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
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
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
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
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
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
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
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理解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其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念解析1.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行为关系及其制度安排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多个子领域,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自我调节两个方面。
2. 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事项,包括了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3. 本位原则本位原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以某种特定的价值或标准为出发点进行思考和处理问题。
例如,在金融业中,以风险控制为本位原则。
三、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内涵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社会利益优先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而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应该承担起环境责任,而不是只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
2. 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
政府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最薄弱的群体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4. 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现代社会必须遵循的发展模式。
政府应该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节能减排等可持续发展措施。
四、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公正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正。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正当行为等措施,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实践,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试论经济法存在的理论基础——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是 经 济 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和 必 然 结 果 。从 经 济法 产 生 的背 景来 看 , 以社 会利 益 为 是
本 位 的法律 。
从 经 济 法产 生 的 背景 看 , 济 法 的使 命 就受 天赋 人 权 、 自由平 等 ” 念 观 的影响 , 体利益迅速提升 , 个 以个体 利 益 为本 位 的 民法 、 商法 最 为发达 。垄 断资本 主义 时期 , 个人 主义
极 端发 展 , 场 失 灵 且 受 到 侵 害 , 场 外 的社 会 利 市 市 益也 受 到侵 害 , 以维 护社 会 整体 利 益 的社 会 法 相继 出现 , 济 法 作为 一 个部 门法 就是 适应 社 会 利 益需 经
利益 主体 是社 会 关 系结构 的基础 。社 会关 系包
从 普 通 法的 发展 规 律 看 , 济 法 的产 生是 社 会 经
括 主体 、 体 与 内容 三个 要 素 。法 律 是通 过 对 主体 客 的 调 整来 实 现 对 社 会 关 系 的调 整 , 以 , 主体 角 所 从
度 去分 析社 会 关 系是 根 本 。恩 格 斯说 , 每一 个 社会 的 经 济关 系首 先 是 作 为 利 益 表 现 出来 , 此 , 会 因 社 关 系主体 就是 利益 主体 。 自然 经 济 条 件 下 的法 体 现 的是 对 国家 利 益 的
供 了前 提 。 9世 纪 中期 , 1 为解 决垄 断 和经济 危机 , 出
现 了凯 恩 斯 政府 干 预理 论 , 利 用 看得 见 的手 ” 即“ 对
市场进行干预 , 否定 了“ 场之手” 并 市 的调 节 作 用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解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解析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其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遵循普遍性、特殊性以及合宪性的标准。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表述不一。
但是仔细推究起来,只是存在详尽和简略的区别。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适度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个基本的部门法之一,是国家从宏观角度,对一些公共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经济法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的准则之一,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①漆多俊认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
②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③这些观点在表述上存在不同,但都一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反映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成为贯穿于经济法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指导性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在确立上应当遵循一些标准。
首先,普遍性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指导性,既能够对所有的具体经济法律法规起到宏观上的补充和指导作用,又能够在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得到具体普遍地遵循,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的始终。
经济法下面的一些具体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原则,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由竞争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都反映着不同法律所具有的独特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能够超越其下属不同法律原则的独特性,能够形成一些原则,对经济法下面的所有法律法规起到一个宏观上的指导作用。
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由之一,它对我国人民经济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对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适用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作用。
经济法的各项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
目前,我国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尚不成熟,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推动我国经济法的深入贯彻实行。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我国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就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主义制度。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撑,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运,因此,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将这一基本原则贯穿到经济法的'实行过程始终。
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还应该注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其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也是如此,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注重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之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计划于市场这两种调节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市场能够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来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活动应该遵循市场价值规律。
当然,市场并不是是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和弱点,计划是国家干预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经济法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有效将市场与计划相结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作用,在微观上面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积极效果。
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
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法1106 1104000602 乔剑玮内容摘要:经济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创立一直受到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研究学者的诘难,并与另一门新兴法律部门--社会法纠缠不清。
经济法学者一直致力于严格区分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并且逐渐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在经济法体系中,整体观作为核心本位思想,在经济法的研究发展方向上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体系中最基础的基本原则环节中的原则之一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进行探究,从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并在此原则研究的基础上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执法制度等相关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法律起源社会利益整体利益绪论经济法的定义,学术界比较赞成的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其产生的时间,存在着众多争议,而其产生的地点,即经济法词源之所在一般认为来自法国,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再起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分配法与经济法”[1]的论题。
但是,在古代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无论是否有“经济法"这个特定名词的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真正的设定出一部纯粹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或法典,因为国家的经济在那是看来都是统治者操纵和摆布的工具。
因此,经济法真正产生发展直到成熟应该是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而对于中国,毋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事情,具体的说,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事情。
1984年10月,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规模,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面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是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①。
在这一时期,国家在企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例如《财政法》、《预算法》、《金融法》等等.而经济法学这么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借此机会,也伴随着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摘自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数据库.经济法部门的蓬勃发展而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在制定、实施和适用经济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方面进行探讨。
1. 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首先体现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这就要求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之上的,不偏袒某一特定群体或利益集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维护公平竞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还要求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真正依靠自身的竞争实力和产品质量取得市场份额,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
经济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4. 经济法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协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规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其他法律体系相互协调。
经济法与劳动法、环境法、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体系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加强立法保障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必须加强立法保障。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要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并建立健全的立法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它的社会本位理念指的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追求社会公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和体现。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强调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的自由度和竞争的存在,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保证社会利益不受损害。
经济法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济法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限制,防止市场失衡和资源扭曲分配。
经济法还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经济法通过设立法律制度,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经营管理等进行规范,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制定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措施,经济法可以引导经济资源的配置,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还倡导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对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旨在保护环境、防止资源浪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利用。
经济法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进行限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还需要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双赢。
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也需要不断提高。
经济参与者需要依法经营、守法纳税,遵守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公平。
公民应该增强对法律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学校、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推广经济法的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摘要:我国经济法经由四十年的发展,在理念、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达成了诸多的价值共识,经济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但是,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方面仍存在探讨的空间,本文通过分析,试图总结出经济法具体的基本原则,即适当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适应性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标准;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律规则、经济法宗旨和价值的集中反映与表达,是经济法本质与精神的高度抽象,在整个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整个经济法的理论构建与经济法的实施起着本源性的指导作用。
鉴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能是盲目的、任意的,必须依据一定的方法或标准,否则既不能反映出经济法的本质,又失去了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有的指导性与准据性。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张守文教授提出了三个确立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1];史际春教授提出了四个确立标准,概括为“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与经济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淆”、“属于经济法特有原则”、“需贯穿于整个经济法”[2]。
从以上学者所确立的标准来看,不难发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为,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律原则,这是区别于法律原则与非法律原则的关键;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属于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这是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原则;第三,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领域的原则,这是区别于反不正当竞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反垄断原则等局部性法律原则。
由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以这三个标准为纲领,总结归纳出能够充分体现经济法理念、功能和本位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后渗透着经济法基本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地位的确立,也取决于它具有独立部门法意义的基本原则[3]。
因为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这个法律部门有区别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即以社会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体现在其立法宗旨上。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它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利益或个体利益。
这一宗旨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从而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经济法通过对这些环节的调节和控制,实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再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法律实施上。
经济法的法律实施,需要依靠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其中,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市场的作用在于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社会的作用在于监督政府和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价值取向上。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秩序。
其中,公平是核心价值,效率是重要目标,秩序是基本要求。
经济法通过实现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其基本原则和灵魂。
它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法律实施和价值取向等多个方面。
只有坚持社会本位,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经济法也需要与社会本位理念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目标。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进行深入探讨。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其立法和执行应当以社会本位为核心。
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导向,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与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社会公正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还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市场失灵和利益过度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2.保障社会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合法化,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创新与发展,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提供法律支持,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的相关内容,通俗来说就是在立法和执行经济法时,要以最大化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经济秩序,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就是如何实现这一理念。
如果我们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下面就对实现这一理念的方法进行详细探讨。
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只有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
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例子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 反垄断法案例:美国微软公司被欧盟委员会认定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因为该公司将其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从而排挤了竞争对手。
这个案例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德国汉高公司起诉另一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但最终败诉。
原因是汉高公司在市场上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其专利权的行使会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防止市场垄断和维护公平竞争。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美国麦当劳公司被指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该公司在新泽西州的一家餐厅提供的消毒水中检测出了致癌物质。
虽然麦当劳公司辩称该消毒水符合联邦法律标准,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巨额罚款并与原告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
4. 环境保护法案例:美国杜邦公司被指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因为该公司在新泽西州的一家工厂排放了有毒物质,导致附近居民的健康受到影响。
虽然杜邦公司辩称其排放符合联邦法律标准,但最终还是支付了巨额罚款并与原
告达成和解。
这个案例也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维护人类健康。
这些例子表明,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旨在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试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试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主要论述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作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总论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以及经济法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遵守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研究经济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的运行方式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学理上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下文仅就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案例,浅析其相关理论以及探析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浅析相关基本理论(一)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者基本任务,经济法要将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矛盾作为基本立场。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还可以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社会公共利益则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理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体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和物质利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当代人的利益和未来人利益的协调与一体保护。
1[1]而这其中的公共利益具有极大地广泛性,是指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时间与空间范围上都包括,不仅仅是全国,又包括区域,不仅是当代人,也包括未来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具有复杂性,常常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是国家利益想混淆,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仅仅考虑国家利益,有的时候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国家对于经济颁布的政策,例如增加货币发行,暂时会对国家有利,但从长远来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所损害的,因此,我国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个体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以社会为本位。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1)〔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
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
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
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
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
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docx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中国的经济法学已经诞生多年,出现很多不同的理论流派。
当今社会由很多社会阶层共同组成,阶层不同,其利益关联也错综复杂,一些冲突难以调和,而设立经济法的初衷就是服务于社会,经济法能通过各种各样的经济方式、法律方式规范社会财务分配,推动社会和谐。
探索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一直都是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立法的重要内容从中国经济法的立法情况来看,很多经济法规范的立法目标都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包括保护社会群体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微观经济秩序等。
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经济法的立法内容不仅注意到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与共性,还注意到小企业、大企业对市场秩序产生的不同影响力,所以规制大企业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合并等行为,抑制市场垄断。
在生产、消费领域,经济法注意到相对于生产者、经营者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确定了生产者、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以及产品责任。
在宏观调控方面,确保良性运行国家财政及金融体系也是对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表现。
所以在经济法的立法中,社会整体利益是基础范畴,是重要的立法内容。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特殊性(一)多样性的调整手段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手段具备多样性,这对维护人的权利提出更高要求。
究竟经济法属于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抑或是第三法域,目前经济法学界的看法尚不统一,但经济法同时使用私法调整手段、公法调整手段,这是学界相对一致的看法。
在经济法领域,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更加错综复杂,这并不是像私法调整手段那般重视强调对权利的保护、激励,而是侧重对行使私权利的维护,这也并不是像公法调整手段那般重视强调对权利的制衡,防止因滥用权利而损害权利,而是在两者之间寻找协调、平衡。
基于经济法视野,积极介入必要的公权力对维护经济健康运行是有利的,能促进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二)独特性的维护路径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路径具备独特性。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者:张洋洋马雪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中抽象的理论问题,学术界对于何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说法莫衷一是,截止目前为止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
本文首先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应参照的标准,即独特性、高度性、普适性,并以此标准为基础,提出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社会本位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权利倾斜保护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社会本位;权利倾斜保护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21-02作者简介:张洋洋(1990-),女,汉族,山东东营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方向。
经济法基本原则隶属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范畴,研究它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或作用。
但是面对学术界众说纷纭的研究现状,仍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界定原则,即认识、分析、处理事物的准则。
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在法的原则的基础上,在法理学中,法的原则被认为是“诸多法律规则的根本或者是其相对稳定、概括的标准和理念”从以上原则、法的原则的概念进行推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能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且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具有高度性、本源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征。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规范,从法律规范的出台到法律规范实施的整个动态过程都必须坚持的原则。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规范,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人们经济守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
”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宗旨,是这个法律部门中的其他具体法律规范和为经济法律行为应坚守的标准。
”统观以上几种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我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在经济法律规范中,对经济法学研究和法律动态实施的整个过程具有指导作用,同时蕴含和体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本质属性。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公平原则理解3300字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公平原则理解3300字摘要: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经济法体系内处于重要的领导地位。
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然是应适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本质的。
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而现阶段在我国说法众多。
为调整经济关系,全面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非常重要。
关键词:社会整体公平过程公平空间公平时间公平在经济法的理论构建过程中有许多需要厘清的概念,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
原则一词的核心义项皆为根本规则[1],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而且,由于在基本原则中体现了经济法各部门法的特征,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成为各部门法的理论依据。
本文试图依据经济法“四原则说”[2],从社会整体公正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政府有限干预原则、社会利益本位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出发,着重解释经济法整体公平原则,从理论角度做出诠释,以期对实践中的经济法问题进行解释。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标准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者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之总则皆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一是确定本法之确立所依据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统领经济法各部门法的各项基本规范措施的确立,三是为基本法各项具体规定之执行提供标准。
因此,所谓经济法基本原则,即是对于经济法从立法到执行,对其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思想。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独有的调整规则。
由于经济法产生历史不长,各国经济制度不一,人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亦争论不一。
把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宪法原则或其他部门法准则,乃至于客观的市场规律、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作为影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难免有失公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其体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故应具有准则性、特定性、社会性和整体性。
二、社会整体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也是法的基本准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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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解读——以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为例法1106 1104000602 乔剑玮内容摘要:经济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创立一直受到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研究学者的诘难,并与另一门新兴法律部门——社会法纠缠不清。
经济法学者一直致力于严格区分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并且逐渐建立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在经济法体系中,整体观作为核心本位思想,在经济法的研究发展方向上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体系中最基础的基本原则环节中的原则之一的“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进行探究,从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并在此原则研究的基础上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执法制度等相关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法律起源社会利益整体利益绪论经济法的定义,学术界比较赞成的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其产生的时间,存在着众多争议,而其产生的地点,即经济法词源之所在一般认为来自法国,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再起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分配法与经济法”[1]的论题。
但是,在古代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无论是否有“经济法”这个特定名词的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真正的设定出一部纯粹的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或法典,因为国家的经济在那是看来都是统治者操纵和摆布的工具。
因此,经济法真正产生发展直到成熟应该是在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而对于中国,毋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事情,具体的说,是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事情。
1984年10月,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规模,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面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是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①。
在这一时期,国家在企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例如《财政法》、《预算法》、《金融法》等等。
而经济法学这么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借此机会,也伴随着经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摘自人民网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数据库.济法部门的蓬勃发展而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可以说,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经济法学成为了一匹学界黑马。
就像武汉大学兼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所说:“经济法学科在中国80年代已成为学科队伍最为庞大、受到社会各界热情关注的法律学科。
”但在进入90年代之后,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商法等传统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的研究热潮日趋升温,经济法却风光不再,经济法学迅速地从热门学科沦落为冷门学科。
是什么促成如此变化?经济法是否会就此沉沦,答案当然是否订的。
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有言:“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的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
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及未来的趋势。
”遵循这样的思路,经济法想要走出当前的困局,就需要所有经济法学者既要从根源上寻找经济法沉沦的症结所在,又要着眼当下、放眼未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为经济法的发展开辟一条新路子。
一、问题根源——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的重要地位经济法之所以区别民商法和行政法自成一脉,就在于它的社会性本质,既不偏公也不偏私,总体上属于社会法范畴下的独立法律部门。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3]。
而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发达的社会分工使社会经济中产业、部门、个人各自以及相互间的联系日益密切。
可以说正版个社会经济已经成为有机整体。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是个人或者某个独立团体能够操纵的。
个人的经济活动及个人福利的提高不仅仅取决于个人努力,更取决于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是以不论从个人集体还是社会国家的角度看,都要求我们调整处理经济规划、维持、发展的问题的角度,遵循整体主义的方法论。
而经济法就是此方法论和时代、过去与未来交织的产物。
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利益的问题是其研究的最主要的问题,经济法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这是经济法的出发点,也是经济法实施要求的出发点[4]。
因此,对经济法的解读便应首先从它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开始。
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本位”作为体系的思想基础,旗帜鲜明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社会整体利益服务,是完完全全的社会本位法。
这意味着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优先保护,判断一切经济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在于其是否保护或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
而这个判定问题困扰了学界很多年。
究竟什么样地法律行为是符合社会集体利益的?是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这也直接关系到了经济法这门法律部门的独立价值地位,如果不能从根源上把这个问题解析掉,经济法的社会性就无从谈起,就难以取得与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相同的法律地位。
这一切的关键,就在于怎样理解社会整体利益的含义与特性。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内涵关于社会整体利益, 学界对其认识并不一致,在使用社会整体利益表达观点时, 往往与国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利益论混同,而对于这种混用,很多人认为仅仅是术语表述上的区别, 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
这种认识造成了理论研究上的混乱, 其概念的模糊性也使得学界对经济法的独立性产生了质疑和指责。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概念进行规范和厘清。
(一)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词源解析从字面意义上解释, 社会整体的利益是整个人类和社会作为利益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但要从法学视野深入理解“社会整体利益”这个概念,首先应分析“社会”、“整体”和“利益”这三个概念。
在这里,社会是指以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联系起来的人类生活共同体。
人是社会的主体,构成社会而又不从属于社会。
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等概念的区别从字面上看主要在于“整体”二字。
这实际上是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新视角, 尤其表现在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上。
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整体主义方法论”。
其次看“利益”,较之“社会”与“整体”两个概念, 利益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最简单的,就是“好处”或“功用”。
自从利益法学产生,利益就成了法学中一个经常被提及的词汇。
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提出过“利益是所有满足人类价值情感的东西”的观点。
这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利益观,根据这种观点,人们在任何时代思想上觉得对于自身有价值的一切东西,无论是什么,是真实存在的还是虚拟存在的,无论是过去的还是现在抑或是将来的,都是利益。
但是是否法律就应该遵循这些利益要求来制定?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对于利益的判断,只是承认或者拒绝承认某些特定利益是否需要或者是否以法律保护。
法律承认与保护利益的主要方式是, 规定一定的人或集团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由此可见,在法学领域探讨社会整体利益理论,已经将其从一般意义上进行了提升和萃取。
综上,在法学视野中,“社会”要解决的问题是划定一个范围,圈出谁能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享有者;“整体”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怎样整合各种零散的利益从而形成社会整体利益;而“利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规定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容。
因此“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概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在如何将三方整合后的概念进行整理总结,整合成一个概念,而这个概念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本位概念和研究方向。
(二)社会整体利益的内涵对于将“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的混用,体现了之前学界研究的随意性和粗糙性。
尽管这些概念有他们的共通性,但是仔细研究不难判断出他们呢在阶段、过程上来看还是有区别的。
例如“公共利益”可以很明显的分析出它偏向于“公共”二字,“公共”这个概念可小可大,例如在一个街道内大多数居民的利益可以看作是“公益”而相对于一个城市,这种利益有成为了“私益”,所以公共利益可看作特定范围内的个体共性利益,是一种微观利益。
而社会整体利益的范围则是以主权国家的政权所能控制范围为界, 指的是与国家地域和人口外延重合的组织联系体, 具有宏观性。
其次, 从经济法本质来看, 经济法优先关注的应是社会整体利益, 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经济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范畴,当经济组织本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优先[5]。
经济法并非排斥个体利益的集合,而是从更高的角度关注利益的维护,在这种视角中,社会整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是相互排斥、不可协调的,而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优先关注整体社会利益,就是为了更好的发展个人利益。
而且社会整体利益更加具有代表性,时代特征明显,可持续发展性强。
因为他从宏观的角度能看到和公共利益所不能看到的地方,从而利用经济法这个方法论进行调整,避免损失并从中获利,这正是经济法用途之所在。
三、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是怎样影响经济法的立法与执法活动的(一)经济法立法以维护发展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必然是以维护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
而经济法所确立和规定的调整原则,对于经济法制环节各个基本原则的确立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6]。
在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目标则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
此平衡包括经济平衡、自然平衡、社会平衡以及相互之间的综合性平衡。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学科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发生了改变,最终确定下来的主要有四个基本原则,即社会整体公正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政府适度干预原则以及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这四大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调节和法律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
我国在现阶段大力度发展经济法学科的过程中,始终将社会利益本位作为立法宗旨,强调最终要实现社会经济的高速、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最大程度满足社会整体利益和单个个体的利益。
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存在着交叉与矛盾,为了尊重保护各经济主体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以规范市场活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简单来说,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效益[7]。
(二)社会整体利益原则通过制度构架和调整机制影响执法国家通过经济立法来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达到把经济发展限制在国家能够管制、人民不会感到拘束的范围内。
经济法在我国当前形势下任务之艰难,就在于经济法学要研究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和作用形式,阐明它和其他法律部门调整方法见得区别和联系[8]。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主要是政府和各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这几类经济关系不仅仅对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事关重大,对国家的经济平稳运行也是影响深远,所以再往深说,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