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P2P网贷平台兜底,从长远考虑,此乃上上策
加大监管力度,明确支持政策,严控P2P平台数量至百家以内
加大监管力度,明确支持政策,严控P2P平台数量至百家以内文 | 联办财经研究院编者按:此文于2018年8月发表在北京联办财经研究院网站,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认可。
目前我国P2P行业的整顿正在进行中,并且已见成效。
回顾这篇文章,可以给予我们更多的启示。
篇幅所限,本次转载做了一些删节,特此说明。
近期,P2P网贷行业处于风险集中爆发期,部分区域出现大量投资人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事态发展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市场出清行为本身,可能引发局部系统性金融风险。
P2P网贷行业已经到了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行业治理问题的时间点。
危机爆发根源及本质此次危机根源于定位偏差导致行业长期监管缺失,行业内部积聚风险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集中释放,具体表现为:借款方违约率上升、投资人出借意愿下降,部分P2P公司走逃,大量P2P公司被迫清盘。
此次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出清引发了市场整体心理恐慌,已经升级为一场对P2P网贷行业的信任危机。
P2P网贷行业定位再认识P2P网贷行业起源于英国,在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均有很好的发展,这一行业的出现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金融资源分散、投融资需求多元化的市场而言,P2P 网贷行业所能解决的金融资源配置问题具有独特性,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小额投融资需求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
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使分散的金融资源与小微企业及普通民众对接,既能解决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融资需求和普通民众的小额消费信贷需要,又能使金融资源拥有者获益,符合当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定位。
截至2018年上半年末,P2P网贷行业累计7万亿元借贷总额中,服务小微企业的交易额超过2万亿元。
从行业未来发展前景来看,P2P网贷行业是能够通过此次市场出清,逐渐步入正轨的。
近三年来,P2P公司已经从5000多家减少至1500多家。
从结构上看,P2P网贷行业分化严重,近千家公司处于非活跃状态。
交易额前100位的P2P公司合计市场占有率约为68%。
P2P应设立底线监管法则,助力运行和制度规范
P2P应设立底线监管法则,利于行业的运行和制度规范当下在“互联网+”的潮流下,P2P网贷行业正卯足了劲头高歌猛进。
但是在行业正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却是乱象丛生。
针对现在行业平台良莠不齐、以及信息安全和风控措施防护有关几个方面,91理财管家为P2P行业风控支招。
依据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关消息称,银监会普惠部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已拟定。
根据该草案,首先P2P网贷平台被定为为信息中介平台,根据这项作为互联网监管的基础。
虽然现在有的个别条款还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已经快正式落实了。
相关规则的出台必将加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与变局。
小编认为P2P行业应该设立监管底线,比如一些平台的信息对外界不够透明化,建议制定信息披露制度,设立平台退出与破产清算制度,建立第三方数据存管机构,并提出设立底线监管法则。
P2P行业在中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曲折是必经之路,但方向始终向前。
设立底线监管法则,为金融创新保留适度发展空间,有利于对网贷行业的良性运行和制度规范优化。
互联网金融风险诈骗存在团伙性和地域性,且欺诈形式不断更新。
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要联合抵制,做到跨行业联防联控,才能有效抵抗互联网金融风险欺诈。
安全技术是P2P网贷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基础。
根据监管层释放的信号,监管层对P2P更倾向于间接监管,其中安全技术能力会成为硬性条件之一。
部分P2P网贷平台仓促卡位,在IT基础实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极易遭受外界攻击,平台应加强内部系统建设,共同推动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以进一步推动自身及行业发展。
91理财管家认为对于P2P从业者来说,风险防控是前面的壹,其余都是零。
P2P平台应通过商业模式、平台制度、系统建设和交易安全等方面来保障风险防控。
p2p获客成本再加大,用户体验才是上上策导读:股市持续升温,p2p平台运营也渐入窘境。
一方面是牛市不顾颜面地横冲直撞,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行业竞争喋喋不休,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平台获客成本的不断加大。
投资P2P,这两大变化要注意
文唐晓晶很多平台把风险准备金下架,不提供担保了,这类产品还能投资吗?在众多投资品中,P2P是大家很关心的一类投资。
去年12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确定最迟在今年6月末完成验收工作,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银行存管、线下经营等业内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
网贷平台备案进入倒计时。
那么这份文件对大家投资P2P会产生什么影响呢?高收益又灵活的活期P2P被限制了很多朋友喜欢买的、网贷活期产品,可以随投随取,还有比余额宝更高的收益。
不过,未来这类产品,你很可能买不到了。
为什么呢?因为,很多这类活期产品,背后往往是靠债权转让方式来实现的:你卖出时,需要有其他用户购买,匹配完成就可以达成交易。
有的平台为了优化“活期交易的速度”,自己做为中间人买卖资产,和我们做债权转让的交易。
这种被称为“超级放贷人”的方式,很可能涉及归集资金行为,非常不安全。
而且,有的活期产品,在债权转让时,由于可能没有实现一一匹配,也存在一定的违规风险。
所以,新规下发后,就已经有部分平台将此类违规产品下架。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债权转让方式都被禁止了。
咱们投资人之间,低频次的转让,还是合规的。
举个例子,你投资了一个12个月期限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支持转让给其他投资人,中途6个月的时候你急需用钱转让给了其他投资人,这种情况是合规的。
综合来看,如果你常投资活期类的网贷产品,未来可能要换一个思路:及早退出涉嫌违规的产品;如果你有零钱管理的需求,可以用其他的活期产品替代,即便会比之前降低一些收益,但整体风险也会小很多。
未来网贷平台不再为你兜底了不少投资者发现,很多平台把风险准备金下架,不提供担保了,这类产品还能投吗?我们常说的风险准备金,简单理解就是一个“保障池”。
如果出现违约或者逾期,先从这个风险备付金账户中支付。
在一定程度上,这让平台成为了“担保方”的角色,与“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
p2p网贷行业监管十大原则
p2p网贷行业监管十大原则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 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三、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四、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 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排队贷拥有强大的技术支持,资质齐全,你值得拥有。
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六、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 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八、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九、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十、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2023年最新的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监管出手弥补空白
2023年最新的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监管出手弥补空白P2P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监管出手弥补空白P2P行业的合规整改已经持续了近2年。
根据中国互金协会数据,自专项整治以来,已有5074家从业机构退出,不合规业务规模压降4265亿元。
然而,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一些P2P平台在经营中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资金流向不明、搭建资金池、底层资产不透明等新的金融乱象也相继显现。
近日,多家明星平台先后因非法集资问题被立案调查,例如,唐小僧于6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7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投之家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行业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
“法院判决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依据,主要是区分平台非法集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比如募集资金并非用于借款项目而是资金流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账户,并将募集资金抽逃、私分、转移,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挥霍等。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在互金整治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应加大对各类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违规营销、商业欺诈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整治新的金融乱象“我们所说的‘两非’是指非法集资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有必要对其予以刑事治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据悉,对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23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
2023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特别是互联网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
新疆P2P网贷风险整治现状及对策分析
新疆P2P网贷风险整治现状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新疆P2P网贷市场涌现出许多平台。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风险问题,如平台自身风险、投资人隐秘、合规性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整治对策。
本文通过对新疆P2P网贷市场现状、风险问题、整治对策、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建议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行业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措施,帮助市场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新疆P2P网贷市场仍将面临挑战,但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通过合理监管和各方共同努力,新疆P2P网贷市场有望迎来更加稳健和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新疆P2P网贷、风险整治、现状、对策分析、监管、风险防范、展望未来、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贷行业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新疆地区得到了蓬勃发展。
P2P网贷平台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同时也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获得资金的机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随着P2P网贷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
一些平台存在着资金池风险、信息披露不透明、平台自融等问题,导致投资者资金安全受到威胁,一些非法平台更是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新疆P2P网贷行业来说,如何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成为当前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本文将就新疆P2P网贷市场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剖析风险存在的问题,探讨风险整治对策及监管措施,最后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与讨论,希望能为新疆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P2P网贷行业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借贷服务,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选择。
随着P2P网贷行业发展迅速,风险问题也逐渐暴露。
新疆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P2P网贷行业在该地区的发展情况以及面临的风险问题备受关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2•【文号】国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拒绝网络借贷承诺书
拒绝网络借贷承诺书
我,自愿签署本承诺书,郑重声明如下:
一、不使用互联网借贷平台借款
我郑重承诺,不使用任何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借款,不接收任何人通过互联网
向我提供借贷服务。
我知晓互联网借贷市场存在乱象和风险,不希望自己陷入其中。
二、不以任何形式为他人提供担保
我郑重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不参与任何非法资金集聚和
协助他人非法获得借款。
三、不涉及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
我郑重承诺,不涉及任何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不参与任何非法金融活动,维
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自觉整改违规行为
我郑重承诺,如果发现自己涉及互联网借贷平台借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
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等问题,我将自觉整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五、自行承担风险和后果
我郑重承诺,对于自行从互联网借贷平台获得的借款,我将自行承担借款风险
和后果。
任何借款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我自行承担。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我郑重承诺,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不违法乱纪。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最后,我再次郑重声明,以上承诺均真实有效,我将珍惜生命和财产安全,自
觉抵制非法借贷和网络诈骗行为。
签署人(签名):
签署日期:。
我国P2P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财政金融我国P2P 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凌峰(作者单位: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我国P2P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P2P 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在我国发展迅速,但多数不规范,不受金融体系监管,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因此此行业存在很多风险。
(一)资金逾期风险我国大多数P2P 网贷平台对客户承诺本金保障,即一旦借款人产生逾期,平台就用自有资金垫付出借人的本金损失。
而这些平台的注册实收资本是不足以应对逾期风险的。
利率过高也是导致资金逾期的一个重要风险指标,我国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虽然一直把自己定位在连接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中间桥梁,并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来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他们大多宣传自己手续费十分低廉,但事实并非如此。
(二)信贷风险我国P2P 网络借贷业务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人、小微企业等,贷款业务主要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
P2P 网络借贷业务可以为出借人获得较高收益,但风险也比其他理财产品高。
在国外,P2P 网络借贷平台能够较好的控制由于信用导致的逾期和坏账风险。
而我国P2P 网络借贷业务发展不成熟,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平台单纯依靠网络去完成信息的核实与信用鉴定,存在很大难度。
尽管P2P 网络借贷平台建议出借人采取小额借出分散投资风险控制方法,但依然没有合适的信贷技术解决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评估。
(三)资金沉淀风险目前,我国大部分P2P 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把借贷双方的资金划拨交易和信息中介服务两项功能分开,况且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政府部门对此平台中间账户资金及流动性状况提出监管要求,因此,银行及第三方机构没有责任去负责对账户资金的监管、监控。
另外,国内有些比较大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还与一些金融理财机构合作,投资者通过委托金融理财机构作为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出借人对平台循环投资发放贷款,这也会造成平台中间账户资金大量沉淀。
账户资金产生沉淀以后,如果没有对账户资金的存放时间差和借贷合同条款做严格限制,私自腾挪资金、平台老板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也是存在的。
再见,P2P
再见,P2P作者:暂无来源:《理财·市场版》 2020年第2期整顿、转型、清理、取缔……历尽沧桑的P2P,在2019年似乎真到了要和大家说Byebye 的时候了。
文/曹巍嵩北京清退P2P,湖南全省取缔P2P,重庆取缔全部P2P网贷业务,山西全面取缔省内P2P业务,深圳203家P2P平台已完全退出……这是继2019年1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即“175号文”)下发后,各地针对P2P行业做出的积极回应。
据人民网数据梳理显示,截至2020年1月6日,2019年已有多个省市对辖区内网贷机构的P2P业务进行清退。
当前,已有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河北省、云南省、甘肃省、山西省、深圳市等共20余个省市宣布取缔P2P网贷业务。
持续加速P2P的出清和良性退出,依然是2020年的主旋律。
生于2006年的P2P,从风光无限到问题频出再到清理被取缔,十几年的历史沧桑,在2019年画上句号。
这一年,行业严监管持续,基调变更为以引导平台退出、取缔为主,而此前传出的备案试点、监管试点均无下文,取而代之的是P2P转型小贷试点。
与此同时,头部平台们纷纷谋求转型求生,或转为助贷服务机构,或参股中小银行,或直接退出。
于是,有人认为,P2P在2019年已死。
监管层:以取缔、清退为主2020年1月2日,山西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山西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对山西省全部P2P网贷机构的P2P 业务予以取缔。
而在全国范围内,当前已有湖南、甘肃、河北、四川、大连等20余个省市宣布清退辖区内全部P2P网贷机构,而且这个数目还在逐步增加中。
20余个省市直言全面取缔辖区范围内的P2P平台,也就是说“一家不留”。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9年11月27日也出台《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简称83号文),意在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提供制度依据。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行业飞速发展,但也随之而来了一系列风险问题,如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等。
为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风险专项整治。
本方案旨在明确整治目标、实施步骤以及监管机制,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二、整治目标1.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同约束,提高投资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防范和化解风险。
加强对P2P借贷平台的监管,全面查处存在非法集资、套利、侵占资金等违法行为,减少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等问题。
3.规范行业发展。
建立健全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制度框架,明确经营范围、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施步骤1.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平台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行为。
2.规范平台经营行为。
明确P2P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和准入门槛,规范平台运营行为,加强对平台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能力的检验。
3.加强风险管理。
要求P2P借贷平台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资金运营和风险分散管理,做好应急预案。
4.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要求P2P借贷平台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个人隐私泄露和诈骗行为。
5.加强投资人教育。
加强关于P2P借贷风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
6.加强协作机制。
建立P2P借贷行业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风险整治工作。
四、监管机制1.完善行业监管部门。
建立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行业监管委员会,负责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协调相关工作。
2.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存在违法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平台和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经营活动,并追究责任。
3.加大处罚力度。
三部委再出手整治校同贷:网贷平台一律暂停
周 Leabharlann 三部门联合推进 P P P项 目资产证券化
近 日, 财政 部 、 央行 、 证 监会联 合发 布 《 关 于
规 范 开展 政 府和 社 会 资 本 合作 项 目资 产证 券 化
有 关 事宜 的 通知 》 , 耍 求 分 类稳 妥 地推 动 政 府 和 社 会资 本合 作( P P P顺 目资产证 券 化 , 重点 支持
全球 更好 分 享中 国红 利 。
三部委再出手整治校园贷 : 两贷平 台一律暂停
近 日, 银 监会 、 教 育部 、 人 社部 下发 《关于 进
一
步加 强 校 园 贷规 范 管 理工 作 的 通知 》 . 要 求 未
经银 行 业 监 管部 门批 准 设立 的 机 构禁 止 提 供 校
变, 避 免因 进项抵 扣减 少而 增加 税 负。
l 1 个 自贸区将启用新版负面清单
日前 , 国务 院办 公 厅发布 了 《 关 于 印发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外 商 投 资 准 入特 别 管 理 措 施 ( 负 面 清单 ) ( 2 0 1 7年版 ) 的 通知 》 。 与上 一 版相 比 , 新 版 负面 清 单在航 空 、 汽车 等制 造 业领 域和 银行 、 保 险服 务等 金 融业领 域 等均 扩大 了 开放 程度 , 清
单 内容 已经缩 减到 百项 以 内。
民融 合 由初 步融 合 向深 度 融合 过 渡 、 进 而 实现 跨越 发 展的 关键 期 。 各有 关
方面一 定要抓 住机 遇 , 开拓 思路 , 在“ 统” 字 上下功 夫 , 在“ 融” 字 上做文 章 . 在
“ 新” 字上求突破 , 在“ 深” 字上见实效 , 把军民融合搞得更好一些、 更快一些。
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08
•【文号】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
知
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12月8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57号文
57号文解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阶段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8日向各地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超级放贷人”模式应当认定为违规;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已经提取的应当压缩消化。
《通知》还要求整治期间P2P机构必须在备案前做好银行存管。
57号文提到,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至于之前的“存管属地化”问题,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在召开相关整治会议的时候,提出“不对存管银行提属地化要求”。
57号文提出,“超级放贷人”模式应当认定为违规;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已经提取的应当压缩消化。
整治期间P2P机构必须在备案前做好银行存管。
对于P2P备案期限,《通知》要求在2018年4月底之前做好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在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这也是为期2年的P2P专项整治的最后一步收尾工作。
风险备用金是各家平台用以为自己增信的一种方式。
一般来说投资者对P2P网贷平台的可靠程度不放心,于是“风险备用金”应运而生,在出现债权逾期甚至坏账的时候,用来垫付投资者。
绝大多数P2P平台都采用了这种“半兜底”模式,但这种模式饱受争议,因为有“保本保息“的潜在含义,而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平台的定义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擅自为自己增信。
p2p风险专项整治方案
p2p风险专项整治方案一、风险整治的背景和目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平台资金池风险、信息披露不规范、资金流转不透明、违规经营等。
这些风险一旦发生,不仅会对借贷双方造成严重损失,还可能引发金融体系的连锁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和经济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风险整治方案,通过加强监管、规范运营、强化风险管理等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风险整治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杜绝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二是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三是提升监管水平和能力,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督管理,提高金融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二、风险整治的原则和措施1. 规范运营风险整治的首要任务是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杜绝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制定合理的资金运作和风险敞口管理制度,防止资金池风险的发生;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加强自查自纠,积极主动地整改经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及时消除潜在风险。
此外,还可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案,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2. 加强监管风险整治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平台资金和业务的资金、流程和风险管理,促进平台健康、稳健发展;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平台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资产质量问题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投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合作风险整治的另一个关键措施是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P2P监管,如何走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纷争
P2P监管,如何走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纷争作者:李庚南来源:《财经界》2016年第08期对任何一类机构的定性并非一成不变。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协调部门,去协调监管交叉领域,去弥补监管空白四月天,一场席卷全国的互联网金融整治风暴就这样来了。
为遏制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国务院决定重拳出击,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日前,由央行牵头联合多部委出台了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并成立了结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
这或许是一场比预料来得稍晚的风暴。
但对P2P行业而言,则是不愿面对的突兀。
去年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定的18个月大限本已让P2P行业感受到“高天滚滚寒流急”,而“寒流”旋即演变为突如其来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风暴,或许让诸多P2P行业的大佬们始料不及。
重拳监管正当时然而,恶因得恶果。
P2P网贷行业野蛮生长、鱼龙混杂的乱象,频频爆出的动辄百亿级的平台风险事件,从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中晋资产,到上海融宜宝事件,社会上掀起一次次舆论的漩涡,一次次刺痛监管的神经,监管又岂能无动于衷?这次整治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并确定了分阶段时间表:第一阶段,从4月到7月底,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方案,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第二阶段,从8月到11月底,将实施清理整顿,同时工作小组和各地区分别组织自查;第三阶段,从12月底到2017年3月份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总体报告,并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
同时,明确在整治期内,全国各省市将暂停登记注册在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
P2P网贷行业作为风险高发频发领域,无疑将是这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对象之一;整治的重点和突破口则是非法集资。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
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有所积聚,爆发了一系列风险事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声誉和健康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危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是在市场主体层面,着力扶优抑劣,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
二是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
三是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二)工作原则态度积极,措施稳妥。
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
充分认识网贷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线上线下,统筹治理。
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明确关联关系,依据其经营本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统筹治理。
网贷清退计划进行时 多省一刀切
网贷"清退计划"进行时多省一刀切进入11月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加入到网贷“清退计划”中,留给这个曾经“昙花一现”的行业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11月15日,河南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了河南省第一批12家拟注销网站备案编号的网络借贷平台名单,并同时表示,2016年以来,河南省网络借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外省在豫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均未在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11月12日银保监会通气会上表示:“未来整治的方向非常清楚。
总体上有三句话:以出清为目标,以退出为主要方向,以依法合规的分类处置为主要手段,争取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网络借贷专项整治阶段的任务。
”根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发现,截至到目前,已经有18个地区公布了P2P清退名单。
北、上、深是网贷平台最为集中的地区。
其中,在深圳,11月15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第五批自愿退出且声明网贷业务已结清网贷机构名单。
自今年5月以来,深圳地方金融监管局已经公布了145家自愿退出的网贷平台。
在北京、上海,相继有媒体报道两地将全面取缔所属区域P2P 网贷运营机构,尽管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和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随即澄清上述消息不实,但良性退出一直在进行中。
今年6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告第一批失联类P2P网贷机构99家。
7月,北京市朝阳区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第一批19家失联P2P网贷机构,截至目前,北京已公布两批共34家失联P2P平台。
在公布清退名单的地区中,湖南省、山东省、广州市、重庆市、河南省均表示,2016年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其中,湖南、重庆表示要“一刀切”,对P2P网贷业务一并予以取缔。
10月16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告称:“2016年以来,我省P2P网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曲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 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的通知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市直有关委、办、局,驻曲有关单位:为做好网贷风险防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网贷业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根据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确定的名单,曲靖市区域内共有2户非试点P2P机构,即云南加贝财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东金融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新业务(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新业务具体情形如下: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的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步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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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P2P网贷平台兜底,从长远考虑,此乃上上策10月份,在某平台A轮融资新闻发布会上,央行支付清算协会官员透露,P2P行业监管政策已报送国务院审查,其中核心点就是平台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严禁对金融项目进行担保“兜底”。
在一般投资人眼中,平台“兜底”是一种很好的保障措施,为什么相关主管部门却视为大忌,严令禁止平台去“兜底”呢?
“兜底”情况表面是为投资人挽回了损失,但其实恰恰突出机构或平台方风险管理出现重大失责,无法依靠风控体系来覆盖风险,更大的隐患在于未暴露出的风险可能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
所以一旦平台“兜底”,那么说明离风险爆发已经不远了。
那么银监会要求平台不得“兜底”,不就是纵容平台不能去承担责任么?这显然是对监管政策的巨大误解。
依靠成熟的风控措施去处理逾期与坏账,在金融运作中不是难事,目前行业内主流平台基本已经树立起各具特色的风险控制体系,都为“不兜底”平台,监管政策的要求对于网贷行业来说是一种门槛提高,靠“兜底”来缓释风险的平台会逐步淘汰,“不能兜底”会倒逼平台不断强化风控体系,注重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的增强,加速优胜劣汰。
所以“兜底”与否并不能决定平台的优劣,但出现“兜底”表明风险已经无法覆盖,平台存在重大问题,而投资人应重点考察凭什么主流平台可以“不兜底”,这也会促进网贷行业更加良性的发展。
金融必有风险,中国金融市场虽然不具备美国市场那样成熟的征信体系,但风险控制模式核心都是一致的,以中国金融环境不如西方为借口,是一种“鸵鸟”
心态,中国的经济发展正是建立在逐步完善的金融环境之上的,所以监管部门对待P2P这个新鲜事物上,也会更加严格。
目前,中国P2P网贷行业已经进入洗牌期,迎来了兑付高峰,逾期与坏账开始加大出现,这也是一面非常好的镜子,风控缺失的平台无奈选择“兜底”,而风控健全成熟的平台可以很好的处置风险与坏账,具备“不兜底”的资本,优劣平台间的差异开始显现。
在P2P监管政策导向上,国家不是鼓励“不兜底”,而是“兜底”会极大的损害投资人的长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