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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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黑建安协[2010]5 号时间:2010-10-18 15:38 来源: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作者: 点击:533 次各市(行署)建设安全协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安全协会,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不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水平,全面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 号),制订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二 O 一 O 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局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不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水平,全面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以下简称“省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是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建设安全协会组织各市(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安全协会或有关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申报的标准化工地实施的一项评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注:可另加页附录1表1: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评价检查评分标准(房屋建筑)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表2: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评价检查评分标准(市政工程)企业名称: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表3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注:1、房屋建筑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

2、其他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的说明一、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由县(区)及以上安全机构组织实施。

无安全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安全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表1、表2),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计算现场检查分数并做好记录(表3)。

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现场评分。

二、安全机构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检查:(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检查评分应在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室内外抹灰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进行多次现场检查,每次现场检查应由2名及以上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30日及其以上。

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检查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的安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市政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三次,参加人员人数及间隔日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安全机构每次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场计算检查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附表3)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
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评价检查评分标准(房屋建筑)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
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
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评价检查评分标准(市政工程)企业名称:
工程名
称:
检查日期:年月日
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
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
注:、房屋建筑工程“检查评分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

、其他工程,“检查评分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标准化工地工程质量检查评分标准
工程名称:
企业名称:
注:、评分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的为通用评分标准。

、质量检查评分工作与安全共同进行,检查评分阶段、次数、管理及最终分数计算见安全检查评分工作说明。

、每次检查质量得分(实得分应得分)×
、最终质量分数加分:有创优计划加分,按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部分每获项优良各加分。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工地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工地

附件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附录1:表1: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评价检查评分标准(房屋建筑)企业名称: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表2: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评价检查评分标准(市政工程)企业名称:工地出入口地坪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排水沟按设置,保洁人员和大门守卫人员到位。

出入口未硬化扣4分,无排水沟扣1分,无保洁处员扣0.5分,无门卫人员扣0.5分4现场运送材料道路必须硬化处理,裸露地面要进行绿化或消尘处理,场内不积水,道路畅通。

运送材料道路未硬化扣4分,裸露地面未绿化或消尘处理扣2分,场内积水或道路不通畅每一处扣0.5分4混凝土、砂浆搅拌棚按规定设置。

未设置扣2分,设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每一处 扣0.25分 2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扣1分,灭火器放置位置不正确或过期,每一处扣0.25分1食堂操作间、储藏间应发设,炊事人中穿戴工作服、帽,操作间墙面、地面贴砖,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设施,配备使用方便的冲洗餐具设施。

食堂操作间、储藏间未分设扣1分,炊事人员无工作服、帽扣1分,墙面未贴砖扣4分,墙面贴砖高度不足1.8米扣3分,地面未贴砖扣3分,地面贴砖不完整扣2分,未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设施扣2分,未配备使用方便的冲洗餐具设施扣0.5分,借用非施工现场食堂的扣3分,未设置食堂扣6分6宿舍每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单人单床,设置可开启窗户或采取措施保证通风良好。

一间宿舍内居住人数超过20人扣1分,未单人单床每一间宿舍扣1分,未设置开启窗户亦未采取措施保证宿舍通风良好每一间宿舍扣1分,宿舍内地面存有脏水或垃圾的扣1分,宿舍内鞋或洗漱用具等有关日常使用用品未按一定规则摆放的 扣1分,借用非施工现场宿舍的扣3分,未设置宿舍扣6分6工地应设简易浴室,保证供水,保持整洁。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注:可另加页附录1表1: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评价检查评分标准(房屋建筑)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表2: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评价检查评分标准(市政工程)企业名称: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表3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注:1、房屋建筑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

2、其他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的说明一、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由县(区)及以上安全机构组织实施。

无安全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安全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表1、表2),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计算现场检查分数并做好记录(表3)。

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现场评分。

二、安全机构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检查:(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检查评分应在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室内外抹灰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进行多次现场检查,每次现场检查应由2名及以上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30日及其以上。

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检查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的安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市政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三次,参加人员人数及间隔日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安全机构每次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场计算检查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附表3)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5.23
•【字号】黑建质〔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黑建质〔2017〕2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现将《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改进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建厅质监站。

联系人:高鹏军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附件:《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3日。

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2014]15号)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黑建安[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水平。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
四)安全机构进行的现场检查,可事先通知,也可随机进行,检查过程中对于3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录像(因施工现场未设置而扣分的除外)。

(五)现场初次检查分数在85分以下的,经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安全机构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作为此次现场评价的最终分数。

三、标准化工地评价检查最终分数的计算
(一)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安全机构对工程基础、主体、一般装修施工三个阶段的检查,每阶段若干次现场检查中最低的一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标准化工地评价检查分数。

(二)市政工程,根据安全机构若干次现场评价中最低的三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标准化工地评价检查分数。

1.黑建发[2008]8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1.黑建发[2008]8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08]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黑建发[2008]8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科学管理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合《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8]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由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机构组成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并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工作。

各市(行署)、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总局及其下属分局、林管局,下同)应组建相应的创建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领导。

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市(行署)、县(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站(科)。

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定期对创建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条申报标准化工地的范围:(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包括在我省办理登记备案进省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量达到总工程量30%及以上的工程分包单位,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二)在设区的市区内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县(市)8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造价在1000万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单位工程。

第四条申报标准化工地的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项目在本年度11月末前竣工;(三)在工程项目上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四)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已经足额提取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黑建安[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08]10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七日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加强领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树立典型、全面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确定的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目标。

二、工作目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准化工地)是建筑企业自觉贯彻安全质量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了包括企业内部安全质量生产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每个环节安全质量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程和责任制,实现与安全质量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层级、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做到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化、安全质量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手段科技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黑建安[2013]1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5.14【实施日期】2013.05.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安〔2013〕1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年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开展自评,并形成年度自评报告。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每一年度自评报告于本年度结束日前3个月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自评报告进行核实,确认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结论。

对于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县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和处理建议上报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未能按规定报送年度自评报告的,由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核查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报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合格。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内容及评定标准(讲)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内容及评定标准(讲)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注:可另加页附录1表1: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评价检查评分标准(房屋建筑)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表2: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评价检查评分标准(市政工程)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表3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注:1、房屋建筑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

2、其他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的说明一、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工作由县(区)及以上安全机构组织实施。

无安全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安全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表1、表2),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计算现场检查分数并做好记录(表3)。

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现场评分。

二、安全机构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检查:(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检查评分应在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室内外抹灰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进行多次现场检查,每次现场检查应由2名及以上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30日及其以上。

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检查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的安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二)市政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三次,参加人员人数及间隔日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安全机构每次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场计算检查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标准化工地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附表3)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2014]15号)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黑建安[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水平。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黑建安[2008]3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8.27
【实施日期】2008.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
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建安[2008]37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机构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需要,负责从各自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共同组成本年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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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的若干规定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减少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化工地。

我市所有在建工程均在标化工地创建范围。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标化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文明施工行为纳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范畴,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评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大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计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保证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标化工地文明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标化工地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编制标化工地创建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第一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标化工地创建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金属板材或者硬质材料,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坚固、整洁、美观、连续的封闭围挡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在市区主要路段围档不低于2.5米,其它区域不低于1.8米。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钢制灯箱式安全门和牢固、美观的封闭式进出料口铁制大门,并配有企业标志;大门口处采用钢板或者C20混凝土硬铺装,长度不得小于6米,宽度不得小于安全门的宽度。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对施工现场封闭时,应当预留或者开辟设有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的临时通道,保证沿街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输和居民出行方便、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周边地上地下停车场、车库、消防通道等车辆出入口通行顺畅。

因施工需要暂时影响通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整工序工法、交叉作业施工等措施,缩短通行阻断时间。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对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进行围挡,密闭施工。

密目式安全网应当保持整洁,发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一)制定门卫制度,设置门卫,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佩戴工作卡;
(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现场内的道路进行硬化处理,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四)适当绿化、美化办公区与生活区,并加强日常维护;
(五)施工前排查现场内的市政排水设施,采取挖集水坑、排水沟、修建围堰、及时清淤等措施,避免雨水汇集、倒灌,对易出现雨水倒灌的区域要做好排水预案;
(六)设置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或者河流,不得将施工污水泥浆溢流到施工
现场及周边路面;
(七)机械设备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建筑材料、构件等分类整齐摆放、设置标牌,并设专人管理;(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现场指定地点,日产日清,确需在现场预留回填土的整齐堆放并用苫布等覆盖;
(九)在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十)使用密闭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防止散落污物,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留出居民倾倒垃圾和垃圾清运、粪便清淘作业车辆的通道;确需占用通道的,应当与所在地县、区城管部门商议解决,保证环卫作业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生活区设置临时集体宿舍,不得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为临时集体宿舍使用。

临时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净高不得低于2.5米,设置开启式窗户,地面使用红砖或者水泥铺装,保持室内清洁、通风采光良好;
(二)每间宿舍居住员工不得超过16人,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
(三)使用钢管式单人床,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并且不超过2层;(四)统一使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
(五)冬季施工的,室内温度达到16℃以上。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关临时设施,并进行管理:
(一)设置水冲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随时清扫、冲刷,保持清洁卫生,经常喷洒防蚊蝇药水,防止蚊蝇孳生;
(二)设置医疗保健室,备有常用药品以及担架、氧气袋、卫生箱等急救器材,由专职或者兼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负责现场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设置盥洗室、淋浴室,墙面、地面贴铺瓷砖,有排水、通风设施和防水、防爆灯头以及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存衣柜或者换衣架,保持卫生整洁;
(四)设置活动室,配备必要的文体活动设施、用品,丰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业余文化生活;
(五)设置饮水处,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护环境:
(一)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不得燃熔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三)控制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四)在易产生扬尘的现场配备洒水设备,专人负责洒水保洁;
(五)清运残土时,采取有效降尘的湿法作业;
(六)进出车辆不得鸣笛;
(七)施工产生环境噪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卫生、防食物中毒等制度及其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施工单位发现食品中毒、职业病、传染病患者或者疫情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治,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在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中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一)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未专款专用的;
(二)施工单位未在工程开工前将标化工地创建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档、安全门、铁制大门和大门处未进行硬铺装的;
(四)施工单位未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密闭施工,密目式安全网未保持整洁以及发现破损的未及时修补、更换的;
(五)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者未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的;
(六)施工单位将施工污水泥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的;
(七)未将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未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现场内的道路进行硬化处理的;
(九)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预留回填土的处理不符合要求的;
(十)未使用密闭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的;
(十一)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

(十二)未制定门卫制度、设置门卫,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未佩戴工作卡的;
(十三)机械设备布置以及建筑材料、构件等摆放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十四)施工现场宿舍、厕所和医疗保健室等其他临时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为临时集体宿舍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被处以罚款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造成损失的,由有权处理的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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