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再审与禁止重复追诉原则的冲突与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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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也显而易见 。两相比较 , 很明显 , 本案再审付出
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更 主要的 , 笔者认为这是 和 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相违背的, 是和国际通行 的一项重要 的刑事诉讼原则—— 禁止重复追诉 相 违背的。
二、 禁止重复追诉原 则概 述
禁止重复追诉原则是指对一个人 的犯 罪行为
樊安 红 刘 宏 成 ,
(. 1 湖南文理学院政治理论课部 ,湖 南 常德 450 ;. 10 0 2 湖南石 门县人民法院,湖南 石 门 450 ) 130
[ 摘 要 ]禁止重复追诉原则是 大陆法系及英 美法 系国家所共 同遵循的一项诉讼原 则。我 国 目 的 前
刑事再审制度以追求实体公正为 目的, 因而与禁止重 复追诉原则是冲突的。重构我 国刑事再审制度 的关
例 。虽然这个判决结果可能会 让被害人 的亲属感 觉好受一点 , 可能会让 他们息诉并停止 上访 ( 这恐 怕也是本案再审改判的唯一 的“ 效益 ” , ) 但相对于

案例及评析
原审被告人舒某 , 因涉嫌过失致 人死亡犯罪 , 于 19 年 9月 2 日被公安 局刑事拘 留 , 98 5 同年 l O
定之被判无 罪 的犯 罪 , 因 同 一 行 为再 受 到 第 不
二次追诉或刑罚 … ’ 。 英美法系国家 , 着彻底 的当事人主义 , 本 均确 立了“ 禁止双 重危 险原则 ” 。根据这一原则 , 被告 人不得因同一罪行 而受到两 次起 诉 、 审判和课刑。 美国并将其 上升 为一项 宪法权 利 , 美 国联 邦 宪 《 法》 第五修正案规定 : 任何人 均不得因 同一罪行 “ 而两次受到生命或 身体上 的危险 。 美国联邦最高 ” 法院通过判例对此 宪法条款进 行 了解 释, 认为“ 禁
月 1 被批准逮捕 ,99年 6月 1日原审法 院以 0日 19 被告人舒 某犯过 失杀人 罪判处其三 年有期徒 刑。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张某 以原判适用的罪名及刑 事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为 由, 19 于 99年 7月 1日向原 审 法 院提 出 申诉 。 20 年 9 2 01 月 4日舒某刑满被释放。2 0 02年 6月 5 日, 原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
被告人及其亲属来说 , 这无疑是一个更 大的伤害, 而且极不利于被告人的改造 , 也会使 了解本案 的社
会公众对法院判决 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而且 申诉
人和被告人为再审所花费的金钱对于并不 富裕 的 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 出, 其所耗费的精力和被 告人所承受的痛苦更是难 以用金钱来衡量 , 国家为 此所耗费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 ( 不仅仅指经济上 的成本 , 大的是 司法权威 丧失 的成 本—— 以下 更
审。因原审被告人舒某刑满释放后一直 下落不明 , 故于 20 年 6 9日裁定本案 中止审理。20 年 02 月 03
l月 1 2 6日舒某被公安局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 , 本 案于 20 03年 l 2月 1 7日恢复法庭审理。20 0 4年 3 月1 8日原 审法 院重 新 组成合 议 庭公 开 开 庭审 理 了 该案 , 并于 5 2 月 1日作 出再 审判决 : 撤销原判 , 并 以原审被告人舒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 七年。 从本案来看 , 舒某 因同一个犯罪行为受到 了法 院的两次审判 , 分别被 判处三年 和七年有期徒刑 , 虽然其 “ 罪有应得 ” 七年徒刑 , 但笔者 以为, 无论再 审 判决 的 结 果 多 么 正 确 , 都 不 是 一 个 成 功 的判 这
告 人 的再 审 和有 利 于被 告 人 的再 审 两 种 。再 审 申
在大陆法系 国家 , 一事 不再理原则 ” “ 是一项 古老的诉讼原则 , 早在罗马法 中就确定 了。到了现 代, 各国基本上都 通过宪法 确定这 一原则。法 国
19 年《 7 1 宪法》 就规定 , 刑事既 决事 由产生 既判 “ 力” 。德国《 宪法》 13 第一项规定 : 禁止对 第 0条 “
按照认识论的观点法官对案件的分析评断推理等一系列的思维活动亦是对事物的一个认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法官的思维视角深度及广度的限制及法官的主观偏好情感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加之查明证据的技术力量技术手段的有限与犯罪手段的狡猾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法官对案件真相认识的偏差甚至错误所以如果确实有错就没有理由去维护这种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的稳定性而应当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及时加以纠正8461

旦作出了生效 的刑事裁判 以后 , 便不得对该人的
同一行为进行第二次 ( 甚至更多次 ) 审判。大陆法 系称其为“ 一事不再理原则 ” 英美法系称其为 “ , 禁
[ 收稿 日期 ] 0 6 0 1 20 — 4— 0 [ 作者简介]樊安红(98 , 湖南石 门人 , 16 一) 男, 湖南文理学院政 治理论课部教 师, 士, 究方向: 硕 研 诉
键是如何对刑事诉讼 的价值 目标进行选择 , 有效地协调好刑事诉i ̄. 和效率两者之 间的冲突。 f Y - - [ 关键词 ]刑事再 审; 禁止重复追诉 ; 公正; 效率 [ 中图分类号]D 1. 9 5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22 (0 6 0 0 3 - 3 62— 78 20 )5— 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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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卷第 5期 20 0 6年 5月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C ONOMI C AND S I VE OP OC AL DE L ME NT
VOL. No 5 4. .
MAY. 0 6 2o
我国刑事再审与禁止重复追诉原则的冲突与调和
讼 法 学; 刘宏 成 (9 4 ) 男 , 南 石 门人 , 门县 人 民 法 院 副 庭 长 , 士 。 究 方 向 : 17 ~ , 湖 石 硕 研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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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双重危险原则” 。
( ) 般规 定 一 一
在以法国刑事诉讼 法为典 型立法例 的相关 国 家, 认为再审的作用 主要 在于保 障被告人 的权利 , 因此在该立法模式 中再审仅限于为受判决人之利 益而提起 , 绝对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而在德 国, 刑事再审则被 明确区分为不利于被
同一行为处罚两次 。德国学者对此规定的理解是 : ” 必须保障 已被处罚 过的 , 或者法律判决 效力 已确
请人如果获得新的事实 和证据 , 从而“ 有理 由宣告
被告人无罪” 或者有理 由使其受 到较轻的处罚 , , 那 种对被告人有利 的再审是可 以启动的。不利于被
告人的再审要么不允许提起 , 要么被限制在较为狭 窄的范围, 且要受 到诸如诉讼 时效 、 申请理 由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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