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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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14)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14)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1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1.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2017年调整)2.个人缴费(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2)缴费工资的确定①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计划生育费用等。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案例】甲公司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为2400元:(1)职工王某,月工资1400元,甲公司每月应从王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60%×8%=115.2(元);(2)职工李某,月工资为8500元,甲公司每月应从李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3×8%=576(元)。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组成,主要组成参考下图:(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1.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汇总核心考点就是将教材内容进行提炼浓缩,分析最容易出考题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有更大的提升!下面一起来看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核心考点!第一章总论【重点】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注:本章内容在考试中主要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考核。

【不定项选择题】1.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行政复议范围3.诉讼管辖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重点】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节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不定项选择题】1.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的计算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3.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重点】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第四节营业税税目与税率第五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第六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定项选择题】1.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2.服务业※3.金融保险业※4.建筑业5.转让无形资产6.销售不动产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重点】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税率第五节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第六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定项选择题】1.工资薪金所得(1)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关于“内部退养(内退)”的征免税问题。

(3)关于“退职费”的征免税问题。

(4)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买断工龄)而取得的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2.劳务报酬所得(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3.稿酬所得(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8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主要知识点汇总1.doc

2018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主要知识点汇总1.doc

2018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主要知识点汇总1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一.企业所得税概述1.纳税人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所得来源的确定①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②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确定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3.计税依据①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②亏损弥补发生亏损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5年4.征收管理①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②按月或按季预交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③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交应退税款④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的,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⑤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位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二.收入总额1.应当征税收入注: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2.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3.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1.准予扣除的项目①工资、薪金支出②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14%)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2.5%)③社会保险费④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的0.5%)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⑥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的12%)⑦利息费用⑧借款费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⑨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10.税金11.损失12.其他项目(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有关资产费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机构分摊的费用、汇兑损失)注:准予结转扣除的项目: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1.税收优惠的类型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2.收入①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②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加计扣除①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②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4.加速折旧①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③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or年数总和法5.可以减免税的所得①免税→农、林、牧、渔业减半征收→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样子、内陆养殖②三免三减半政策☀企业从事国家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1-3年免征,4-6年减半征收☀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1-3年免征,4-6年减半征收③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7.抵免应纳税额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8.优惠税率①高新技术企业(15%)②小型微利企业(20%)五.资产的税务处理1.固定资产①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注: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经营租赁: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计提折旧②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外购的→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已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or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01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201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法律责任❤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会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它主要涉及到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考点非常重要,以下是对这些考点的汇总:1.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私营公司、国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申请设立公司的步骤和要求,公司登记的程序;- 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 公司的改制和解散:收购、兼并、分立等操作的规定。

2. 劳动法知识点:-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素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劳动保护:职工的权益保护和工作条件改善等。

3. 合同法知识点:-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定义、当事人、标的物、约束力等;-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和中止:合同的履行义务和中止条件;-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措施: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合同的解除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4. 其他相关知识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维权途径;-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等的保护和维权;- 反垄断法:禁止垄断行为和处罚措施。

这些知识点将涵盖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的经济法部分。

学员们在备考过程中建议结合教材、模拟试题和往年真题进行复习,理解各个知识点的关联和实际应用。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了解实际案例和典型判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对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汇总,希望能够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份有益的复习参考资料。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同学们注重理解和记忆重点知识,再通过解题练习提高应对考试的能力。

祝愿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66)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66)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66)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税前扣除项目——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项目★★★利息费用2.股东未按规定缴足资本时利息费用的处理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债资比)和规定限额(利率限额)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债资比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①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费用(1)向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费用:参照上述向关联企业借款处理。

(2)向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费用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费用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解释】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案例】甲企业2016年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办公楼,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利息22.5万元,该办公楼于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假定建造期间利息全部资本化:甲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22.5÷9×2=5(万元)。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4)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4)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4)第一单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七、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能否休?(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而非在该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情形: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怎么休?(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案例】王某的工作年限为12年,某年7月1日调到乙公司工作,随后向乙公司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

已知,王某到乙公司时,当年剩余日历天数占全年总日历天数的比例为1/2。

在本案中:(1)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12年),其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2)王某在乙公司可以补休5天年休假(10×1/2);(3)王某可以补休几天,直接按上述规定计算,与王某在原单位是否已经休过年休假没有任何关系。

【例题1·单选题】2013年7月2日,贾某初次就业即到甲公司工作。

2015年9月28日,贾某向公司提出当年年休假申请。

贾某依法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 )。

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第一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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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第一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公平合理原则)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意】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程序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注意1】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注意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到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注意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注意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5】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注意6】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3)回避制度(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参照:其他(5)一审判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6)生效时间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注意】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提示】本考点下的时间性规定在历年考试中均未涉及,但两个“6个月”是2014年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较重要变化,建议掌握。

第二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二)订立主体1.资格要求【注意】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双方义务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提示】注意题目的表述方式。

2.订立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注意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注意2】计算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

3.非全日制用工⑴可以订立“口头协议”;⑵可以与“一家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⑶不得约定试用期;⑷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⑸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保守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1)适用人群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的劳动者。

(2)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注意】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链接】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注意】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司法解释①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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