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重点法条及原则

合集下载

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遇到不讲诚信的开发商真的很让⼈头痛,刚刚才签了购房合同交了钱,转眼开发商就把房⼦卖给别⼈了,这种情况就很⿇烦了,房⼦到底是谁的?开发商⼜负法律责任吗?如果您有相关的困惑和⿇烦,店铺⼩编今天就为您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可以地对您有所帮助。

⼀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如何看待⼀房多卖问题商品房⼀房多卖也叫商品房多重买卖,是指出卖⼈就同—商品房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先后卖于数⼈,形成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为。

在处理商品房多重买卖纠纷时,主要涉及到相关买卖合同的效⼒的确定以及何⼈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数个买受⼈均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让哪个购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个重要问题。

⼀房多卖不仅侵害了多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购房秩序,是造成房价居⾼不下的原因之⼀。

因为卖房者在买房后,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经常出现利⽤房产未过户前的空隙去⼀房多卖。

购房者在买房前⼀定要留意该房是否已经被卖,若⽆应尽快做房产过户⼿续。

⼆、如何处理⼀房多卖问题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践,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与出卖⼈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合同是⽆效合同。

认定恶意串通⾏为⽆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利益,因此⽆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效⽽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二手房交易的法律规定

二手房交易的法律规定

二手房交易的法律规定二手房交易是指购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是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二手房交易涉及的法律规定,以及购买方和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二手房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手房交易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法律规定:1. 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明房屋的基本信息、售价、交付日期等要素。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交易的合法性:卖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归其合法拥有。

3. 信息披露义务:卖方在向购买方出售二手房时,应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状况、权属情况、质量状况、共有情况等重要信息。

购买方有权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并可以要求卖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4. 侵权责任: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购买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交易失败,卖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二、购买方应注意的事项购买二手房时,购买方应特别注意以下法律规定和事项:1. 房屋产权验证:购买方应仔细核对卖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并确保购买的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

2. 房屋抵押情况:购买方可通过查询房屋抵押信息,确保购买的房屋没有被他人抵押,以免影响房产交易。

3. 房屋质量检查:购买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卖方协商解决或调解。

4. 合同条款确认:购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卖方应注意的事项出售二手房时,卖方应特别注意以下法律规定和事项:1. 提供完整信息:卖方应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欺诈,提供虚假信息。

2. 卖方履行义务: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交房义务,并保持房屋的基本完好。

3. 售房款使用: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和时间,正确使用售房款项。

4. 对购买方的配合:卖方有义务向购买方提供必要的房屋交接手续,并积极协助购买方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

化解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化解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XXX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化解XXX市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办理不动产证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以民为本、先行先办。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将建设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对量大面广、急难愁盼的问题率先处理,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途径,在坚决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同时,要依法依规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聚焦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摸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充分尊重历史成因以及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的办证需求,紧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及时处理化解基层矛盾。

(三)明确主体、分类处置。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对造成不动产“登记难”的前端难点问题开展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职能部门要通过完善各类审批手续,补齐办理所需的相应资料。

二、处置措施(一)适用范围。

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前,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转移(包括交易、安置、房改等情况),土地及房屋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具体参照《XXX市化解房地产领域“办证难”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台账》。

(二)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政府主导的国有土地上安置房、棚改房、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提出申请,可按照相关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办理主体凭项目立项依据或其他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一房多卖案件涉及的重点法条及原则

一房多卖案件涉及的重点法条及原则

一房多卖案件涉及的重点法条及原则一、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房多卖案件中,卖方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通过多次签订合同来牟取不当利益。

二、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自发性原则。

一房多卖案件中涉及的房屋转让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即只有当前房屋所有人同意将其转让给他人,才形成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三、不正当竞争法四、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施行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房多卖案件中,卖方签订多份合同导致多个购房者产生权益冲突,购房者可以主张卖方的侵权责任。

五、履行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房多卖案件中,卖方签订多份合同后只履行其中一份合同,违背了履行原则。

六、查明事实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实施的情况有权要求对方作出说明。

一房多卖案件中各方都有权对购房合同签署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以便揭示卖方签订多份合同的真实情况。

七、无过错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受害方不得解除合同。

在一房多卖案件中,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其在购房过程中没有过错,可主张不解除合同。

八、合同解除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对他方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

一房多卖案件中,对于购房者而言,如果其主张解除合同,可以依据此原则进行主张。

以上是一房多卖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重点法条和原则。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社会各界应确保公平正义,坚守法律原则,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法行为者予以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

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最后也许只有出价最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如何查实一房多卖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

史上最全的二手房销售技巧和话术

史上最全的二手房销售技巧和话术

史上最全的二手房销售技巧和话术二手房销售销售中,如何让客户能放心购置,怎么样赢得客户的信任,对销售员来说,需要得到客户信任,除去客户的障碍心理,使得客户对你的信任!最终成功的把房子销售出去。

这里给大家盘点下常见的二手房销售技巧和话术。

我只听过xx,xx房产公司,我怎么没听过你们公司1、不去诋毁别的公司。

2、介绍我们公司的效劳特色,我们的效劳特色:强调交易平安,实行先产权调查再签订交易合同,确保产权真实性。

专业性强,我们有法律专员负责为双方拟定交易合同。

我们的企业理念:平安、迅速、合理。

收费透明,收取固定比例佣金,不赚差价。

3、介绍一下经纪人自己的优势。

4、请您给我一个时机,感受一下我们的效劳,我相信不会令您失望。

我愿意自己卖,方便又节省钱。

自售的缺点:1、无法让买方产生竞争,发售价格比拟低。

2、平安无法保障,房地产纠纷、官司不断。

3、花太多时间在售屋上,会影响其他事。

4、无法主动与买方洽谈。

5、广告费负担重。

6、销售管道与销售伎俩太少。

7、无法过滤客户,生活受打搅。

8、女房东带看存在危险。

9、比拟不会推销,介绍产品。

10、定价策略、议价办法,收定办法不够专业。

11、买方防备心理较重,不利成交。

为什么要签委托,会不会把我套进去?1、客户资料是公司机密,绝对保密。

2、需要你授权,不签委托等于你没有授权,我们没有权利帮你卖房。

3、电脑输入需要契据号,后续效劳都以契据为起点。

4、不签委托时,看房者多为中介,签委托后都是真正买方。

5、委托合同对双方是平等的,我们同样会有约束。

6、可防止一房二售的纠纷。

〔整理〕7、不签的原因在哪里,顾虑的重点在哪里,解释合同条款对你并无坏处。

8、以前社会重视口头承诺,现在社会重视法律承诺。

9、举结婚为例,到头来还是会选择一个。

当房东询问房价时如何回应1、你认为可以卖多少?2、我们的专业告诉我们不能不负责任地随便说说。

3、我必须先了解房屋的状况,包括地段、小区环境、户型、面积、楼层、朝向、装修以及市场等等情况。

怎么核查二手房房源是否被“一房多卖”

怎么核查二手房房源是否被“一房多卖”

怎么核查⼆⼿房房源是否被“⼀房多卖”
想必⼤家都听过⼀房多卖。

所谓的⼀房多卖,就是指房产所有⼈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将同⼀房产卖给不同购房者的情况。

这其实是⼆⼿房市场不规范所导致的产物,遇到这种情况势必会让购房者⽩⽩遭受损失。

那么我们怎么才能避免“⼀房多卖”的情况呢?⼜如何对房源进⾏核查呢?
⼀、在购房前核查房产的所有权⼈
除了共有产权⼈的情况,⼀套房产是不能同时归属于多⼈名下的。

在过户之前,购房者要确定卖家是否就是房产所有权⼈。

⾄于房屋产权查询,则需要产权本⼈持房产证原件和⾝份证件去房管部门查询。

买家也可同去,以便核实房源产权是否为卖家所有。

如果你要求查询房源产权状况,房东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你就得⼩⼼了。

虽然不⼀定是“⼀房多卖”,但⾄少产权可能存在问题。

⼆、及时⽹签
通过⽹签锁定房源买卖是防⽌“⼀房多卖”的重要⼿段,如果中介敢配合房主解除⽹签合同并完成“⼀房多卖”,则会⾯临被取消⽹签资格。

三、⼀房多卖的处理原则
1、已经办理过户⼿续的购房者将获得商品房所有权。

凡是办理登记过户⼿续的购房⼈,已经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其他购房⼈⽆法再要求过户。

另外,如果办理过户的购房者被认定为和卖房⼈恶意勾结过户,其他购房者则可以主张该过户⼿续⽆效,房屋交易⽆效。

2、没有完成过户⼿续的,购房者可以追究卖⽅的违约责任。

由于仅仅完成了购房合同签订,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过户。

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即使付了全款,也只能追求违约责任。

店铺在此提醒⼴⼤购房者,在买房前⼀定要⼩⼼谨慎,认真核查相关信息,以防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执行问题规定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名誉权问题解答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详解」关于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问题规定都作了大量的规定;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种执行措施的具体适用:1人民法院包括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其他财产可以执行;3负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4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注意:1查封、扣押财产时的具体程序;2拍卖、变卖需钱物两清;5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6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7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执行;8对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9对股票的执行;即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需注意:不得将股票的发行者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10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需注意几点::1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后果;11执行竞合问题;即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问题,注意几点::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注意:既不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也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12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很类似于破产制度,但相对于破产制度而言,有以下几点区别::1债权不同;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则不受限制;2未实现债权的结果不同;参与分配后未实现的债权仍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未免除;而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无法实现,因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已免除;13对拒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的执行;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4、95题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问题;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答案AB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答案A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详解」该部分内容是关于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具体规定;掌握以下两点:1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2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8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并政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吉久昌(副市长)副组长:薛维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双娥(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成员:孙瑮(市发改委主任)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孙荣琨(市住建委主任)王建勋(市城乡管理委员会主任)戴来伟(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宏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晓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张宝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郭治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毛志鸣(市物价局局长)史爱生(市国税局局长)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田志捷(市文广新局局长)赵国柱(太原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赵志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张双娥(兼)办公室副主任:耿国胜(市房产管理局总经济师)赵义(市房产管理局副调研员)二、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市发改委:严格审核各类建房项目,严禁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

市国资委:严格监管,防止市属国有企业在改制、集资建房等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联建、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

市住建委: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完善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严厉查处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违法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行为,尽快出台有关政策,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依法查处参与违法用地、违法销售、违法建设行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晋建房字〔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房字〔2021〕14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信访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制定了《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山西省信访局2021年10月11日附件山西省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以重点问题整治为突破口,以长效机制建立为着力点,深入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协同推进健全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深化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效”改革。

非法集资的常用手法是哪些

非法集资的常用手法是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集资的常用手法是哪些非法集资的常用手法是哪几种?如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地方交易所涉嫌非法集资等。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非法集资的几种常用手法手法1: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手法2: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一是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形成资金池。

二是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

三是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

手法3: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

手法4: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栋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所谓商品房买卖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

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比较高,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不同;个人私房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开发商,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俗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

另外,此条解释中“尚未建成”和“已竣工"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歧义,应改为“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是确定的,本条解释的重点在于条文中的但书部分。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一房二卖法律问题研究.pdf

一房二卖法律问题研究.pdf
KEY WORDS: double sell of houses, the attribution rules of the house, range of damages, punitive damages, legal advice
III
目录
目录
引 言 .............................................................................................................................. 1 第一章 概述 .................................................................................................................... 3
一、“一房二卖”的界定 ............................................................................................... 3 二、案例综述............................................................................................................... 4 三、法律规则综述....................................................................................................... 6 第二章 房屋归属问题 .................................................................................................... 9 一、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9

房地产竞价和拍卖规定

房地产竞价和拍卖规定

房地产竞价和拍卖规定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竞价和拍卖是一种常见的购买和销售方式。

竞价和拍卖的规定对于确保交易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房地产竞价和拍卖规定进行探讨,重点关注其基本原则、程序和保护措施。

1. 竞价的基本原则房地产竞价的基本原则涵盖了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准则。

竞价活动应当给予所有有意向购买的参与者平等的机会,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偏好。

竞价过程中,相关信息必须充分披露,确保参与者对房产的基本情况、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有明确的了解。

2. 竞价的程序房地产竞价的程序应当始终按照既定规则进行,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核、竞价活动和结果公示等环节。

首先,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形式明确宣布竞价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与条件等信息。

然后,有意向参与竞价的买方需按照要求进行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核。

在竞价活动中,参与者按照指定方式提交价格,经过一定的时间限制后,最高价者将成为竞得方。

最后,成交结果应当及时公示,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3. 拍卖的基本原则房地产拍卖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性。

拍卖过程中,卖方应当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拍卖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和标的物等。

买卖双方在拍卖会上公开竞价,最终出价最高的买方将成为竞得人。

拍卖过程中,任何与买卖双方有利益关联的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以确保公平。

4. 拍卖的程序房地产拍卖的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公告、报名、资格审核、拍卖活动和结果公示等环节。

在拍卖前,卖方需准备相关的拍卖准备工作,包括标的物的评估和定价等。

然后,公告形式明确宣布拍卖活动的详细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和要求等。

有意向参与拍卖的买方需按照要求进行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核。

在拍卖会上,买卖双方进行竞价,最终出价最高的买方将成为竞得人。

最后,成交结果应当及时公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公开。

5. 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竞价和拍卖规定中设有多项保护措施。

首先,参与竞价和拍卖的个人或机构需满足一定的资格审核标准,以排除不合格者。

一房多卖合同履行顺序的规定

一房多卖合同履行顺序的规定

一房多卖合同履行顺序的规定When it comes to the regulations on the order of performance of multiple sales contracts involving a single property, several key principles need to be adhered to. Firstly, the contract that is signed and stamped first shall take precedence. This ensures that the earliest agreement made by the parties is respected and honored. Secondly, in cases where contracts are signed and stamped on the same day, priority shall be given to the buyer who has made the full payment or has paid a larger deposit. This reflects the commitment and sincerity of the buyer in fulfilling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dditionally, if there are disputes or inconsistencies among multiple contracts, the parties involved should negotiate and resolve them in a fair and equitable manner, with due consideration to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在涉及一房多卖合同履行顺序的规定方面,需要遵循几个关键原则。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湖南省公安厅经侦部门的实践探析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湖南省公安厅经侦部门的实践探析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湖南省公安厅经侦部门的实践探析唐滔【摘要】非法经营案已成为目前经济犯罪防控、打击的重点.近年来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取得了系列成效,但由于其罪名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仍频频面临困境.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类犯罪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解决和规制.【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6【总页数】7页(P17-23)【关键词】非法经营;经侦部门;法律适用;内涵外延【作者】唐滔【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1]。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按照投机倒把罪处理。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投机倒把罪逐渐形成了一个“口袋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其进行了分解,将非法经营的行为单独作了规定[2]。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法经营的手段、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可以说,非法经营已成为目前防控、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领域。

针对这种现状,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打击犯罪工作实际中,非法经营犯罪第四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客观上也存在被误用或滥用的情况,造成了非法经营案件立案数量虚高,刑事司法资源被极大浪费的现象。

本文从近三年我省打击非法经营犯罪的司法实践出发,就非法经营犯罪适用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2009年至2011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734起,涉案金额32.62亿余元,破案1,58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06名,挽回经济损失1.22亿余元。

(一)立案数在高位运行,涉案金额飚升从上图立案数来看,近三年来公安机关非法经营犯罪立案数虽然没有明显上升趋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

一房多卖承诺书

一房多卖承诺书

1.卖方一房多卖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卖方一房多卖的,应承担:(1)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方一房多卖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合同违约责任。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卖方一房多卖,事后无法退还涉案资金或者事前就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受害的买方可向公安报案,最后由法院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

2.一房多卖,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您好!处理原则如下: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

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应予依法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
一、同一商品房数个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何人可以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在数个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到底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解释》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但是,一房多卖中争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应该是: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

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应予依法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现实作用。

再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已经开始承担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这一点看,不支持其合同履行要求也不符合民法上规定的公平原则。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约定以出卖人交钥匙的时间作为其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并以此开始风险的转移承担。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法律无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支付对价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已经先行支付房屋价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买受人,要求对方当事人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签约在先的合同成立在先,相对于签约在后的合同,签约在先的合同的标的毫无瑕疵,而签约在后的合同,均因出卖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其合同的标的在该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第三方权利,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所有权要求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在数个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房多卖中争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是: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有一种习惯做法“交钥匙”,在实践过程中及按惯例可以认定“交钥匙”是房屋转移占有、交付使用的标志。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针对第三人侵害占有: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