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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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8、用户所选用的灶具、调压器应具有生产许可证。蒸发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9、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10、灶具与钢瓶之间应采用单瓶单灶连结。钢瓶与灶具之间连接所用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8、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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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用瓶库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强制通风设施,并将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12、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
13、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14、瓶组式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2、高层民用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3、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kg、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
4、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5、液化石油气存储总重量小于450Kg的瓶库可与裙房贴邻建造,超过450Kg,不超过1350Kg的,应独立设置专用瓶库,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瓶库内液化石油气存储总重量超过1350Kg的,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规范执行。
1、用户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88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88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8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局对《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9月30日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北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制度;(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四)直接管理行业领域跨度大、归属不明确的技术委员会;(五)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北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和指导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管理建议和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申请;(二)指导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业务,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三)负责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监督与考核;(四)定期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五)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质监质发[2006]251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稽查大队: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文件要求,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执行,在今年年度前将辖区食品小作坊的底数摸清,并完成将小作坊基本信息录入市局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质量监督和执法督察处。

联系人:何建涛电话:84611177-5601,84623242E-mail:hjt@bjtsb.gov.cn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及监管工作意见(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本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群众生活。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京政管函[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6号)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我委制定和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83件,宣布失效10件,修改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九年二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京政管函〔2009〕46号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京政管字[2007]448号 2007-10-1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2 京政发[2007]16号 2007-7-26 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 京政管字[2007]282号 2007-6-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4 京政管字[2007]259号 2007-6-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密闭化建设标准的通知5 京政管字[2007]191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6 京政管字[2007]194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的通知7 通告[2007]1号 2007-4-4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8 京政管字[2007]135号 2007-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9 京政管字[2007]12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10 京政管字[2007]14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委、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1 京政管字[2006]517号 2006-12-28 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 京政管字[2006]406号 2006-10-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13 京政管字[2006]380号 2006-10-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城市住宅建设中有关供热问题的通知14 通告[2006]6号 2006-8-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厕管理的通告15 京政管字[2006]254号 2006-7-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做好城市公用设施非法小广告清除工作的意见16 京政管字[2006]133号 2006-4-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7 京政管字[2006]36号 2006-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的通知18 京政管字[2006]22号 2006-1-11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老干部局、市住房改革办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 京政管字[2005]426号 2005-1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的通知20 京政管字[2005]347号 2005-10-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使用非金属井盖有关规定的通知21 京政管字[2005]133号 2005-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2 京政办发[2005]9号 2005-2-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23 京政管字[2004]425号 2004-1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24 京政办发[2004]59 2004-12-1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5 京政管字[2004]359号 2004-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26 京政管字[2004]266号 2004-7-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27 京政管字[2004]247号 2004-7-1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28 京政管字[2004]241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9 京政管字[2004]242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通知30 京政管字[2004]153号 2004-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医疗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的紧急通知31 京政管字[2004]68号 2004-3-3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2 京政管字[2004]38号 2004-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天然气区域供气管网与市政输配管网并网技术要求的通知33 京政管字[2004]35号 2004-2-12 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34 京政管字[2003]510号 2003-12-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更换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通知35 京政管字[2003]482号 2003-1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36 京政管字[2003]433号 2003-11-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7 京政办发[2003]38 2003-7-25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38 京政管字[2003]68号 2003-2-24 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39 京政管字[2002]454号 2002-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之书制度的通知40 京政管字[2002]326号 2002-9-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1 京政管字[2002]294号 2002-8-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2 京政管字[2002]209号 2002-6-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43 (京政办发[2002]21号) 2002-4-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44 京政管字[2002]38号 2002-2-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范围内检查井井盖抢修电话值班管理的通知45 京政管字[2002]37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大扫帚减少清扫作业扬尘的通知46 京政办发[2001]3 号 2001-1-18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47 京政管字[2001]6号 200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48 京政管字[2000]138号 2000-8-31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局关于在新建液化气加气站内不设卸车泵的通知49 京政管字[2000]146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0 2000年通告第 3 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51 京政管字[2000]004号 2000-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制发《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的通知52 京政办发[1999]71 1999-10-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53 京政办发[1999]68 1999-9-29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54 通告[1999] 第3号 1999-9-15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等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55 京政管字[1999]018号 1999-3-3 市市政管委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56 京政管字[1997]27号 1997-3-1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57 京政管字[1996]112号 1996-12-12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安装及使用燃气锅炉和直燃机有关问题的通知58 京政管字[1995]110号 1995-11-2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城市市政管线抢修工程管理的通知59 1993-6-12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电信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件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废止/失效1 京政管字[2007]545号 2007-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继续推进本市营业场所内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知废止2 京政管字[2006]201号 2006-6-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3 京政管字[2006]90号 2006-3-20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4 京政管字[2006]85号 2006-3-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规范渣土许可证件的通知废止5 京政管字[2005]146号 2005-5-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6 京政管字[2005]102号 2005-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废止7 京政管字[2005]52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8 京政管字[2004]386号 2004-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9 2004年通告第 3 号 2004-7-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废止10 京政管字[2004]250号 2004-7-9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11 京政管字[2004]249号 2004-7-6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道路上空和建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12 2004年通告第 2 号 2004-4-13 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13 京政管字[2004]36号 2004-3-10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4 京政管字[2003]493号 2003-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15 京政管字[2003]267号 2003-8-8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6 京政管字[2003]250号 2003-7-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调整《北京市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17 通告2003年第 2 号 2003-5-1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全密闭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运输区域范围的通告废止18 京政管字[2002]393号 2002-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9 京政管字[2002]314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20 京政管字[2002]313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的通知废止21 京政管字[2002]298号 2002-9-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验收接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22 京政管字[2002]241号 2002-7-16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23 京政管字[2002]202号 2002-6-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自管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24 京政管字[2002]187号 2002-5-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市市政管委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废止25 京政管字[2002]161号 2002-5-13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26 通告2002年第 3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7 通告2002年第 2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超过桥梁限制吨位过桥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8 京政管字[2002]159号 2002-5-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29 通告2002年第 1 号 2002-4-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废止30 京政管字[2002]79号 2002-3-22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31 京政管字[2002]35号 2002-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行自行车凭证存取车的通知废止32 京政管字[2002]7号 2002-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远郊区县开展城市车辆清洗站审批工作的通知废止33 京政管字[2001]270号 2001-10-8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34 京政管字[2001]267号 2001-9-25 市市政管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禁止在居住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口停放机动车的通知废止35 京政管字[2001]235号 2001-8-29 市市政管委、市经委关于在本市规划市区实行《北京市城市部分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废止36 京政管字[2001]228号 2001-8-2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7 京政管字[2001]224号 2001-8-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在京设立售后服务机构须办理资质证书的通知废止38 2001年通告第 3 号 2001-8-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39 2001年通告第1 号 2001-7-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40 2001年通告第 2号 2001-6-2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废止41 京政管字[2001]139号 2001-5-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建设民用压缩天然气供应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42 京政管字[2001]134号 2001-5-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的通知废止43 京政管字[2001]46号 2001-2-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废止44 京政管字[2001]24号 2001-2-15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进行资质标准(试行)》废止45 京政管字[2000]206号 2000-10-16 市市政管委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46 京政管字[2000]202号 2000-10-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47 京政管字[2000]192号 2000-10-8 市市政管委、市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区(点)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通知废止48 2000年通告第 5 号 2000-9-28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宣传品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49 京政管字[2000]113号 2000-7-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50 2000年通告第 1 号 2000-5-8 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废止51 通告[1999] 第1号 1999-6-17 市市政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52 1999-1-4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废止53 京政管字[1998]116号 1998-10-7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劳动局、市公用局、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54 市政管委通告1997年1号 1997-7-30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废止55 京政管字[1997]8号 1997-1-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56 京政管字[1997]3号 1997-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园林系统公园园长、绿化队长实施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的批复废止57 京广管字[1996]01号 1996-4-25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在建筑屋顶设置单位字号和企业自设广告的紧急通知废止58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3号 1995-11-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废止59 京政管字[1995]17号 1995-8-2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废止60 京政管字[1995]67号 1995-6-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废止61 京政管字[1995]5号 1995-5-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对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废止62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2号 1995-4-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废止63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1号 1995-2-9 市市政管委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废止64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4号 1994-10-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5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3号 1994-7-4 市市政管委关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电车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6 [1993]京政管字80号 1993-9-11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公用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废止67 1993-6-30 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关于加强擦洗车辆经营活动管理的通告废止68 [1993]京政管字67号 1993-3-1 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69 京政管字[1992]26号 1992-4-7 市市政管委关于出租汽车“临时包租、暂停载客”标志和标志灯使用管理的通知废止70 京政管字[1992]13号 1992-2-22 市市政管委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文书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1 京政管字[1992]8号 1992-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同意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的批复废止72 [1991]京政管字117号 1991-10-25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发车场地的通告废止73 [1990]京政管字106号 1990-10-12 市市政管委对《关于下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镇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4 [1990]京政管字57号 1990-6-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间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的规定废止75 [1989]京政管字72号 1989-8-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统一出租汽车车身装饰的通知废止76 [1989]京政管字12号 1989-3-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房屋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废止77 [1988]京政管字85号 1988-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房屋修缮工程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78 [1987]京政管字009号 1987-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出租小汽车空车显示标志灯的通知废止79 [1987]京政管字002号 1987-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解决乘客节、假日、月末和雪天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租车难”问题的通知废止80 [1986]京政管字81号 1986-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长期包车使用“包车证”的通知废止81 [1985]京政管字62号[1985]京经交字753号 1985-12-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广安门火车站货场集散运输管理的通知废止82 [1985]京政管字12号[1985]京建字056号 1985-4-8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发布《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83 [1985]京政管字33号市市政管委关于新建工程或购置设备使用液化气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废止84 京政管字[2006]102号 2006-3-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85 2004年通告第4号 2004-12-8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失效86 京政管字[2003]494号 2003-12-18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补充通知失效87 京政管字[2003]389号 2003-10-9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通知失效88 京政管字[2002]33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步道砖管理的通知失效89 京政管字[2001]227号 2001-8-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90 京政管字[2000]286号 2000-12-26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禁使用劣质彩色步道砖的通知失效91 1998-12-23 市市政管委、首都整治办关于清理占路无照经营活动的通告失效92 京政管字[1997]114号 1997-10-29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93 [1989]京政管字112号 1989-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附件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2005年通告第5号 2005-11-24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2 京政管字[2005]53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3 京政管字[2004]338号 2004-10-19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4 通告1993年第3号 1993-1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1.05.16•【字号】技监政发[2001]172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技监政发[2001]172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市纤检所、市质量技术监督燕山分局:现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监督。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罚没凭证使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罚没物品保管制度、罚没物品处理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罚没物品或占用罚没物品处理回收款。

第六条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环保、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物品时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凭证。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罚没凭证统一造册登记和编号,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公告
(2016年第14号)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监,提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截止到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保留54件,废止5件,现予以公告,废止的5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4日
附件1
北京市质监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4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京政容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48号)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质监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近期,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广东省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杂使假问题的相关情况。

为了杜绝此类情况在我市出现,按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质监局要高度重视并依法做好液化石油气气质和气瓶充装管理工作,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气质和气瓶充装管理制度,并通过检查和执法等措施确保企业落实到位。

二、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要强化本单位的液化石油气气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气质检测制度,确保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液化石油气。

严禁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加二甲醚和其它不明化学物质,严禁将掺有二甲醚和其它不明化学物质的液化石油气充入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并进行销售。

三、对于未建立和落实气质检测制度,灌装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和其它不明化学物质等行为,一经发现,由城管和质监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局系统各有关单位、部门:现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京质监政发[2004]424号文件”《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工作规则〉第三十二项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中的“附件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一、行政许可事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注册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四、首次申请:(一)、需要提交的材料: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表1套。

2、法律地位证明:(1)、依法设立或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需提交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副本IC卡;非独立法人的质量监督检验站(所)还须提交:a、有效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站或同意授权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b、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实验室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财务帐号或帐目、独立核算的书面声明1份(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教委、公安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违法行为,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障医疗美容行业安全稳定,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推进社会共治等,加强医疗机构(特别是医疗美容机构)及生活美容场所的自觉守法意识,严厉打击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场所及个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持续整治各类涉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首都医疗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特检中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分局)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设处联系。

二○○七年六月七日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保障首都社会经济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依法监管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商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特设│直属机构│││机构││├─┬─┬─┬─┬─┬─┬─┬─┬─┬─┬─┬─┬─┬─┬─┬─┬─┬─┬─┬─┬─┬─┬─┬─┼──┼─┬─┬─┬─┬─┬─┬─┬─┬─┬─┬─┬─┬─┬─┬─┬─┬─┬─┬─┬─┬─┤│办│发│教│科│民│公│国│监│民│司│财│人│劳│国│规│建│市│交│农│商│文│卫│人│审│国有│地│工│质│环│水│工│农│广│新│文│体│统│园│药│安│旅│外│侨│法│信│研││公│展│育│学│族│安│家│察│政│法│政│事│动│土│划│设│政│通│村│务│化│生│口│计│资产│方│商│量│境│利│业│业│播│闻│物│育│计│林│品│全│游│事│务│制│访│究││厅│和│委│技│事│局│安│局│局│局│部│局│和│资│委│委│管│委│工│局│局│局│和│局│监督│税│行│技│保│局│促│局│电│出│局│局│局│局│监│生│局│办│办│办│办│室│││改│员│术│务││全││││││社│源│员│员│理│员│作││││计││管理│务│政│术│护││进││视│版│││││督│产││公│公│公│公││││革│会│委│委││局││││││会│和│会│会│委│会│委││││划││委员│局│管│监│局││局││局│局│││││管│监││室│室│室│室││││委││员│员││││││││保│房│││员││员││││生││会││理│督│││││││││││理│督│││││││││员││会│会││││││││障│屋│││会││会││││育││││局│局│││││││││││局│管│││││││││会│││││││││││局│管│││││││││委│││││││││││││││││理│││││││││││││││││││││理│││││││││员│││││││││││││││││局│││││││││││││││││││││局│││││││││会││││││││││││││││││││││││└─┴─┴─┴─┴─┴─┴─┴─┴─┴─┴─┴─┴─┴─┴─┴─┴─┴─┴─┴─┴─┴─┴─┴─┴──┴─┴─┴─┴─┴─┴─┴─┴─┴─┴─┴─┴─┴─┴─┴─┴─┴─┴─┴─┴─┴─┘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21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人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京质监标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74号)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根据本办法及时调整相关工作。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联系。

电子邮箱:*************.cn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5.10.19
•【字号】京公法字〔2015〕1350号
•【施行日期】2015.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公法字〔2015〕1350号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2015年上半年,市局组织对2014年12月31日前以市局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全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4件,其中:决定保留79件,决定废止5件。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19日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决定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ICS 13.200A 90备案号:20381-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 450—2007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Management requirement for safety of catering trade with LPG cylinder 2007-03-06 发布2007-06-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450—2007I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气瓶间的管理 (1)6 用气设备的管理 (3)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3)8 其他要求 (3)参考文件 (5)DB11/T 450—2007II前言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大同、张一萍、金玉波、张春贵、许红、刘立强、由涛、姚鸿义、刘建平。

本标准于2007 年3 月首次发布。

DB11/T 450—2007III引言为了消除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使用方面的不安全隐患、规范其使用行为,保证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群死群伤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要求。

同时,为本市进行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提供技术和管理的依据,也是为其他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防止燃气火灾的发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本标准是在原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2003]267 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的实践经验,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先进内容,制订而成。

DB11/T 450—20071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京质监产发[2012]38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京质监产发〔2012〕380号)各区县局,各相关检验机构、生产企业: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处理内容本规定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对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

包括检验结果送达、异议处理、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信息发布等内容。

后处理工作应当合法,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涉及行政处罚的,还应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检验结果汇总整理、异议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具体承担不合格检验结果送达、结果的处理、整改复查、处理情况报送等工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随着首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市的地方标准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近年来,无论是地方标准涉及的领域还是地方标准的数量都大幅增加。

不断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保证标准的相互衔接和协调一致,切实使标准能够得到实施,是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委办局的共同任务。

因此,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的要求,确定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统一管理本单位地方标准的工作机构,代表本单位对口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地方标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要求,组织并协调各相关部门,汇总本单位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情况,并组织起草;(二)检查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按计划完成任务;(三)做好相关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并收集标准的实施情况;(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并负责与我局联系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归口管理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

各单位确定的归口管理部门应该填写附表,并于2006年8月18日前报我局,并发送电子文本。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联系人:邓焕哲吴惠敏电话:84611177-5704传真:84634249E-mail:*************.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编:100029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局、分局、稽查大队:为规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收费职能的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局负责在我局门户网站、收费大厅(窗口),通过网站公告栏、收费大厅(窗口)电子触摸屏、大屏幕、公示牌等形式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收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与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内容相一致。

第四条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

执收部门(单位)要根据变更或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等政策调整变化,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作相应修改,确保收费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

第五条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禁止将越权制定的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京质监标发[2013]108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3〕108号)各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标准化协会:通过前期调研,发现部分北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存在工作完成情况较差、未正常换届情况。

根据《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3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标委会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下:1.未按《管理办法》规定正常换届的标委会(名单见附件1)填写《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查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情况表》),说明未正常换届原因,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需请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自查情况表》于2013年5月31前反馈北京标准化协会。

2.提出撤销申请和未按期反馈意见的标委会,市质监局将予以撤销,收回印章。

3.提出保留意见的标委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换届材料,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届。

如未经市质监局批准已自行换届,由标委会提出书面说明,并经挂靠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另行研究。

逾期未完成换届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予以撤销,收回印章。

4.市质监局委托北京标准化协会负责换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2013年下半年,由北京标准化协会牵头组织对反馈保留意见的标委会换届情况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未正常换届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会基本情况表2.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查情况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3月28日附件1:注:成立时间以发文为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京质监计发[2013]194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京质监计发〔2013〕194号)各区县局、分局,市计量院,各计量授权机构: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3〕270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用计量器具的监管,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用计量器具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于首都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局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组织实施本地区涉及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和相关计量检定机构的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局在对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中,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重点内容。

二、精心组织,严格执法检查各区县局在部署阶段要加强与区县安监部门沟通,全面摸清辖区内的煤矿、非煤矿山、石油石化、冶金、化工等重点领域使用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名单和底数,建立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使用企业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建档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编号,联系人、电话,安全防护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名称和数量等基本信息。

各区县局在自查阶段要做好法律告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要注重与区域、行业实际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各区县局在抽查阶段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抽查企业数,应当不低于已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数的10%。

企业总数低于10家的,应当全部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执法调查笔录,依法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跟踪检查,防止问题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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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
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海洋石油作业安全
【发文字号】京政管字[2003]2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8.08
【实施日期】2003.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26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为消除全市餐饮服务业液化石油气使用中的安全隐患,保证社会公共安全,
保障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和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群死群伤重大恶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特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以下简称《安全要求》),现予印发。

各区(县)城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应会同公安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效形式,向餐饮服务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宣传《安全要求》内容,要求其严格贯彻《安全要求》,并对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服务业比照《安全要求》进行逐一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业场所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者(以下简称用户)均须遵守本要求。

其它单位用户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一、安全管理要求
1、用户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

3、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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