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对外支付税收征管【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219号【发文日期】2008-03-06【实施时间】2008-03-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现就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境内机构 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个人对外支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适用项目 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主管税务机关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根据备案信息进行税收征管,并将《备案表》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二、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境内机构的办理程序 1.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如实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同时附送合同或协议两份(复印件)。
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成文时间: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2号)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二、文件解析 (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9)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2)4、第三部分附录 (12)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先“另存为”下载,再用Word打开,下同)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首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是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规定来执行的。
企业或个人需要在支付给外国受益人的款项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国内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相关合同、支付凭证、涉及的税务协议等。
其次,根据具体的税收协定或者国内税法的规定,企业或个人在付款给外国受益人时,可能需要扣缴一定的税款。
扣缴的税款一般为所支付款项的一定比例。
扣缴税款的义务由付款人承担,同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款项,当受益人居住在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时,可能还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源泉税。
源泉税是在付款时就由扣款人代扣代缴的一种税款。
源泉税由扣款人依法缴纳给税务部门,不需要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此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也需要注意申报和记录保留的要求。
企业或个人在备案时需要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支付凭证和备案材料。
这些申报和记录保留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查,确保税款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最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相关税务处理有助于确保国际交易的合规性、税款的准确缴纳和避免双重征税。
同时,企业或个人在进行跨境服务贸易交易时应该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避免因为税务处理不当而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发生。
总之,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必须要进行的税务处理。
企业或个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备案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
此外,申报和记录保留的要求也需要严格遵守,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查。
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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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
2008汇发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汇发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2-26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分局,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国家国际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试点内容通知如下: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
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
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附件: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常用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第二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6.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02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4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汇复[2002]175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1051号)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3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 29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 34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2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 4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27.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二、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28.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9.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9号)30.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31.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32.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8]68号)33.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98号)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39.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9号)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40号)42.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4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4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101号)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4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5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52.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三、个人外汇管理5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54.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通知(汇发[1999]189号)5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5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5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61.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62.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98号)6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6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6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66.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6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6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6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7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7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7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7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7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7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7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7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7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8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四、外汇账户管理法规8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8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8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8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85.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86.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8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8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8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9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第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9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资函[1996]187号)9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93.《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9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95.《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9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9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二、境外直接投资9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9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三、外债管理100.《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第28号令)1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10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四、对外担保管理10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10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五、贸易信贷管理10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10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10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10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1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第1号公告)110.《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QFII收益汇出的核准依据)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11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1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11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6号令)1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11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年第2号令)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八、H股管理11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1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1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120.《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1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12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第四部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常用法规目录12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125.《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9]35号、汇发[2009]37号、汇发[2009]43号、汇发[2009]45号)1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1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12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12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6号)1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6]67号)13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13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1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1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13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第五部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银行结售汇业务136.《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1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13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1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北京、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1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14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1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1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1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14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14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1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33号)1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1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二、保险外汇业务管理15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15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15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5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1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1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15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158.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9号)159.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77号)三、证券、财务公司等外汇业务管理1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16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16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16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问题一、新规执行前后,服务贸易项下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不再审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因此,对于2013年8月31日前外汇局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外汇局原则上应在9月1日前办理完毕。
问题二、新规执行前后,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如何执行?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9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证明但尚未对外付汇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可凭该证明办理付汇。
问题三、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人民币收入购汇汇出的,可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其中,税务凭证包括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等证明材料。
问题四、在新规定中,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审核单证如何办理?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审核。
2021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培训题目答案
2021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培训单位:姓名:成绩:填空题: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
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
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
《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
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2.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3.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4.《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11、【单选题】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A)原则。
A实需交易B审慎C真实性D合规性得分:正确答案:A2、【单选题】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B)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A15%B20%C25%D30%得分: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3、【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外汇局对支持资本项目工作情况评分标准?BA配合监管B异常交易报告C工作支持D研提意见得分: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汇综发(2023)64号)附件4、【单选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便利化措施包括(D)A优化单证审核。
B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C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D以上都是。
得分:正确答案:D题目解析: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一百四十二条,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下列便利化措施:(一)优化单证审核。
银行按照展业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交易单证。
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银行还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税务部门免予备案的除外。
退汇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审核;(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
试点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
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四)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谨防风险
樊 其 国
( 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 )
【 摘要 】 根据 《 国家税务 总局 国家外汇 管理 局关 于服 务
贸 易等项 目对外 支付税务备案有关 问题的公告》 ( ; V - 发[ 2 0 1 3 ]
4 0 号) ( 以下简称“ 《 公 告》 ” ) 。从 9月1日起服务 贸 易等对外
代 扣 代 缴境 外 非 居 民纳 税 人 应 该 缴 纳 的税 款 。 因
的情况 时有发生 。为 了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
性, 及时 、 有 效 的沟 通 是 一个 非 常好 的手 段 。特别
此, 在实践 中, 纳税人 的税务风险和扣缴义务人 的 税务风险 , 在很大程度上是捆绑在一起的。但是相 比较而言 , 由于扣缴义务人在境 内, 更容 易被税务 机关监管 , 其面临的实质性税务风险会 比在境外 的
《 公告》 发布后 ,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言 ,
准 确 适用 税 收政 策 就显 得尤 为 重要 , 可 以说准 确适 用 税 法 是 规 避 风 险 的关 键 。 由于 我 国涉 外税 收政 策 相 对 比较 复杂 , 纳税人 和 扣缴 义 务人 理解 不 准 确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 , 境内支付人需要在付汇前
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应 当检查 已签署 的
或正在签署的交易合同 , 重新审视合 同中就境内支
一
、
未履 行 税收 义务 而导 致 的法律 风 险
付 方 和境 外 收 款方 对 于相 关税 款 扣 缴义 务 的约 定 ,
对外支付 的境 内机构和个人 不应存有侥幸 心 理, 税务机关不当场 审核纳税事项不等于不履行管
外汇政策管理员题库
外汇政策管理员题库每个企业可开立()接受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单选题] *1个(正确答案)2个3个多个《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应在开户后()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单选题] *510(正确答案)1520《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单选题] *5年(正确答案)10年15年20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美元(不含)以上相关外汇资金,除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单选题] *1万5万(正确答案)10万15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汇发【2012】38号)规定,一份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表》,不可以(): [单选题] *在多家金融机构使用(正确答案)分次使用签注多笔付汇信息签注多笔收汇信息关于申报单的保存,境内银行应将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者申报主体填写或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保存至少多久? [单选题] *12个月24个月(正确答案)5年永久保存关于重点监管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重点监管企业不得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但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但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正确答案)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开展所有跨境人民币业务,没有特殊限制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应查询企业()。
[单选题] *企业账户信息企业主征信企业征信名录状态(正确答案)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资金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中方股东为境内机构的,中方股东应开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
第九条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加盖“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
复核的内容包括:(一)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二)支付项目的税收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税务证明》统一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
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解读从9月1日起,从事服务贸易等项目的企业,对外付汇时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事前备案即可。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今后企业对外付汇将会更加便捷,但这也意味着,在没有税务机关“兜底性审核”的前提下,企业自身的责任加重,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相应增加。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中的要点解读如下。
第一,40号公告的主要变化点。
自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08‟64号)施行以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一直是税务机关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重要抓手。
随着近日40号公告的发布,我国现有的对外支付税务管理模式实现了重大变化。
40号公告主要有三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监管起点提高。
原来对外支付3万美元就要纳入税收监管,现在这一标准提高到了5万美元。
二是监管方式改变。
境内支付人原来在付汇时,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提交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付汇证明。
现在,境内支付人只需要在付汇前备案即可。
三是监管流程简化。
境内支付人原来必须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付汇证明,现在境内支付人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境内支付人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即可。
事实上,为了规避繁琐的汇兑流程对开展业务的影响,现在很多大型跨国企业往往会在集团内部建立净额结算程序——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结算时,先用往来资金互抵,再支付差额部分即可,以此来减少实质性现金收付。
吴东明表示,40号公告的发布,既是一个利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重要消息,又是有利于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如果未来人民币完全国际化后,这种净额结算方式就会逐步消失,从而使企业资金流更加符合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成文时间:2008-11-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银行外汇业务应知应会题库(答案版)
银行外汇业务应知应会题库一、选择1.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帐户内将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C 美元(含)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而无须提供真实性凭证。
A.5000B.10000C.50000D.无金额限制2.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为等值 C 美元。
A.1万B.2万C. 5万D.50003.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A 美元(含)以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 1万B. 2万 C .5万 D. 50004.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 D 美元(含)以下,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1万B.2万C.5万D.50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境内机构,不包括 C :A.机关和事业单位B.社会团体C.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D.部队6. B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则认为具备分拆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特征。
A.3B.5C. 7D.107.国家对 A 的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A.经常项目B、资本项目C、以上都对8.经常项目是指 A 。
A.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B.货物、服务、投资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C.货物、服务、外债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9.“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 D 。
A.1年B.2年C.5年D.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1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B 美元(不含)以上相关外汇资金,除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A.1万B.5万C.10万D.15万11.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 C 的原则。
A.外汇指定银行申报B.个人申报C.交易主体申报12.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全面评估与深入探讨】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概念在我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是指国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劳务、工程、服务对外支付款项,或者支付广告费、技术转让费等相关款项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报告的一种税务管理措施。
这项措施旨在规范境内企业或个人的对外支付行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对涉外交易进行监控。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制度,无疑对国内企业与境外提供劳务、工程、服务等项目的交易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在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企业或个人需要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应的备案表并进行书面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在填写备案表时,还需要注意备案表的填报要求和格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只有做足备案的工作,企业或个人的对外支付行为才能合法有效。
3.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意义与影响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出台,对境内企业与境外提供劳务、工程、服务等项目的交易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或个人对外支付的管理,提高对外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备案表的出台也为税收管理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手段,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实施,为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了重要保障。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实施,是一个积极的改革举措,有利于规范境内企业与境外交易活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也应注意合理简化备案手续,提高备案效率,让企业或个人能更便捷地进行对外支付,提高交易的灵活性和效益。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全面评估与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对这一税务管理措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更加清晰地意识到其对境内企业与境外交易活动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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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
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外汇局
【文 号】汇发﹝2008﹞8号
【发文日期】2008-02-26
【实施时间】2008-02-2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分局,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国家国际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试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
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
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
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六、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根据现行规定办理。
七、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备案信息交换制度,按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八、试点地区外汇局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级外汇、税务管理机关,以及辖内各级银行,并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在试点期内,试点地区外汇局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月报告试点情况,及时汇报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