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已经拿到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落户-实用word文档 (10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已经拿到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落户

篇一: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一、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户口,需持以下

证明:

1、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局级)出具的介绍信;

2、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转工资、档案关系的介绍信(影印件);

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中组部、人事部的批件及报户口介绍信;

2、落户人员名单;

3、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三、办理驻京部队军官(含文职)配偶子女、父母随军户口,需持以下证明:(一)配偶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以上部队的干部任职命令或干部调京工作的调令(影印件);

3、结婚证、配

偶居民身份证;

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需有户口所在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二)子女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女军人需有师以上单位调令(影印件);

3、结婚证;

4、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三)父母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以上部队出具的干部家庭情况证明;

3、父母居民身份证;

4、当地街、乡政府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四、办理军队、武警干部(含文职)转业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

2、本人军官转业证;

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

4、在京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五、

办理留学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教育部或北京市人事局入户介绍信;

2、本人护照;

3、本人户籍证明(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需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4、来京创业的留学人员需持《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入户申请表、在京合法住所证明及本人(家属)户籍、身份证明等。

六、办理科技副处级以上干部家属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人事部、市人事局的批件;

2、在京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

业部门的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齐全,当即办理。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开具《户口

准迁证》,并收取工本费1.5元。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口所在地开

具《户口迁移证》,持《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领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然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篇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进京户口办理相关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

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

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

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

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

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

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

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

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

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1X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未随母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的),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

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 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