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一、法律基础1、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法律部门: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所划分出来的同类规范。
3、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通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就是一个法律部门。
4、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情况或条件。
5、权利能力:指一个人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6、行为能力:指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分离的,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8、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0、代理权的行使原则: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亲自、勤勉、谨慎地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点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3、经济法的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4、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惯例等。
5、经济法的主体: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经济法得概念:经济法就是规范与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规范与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经济法调整得对象: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就是经济法得调整对象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2、调整对象得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得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得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与行政法迥然有别得独立得法律部门.3、经济法得功能:保障与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
4、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地位1、经济法就是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就是宪法之下得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她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就是同民商法与行政法得关系,一直就是学界争论不休得问题5、经济法得体系: 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观调控法.6.垄断得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得或者非经济得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她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得状态或行为.7.垄断得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8.垄断得控制模式:1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9.垄断得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 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10.法律对垄断行为得规制:1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得规制:各国得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与独家交易等行为。
2对垄断协议得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得规制:企业兼并就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得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得企业兼并就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得企业兼并。
经济法的知识点
经济法的知识点经济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和规范经济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制度、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规制度等方面。
一、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济主体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制度的特征包括自由竞争、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市场规律等。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
3. 调整资源配置:经济法通过税收、财产权保护等手段,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供求平衡,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投资者、消费者等。
经济法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主体的权利保护:经济法律主体享有合法权益,如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经济法通过保护这些权益,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经济主体的义务规范:经济法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规则,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经济主体的责任追究: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对经济主体进行法律监管和追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平等自愿、有偿交易、合同约束、法律保护等。
经济法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约束力:经济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规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约束力。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指经过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法律主体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性质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即违反经济法的责任;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的特点1、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经济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2、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体现在“两罚”和“并处”上..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2.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无过错责任追究特殊原则:交通案件市场主体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个人所有3、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4、责任承担——无限责任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是一种合同关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两个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形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评估方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可用“商行”或“企业”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方式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1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全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决议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采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三利润与亏损承担办法1、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一、概述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一个名以上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五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采用合伙制形式、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权体合伙人承担无限来年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201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25%:25%: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2、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请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分析:1清算和清偿: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最后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2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2010年8月;我国某企业下岗职工甲、乙、丙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口头商定的合伙协议内容为:甲、乙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不合法的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丙提出退伙..在该年10月下旬;丙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丁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伙人丙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入伙人丁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1在合伙企业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应如何纠正2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甲、乙、退伙人丙、新入伙人丁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丙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丙向C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那么丙的出质是否有效分析: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①:“口头商定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丙对10月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丁对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甲、乙、丙、丁均对债权人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B公司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公司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丙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丙的出质事宜..只有同时获得了甲、乙的同意;丙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C..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请问: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分析: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机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⒈依法成立;⒉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⒈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股东以下出资设立;⒉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⒊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应带有“有限责任”字样;⒌有公司的住所..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情形: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二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经理执行机构由3--13名董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三监事会监督机构不得少于3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⒈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⒉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⒊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⒌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⒍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董事会决策机构和经理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三监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节公司股票、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股票股份、公司债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面值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不得折价发行..股票按股东享有的权力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的特点:1股息不固定;随公司经营而变化;2股东参与经营管理;3破产清算排在优先股股东之后..优先股的特点:1股息固定;2不参与经营管理;3破产清算时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的特点:1固定的利率;2到期还本付息;3视情况可提前回收;4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债券与股票的区别: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该如何选择股票或债券1法律关系不同;股票代表股权;债券形成的是债权债务;2发行定价原则不同;股票可平价、溢价;但不能折价发行;债券可平价、溢价、折价发行;3回购限制不同;股票一般无到期日;债券可视情况按市价回购;4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随公司经营效益变化而变化;债券的利率是固定不变的;5破产清算顺序不同;债券排在股票之前;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同;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第七节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它有两种形式:⒈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⒉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并程序: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二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它有两种形式:⒈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⒉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分立公司消灭..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三、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解散原因公司的解散是一种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公司丧失了进行业务活动的能力..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自愿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2、强制解散的原因: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破产解散第187条;6司法解散第181条;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合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⒈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是中国法人企业;⒉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⒊合营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即可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收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二设立程序⒈申请:中国合营者应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⒉审批:审批机构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经批准;发给批准证书;⒊登记:领取批准证书后;在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二注册资本1、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金;3、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一方转让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三出资方式合营各方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必须以外币缴付;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四出资期限合营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如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一、经济法概述1. 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市场、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目的: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 范围: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等。
二、公司法1. 公司设立- 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 股东责任2. 公司治理-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3. 公司财务- 财务报告- 利润分配- 资产处置4. 公司变更与解散-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增资与减资- 公司解散与清算三、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效力2. 合同的履行- 履行义务- 履行地点与时间 - 履行方式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变更条件- 解除条件- 违约责任四、反垄断法1. 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经营者集中- 申报制度- 审查程序3. 行政垄断- 禁止行为- 法律责任五、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 专利申请-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实施2. 商标法- 商标注册-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3. 著作权法- 作品保护- 著作权的行使 - 著作权的限制六、税法1. 税种- 增值税- 所得税- 财产税2. 税收征管- 纳税人义务 -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3. 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优惠条件- 优惠期限七、经济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返还财产2. 行政责任- 罚款- 吊销许可证3. 刑事责任- 罚金- 拘留- 刑罚八、国际经济法1. 国际贸易法- 贸易条约-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2. 国际投资法- 投资保护- 投资争端解决3. 国际金融法- 外汇管理- 国际支付九、经济法的发展趋势1. 法律体系的完善2. 法律适用的现代化3. 国际合作与协调十、结语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点广泛且不断更新。
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合规至关重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地与国际接轨,学习经济法不仅是理解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生产应税消费品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运用时纳税。
〔二〕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1.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托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帮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托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托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根据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3.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托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托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托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径直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径直出售,需根据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为减削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留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状况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留意】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经济法基础内容
经济法基础内容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总结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总结: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大家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至少有两个主体。
(1)公民(自然人及自然人属性的企业)(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举例:水和空气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客体?大自然中的河流,空气不能被人类控制则不能作为客体,如能被控制并能带来价值则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制售的氧气和矿泉水等。
(1)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③对人身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经济法专业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专业知识点总结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以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并维护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经济法的特征(1)针对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2)以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和规范;(3)以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为目的。
3. 经济法的任务(1)促进经济发展;(2)维护公平竞争;(3)保障经济安全。
二、经济法的法律体系1. 经济法的层次结构(1)宪法;(2)行政法规;(3)民法;(4)刑法;(5)经济法。
2. 经济法的分类(1)宏观经济法: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经济计划、国家经济调控等;(2)微观经济法: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 经济法的法律源(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起着基本指导作用;(2)行政法规:是国家政府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3)民法:是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4)刑法:是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法律规范;(5)经济法:是专门调整和规范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三、经济法规范1. 宏观经济法规范(1)《宪法》:保障公民的经济权利,规定国家经济的基本方针;(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计划法》:制定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指导和管理国民经济;(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
2. 微观经济法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和公司活动的法律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争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垄断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3. 经济法实施机构(1)国务院: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制定经济政策;(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司、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和执法。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1.经济法:是调节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和协作关系的法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3.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4.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包括(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位为主.公私兼顾”的法5.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3政府主导性4综合性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7.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公司等组织8.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的组织和个人9.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10.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或制度11.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管理系统12.市场规则体系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推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1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14.市场竞争:一般指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15.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16.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17.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18.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的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重点前3种)19.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20.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主要表现在: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21.反垄断法执行机关: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处3国家发改委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23.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2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认证制度2生产许可制度25.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查,检验,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6.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包括: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27.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8.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的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29.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30.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联系: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之中,但它又是一个在西方法律,法学中已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法学术语,即仅仅限于生产者销售的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是属于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3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性质.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其中的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2责任原因: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有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有违反合同的,违反产品质量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则只有上述的一种发生原因,即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发生3责任主体.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或个人,有生产者,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者,销售者,还包括承运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产品责任主体则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4责任发生阶段:产品质量责任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发生于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任一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32.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客观基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社会经济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中新出现的传统民法无法解决,就在客观上促成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产生3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虑,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干预经历了3个时期(1)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2)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3)现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积极干预)通过三个不同的阶段我们发现,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干预的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过程,这与经济的初衷是相吻合的4法律原因:(1)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希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的兴起(2)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33.经济法理论兴起事物逻辑演进: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假如没有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以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不可能最终完成,原始积累以后,假如没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作为指导,以及民法作用的充分发挥,资本主义经济就有可能窒息在国家职权的襁褓中,当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的空前危机后,假如没有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理论,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可能走到尽头,当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的经济顽疾时,假如没有供给学派以及相应的既体现国家干预又体现企业自由经营的经济法出现,资本主义还可能处在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的选择之中,假如没有制度经济学以及直读法学的推动,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法治化和完善就不可能实现,34.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5.市场失灵的表现:1市场的不完全,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最终结果即垄断,垄断又扼杀了竞争,导致了市场的不完全2市场的不普遍,有些商品在交换上存在价格机制缺位3信息失灵,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准确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因素考虑进去5公共产品,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6经济危机,经济危机是价值规律无法避免的顽疾36.政府失灵(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给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利寻租37.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经济程序进行规范2对敢于有法进行规范3对干预内容进行规范4建立行政问责制3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的经营实体3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限制他的盈利企业经营权,中国国籍)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权3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0.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00年国务院下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只收个人所得税,不收企业所得税)4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是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2.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1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投资人解散企业4其他情形43.解散后财产分配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一般性债务4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即不存在债权了45.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46.合伙企业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4合伙人可能按各自合伙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5合伙企业是形成组织的合伙,它只是全部合伙中的一部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经济法背诵知识点
经济法背诵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作用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各种法律。
经济法的作用是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经济法适用于所有的经济主体,不论其身份、地位、规模大小。
2. 自由原则: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自由选择、自由竞争的权利。
3. 公平原则:经济法要求在经济活动中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5.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经济法要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 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经济法规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和秩序,包括市场竞争、价格形成、市场监管等。
2. 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经济法规定了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3. 经济合同的规范: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合同进行规范,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4. 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方式。
5. 经济犯罪的打击:经济法规定了各种经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打击措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6. 公共财产的管理:经济法规定了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式,保护公共利益。
7. 劳动关系的调整:经济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四、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1. 法律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包括宣传教育、法律解释、立法和执法等环节,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2. 监督机制的建立:经济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五、经济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是国际化,各国之间通过国际法律合作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
2. 创新性: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是创新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法需要不断创新,适应新的经济活动。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法、商法、劳动法、环境法等法律体系。
下面是《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的归纳: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体系。
2.经济法的特点:专门性、规模性、动态性、适应性、约束性。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自由贸易、产权保护等。
2.具体法律保障措施:制定市场准入制度、反垄断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三、经济组织与经济法1.经济组织的种类: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法人组织等。
2.经济组织的设立与管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法人资格审查、许可证管理等。
四、消费者权益与经济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公平、自由、诚信、安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五、劳动关系与劳动法1.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
2.劳动法律的保障措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职业安全法等。
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1.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环境管理与企业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责任等。
七、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1.知识产权的种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2.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八、合同法基本原则与应用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
2.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商品交易、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九、金融与经济法1.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
2.金融法律保障措施:金融监管法、银行法、证券法等。
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关系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
2.国际经济法律保障措施:国际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等。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基础的重要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例如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等。
2、经营协调关系:如企业之间的协作、联合等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使其相互对应和统一。
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企业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不同类型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企业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方面的规定。
四、市场秩序法律制度1、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
2、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内容。
五、宏观调控法律制度1、财政法: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等,规范国家财政收支活动。
2、税法: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种的法律规定,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1.经济法基础①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指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问题。
②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指的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核心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
③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指的是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核心是契约自治与人权保障问题。
2.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经济法立法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宪法。
(二)法律。
这里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律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渊源。
(三)行政法规和规章。
主要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属于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这主要是指各地方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制定的效力及于所管辖地区的法规。
此外,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五)国际条约。
指本国同其他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等。
(六)判例和习惯。
3.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4.市场调节经济有什么缺陷?1.缺乏完全竞争,会导致垄断。
2.市场的外部性问题、信息在量上的不充分和分布不均匀问题。
3.不能完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正。
4.市场调节有一定的盲目性。
5.市场运行存在成本。
6.存在经济周期。
5.政府干预经济有什么缺陷?1.政府没有利润观念,干预成本高。
2.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
3.政府对自身的能力过度信赖,缺乏判断政府干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
4.政府及官员都有自身的偏好,都是经济人。
政府干预存在着任意性。
6.经济法的特征(一)综合性。
包括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和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
(二)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包括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法等。
(三)经济政策性。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体现,具有经济政策性。
当然,经济政策是多种多样的,经济法只是表现那些稳定的定型的经济政策,而不是权宜之计的政策。
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经济法原理一、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那四个方面:(一)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二)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三)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四)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二、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二)关于市场运行及其管理的法律规定(三)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四)关于社会和劳动保障的法律规定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四、经济法的特点及手段(一)特点:经济法以社会利益本位为宗旨,通过授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实现国民经济平衡发展并维护社会经济公平。
(二)手段:国家干预经济是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五、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中处于指导地位,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意义的法律原则。
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一)客观经济规律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基础经济规律,是指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中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
经济规律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其固有的方式作用于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
经济活动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则会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反之,经济活动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不仅不会取得成效,而且要受到它的惩罚。
(二)宪法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根本依据(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直接依据七、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二)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市场经济的好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价值规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等价交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优胜劣汰)。
⏹市场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
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赋予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和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发展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消除垄断、不正当竞争、地区封锁等市场障碍,建立统一、公平、开放、充分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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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
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
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论述题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法的体系之所以有多个法的部门组成,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
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范围。
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的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试述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在实践中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这两项原则,作为判断垄断及其垄断性行为违法与否的原则,成为“重要的或者基本性的竞争政策分析工具”。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当某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类型,无须对其经济和经济后果进行进一步调查,便可认定其非法。
本身违法原则最大的优势是避免了旷日持久的司法调查,简化了反垄断法的适用程序,从而节省诉讼成本。
同时,这一原则的适用,为反垄断法带来了极大的确定性,使企业可预期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合理原则,是指在衡量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企业的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
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用来确定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根据合理原则,是否对竞争秩序构成危害是特定的垄断状态或者垄断行为成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直接尺度。
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全面衡量当事人行为对市场影响的基础上,确定该行为是否违法。
合理原则的弹性使得它的适用范围可宽可窄,适用标准可严可松。
受其规制的对象既可以是极为抽象的“不合理的”、“对公众有害的”、“压制或毁灭竞争的”行为,也可以是较为具体的“结果导致垄断或意图形成垄断的行为”,还可以是把握不准的“反竞争效果大于竞争利益的行为”。
在增加法官和执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加了争议解决中的非连续性和不可预见性,这既是该原则最大的优点,也是它的致命缺陷。
另外,它的弹性也产生了新的司法成本,减少了特定行为合法性的确定性,增加了诉讼争议的发生率。
合理原则采取个案评价方式,体现了该原则的灵活性。
合理原则的应用与一国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息息相关,这正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所以,合理原则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的判断标准都是不同的。
3、试述我国央行法规定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手段和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依法按存款比例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以及自我保留的库存现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有两个:第一,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以备客户提取现金的需要,从而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及金融机构本身的安全;第二,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调节信用规模货币供应量。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整个利率体系包括法定利率、基准利率、浮动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和加息利率等多种利率,基准利率是在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化决定着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合理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办理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原因在于:第一,再贴现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
第二,再贴现率可以影响市场利率。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中最透明的措施,具有灵敏的信息传递功能,可以起到及时将货币政策的意图传递给社会,引导人们的信用行为的作用。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即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
中央银行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简答、选择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B.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社会保障关系 C.涉外经济关系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联系:1、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二)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
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
总之,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四、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五、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二)习惯法(三)判例法(四)法定解释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六、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称各种,处于同一环节、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决定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配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所订立的协议。
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七、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了解)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和种类认定:(一般了解)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