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已经拿到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落户-实用word文档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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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拿到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落户
篇一: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一、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户口,需持以下
证明:
1、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局级)出具的介绍信;
2、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转工资、档案关系的介绍信(影印件);
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中组部、人事部的批件及报户口介绍信;
2、落户人员名单;
3、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三、办理驻京部队军官(含文职)配偶子女、父母随军户口,需持以下证明:(一)配偶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以上部队的干部任职命令或干部调京工作的调令(影印件);
3、结婚证、配
偶居民身份证;
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需有户口所在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二)子女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女军人需有师以上单位调令(影印件);
3、结婚证;
4、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三)父母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以上部队出具的干部家庭情况证明;
3、父母居民身份证;
4、当地街、乡政府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四、办理军队、武警干部(含文职)转业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
2、本人军官转业证;
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
4、在京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五、
办理留学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教育部或北京市人事局入户介绍信;
2、本人护照;
3、本人户籍证明(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需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4、来京创业的留学人员需持《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入户申请表、在京合法住所证明及本人(家属)户籍、身份证明等。
六、办理科技副处级以上干部家属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人事部、市人事局的批件;
2、在京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
业部门的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齐全,当即办理。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开具《户口
准迁证》,并收取工本费1.5元。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口所在地开
具《户口迁移证》,持《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领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然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篇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进京户口办理相关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
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
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
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
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
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
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
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
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
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1X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未随母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的),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
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 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