情”的概念 (1)
(二)“理”的概念 (1)
(三)“法”的概念 (2)
二、在现实中处理情、理、法关系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2)
(一)合情合理不合法 (2)
(二)合情合法不合理 (2)
(三)合理合法不合情 (3)
三、情、理、法三者的辩证关系 (3)
(一)情、理、法三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3)
(二)情、理、法三者相互协调融合 (4)
(三)情、理是法的精神领袖 (4)
(四)法的实施离不开情和理的维护 (5)
四、正确处理情、理、法相互关系的主要做法 (6)
(一)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6)
(二)法的原则性和情理的灵活性相统一 (6)
(三)善于变通,促进情、理、法的协调发展 (6)
(四)制定合情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 (7)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7)
引言
在当代,秘书是现代各种职业中最重要的职业之一,进入21 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经济、科技飞速发展,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也在逐步深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日趋完善,对我国文秘人员工作的内容产生了巨大影响,使得秘书与社会的关系变得越发密切,文秘人员工作的综合性明显加强,对从事这些工作的文秘人员提出了新的素质和能力要求[1]。文秘人员的综合素养从古至今都是检验文秘人员是否称职的标准之一,其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提高。本文将从秘书工作中情、理、法关系出发,来分析文秘工作的内容,从而确保三者的平衡,这对帮助文秘人员提高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文秘人员,如果光有合情合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合法,做好三者同时兼具,才能将文秘工作落实到实处。
现代警务行为-----情理法相结合
汉代儒家法制思想的确立
董仲舒确立的新儒学: 儒家法制思想的主要 内容:“德主刑辅” 内容:“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 礼法并用”
2、中国法律制度的框架中,情理的存在是无 处不在,无时不有,风俗良俗普遍源自文库在与法 律制度中
唐朝:特权制度 有八议、上请、例减、赎、官当制度,
3、中国社会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维持秩序的依靠 的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而是人们内心的信念---对传 的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而是人们内心的信念---对传 统礼数、经验和道德天然敬仰。 “殊不知法意,人情实为一体,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 守法意而拂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守法意而拂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三、传统警务行为和现代警务行为之比较
传统警务行为 体现法的价 值 行政关系 表现手段 法律的作用 调整的依据 对人权的保 护 法的确定性、稳定性 管理和服从 强制性、管理手段 维持秩序 刚性的国家法律;“无法 律即无行政” 不鼓励,不尊重,漠视人 权甚至牺牲个人的利益 现代警务行为 稳定性、正当性 服务与合作 非强制性 满足社会需要的更深层次的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发展“ 法律以及风俗、道德、习惯等情理 充分尊重个人的发展、自由
周公《周礼》 周公《周礼》
夏朝制定了《夏礼》,商朝制定了《商礼》 夏朝制定了《夏礼》,商朝制定了《商礼》。 西周初年,通过“周公制礼”,制定了《 西周初年,通过“周公制礼”,制定了《周 礼》。 《周礼》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范围 周礼》 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
社会治理的“罗盘”“情”“理”“法”关系的融合与互通
社会治理的#罗]LH #情理$#法$关系的融合与互通
向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2488)
摘要!“情”“理”“法”是协调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主要依据,“情”是基础,“理”是“情”的
规则化,“法”尽“情”适“理”的设计。三虽和源生上具有一致性,但社会生活中却
常以矛盾的形式们的关注。不同的文化视阈下,对“情”“理”“”的不尽相同,
三者以式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不断相互促进发展。推进国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需要结合我国的文化特征和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促进三者融合互通,建构完善与“情”“理”精神相
一致的度,杜不合乎现代社会之“法”的“情”“理”对“”的扰,善用中华文化之“”“理”释解现代社会之“法”。
关键词!社会治理;“情”;“理”;“法”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3-0087-04
“情…理”J去”是人类协调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整合的基本!三者在社会秩序的调节中发挥不同的!目标上一性。但在社会生活中!它时彼此的冲突引起社会成员的广泛关注!对社会的治理产生干扰。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有必要在一和特殊性上对三者的关系进一1清!进"情”#…法”的互通!建: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体系。
一、'情理法''关系的逻辑辩证
说!“"5是基禀赋及其征成的及其行事倾向;#$5通常被理解为#$5是含在自然万物、社会、人之中的条规律;#$密相连5视作国家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是基础。人是情感的动物5人在认识事物时5首先是基于#情”的引进。这里所说的#$5并非人的自然中动物的本能5而是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
情理法论文:从情理法到法理情
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本文通过对古代社会和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千年大国,中国传统法律的主导地位即“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所争论。自古以来,学者们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之评价有“尽了天理人情之极”、“通乎人情法理之变”等,这些都是中国古人以情理来评价以前或本朝的法律,是中国人情理法观的具体体现。在中国古代的观点中,情理与法之间,依然以情理为核心,法是情理无力到达的地方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则,在情理与法冲突的情况下,让步的几乎都是法律:
一、情理司法
中国古人的情理法观念在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
泛的应用。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人提出以情断狱问题:《论语子章》记载了孟孙氏时期,曾子的一个学生向曾子请教如何处理案件,曾子告诫他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这是我国最早在司法领域讲情的言论。当然,此处情主要指的是案情。由于统治者的政策失去民心,老百姓迷失方向已经很久了,审理案件即使察明了真相,也不要太高兴,而要用一种怜悯之心来审理案件。以情恕的司法倾向,为我国古代官吏所坚持,而且后世作为一种原则而坚持。中国古代不是一个完全法制社会,往往以情来决断罪的大小和有无问题,情被理解为法律的合理性依据。
企业管理要处理好“情理法”关系范文
企业管理要处理好“情理法”关系
管理的对象是人财物,其中首要对象就是人。而人是最复杂的:能力有大小、品质有优劣、个性有差异。许多学者对人的管理提出了许多理论和方法,每一种都可找到成功的例证,也有不适合之处。尽管管理学领域流派纷呈,理念各异,归纳起来,对人的管理无非是法、理、情的管理,高明的管理者能够在管理过程中把法、理、情有机地统一起来。
一、法的管理
法的管理就是制度度管理,工业革命以后,企企业的制度管理日臻完善,,成了传统的管理手段,在在管理中一直占主导地位。。制度管理包括组织的各种种章程、条例、规程、程序序、标准等。从类型来说,,可分为基本制度、生产技技术规程、管理工作制度、、责任制度等4大类。
一个组织如果能设计出一套套好的管理制度,往往能起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二、理的管理
理的的管理是立足于组织成员集集体的群体心理和综合感情情的管理,它的管理实施,,是出于对整个组织的全局局和战略利益的考虑,可归归结为对组织行为的长远的的和近期的、综合的和局部部的生存与发展效益的评价价。所以,理的管理是一种种基于效率逻辑和感情逻辑辑相融合立场的考虑。
总而言之,“理”,针对对不同事物,针对事物的不不同要素,针对不同环境和和条件,针对不同时间,针针对不同个人和群体,都会会表现出丰富多彩的形式,,所以才要沟通,才要协调调,才要否定和超越,才有有“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才有“求大同存小异”,,才有“合于理的管理”的的艺术性要求。
三、情情的管理
情的管理是管管理伦理性的体现。前面说说到法的管理是不讲情的,,而人又是富有感情的,管管理不能没有情尤其是对人人才的管理,感情投资非常常重要,向来有“士为知己己者死”的说法,历史上的的刘备“三顾茅庐”,使诸诸葛亮深感知遇之恩,这是是情的管理成功的范例。行行为学派的”社会人”假设设也认为管理者要调动员工工积极性,必须充分考虑员员工的心理、情绪以及多层层次的需求。
情理法关系
行政执法申论材料中必考的考点,情理法的问题处理,比如对没有收入的摆地摊老人该如何对待?面对人情道德与法律的两难抉择时我们该如何取舍?因此学习行政执法,情理法这组关系一定要重点掌握,即理解情与理、情与法、法与理,同时这也是良法善治、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接下来,我将详细展开分析,备考国考的同学,赶紧点赞+收藏,想学逐字稿和执法资料,可以发消息给我。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来看,真正良法善治的基础就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让情、理、法相对完美的结合。法律绝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而是要在情理的融合中,发挥作用,为群众带来更多的执法温度与人文关怀。
其次我们来进一步分析情理法的内在关系。
一、情与理
情是血肉,理是灵魂;理统帅情,情在理中发展;以情感人是手段,以理服人是目的。情与理相互渗透,二者是矛盾而统一的存在。世人皆言情理自古两难全,虽然难全,但情理之间却又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难以割舍。人存于世,有规矩才成方圆,有了理才讲的上公平。
1、法网无情,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
法即法则,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一个国家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有力保障。法理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前提,有着自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经实施,就不可以随意改变。不能因人情而变通,应当令行禁止,人人平等。俗话云:“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在具体实践中,要以严谨的法理彰显法律的理性,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做到合理行政,为人民群众传达公平正义。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通过对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
情理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执法工作中注重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论述了情理法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执法工作如何协调情理法关系进行了探索。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执法;应当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说明在法治社会,执法者也需要对法外资源引起重视。
一、情理法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概述
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民情即社会舆论、社会的基本现实状况、习惯风俗、天经地义的权利等,案件的情节或者情况,情面或者人情即感情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理通常指天理即人与社会共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公理即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传统、共同规则等,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法即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与理有不少相通之处,通常说的“情理”指情与理的辩证统一。情理的最大价值对人的意义在于人文性,体现为对人之为人的德性的确认、保护和促进;对法的意义在于向善性,在制度上使道德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义务优先;对社会的意义在于和谐性,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顺序
情理法是法律应用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它有三个要素,即情、理、法。这三者的关系顺序如下:
1. 情:指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在法律应用中,情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相关证据、目击者证词、调查记录等。理解和分析案件的情是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
2. 理:指对案件情况的理性分析和判断。在法律应用中,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思考和评估,以确定何种法律规则或原则适用于该案件。理是将情与法律原则结合起来,解答问题和做出决策的关键。
3. 法:指法律规则和原则。在法律应用中,法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它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法是以立法形式确定并由司法机关解释和应用的。在情理法中,法是人们对案件的判断和决策所依据的准则和依据。
综上所述,情理法是一种以情为基础、以理为手段、以法为准绳的法律应用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情理法的顺序应为情理法,即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评估案件的情,再以理性思考和逻辑推理引导,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关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
情理法是指根据情感、道德和法律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决策的一种
方法。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问题时的一种准则,也是社会秩序
和个人行为规范的基石。情理、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首先,情理是指人们依照自己的情感、常识和直觉来判断和处理
问题。情理注重个人的感受和主观意识,它不以权威、规范或法律为
依据,而是根据人们的情感和情绪作出决策。情理法中的“情”即指
人的感情和意志,它强调个体的情感和内心体验。在日常生活中,人
们常常根据自己的情感来处理问题,例如为人处世、恋爱、亲情、友
情等方面都很重视情感因素。
其次,道德是指人们根据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来判断和决策。道
德价值观是社会共识和普遍认可的一种准则,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
言论。道德约束人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要求。情理
法中的“理”即指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决策和行为中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权益,保持公平正义。道德约束力主要来自个人内在的
道德意识和社会道德规范,它在人们的决策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法律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
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法律是一种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准则,它通过法定程序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秩序。情理法中的“法”即指法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决策和行为
中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是社会的底线,它通过法律制裁来惩罚
违法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情理、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情理是人们
的主观感受和情感体验,它可以影响人们的道德选择和法律遵从。道
浅谈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应用新论
浅谈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应用新论
[论文摘要]“情”、“理”、“法”的有机统一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完善的法,情和理应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应是情和理的升华。“情”、“理”、“法”之间不是孰先孰后、孰主孰次、孰轻孰重的关系,讲情理只是一种司法态度、一种司法技术,目的在于对法律的弥补。司法活动应坚持入于情、适于法、出于理,“情”要做到懂情、知情和重情,“法”要做到明法、敬法和善法,“理”要做到析理、评理和在理,只有如此才能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
[论文关键词]司法情理法应用
“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着执法办案和处理纠纷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原则性,“情”、“理”、“法”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正如国务院王岐山副总理在山东代表团第五组小组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会场所说:“这么多年一直在思考情理法这三个字。有时候讲情讲理未必合法。实际上,中国要从情理法三者上不断探索他们的关系。”
一、“情、理、法”的含义
探索“情”、“理”、”法”的关系,首先须明确“情”、“理”、“法”的含义。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情”字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含义。一是指社会公认的情感和“人之常情”,包括人性(人的本能)和民情;二是指状况,表现为具体的情节;三是指私意,即情面或者可理解为人情化社会的人情。“理”,即常说的道理,具体是各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以及人们对其所形成的整体看法,是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和根据,包括天理、公理和常理。“法”则是指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情理法的关系
理化,管理合理化是以制度化作为前提
3、人性化是以制度化管理为基础,为了达到管理合理化 小结:制度化是基础,人性化是手段,
合理化是目标
管理的层次
高层
人性化
高层以人性化管理为主
中层
合理化
中层以合理化管理为主
基层
制度化
基层以制度化管理为主
2、要把法提升到 的层次,法在管理上是制度化,制度化是基础,制 度化要运作到合理才叫管理合理化,合理化很难界定
理
3、
情就是面子,理就是脸,人可以不要面子但不可以不要脸,说人不
要脸就是说他不讲道理
情理法的顺序
判断问题
法
理
情
1.法令依据
2.由法入理
3.衡情论理
6.法不容情
5.以理服人
4.以情动人
制度化
法是死的,但是要重视法,有法才有依据 人是活的,才可以把死的法调整得合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
道理是永远讲不清楚的,不易说,讲不全,需多方考虑 理会变动,才会适合不同的时空
3、
理的层次高于法,但并不表示不要法 合理比合法更重要,但不能不合法
通过观念确定三个基本管理理念
1、管理制度化是非常必要的基础,没有制度就没有好的管理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作文
情理法三者的关系作文
在我们的生活中,情、理、法就像三个形影不离的小伙伴,总是一起出现,影响着我们的一举一动。那它们之间到底是啥关系呢?今天咱们就来好好唠唠。
先说“情”吧,这可是个充满温度的家伙。亲情、友情、爱情,哪一样不
让我们心里暖暖的?当我们的亲人朋友遇到困难,我们往往会出于感情,毫不
犹豫地伸出援手,这就是情的力量。比如说,你的好朋友考试没考好,心情低落,你可能会安慰他,陪他一起散心,而不是先跟他讲道理或者说要按照什么
规则来批评他。情,让我们的生活充满了人情味,让世界变得有温度。
接下来是“理”,这算是个比较理性的角色。它就像个冷静的军师,告诉
我们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事情应该怎么做。比如说,我们知道努力学习
才能有好成绩,这就是理。理能让我们做事更有条理,更有方向。但有时候,
光讲理可能会显得有点生硬,让人难以接受。
最后是“法”,这家伙可厉害了,是个铁面无私的大法官。法律是社会的
底线,谁都不能触碰。不管你有多少情,讲多少理,违法的事情就是不能干。
法律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让我们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里生活。
那情、理、法它们到底是怎么相处的呢?有时候,它们配合得很好。法律
规定不能闯红灯,这是理也是法,而我们遵守是因为我们知道这是为了大家的
安全,这就是情的体现。但有时候,它们也会有矛盾。比如说,有人因为救病
重的家人而偷了钱,从情的角度可以理解,从法的角度却是不行的。
其实啊,情、理、法就像一个三角形的三条边,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只有情理法达到平衡,我们的生活才能既温馨又有序,既有人情味又有规矩。
正确处理情理法关系
依法行政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无论是行使公权还是私权都要充分考虑“情、理、法”的因素,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样也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其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就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有时还相互冲突。比如,“城管大家都熟悉”,有一个社会现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一旦城管和商贩爆发冲突马上就会形成舆论焦点、社会热点,而且往往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声势,大家思考过没有,为什么?难道二者天敌?难道城管多此一举?难道城管活该遭到唾骂?从城管的管理行为而言,它是一种代表政府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更是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一种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有政府授权,是一种必须作
为的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共同认可,甚至成为大部分人痛恨的行政行为?因为它尽管合法但不尽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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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要正确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我们无论是行使公权还是私权都要充分考虑“情、理、法”的因素,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同样也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其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就无情理可言,故必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西方人眼里,“合理”与“合法”是等同的。“合理”就是“合法”,“合法”必然“合理”。但在中国,“合法”的并不一定必然“合理”,“合理”的也不一定必然“合法”。“理”与“法”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且有时还相互冲突。比如,“城管大家都熟悉”,有一个社会现象不知大家是否注意,一旦城管和商贩爆发冲突马上就会形成舆论焦点、社会热点,而且往往会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声势,大家思考过没有,为什么?难道二者天敌?难道城管多此一举?难道城管活该遭到唾骂?从城管的管理行为而言,它是一种代表政府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更是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一种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有政府授权,是一种必须作为的行政行为,那么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共同认可,甚至成
为大部分人痛恨的行政行为?因为它尽管合法但不尽合情合理,情和理往往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和左右公众舆论的“超法律”标准,无论行使公权,还是行使私权都要讲究情理法,这便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国的国情。(还有合理不合法的情形:殴打小偷)
情理法的差异和矛盾是一直以来固有的吗?答案并非如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封建社会)里,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也包括族规),这个家规很重要,它的基础就是封建礼教,讲究的是君臣父子长幼尊卑这种等级的观念,它也是规制个人行为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重要遵循,是基于情、理和风俗习惯的一种强制约束。此时的国法也是基于礼教基础之上的,是对家规、族规的一种深化和保障,所以家规、国法是一致的。在清末民初,欧陆法律引进之后,这种情理法一致的局面被打破了,国法与家规、族规的一致性渐渐消失,差异性抬头,在处理矛盾和争议上由原来的颇具感情色彩的私了、调解为主,过渡到后来以冷冰冰的法律公裁、公断为主的阶段,这也是中西不同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我们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关系,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第一位,情的内涵就是人性化,他体现的是“天时”,这在西方国家是行不通的;“理”排在第二位,理的内涵是“合理化”,“理”体现的是人和;“法”排在最后,“法”的内涵是制度化和规范化,他体现的是地利。只有天时、地利,才会有人和。这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所以我们在依法行政的时候,首先要由情入理,只有在情、理都走不通的时候,才依法处理。
我们不能把“情、理、法”分开,也不能简单地说哪一个最为重要,情理法是一个具有结构性的完整系统,不容许分割,也不应该分开来看。
首先,“法”居情理法之末,末即是下,是情理法的基础,离开法就没有什么情理法可言,没有法的基础就不可能由情入理。我们的行政行为更需要在合法的基础上来衡情论理,没有合法性这个前提,再和情理的行政行为也不能成为逃避法律约束的借口。
其次,“情”居情理法之首,表示我们的行政工作必须要从情入手,充分考虑对方的面子。所以我们只有从情入手,给对方足够的面子,才会在情面上获得沟通,彼此情感交流良好,自然达成合理的共识。法,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挂在嘴上说的,如果你老是与对方讲法,容易伤感情。一旦感情受到伤害,谈起道理来更加困难。所以把情放在前头,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桥梁,更有助于彼此的沟通。
第三,“理”居情理法之中,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居中为吉。因此理是情理法的关键所在。情是用于讲理的,才称为由情入理,而法也是用来讲理的,才合乎合理合法的的精神。中国人很少单独说合情,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称为合情合理。也很少单独说合法,大多把理拉来放在一起,成为合理合法。因为老百姓只接受合理的法,不接受不合理的法。
所以,我们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行政的时候,不是单单依法就行,一定要把“法”当作腹案:心里想的是法律的规定,嘴巴上讲的是人情,以理来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尺度,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我的行为是否合理?我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依情依到合理的地步;
依法依到合理的地步,我们在执法当中不能不讲法律,但又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我们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要由“情”入“理”而“法”,而不是离开“情”、“理”两字硬套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这才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