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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行业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有关法定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会同试点单位送审时间:2015年6月5.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6.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7.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5年9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废旧轮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青岛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青岛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4.修订《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5.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6.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7.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8.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19.修订《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0.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1.青岛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2.青岛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3.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4.青岛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5.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26.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29.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0.青岛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1.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2.青岛市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3.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青政办发[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教育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体系1.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充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确保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接近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市政府设立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完成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以下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以下称市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区(市)财政局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区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项目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质监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并按规定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市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质监局提出的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拨付资金,会同市质监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结合年度标准化事业发展需要,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做好项目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请、专家评审,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第五条资助奖励单位范围:(一)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二)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三)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四)主持、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五)主持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六)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八)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九)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十)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等的;(十一)承担标准化培训教育项目等的;(十二)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5]14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1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0日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导、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一)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二)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三)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四)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五)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六)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承担山东省标准化试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9•【字号】青政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4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9日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的核心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以下简称“四节一环保”),精髓是因地制宜。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做好“四节一环保”工作,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0号文件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3号),促进消费品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我市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和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食品、纺织、家电和轻工等产业质量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型制造水平进一步提高,工匠精神进一步弘扬,消费品品种丰富度、品质满意度、品牌认可度显著提升,产品和服务对消费升级的适应能力明显增强,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

到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1.6%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15%以上。

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20%。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达到20 家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3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力争达到40家,两化融合指数达到85以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青政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9日青岛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在充分推广应用国家和省、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

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范体系,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包括区市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基础夯实阶段(2020年年底前)1.梳理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2020年9月底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青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4日青岛市“标准化+”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依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和《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树立标准意识、坚持标准理念、强化标准思维,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将“标准化+”与“互联网+”“海洋+”“国际化+”和“三中心一基地”等重大战略统筹实施,打造具有国际水平的“青岛标准”,创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的技术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系统布局。

全面落实标准化改革要求,创新标准制定和评估机制,创新标准化试点领域和对象,创新技术标准基地建设模式,将标准化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不断满足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城市治理现代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发挥市场对标准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宣传发动,形成标准化共治新格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青政办字[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6日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0号),持续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12月中旬前,全市全面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体系。

加快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做到每个办事的企业和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参与评价,每个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每个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工作人员都接受评价,好评长项继续加强,差评弱项得到整改,促进企业和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评价、政府部门及时改进的良性互动,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构建“好差评”评价体系(一)评价主体。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评价对象。

在线上线下服务大厅、中心、站点、窗口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提供各类政务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评价模式。

全市统一使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评价结果共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5个评价等级,其中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8•【字号】青政发[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青政发[2002]2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增强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随着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城乡居民对清理“餐桌污染”、确保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强烈。

我国已经加入WTO,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紧迫任务。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食品质量、卫生和安全工作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管理,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

推行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党和政府的明确要求,是加快农业经济国际化的迫切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把推行农业标准化作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国际化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战略性措施来抓,巩固和发挥我市农业的比较优势,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和农民收入不断增加。

二、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思路、目标和重点(一)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增强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监督检测体系和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篮子”产品为突破口,从生产和产地市场两个环节入手,规范生产经营,加强质量监督,逐步实现农产品产、加、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促进我市农业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1日青岛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按照国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构建具有青岛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要求,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2021年年底前,实现监管法治化、制度化、智慧化。

2025年年底前,建成具有青岛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机制。

二、厘清监管责任(一)明确监管职责。

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管一体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处置,审批部门在处置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请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协查,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取消行政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可通过联合执法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实行联合执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编码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编码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编码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编码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项目编码是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项目全流程监管,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行为的必要前提。

根据中纪委《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纪委《青岛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青纪发〔2011〕11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区市、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规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编码(以下简称“项目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和查询服务。

现将做好我市统一项目编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码对象为2012年以后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编码责任主体为项目的立项审批单位,由立项审批单位在项目立项时负责赋码。

结合我市实际,目前项目的立项审批职能集中在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

三、编码规则由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制定,各编码单位遵照执行。

四、编码的管理。

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编码数据库,实现项目编码的统一管理和实时查询,确保编码创建和使用中的唯一性和不变性。

五、编码的创建。

编码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由审批部门通过业务办理系统录入编码要素后关联编码数据库自动产生,编码创建后实时入库。

已入驻市和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立项审批事项,通过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系统办理业务时创建项目编码;未入驻大厅的立项审批事项,要尽快研究制定入驻大厅工作方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六日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以拓展和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主线,以推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重点,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推动政府工作“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使政府更加透明,服务更加规范,人民更加满意。

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财政领域。

继续推进市政府和部门的财政预算公开,及时公开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细化预算表格,逐步公开到“款”级科目。

将部门预算的公开范围扩大到80家市直单位。

按照中央、省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我市“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府和部门财政决算公开。

各区市应积极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提升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二)保障性住房领域。

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范围。

公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实际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新认定青岛名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新认定青岛名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新认定青岛名牌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新认定青岛名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6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深入实施“十、百、千”品牌培育工程,持续推动品牌经济跨越式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知名度广,以及部分具有互联网工业特征和“专、精、特、新”突出的产品和服务脱颖而出。

经过企业申报、区(市)推荐、专家评审以及消费者投票,市政府同意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的“澳柯玛牌馒头面包一体机”、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的“中国中车牌车钩缓冲系统”等70种产品、青岛空港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翼路真情”等8个服务品牌,新认定为“青岛名牌”,现予以公布。

希望新认定为“青岛名牌”产品和服务品牌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广大企业要增强品牌意识,弘扬“工匠精神”,优化供给结构,满足消费升级,为促进全市品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4日2016年度新认定“青岛名牌”名单一、消费类(34种)品牌及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澳柯玛牌馒头面包一体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英吉多牌物联网云端跑步机山东英吉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海容牌冰淇淋展示柜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琴鸥牌童装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利妙牌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青岛国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牌西服套装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哈尼康牌异麦芽酮糖青岛哈尼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白点牌修正液青岛亚坦文具有限公司红妮牌内裤青岛红妮制衣有限公司牌云楼宇对讲系统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泰宁牌酪酸梭菌活菌胶囊青岛东海药业有限公司鹏远牌葡萄皮红青岛鹏远康华天然产物有限公司明月牌褐藻酸钠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德鲁奥牌木铝复合门窗青岛海燕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添爱牌婴幼儿辅食营养包天添爱(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灯塔牌酱油青岛灯塔味业有限公司乐好牌风衣青岛乐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喜满年牌速冻饺子青岛顺昌食品有限公司源海底牌海凉粉青岛一球通海产品专业合作社三统万福牌鸡翅包饭青岛三统万福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ORUK牌户外装青岛环球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琴牌巴氏杀菌乳青岛新希望琴牌乳业有限公司鸥都牌T恤衫青岛浩尔服饰有限公司HITONE HOME牌家居服青岛华怡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佳瑞·桂花酿牌冰葡萄酒青岛佳瑞庄园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雷神牌游戏笔记本电脑青岛雷神科技有限公司秋润牌烘焙花生青岛秋润食品有限公司一湾碧水牌干海参青岛一湾碧水商贸有限公司牌休闲装山东碧海标志服装有限公司柏兰牌烘烤芝麻青岛柏兰集团有限公司白雪牌记号笔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圣菲兰卡牌家具青岛圣菲集成家居有限公司颐生福牌干海参青岛双维食品有限公司菁界牌中式服装青岛森茂隆贸易有限公司二、生产资料类(36种)品牌及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中国中车牌车钩缓冲系统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青达牌电站锅炉湿式电除尘器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易邦牌猪圆环病毒2型疫苗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劲倍力牌轮胎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永泰牌船用气囊护舷青岛永泰船舶用品有限公司嘉泽牌烟用包装材料青岛嘉泽包装有限公司海西重机牌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青岛海西重机有限责任公司豪德博尔牌涂塑复合钢管青岛豪德博尔实业有限公司佳友牌全自动单瓦干部设备青岛佳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牌智能预装式变电站远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乾运高科牌锂电正极材料青岛乾运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牌噻呋酰胺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枭杰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青岛好利特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科创蓝牌基于污水及地表水供热供冷系统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锐智牌精密食品称重分级设备青岛锐智精密称量设备科技有限公司AIPU牌磁电机青岛新亚艾普电器有限公司宏锻牌热模锻压力机青岛宏达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中车牌转向架构架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特利尔牌水煤浆悬浮流化高效洁净燃烧锅炉青岛特利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尼欧迪克牌除尘系统尼欧迪克(青岛)除尘设备有限公司青整电子牌电气综合控制柜青岛青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海立美达牌电机定子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恒信牌多用途液体包装袋青岛恒信塑胶有限公司阿尔发牌细胞培养皿青岛金典生化器材有限公司海科佳牌智能挂面包装生产线青岛海科佳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effiplus牌轮胎青岛泰凯英轮胎有限公司长城牌绝缘阻燃电缆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根源牌甘露聚糖酶青岛根源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飞燕牌精密工业钢球青岛飞燕临港精密钢球制造有限公司牌热量表及控制系统青岛海威茨仪表有限公司赛特唯牌溴化丁基橡胶塞青岛华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牌索具青岛大成索具有限公司三合山牌客车车钩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鑫光正牌保温装饰一体化板青岛鑫光正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诺力达牌码垛机器人青岛诺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印牌智能卡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三、服务类(8个)品牌及产品名称所属企业翼路真情青岛空港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自在乐活,尽享优格青岛优格花园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底情深青岛汇泉海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超短波数字集群控制系统青岛科恩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普工用嵌入式应用软件青岛天一红旗软控科技有限公司易科德软件青岛易科德软件有限公司一凌网SAAS公共服务平台青岛一凌网集成有限公司智慧云谷青岛智慧云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5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5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5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及监督指导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以下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未经“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并对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网络平台,逐步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审查。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青岛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着力推动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促进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良性运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改革联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0日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注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权力信息公开。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通过全市统一的行政处罚平台,及时完成行政处罚权力及裁量基准信息更新发布工作。

及时公开已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深化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逐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决定证件、救济途径等内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青政办发[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为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情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新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1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出发,紧紧围绕为社区居民健康服务这个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实施卫生机构优化重组,拓展服务领域,改变服务模式,构建能够向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低耗”服务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支持,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卫生部门实施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

2.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

3.坚持卫生工作社区化的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形成区、街道、居委会三级管理网络,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4.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逐步建立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为一体的综合卫生基层服务体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速提升增效做好政府当前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落实市委提出的坚持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的要求,市政府将在已有良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当前工作全面加速、提升、增效,不断优化城市发展软环境,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速工作推进和落实(一)加速决策部署落实。

加强对中央、省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的学习把握,结合我市实际及时研究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到位。

要落实好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科学制定2012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细化推进措施,保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速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

围绕建设蓝色经济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加快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董家口港、高新区、世园会、大沽河治理等重点区域规划建设,处在规划阶段的要加快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尽快出台正式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处在建设阶段的,要加快项目建设和试点工作推进,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

要全力抓好项目引进与培育,确保各级重点项目建设的目标。

按照市委提出的把项目建设作为科学发展的生命线要求,加快推进定向招商,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确保引进建设一批产业层次高、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大项目,形成雄厚的项目储备。

制订市2012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及时启动审批、融资等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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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
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研究室: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阅读领会。

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是市政府全面推动标准化战略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希各研究室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把握住机会,科学论证,积极开展标准申报、立项和研发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科技信息管理科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
(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
(二)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
(三)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
(四)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的;
(五)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六)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七)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
(八)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第六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的;
(二)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八条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额度为:
(一) 主持国际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
(二) 主持国家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三) 主持行业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
(四) 主持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
(五) 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
(六) 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
(七)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八)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0万元;
(九)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资助奖励5万元;
(十) 获得国家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资助奖励3万元;
(十一) 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资助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九条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 主持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 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
(三)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
(四)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确认文件;
(五)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

第十条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 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 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要提供专利证明;
(四) 标准审查评审会议的意见;
(五) 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六) 该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七) 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八)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 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
(三) 该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的一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 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 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标准化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资助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收到资助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八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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