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7﹞68号【发文日期】2007-03-20【实施时间】2007-03-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市局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总局的“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纳税申报实行“票、表、税”比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岗位设置 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
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为后台岗位。
复核岗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工作。
申报征收岗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和票表税比对等工作。
异常情况处理岗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复核岗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二、基本流程 “一窗式”管理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三、抵扣凭证的认证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上门认证包括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的认证),认证规程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申报受理 纳税申报分为远程申报和上门申报。
1.远程申报:纳税人在远程申报时,系统将自行对已认证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已采集四小票等数据进行票表比对。
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事项
[2015]18号: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1.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税务网校微信号:Taxchinaacc扫一扫,了解高管财税策略、税负控制技巧、财务管理方法、汇算清缴安排、房地产行业财税处理等专业资讯,以及会计主管、税务经理和财务经理职务能力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27号 )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根据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2.27
•【文号】税总函〔2018〕94号
•【施行日期】2018.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
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的执行时间由2018年3月1日调整为2018年5月1日。
二、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相关软件系统调试、基层业务人员培训、纳税人宣传辅导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通知》的顺利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27日。
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 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 2) 。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按 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 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 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 3 月 30日
2015年第 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 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 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 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
税总函2017 124号增值税比对管理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一)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
2008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国税函[2008]1084号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3号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7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5号关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赞助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3号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9号关于严禁预征2009年税款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20号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18号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9号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7号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96号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1号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9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9号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8]95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3号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2号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29号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6号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07号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国税函[2008]900号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1号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国税函[2008]887号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77号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67号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62号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1号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854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44号关于发行2008年印花税票的通知国税函[2008]842号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37号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8号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7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黄山(贵宾迎客松)等1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03号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01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798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实体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87号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8版)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0号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6号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743号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42号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函[2008]73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国税函[2008]736号关于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8]718号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89号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90号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86号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2号关于变更企业集团2007年年报数据上报方式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函[2008]662号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4号关于招商银行代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4号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14号关于来安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608号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07号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55号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27号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89号关于法国阿海珐核电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6号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60号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8]452号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8号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5号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07号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2号关于迅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通知国税函[2008]39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390号关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用品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8]389号关于2007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86号关于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51号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40号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9号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税函[2008]317号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一册、总第十二册]国税函[2008]310号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309号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6号关于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5号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8号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8]293号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2号关于德国西斯庄明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291号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90号关于调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86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9号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68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7号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6号关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3号关于南通海星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9号关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8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2号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48号关于核定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240号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3号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2号关于浙江德能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8]229号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8]227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国税函[2008]2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225号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23号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21号关于修订200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3号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95号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更名、迁址和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1号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71号关于调整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70号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4号关于下发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8]143号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35号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6号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废止财税[2008]156号)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9号2008年巡视工作要点国税函[2008]85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5号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1号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41号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26号关于调整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度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8]23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5号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2号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11号关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号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号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8]27号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6号关于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跟踪问效机制的通知际便函[2008]50号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重点际便函[2008]34号关于下载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系统2008版本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08年第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技术支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5篇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5篇材料]第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非试点地区有关事项(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
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仍按原填表说明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增加如下内容: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
(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3.“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栏至第21栏)增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4.“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2栏至第34栏)增加纳税人已经取得或认证相符,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和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08•【字号】闽国税函[2003]295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295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精神,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的改进,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是提高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增值税源头控管,防止偷漏税的重要一环,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征管制度。
为此,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对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
为了顺利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征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决不允许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此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征管部门密切配合,信息中心要根据“票表稽核”要求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三、结合实际,选择模式。
“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的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实行“票表稽核”,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为更有效进行“票表稽核”,各征收机关务必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26号通知要求,对认证、报税、申报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一窗式”管理模式。
防伪税控“一窗式”清零解锁操作流程
防伪税控“一窗式”清零解锁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要求,根据现行软件修改完善情况,将对防伪税控企业税控IC卡清卡操作纳入“一窗式”管理,使票表比对与税控IC卡清卡之间有效衔接,实现对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纳税人所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被锁死不能正常开具发票,达到控制的目的。
一、实现原理:通过获取票表比对结果来判断是否可以清除企业税控IC上报税信息并回写报税成功标志。
二、操作流程:专票、普票及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抄报(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暂不清卡)→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防伪税控清卡(比对相符清卡,或经异常处理岗核实相符后清卡)。
(一)操作步骤:【第一步】进入防伪税控的报税子系统,点击“报税处理>>常规报税”,系统提示正在载入JA V A小程序,读取金税卡驱动程序后,即可进入操作界面,如图1所示图1【第二步】点击“数据采集”按钮,系统将首先提示输入金税卡口令,如图2所示图2【第三步】在小读卡器中插入税务报税IC卡,输入正确的口令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提示将企业IC卡插入小读卡器中,如图3所示图3【第四步】插入企业IC卡,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读取企业IC卡上的报税信息,如图4所示图4【第五步】如果企业IC中的汇总数据和发票明细数据的汇总数据比对结果一致,则允许报税,点击“报税”按钮,系统将报税数据存入数据库后,提示报税成功,如图5、图6所示图5图6【第六步】点击图6中的“确定”按钮后,系统将弹出保存报税结果文件窗口,如图7所示图7【第七步】点击图7中的“保存”按钮,系统有图8提示,保留此页面暂不点击任何按钮。
图8【第八步】进入综合征管系统进行申报,且比对结果为“通过”,如图9、图10、图11所示图9图10图11注:防伪税控企业所属期若存在金税卡解锁、重写操作,应核实其抄报税数据是否完整。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情况通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情况通报【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3﹞194号【发文日期】2003-09-04【实施时间】2003-09-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下发后,我省各级机关税务机关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以改革创新、锐意进去的精神,积极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如期实现,并取得良好效果。
现将推行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一窗式”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总局工作部署,省局专门召开会议和局长专题会,对该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部署,张崇明局长在专题研究会上,听取了“一窗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入领会开展“一窗式”管理的内容、重要意义、目标任务。
要做到岗位落实、责任到位,使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实现“一窗式”管理,实现票表稽核。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专门下发文件进行了部署。
省局成立以张崇明局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先后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领导,加强了相互协调配合,加强了督促检查。
省局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率先实现票表稽核的基础上,先后在省局直属征收分局、雅安、南充分片召开会议,采取现场观摩的形式,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八月份正值征收期时,省局张崇明局长代队赴有关地区对开展“一窗式”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
张崇明局长在调研中,一边询问纳税人的意见,一边询问纳税干部,了解票表稽核情况,并强调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国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征税成本,更快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高层次的优质服务。
与此同时各地采取不同形式深入办税服务厅督促检查工作。
成都市国税局适逢属地化管理调整,为确保“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市局领导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困难,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做法,有力地推动了“一窗式”管理的贯彻落实。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在纳税人有免税收入申报后次月内的实地核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定》(青国税发〔2011〕135号)
22
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与调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7号)
5
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6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7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11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1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税办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漏洞,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从2003年7月份开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简称“一窗式”管理)。
为了便于正确地领会和操作,现将“一窗式”管理流程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落实。
一、基本内容“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金额、税额信息,且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信息。
不符合上述两项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
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窗口设置为实现一窗式管理,征收单位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管理,即在一个窗口面对纳税人,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
不再单独设置报税窗口,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
对“票表稽核”不符的需现场解决,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各征收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国税函[2008]1075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印发,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2.删除《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3.《申报办法》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质量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08•【字号】闽国税函[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质量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17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实行近半年以来,增值税管理和纳税服务质量获得了“双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优化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2004年2月起推行“一窗一人一机”管理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模式,提高质量。
目前,我省已成为全国防伪税控系统网络化运行少数几个省份之一,CTAIS系统已全面上线运行,报税认证卡已基本配备到位,而且近半年运行也积累了一定经验,省局决定优化“一窗式”管理模式,全面实行“一窗一人一机”管理模式,各地应在2004年2月15日前完成推行工作。
“一窗一人一机”管理模式即由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一个税务人员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并进行票表稽核。
对设区市所在地(城区)和一般纳税人户数较多的重点县市的征收大厅其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工作也应在认证扫描仪配备到位的情况下逐步纳入申报窗口,即由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的一个税务人员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纳税申报和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并进行票表稽核。
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地方可以另外再单独设置认证窗口。
二、深入学习,深刻领会。
“一窗式”管理是总局领导在对增值税管理存在问题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提出的加强增值税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的重大举措,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省全面提高“一窗式”管理质量是进一步深化增值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需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琼国税发[2003]253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253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概述“一窗式”管理模式是为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而设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流程。
(一)实施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设计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各征收单位办税服务厅受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以下简称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三个环节各自独立操作、信息不能共享,从而导致纳税申报窗口不能利用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对纳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的专用发票部分的明细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解决目前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要到不同的窗口分别办理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环节多、窗口多、纳税不便的问题。
(三)核心内容是“票表稽核”。
“票表稽核” 是相对于目前金税工程二期对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进行的“票票稽核”而言的。
“票”指专用发票信息,“表”指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票表稽核”即指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存根联销项税额(报税子系统提供)信息和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认证子系统提供)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栏目的数据信息进行稽核,查看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数据是否真实,符合逻辑。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补充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19•【字号】•【施行日期】200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补充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不发稽查局):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全面实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实时“票表稽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为了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集中精力落实“一窗式”管理模式,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中报办法的试点工作暂推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2003年9月1日起,对网络申报纳税人实施实时“票表稽核”工作。
(一)网络申报纳税人中报内容调整。
l、网络申报纳税人全面报送《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即网络申报纳税人必须报送以下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4)《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明细表》(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2、报表内容调整及填报要求:(1)《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的“销项税额明细”栏包括销售免税货物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未开具发票数据,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数据。
(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专用发票逐份明细填列,普通发票(含纳税人自印发票)可以分税率汇总填列。
表中的“备注”栏修改为“使用标志”。
“使用标志”的含义:0表示正常开具,l表示作废,2表示免税。
(3)《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明细表》分抵扣凭证类别,按时间顺序逐份填列。
抵扣凭证分类代码: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2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含普通发票),3废旧物质销售发票(含普通发票),4运输发票,5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6非防伪税控专用发票,7进料加工虚拟进项税额,0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
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107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08.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
通知
(国税函〔2008〕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印发)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九条第(八)款“《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第九条第(九)款“《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三、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
必看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这些风险点
必看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这些风险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必看!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这些风险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一)比对信息范围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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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
通知
国税函〔2008〕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印发)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九条第(八)款“《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第九条第(九)款“《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三、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四、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1)的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五、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5)、(6)的比对内容;自200 9年5月1日起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4)的比对内容。
六、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2项中(3)、(5)的比对内容。
七、取消附件2“异常类型”第四类中3、4、5项内容。
八、增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对内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税额”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比对,二者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九、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和。
十、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