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
鼓励项目管理企业加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等阶段,主要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招投标工作、实施工程管理、进行合同管理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等。
第二章资格备案第七条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
资格备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工作。
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有关专业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全对 项 目 核 准 、
备案 机关的监 督制度 ,
加强对项 目 核 准 、
备案 行 为 的监 督 检査 。
省 、
省 政 府 文 件
对关系 国 家安全 、
涉及 全 国 重 大 生产力 布局 、
战 略性 资 源 开 发 和 重大 公 共利益 等 项 目 ,
实行 核 准
管 理 。 其 他项 目 实行 备 案 管理 。
第 五条
实 行核 准 管理 的 具体 项 目 范 围 、
核 准权限 ,
由 省 人民政府 依据 国 务 院颁布 的
机构 :
现将
馈 州 省 企业投 资项 目 核准 和 备案 管理办 法》
印 发给你们 ,
请认 真贯 彻 执行 。
(此件 公开 发布 )
贵州 省 人 民政府
年 20 1 8
3 月 1 6 日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 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落实企业投资 自 主权 ,
人 民 政府 其他部 门 依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按 照 本 级政 府 规定 职责
分工 对投资 项 目 履行相 应管 理职 责 。 ,
第 四 条 根据投 资 项 目 不 同 情况 分 别实行 核准 管理 或备 案管 理 。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 18 年 第 6 期
跨县
市 (
、
区 、
特区 )
的项 目 由 市
州 (
)
Hale Waihona Puke 项 目 备 案 机关备 案 ,
其 余项 目
由县
市 区 特 区 (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第三章资本金注入第四章投资补助和贴息第五章资金申请和计划下达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和设立基金等方式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设立基金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中央对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脱贫攻坚项目;(二)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农业、农村项目;(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五)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七)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八)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主要是项目的审批
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主要是项目的审批,依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审批、备案和核准三类。
一、目前的办理依据和基本原则
依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两类,其中在核准目录之列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主要办理依据有:
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
2、《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
3、《贵州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黔发改外资〔2005〕433号);
4、《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5、《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6、《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二、工作建议与要求
1、由于县级发改部门没有下级机构,即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
2、按照省发改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文件,项目备案权限已完全下放至县级发改(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已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哪一级财政出资即有哪一级发改审批,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
希望市级发改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委托赋予县级发改部门与市级发改同样的外商投资项目和核准目录以内项目的核准权限。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
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
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
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
8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发[2004] 0009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条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备案内容、方式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为:(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性质;(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源消耗量、废弃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措施、新征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建设期限;(三)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四)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四)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黔建施通[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省长李炳军2021年9月2日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库第三章决策评估第四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五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11.15【实施日期】2006.1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向社会公布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编制完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2、《合格条件及量化评分内容及标准》3、《贵州省施工企业专职交易员资格证办理须知》附件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各市(州)地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及投标报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项目登记、招标备案。
备案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发改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必须在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企业可选择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方式。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贵州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投资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贵州省)》)确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贵州省)》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贵州省)》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其中,跨市(州)项目由省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市(州)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特区)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评估机制第三章决策评估主要内容第四章评估论证机构管理第五章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第六章评估论证质量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
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6.17
•【字号】黔建建通〔2015〕235号
•【施行日期】2015.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的
通知
黔建建通〔2015〕23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计价管理,维护建筑市场公平交易,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7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办事程序》(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办事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9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办事程序》(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9号)各市(地、州)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和转变机关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办事程序》(试行),现发布施行。
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办事程序(试行)(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一、工程建设实施程序图附图(略)二、职能分工招标办:负责项目登记、招标投标、工程合同审查;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监察、计划、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监督。
三、办事程序及要求:(一)项目登记1、建设单位领取和填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表》(一式六份,见附件一),按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年度计划(一式六份复印件)。
2、招标办收齐《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七日内予以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同时发给建设单位《贵州省建设工程( )招标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四份)、《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一式四份)、《贵州省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招标办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登记表》分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施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发[2004]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4.07【实施日期】2004.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计价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以竣工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文件,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和确定的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承包人在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五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承包人委托编制竣工结算的,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发包人委托审核竣工结算。
第七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及有关电子文档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之一。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二)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全套竣工结算文件;(三)中标通知书(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复印件;(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委托竣工结算文件审核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受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审核人员的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发包人公章.第八条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并在资料收齐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合规性查验。
贵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导、具体
预措施、紧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十九、四
承办人
急措施的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四十
罚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二条。
单位法定
导价、政府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十一、三
代表人、
行政 定价以及法
3
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 定的价格干
集体讨论决定。
十七、三 发改局 分管领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八、三
二、四十
定。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四、六十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 管。
一
评估和审查制度。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条。
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顿: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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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市(州、地)、县发改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备案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州、地)、县发改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为: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性质。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源消耗量、废弃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措施、新征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建设期限。
(三)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
(四)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
(四)发改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前,应通过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网上查询、电话询问、当面询问等方式,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得到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认可,以方便备案。
第九条中央管理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项目,由省发改部门备案。
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州、地)发改部门备案。
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级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项目备案机关要进行认真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对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有关的法规政策依据。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办理备案手续。
待条件成熟后,项目申报单位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三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对实行备案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国家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
(五)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
第十三条对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业项目,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时,对各种所有制、中央和地方、本地和非本地的项目申报单位要一视同仁,搞好服务;要主动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工商管理、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是进行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依据。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林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税务、海关、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项目建设如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
(四)项目建设规模超过原备案规模30%以上;
(五)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十七条对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
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应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应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
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备案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应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项目或虽然申请但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以及不按项目备案内容和要求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发改部门在做好具体备案工作的同时,应对所有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第二十一条准予备案的项目或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均应采用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网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
第二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内容和拖延备案时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信息管理制度,市(州、地)、县发改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改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的信息情况。
省经贸部门应及时将全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报省发改部门汇总。
各级发改部门应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备案工作的监管,确保全省备案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