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退税政策(2016年6月)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1. 简介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对部分或全部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加征税收予以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出口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汇编和介绍。
2. 出口退税政策的种类2.1 增值税退税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增值税征收的税款进行退还的政策。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对出口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增值税进行退税。
具体的退税率和退税方式根据商品的类别、出口地区和政策调整而定。
2.2 消费税退税消费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上征收的消费税进行退还的政策。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款,对于出口商品,可以通过申请消费税退税来降低企业的成本。
2.3 关税退还关税退还是指对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征收的关税进行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居多的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3.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和享受3.1 申请条件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出口商品需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出口限制,企业需要进行合规的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3.2 申请流程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前,需要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的申请流程包括:填写和递交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
3.3 退税方式根据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退税方式。
一般来说,退税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税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核准企业报关单的税款额度。
4.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出口退税政策是一个动态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的经济形势和出口贸易的需求,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和变化。
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政策的改变,调整自身的出口业务策略和申请流程。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对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予以退还的政策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外贸发展,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出口贸易,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出口订单,推动出口额的增长。
出口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出口到海外的货物和劳务,包括商品出口、加工贸易、修理和加工修理物品出口、实验研究试验出口、展览展示出口等。
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包括:平等、公平、便利、健全。
具体而言,出口退税政策要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出口企业,做到公正合理;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操作流程,简化退税手续和时间;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确保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合规性。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登记:出口企业需要在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取得出口经营权。
2.出口货物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将要出口的货物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3.退税申请:出口企业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至国家税务局。
4.审批和退税:国家税务局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退税款项退还给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由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货物分类进行区分,不同类别的货物退税率不同。
退税率一般在5%至17%之间,根据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和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的注意事项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出口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出口货物合规性:出口企业需要确保出口货物的合规性,遵守国家出口政策和质量标准,以确保退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出口退税政策
十、出口退税政策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
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
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
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
出口退税政策规范文件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物资退(免)税概述一、出口物资退(免)税概念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物资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物资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物资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物资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物资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物资免税是指对出口物资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物资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物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纳并为国普遍同意的旨在鼓舞各国出口物资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 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纳的出口物资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物资出口后实行退税方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物资实行退税的方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物资实行“免、抵、退”税的方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第二章出口物资退(免)税差不多规定一、出口物资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物资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物资退(免)税的物资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物资的差不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物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物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2、出口免税物资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物资;(2)打算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物资。
2016年外贸进出口流程
2016年外贸进出口流程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流程(外贸企业2016最新) 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流程一、查询相符发票信息1、发票认证:认证系统(航天信息)2、国税官网→网上办税→出口退税→登录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输入用户名(税号),密码→查询区→发票信息查询→查询认证后的相符发票,相符发票有信息才可申报退税。
3、整理相符发票(抵扣联)对应的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二、出口退税申报(一)、外部数据采集1、下载出口报关单信息登入电子口岸网页→出口退税→下载***.xml文件插上口岸IC卡→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读入→核对关单2、出口关单确认→数据检查→全选,数据确认3、汇率配置:关单出口日期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折百汇率4、海关贸易性质配置:01→出口明细申报表5、认证发票信息读入:认证系统→下载认证结果***.xml 文件(二)、1、出口明细录入关单信息读入后自动带出→输入出口发票号→序号重排(物理序号)→修改关联号→审核确认→在关单右上角写上对应的关联号①关联号:所属期4位+批次2位+序号4位(如1605 01 0001)②所属期:如本月为6月,所属期为201605 2、进货明细录入(进项发票,抵扣联)①关联号:与录入出口关单时的关联号对应一致录入所属期,批次,序号,发票号码,商品代码,数量→回车→序号重排→审核认可(三)、数据检查1、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关单数量=发票数量,出现差异,倒回到进货明细录入修改2、换汇成本:3、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四)、确认明细申报(五)、免退税申报1、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点击增加,输入申报年月→一直按回车到底→保存2、生成退(免)税申报数据→存盘(六)、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税区→免退税预申报→申报数据上传→操作显示已完成→查看反馈信息下载→有反馈疑点的,撤销本次申报,倒回处理→没有反馈疑点的,直接转正式申报、(七)、打印退(免)税申报数据1、出口明细申报数据:4份2、进货明细申报数据:4份3、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八)、装订1、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明细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2份2、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关单(复印件)+Invoice(复印件)3、进货明细申报数据+进项发票抵扣联(正本)三、其他1、撤销申报已申报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转待申报(点完后,进货明细申报数据会跟着一起转待申报)篇二:2016注册外贸公司的流程2016注册外贸公司的流程外贸公司注册流程自从进出口自营权政策放开后,外贸公司注册条件与要求大大降低,个人也可以注册外贸公司。
出口退税政策的概述和背景解析
出口退税政策的概述和背景解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贸易政策,其中包括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旨在通过给予出口产品一定程度的退税优惠来鼓励企业增加出口,促进出口的增长,提升国家竞争力。
本文将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概述和背景解析,以了解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出口退税政策概述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出口企业增加出口和提升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种退税政策。
它通过给予出口企业一定比例的退税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产品售价,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形式各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根据WTO的规定,出口退税政策应该透明、无歧视,并不得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在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的。
根据具体情况,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出口企业缴纳的进口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项目的退税;另一种是采取一定的比例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这些退税政策的具体执行细则和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背景解析1. 促进外贸发展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外贸发展,增加国家的出口收入。
通过给予企业退税优惠,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增加企业的出口数量和收入。
同时,由于出口退税政策能够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在购买时也会更有吸引力,进一步促进出口增长。
2. 增强企业竞争力出口退税政策能够降低企业的产品成本,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更多的份额。
通过退税政策,企业可以减少税收负担,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品质提升和市场营销等方面,从而提升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3. 促进产业升级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通过退税政策,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同时,退税政策还可以通过调整出口退税的税率和范围,引导企业出口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出口退税政策操作实务
出口退税政策操作实务一、退税政策的实施对象:1.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是退税政策的直接受益者,是指具有出口权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以及既有生产又有贸易的企业。
出口企业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合规的出口手续。
2.出口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为了促进外贸出口,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实施了退税政策。
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认证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涉外贸易企业:涉外贸易企业是指与外国企业进行贸易的企业,这些企业涉及到海关进出口手续,所以在出口退税政策中也受益,需提供与贸易相关的所有证明文件。
二、操作流程:1.申报退税:出口企业在完成出口手续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退税。
申报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口报关单等。
2.核实退税:国家税务部门收到退税申报后,将进行核实,并查验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核实通过后,税务部门会将退税款项转入企业的银行账户。
3.核对账务:企业收到退税款项后,需要核对税务部门转账的金额和自己的账务,确保金额一致,并办理相关的凭证手续。
三、操作要点:1.合规运作: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流程和文件要求,完成相应的出口手续。
如果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存在文件不齐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可能会导致退税被延迟或被拒绝。
2.合理利用:企业应充分了解退税政策的具体内容,合理安排出口量和退税金额。
在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出口额度,以获得更多的退税金额。
3.审慎申报: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仔细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所提供的文件准确无误。
任何虚假申报或提供不实资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结起来,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出口企业和涉外贸易企业,操作流程包括申报退税、核实退税和核对账务。
在操作时,企业需要合规运作,合理利用退税政策,审慎申报并及时核对退税金额。
只有确保操作规范和准确性,企业才能顺利享受到退税政策的红利。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doc
39号公告关于出口退税率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的解读一、关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目前,我国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服务)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种是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另一种是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
对于原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不作调整出口退税率。
根据今年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6%的下调为13%、10%的下调为9%。
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这里所说的“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 1 —出口时间,并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二)过渡政策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退税率调整前,出口企业已经按原16%(10%)税率购进的货物服务,我们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政策。
下面具体讲一下过渡政策。
首先强调一下,过渡政策是针对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服务,对于此次不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服务,不涉及过渡政策问题。
过渡政策区分不同的退税方式而不同: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
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 2 —。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产品
大型制造企业①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 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中小型制造企业
1、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② 2、符合条件的自产配套出口产品 3、认定的集团公司内部间购买的自产货物
4、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5、中标机电、承包、援外、投资等 6、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25
②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 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6
③应税服务:国际运输、研发和设计服务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
27
出口退税率及税种
①增值税 • 退税率:3%、5%、6%、9%、11%、13是2016B • 购进环节承担的增值税,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特定企业
中免集团 中标机电 海洋工程结构物 外轮供应、远洋运输供应 航空供应
17
国际运输服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对外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一般纳税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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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对象
①货物 •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 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 视同出口货物:
32
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
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 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 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适用于
生产企业。
3、计税金额 为出口销售 额(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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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
出口环节不计提、不申报销项税额,直接按照实际出口销售额与汇 率的乘积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
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不含税即零税负。
出口货物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再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国普遍接受的旨在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税的方法退(免)增值税:1、“退税”;2、“先征后退”;3、“免、抵、退”税;4、“免抵”税;5、“免税”。
退(免)消费税:1、“先征后退”;2、“免税”。
目前采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1、外贸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货物出口后实行退税办法;出口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实行退税的办法。
2、生产企业出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4、特准退税企业;5、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1、享受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货物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2)计划内出口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出口退税政策
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促进出口,我国在1998年以后又提高了部分出 口产品退税率,变为5%、13%、15%、17%四 档。 由于出口退税率提高,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 度、超计划增长,所以在1999年我国财政出现 欠退,到2002年时,累计拖欠退税款已经形成 较大规模。
率下调影响越明显,两者相关度系数高达 -70%。利润空间偏小使得行业抗风险 能力偏低。
(1)出口主导型企业经营处于徘徊期。 玻璃纤维出口退税率由现在的13%降低到5%.出口退税 率下调8%,致使成本增加了8个百分点,等于减少利润 8个百分点。 服装、鞋帽及箱包、工艺品等轻纺在内的一系列商品, 都下调了退税率。出口企业面临着是内销还是外销的重 新选择,处于“不确定”的徘徊期。
30.00%
15.00% 7.00%
20.00% 6.00%
-2.90%
-6.00%
纯碱
13.00%
0.00%
5.00% 0.00% 5.00% 5.00%
12.00%
37.00% 2.00% 26.00% 40.00%
27.00% 8.00%
14.00% 4.00% 14.00% 5.00% 12.40% 4.30% 13.50% 4.10%
中国、马来西亚、智利、阿根廷等国都实行出口 退税。
2、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法
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 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 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 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 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 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 以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
1、财税39号文件 (1)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停权期间出口的货物 (4)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未核销或审核不通过的卷烟 (7)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出口货物 2、24号公告 第十一条第七项: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未申报退免税、免 税、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须申报纳税 3、12号公告 第五条第九项15种情况:细化了虚假备案单证和内容不实 4、30号公告 第八条收汇凭证冒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虚假的 5、61号公告 第四条第二款申报凭证无信息或凭证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未在退 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 报表》及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且在免税期限未申报免税的。
E、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本条范围:仅指制作和发行服务 ,不包括播映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 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本条中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 服务”即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 服务” 本条范围: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 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 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 的业务活动执行。 本条中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可能与研发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 有交集;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可能与 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有交集。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2016年6月)
财税(2016)36号附件4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 ,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 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 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 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二)航天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4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6试点的通知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3106号附件号附件4和财政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
•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
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 (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 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 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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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 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出口退税政策汇总
出口退税政策汇总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和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措施,主要通过对出口商品和劳务征收的税费进行退还或免征,以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增加出口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下面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汇总。
首先,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出口货物退税和出口辅助服务退税。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进行退还或免征,以降低企业出口成本;出口辅助服务退税是指对为出口提供的物流、运输、金融、保险等辅助服务征收的增值税进行退还或免征。
具体来说,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1.出口货物退税:对出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可以进行退还或免征。
对于一些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退税比例较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2.出口辅助服务退税:对于为出口提供的物流、运输、金融、保险等辅助服务征收的增值税可以退还或免征,以减轻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3.出口转内销退税:对于通过出口贸易退还的税款出口企业,如需在国内销售该产品,可以按照相应的政策进行退税。
4.出口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的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以鼓励企业增加出口。
5.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对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出口的商品,可以享受优惠的退税政策,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
6.农产品出口退税:对于出口的农产品,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退税优惠,支持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7.进口环节退税:对于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或者出口辅助服务,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进行退税。
8.英文底稿退税:对于向国外提供英文底稿、制版、修订和排版等服务,并出口到海外的企业,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此外,为了更好地推动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实施,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退税管理制度。
包括加强出口退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简化退税手续,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减少企业的退税时间等。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2011-08-31出口退税:(一)一般规定1、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国税发[2005]51号) 2、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税[2002] 7号)(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2]152号)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国税函[2002]1170号)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出口退税免税的政策适用范围
出口退税免税的政策适用范围答案:报关出口后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货物。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但由于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及其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货物;(2)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
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装船提章,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价折算人民币入帐。
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给外商的礼品、不作销售处理的样品和展品、个人在国内购置自带出境的货物等,不予退税。
(3)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报送出口不离境的货物、在国内销售收取外汇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以及离境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由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均不能退税。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退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5、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如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6、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票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7、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报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自用汽油、柴油的增值税实行退税;11、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二)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三)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四、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五、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
在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用纸质账册进行管理(见附件)。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一)出境加工合同;(二)生产工艺说明;(三)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
账册核销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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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航天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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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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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 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 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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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续签合同不在此范围内。
财税(2016)36号附件4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 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 外: • (一)下列服务: •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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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 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 (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 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 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 2016年6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 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 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 年5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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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 险。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 产: • 1.电信服务。 • 2.知识产权服务。 •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 4.鉴证咨询服务。 • 5.专业技术服务。 • 6.商务辅助服务。 •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8.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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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 产无关。 •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4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 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 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4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 ,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 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 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 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 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 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 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 日。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 关。 •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 关。 •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4
• 九、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 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主讲人:杨建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 免)税 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22号
•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 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 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 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 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 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4
财税(2016)36号附件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 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 • (一)国际运输服务。
• • • •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