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卫生法规练习题库含答案

卫生法规练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申请人有异议时( )A、可自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C、只能申请复议D、可随时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E、可白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A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的是( )A、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B、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C、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D、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E、私人营利性医疗服务正确答案:E3.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A、行政处罚B、刑事责任C、民事责任D、行政责任E、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正确答案:E4.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包括( )A、鼠疫、霍乱、艾滋病、伤寒和副伤寒B、鼠疫、霍乱、艾滋病C、鼠疫、霍乱、伤寒和副伤寒D、鼠疫、霍乱、艾滋病E、鼠疫、霍乱正确答案:E5.属于医师执业权利的是( )A、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B、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C、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医师,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D、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E、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以责令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正确答案:A6.构成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必须是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除了( )A、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B、残疾C、因诊疗护理过失延长了治疗时间D、死亡E、严重毁容正确答案:C7.医师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下列要求开具处方,但不包括( )A、药品适应证B、药理作用C、不良反应D、注意事项E、操作规程E正确答案:E8.床位不满100张的校验时间()1次。
A、3年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5年D、1年E、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答案:D9.医疗机构承担的义务及赔偿责任的情形,说法不准确的是( )A、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探讨无过错输血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输血法律义务

探讨无过错输血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输血法律义务摘要: 输血是现代医学中的一项重要治疗措施,为了避免输血风险,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对防止输血风险,以及出现输血风险后出现的医疗纠纷处理上起到主要的作用,虽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去做,经医疗采供血机构初检复检合格血液输入人体后,仍有肝炎、艾滋病等发生医疗纠纷,导致责任上由谁承担,还是出现了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下面谈一谈输血风险与法律处理医疗纠纷中的看法。
1.输血风险与民法通则司法界有人认为,出现风险后用民法132条规定适用于公平原则处理,给予病人一些经济赔偿,我们认为不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理由一是经初检复检察院合格的血液输入人体后仍发生传染病,是因为早期病毒标志物却难以检出(医学上叫窗口期)检验试剂方法、敏感性达不到还可能存在尚被发现的病毒,输血后风险存在是属于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按民法通则107条规定,不可抗力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医疗单位输血行为致病人如丙型肝炎、供血单位和医疗单位不具有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应该是不赔偿的。
三是具有关资料表明输血后导致肝炎病一项就占输血总人数的百分之一,全国一年要多少,要是都给经济赔偿,那全国采供血机构谁还能积极开展血液救治工作,使千千万万个需要输血患病人的生命得到及时治疗和抢救呢?所以输血风险责任不适用于民法公平原则进行经济赔偿处理。
2.输血风险与民事侵权输血会直接造成损害病人,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也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司法界认为输血后造成危害也应负一定责任,判定行为违法,而我们认为输血风险责任不完全具备,侵权(健康权)民事责任,因为输血是一次不可替代的医疗救治措施,是合法的人道的,是救死扶伤的积极行为,并非是违法,并且输血者对输血行为追求的是对受血者治疗的成功,因此不能把输血风险责任归类为民事侵权(健康权),否则的话不利于用输血方法,治疗或抢救病人。
侵权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展符合诊疗规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与患者补偿机制

[ 关键词 ]无过错输血 ;法律 责任 ;患者补偿
[ 中图分 类号 ]D 9 1 3 [ 文献标识 码]A [ 文章编 号]1 0 0 3— 7 4 6 2( 2 0 1 3 )0 5— 0 0 7 4— 0 4
无过错输 血感 染是 指医方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等 主观过错 的情况下 ,所造成 的患者 出现血液 污染反应 或感染其 他疾病 的损 害后 果。 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具备 以下要件 :第一 、输血感染 发生 在患者输血的过程 中,排除在输 血前 或输血后感染的所有情况 ;第二 、必须有损害发生 的结果 ,即患者 由于输血感 染造 成人体 损害 的事实 ,患 者健康 权 或生命权 受到损害 ;第 三 、医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以及技 术规范 进行输 血 ,尽到 了合理 注意义务 ,主观 上不存 在过错 。临床输血实践显示 ,无过错输血可能感染 的病原 体主要 包括 :乙肝病毒 、丙 肝病毒 、丁肝病 毒 、艾 滋病
展 ,是极为不 妥的。我国多位学者也对无过错输 血感 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提 出了否定意见 。 “ ( 二 )无过错 输血感染不应 当采用公平 责任原则 。
公平 责任原则 是指在双方 当事人对 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 过错情况下 ,根 据公平 正义精神 及 当事人 财产状 况及 其他实 际情况 ,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损害 给予适 当补偿 的归 责原则 。其 主要 特征是 只适 用于各 方均无 过错 的情形 , 根据各方财产状 况及其实际情况 ,以公平 的观念 作为分配损害 的标准 。《 民法通则 》第 1 3 2条规定 :“ 当事人 对造 成 的都没有过错 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 了公平责任原则 。在我 国,鉴 于过错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患方故意欠费地处理年月号晚上,岁地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地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地流程,即对危及生命地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地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地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地家属邮寄中.月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地时候,张月香在家人地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地患者,竟以恶意欠费地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地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地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地情况下,将诉诸法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地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地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地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地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地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地费用地.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地劳动和自己地治疗付出费用地.另外,有法律界地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地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地现象解释地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地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地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地甚至具有恶意欠费地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地打击.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地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地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地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地损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一刘某,女,岁,以“孕周+先兆子痫”为主诉于年月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毫升,该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地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地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地从中心血站进血地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地全套七项检验合格地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问题:、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地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地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答案: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地构成要件.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地;()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地;()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地不良后果地;()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地;()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地;()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地.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地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地.、本案地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地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和受到损害地事实.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二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地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地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地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注射液”瓶,以为是那瓶已经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给病人用地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大约分钟之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地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问题:本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请简要分析本案例.答: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地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地批准和许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因学生地过失导致了病人地死亡,根据《刑法》地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地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地发生,当然,医院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到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地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本案是由于多方面不良因素共同造成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三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该局月日发布了年第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公告显示,包括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同仁堂益健茶在内地款保健食品因违法上黑榜.近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年第十批违法药品广告,七叶神安滴丸、宁嗽化痰丸等种药品地违法广告被曝光.这种被曝光违法广告地药品为七叶神安滴丸、参蛾温肾口服液、宁嗽化痰丸、益气聪明丸、罗珍胶囊、那如三味丸、复方仙鹤草肠炎片、结石通茶(玉石茶)、冠通片、七十味珍珠丸、芯安迈通(冠通片)、恒古骨伤愈合剂.其中,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地七叶神安滴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地断言或者保证;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地参蛾温肾口服液,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地内容,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地断言或者保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分析,国家禁止发布药品广告地类型以及禁止发布不符合规定地药品广告对社会地危害. 答案: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地精神药品品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地药品(含试生产地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地药品.()医疗单位配制地制剂.危害: . 耽误病情, 增加患者痛苦. 增加患者开支,加重经济负担. 扰乱了正常地医疗市场,不利于公平竞争. 造成医疗事故,危及公众健康案例四患者,女,岁.因咳嗽、发热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内注射链霉素.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是院方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地事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药典规定和护理规范中都有说道链霉素要做皮试,该医院未按规范作皮试地行为是导致有过敏体质地患者死亡地主要原因,医院是有责任地,故这起事件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果是医疗事故,应属于几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地五、案例分析:(共分)、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 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地诊断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请问:该诊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分)答:否.原因:()职业病诊断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因此省级医院不知是否被批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诊断职业病,应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评价结果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地必然联系地,在排除其它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地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该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地职业病医师集体诊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职业病诊断书应当由参与诊断地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地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此案例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无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病员男岁,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米处地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地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地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分). 答: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地事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地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地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地,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地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传染病地控制包括:()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宣布疫区.()对尸体地处理.()药品生物制品等地供应.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地艾滋病人,炭疽中地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末满擅自隔离治疗地,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对除艾滋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地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地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地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甲类传染病地疑似病人,应当在两日内作出明确诊断.()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地场所、物品和亲密接触地人员,实施必要地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地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应立即进行严格地卫生处理.()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地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地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怎样预防医疗事故地发生?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地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地医务人员地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地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地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地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地预案,预防医疗事故地发生,减轻医疗事故地损害.医疗事故地处理途径?答:发生医疗事故地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①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事故赔偿地项目有哪几项?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地规定共有项,分别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临床用血地法律规定有哪些?答:《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地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地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目前,我国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奉献地,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是供血浆者有偿提供地.因此,无偿献血地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献血法》还规定,临床用血地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地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地血液用于临床.这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传播疾病地重要环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地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采供血管理规定有哪些?答:()采血规定《献血法》规定,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地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地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地,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毫升,最多不得超过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个月.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献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血站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地医务人员进行.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对采集地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地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制,不得单采原料血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供血规定血站发出地血液必须保证质量.《血站基本标准》明确规定,血站发出地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和许可证号.血液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特殊血型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外省协商调配地血液,需方血站再次检验合格后,提供给医疗机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地规定?答:()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地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地,公安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地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地人员,实施必要地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甲类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患甲类传染病死亡地,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地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地;()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地;()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根据执业医师法地规定,简述不予注册地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地;()受吊销医师职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地;()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地其它情形地.、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答:)设区地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地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地医疗事故争议地技术鉴定工作.四、四川省资阳市年月陆续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病例.自6月24日至7月21日,四川省资阳市第一、二、三人民医院陆续收治了20例不明原因疾病.病人发病初期均出现高热、乏力,伴恶心、呕吐;后出现皮下淤血、休克等症状.截至7月21日,有9例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例病人出院,10例病人仍在住院治疗中.患者分布在资阳市雁江区、简阳市地12个乡镇15个村.病例呈散发,病例之间没有明显流行病学关联性.病人全部为农民,年龄在30岁至70岁之间.病人密切接触者中无人发病,没有发现传染现象.确切地病因还需进一步查明.目前,实验室检测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发病地患者,当地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地控制措施,组织医疗力量,全力以赴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死亡.卫生部、农业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派出联合专家组,赴四川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疫情控制处理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问题:本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吗?为什么?对于此类疫情,应急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应对类似事件,报告地时限和流程是怎样地?答:、本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处属于其中地第二类,即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并已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遵循地原则有以下几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地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被告人,必须在小时以内向上级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地时限为小时,逐级上报.方式可包括电话、传真以及网络直报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输血感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因果确定王慧

输血感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因果确定王慧发布时间:2021-09-22T09:26:04.00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8期作者:王慧[导读] 随着临床用血的大量增加,患者因接受输血治疗而感染病毒的案例屡见不鲜。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血液方面并未加以修改。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摘要:随着临床用血的大量增加,患者因接受输血治疗而感染病毒的案例屡见不鲜。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血液方面并未加以修改。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该法条的理解不同,法院在审理输血感染致害案件时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本文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政策、医学技术和伦理等方面,分析输血感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问题,以期早日建立起完备的输血感染的救济体系。
关键词:输血感染;无过错原则;盖然性因果关系;风险分担一、问题的产生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根据新的《药品管理法》,在被求偿范围中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人,其与生产者之间可能不是同一主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终身负责。
还用消毒产品替代了消毒药剂,涵盖更为广泛,也更符合实际情况,但在血液方面并未加以修改。
该条将血液与医疗产品合并在一起并列规定,确立了我国血液致害侵权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由此引导了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血液致害适用与医疗产品相同的严格(无过错)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均持这种观点。
然而梁慧星教授则认为:该条文仅是旨在方便患者索赔,并未改变归责原则,故仍应适用作为一般条款的过错责任原则。
除此之外,由于病毒感染的途径并不唯一,患者缺乏专业知识,输血感染侵权的举证也成为该类型案件处理中的一个重大障碍,因果关系的证明究竟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再加之“窗口期”和“漏检率”的存在,更是给输血感染侵权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输血感染案件频发,而医患关系不容乐观,输血感染侵权问题亟需解决。
二、输血感染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在无过错输血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和公平公正的理念,应该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
立法调研中了解到,许多患者在因此受到损害后,都有被相互推诱,求偿困难的经历。
由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患者在这方面寻求司法保护的效果也不理想。
本条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同时规定,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受到损害的,争议相对较小。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立法征求意见中就医疗机构是否为销售者有不同意见。
但是,如前所述,本条主要以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为目的,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令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四月四日(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输血相关法律

五、临床输血检查标准
业务开展情况及管理 是否按规定开展输血前常规检验并及时发送报 告:血型、ALT、乙肝二对半、梅毒、 HCV-Ab、 HIV-Ab 是否规范受理临床输血申请及受血者血样试管 备血、入库、贮存、发放是否规范 是否按规定收回不良反应回报单及血袋 复查血型与交叉配血:受供者ABO及受血者Rh (D)血型
二、临床输血的法定规则
科学、合理用血 严格临床用血审批制度,需用全血,必须报医 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批准。 成分血使用率:三级医院不低于90%,二级医院 不低于70%。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 临床用血一次用血、备血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 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医师会诊,由科室主 任签名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事后补办手 续)。
一、临床输血相关法律
(一)法律 《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医疗机构对 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医疗机构应 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 输血。
一、临床输血相关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2月1日修订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 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 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 播疾病的发生。
二、临床输血的法定规则
输血的重要环节与要件
输血前的谈话,并签《输血治疗同意书》。 确定输血后,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 输血科(血库)填写《临床用血申请单》。 血站受理用血申请登记或记录,供血出库登记、送血并 签字。 输血科(血库)出入库核对,交叉配血、发血。
民事案例实例分析(1)

7、继承案例
赵某与李某夫妇生有三个女儿:长女赵 英、二女赵红,三女赵立,均已结婚。 2002年年初,赵某与李某搬来与二女 儿赵红一起居住,二老的退休金由赵红 领取,日常生活费、医疗费也由赵红一 人承担。2003年6月,赵某所在单位集 资建房,赵某以6万元购得房屋一套, 其中赵红出资5000元。房屋购得后, 赵某与李某夫妇并未搬进去住,而是将 该房出租,租金由赵红收取贴补家用。 2008年3月、5月赵某、李某夫妇先后 因病去世。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 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 不予支持。(第8条)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范
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 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之诉的,原则上 应予支持。(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意见 第84条)
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 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害。(高院意见第86条)
本案涉及问题
1、李某是否应对王某死亡承担民事责 任?
2、李某受到的损害应由谁承担? 3、刘某受到的损害应有谁承担?
分析要点
1、李某侵权责任的构成(民法通则106 条)
2、雇主责任(执行意见第58条、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1条)。
3、李某的过错状态(重大过失、具体 轻过失、抽象轻过失)
4、王某的过错状态(重大过失、轻过 失)
分析过程
损害
↓
王某 刘某 李某
→ 李某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
↓
违法性
↓
违法性
重大过失
具体轻过失
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
王某死而复生案
6、2009年1月7日,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 李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家中一瓶农药喝 下,不省人事。家人连忙将其送到医院抢救, 急救大夫在经过一番检查后,得出结论:王 某已经死亡,停止抢救。王某的家人悲痛万 分,将王某运回家后,便通知亲友,料理王 某后事。当晚,李某在王某床前“守灵”, 半梦半醒中突然听到王某一声咳嗽,发现王 某苏醒过来了。
输血感染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以“输血感染HIV病毒案”为例

一、问题的引出(一)案情概要2010年6月17日,文某委因烧伤至C 市甲医院住院治疗,在文某委之姐文某勤签字同意后,C 市甲医院先后三次向文某委体内输入了由C 市血液中心提供的六组血浆。
7月9日,文某委康复出院。
同年11月20日,文某委因车祸至C 市乙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对文某委进行血液HIV 抗体检查,发现其为HIV 抗体阳性。
11月29日,文某委之妻黄某某在C 市乙医院也被检出HIV 抗体阳性。
另查明,C 市甲医院在向文某委体内输血前,未对文某委进行HIV 初筛检查。
2011年1月27日,文某委、黄某某遂将C 市甲医院、C 市血液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就责任成立与否,由于血浆属于血液制品,系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故本案属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
首先,基于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文某委系因其他原因感染HIV 病毒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是该次输血行为导致原告文某委感染HIV 病毒;其次,原告文某委与原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在无证据证明原告黄某某系因其他原因感染HIV 病毒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是原告文某委感染HIV 病毒后导致原告黄某某感染HIV 病毒。
换言之,被告C 市甲医院的输血行为是导致原告文某委与原告黄某某感染HIV 病毒的原因行为。
再次,被告C 市甲医院在向原告文某委输血前未按规定进行血液HIV 抗体检测,因此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最后,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前段的规定,被告C 市甲医院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C 市血液中心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二者均是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原告作为受害人可选择其中之一承担责任,也可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二被告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存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免责情形,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在医疗机构输血感染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以“输血感染HIV 病毒案”为例张玲摘要:本文从“输血感染责任”的定义、与血液相关概念的界定、归责原则立法范式等方面分析输血感染HIV 病毒案,认为血液异于血液制品且非产品,其所导致的输血感染致害责任归责原则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构成医疗事故吗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构成医疗事故吗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那么,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构成医疗事故吗?一、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构成医疗事故吗?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除此之外,以下几种情形也不构成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如何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认定该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对医疗事故作出相应的判断,需要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出发。
1、医疗事故的主体医疗事故是一种常见的医患纠纷,发生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和患者,医院等相关的医疗机构违反卫生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也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
医务人员是指取得了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包括了诊疗的医师和护理的人员。
2、客观要件(即存在违法的事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了违反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适用劣质的药品和器具,或者是使用未经检测的医疗器具等等方面,存在着违法实施,实施了对患者有害的行为,也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3、犯罪心理(过失)“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
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与损害的结果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过错与患者的身体损害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才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仅仅是有过错,但实际上并无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输血后发现感染疾病,是否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

输血后只要发现感染疾病,就属于医疗事故吗?案例实录刘某临近预产期,住进了某妇幼保健院。
入院后医生为其实施紧急剖宫手术。
因刘某术中出血较多导致病情危重,医生为其输血400毫升。
输的血为中心血站提供的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血液。
刘某母子平安出院。
一个月后,刘某感觉乏力,于是到市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刘某出院后要求妇幼保健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其损失。
那么,只要输血后发现感染疾病就属于医疗事故吗?律师分析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
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若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了不良后果,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本案中,妇幼保健院为刘某输的血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标准,也未发现院方在本次输血中存在其他过错,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刘某的肝炎可能是从其他渠道感染的。
当然,如果院方不能证明输血当中不存在过错的话,将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温馨提示在诉讼中,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输血感染案件中,医院和血站作为共同被告,应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测小题选择:因下列哪些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A.药品B.消毒产品C.医疗器械D.输入不合格的血液。
最高医患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医患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些⼈们被报道出殴打医⽣等⼀些事件的发⽣,对此很多⼈都觉得是医院的责任,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那么对于最⾼医患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相信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最⾼医患纠纷司法解释第⼀条因赔偿权利⼈认为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为致患者⽣命、健康、⾝体遭受不当损害,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指“赔偿权利⼈”,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条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诊所,包括依照乡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设置的卫⽣室、所。
第⼆条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从事计划⽣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育服务中造成他⼈⼈⾝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三)因医疗机构使⽤的药品、医⽤设备、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四)因输⾎感染病毒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五)其他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为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
第三条赔偿权利⼈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区别以下情形确定被告:(⼀)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的为内部⼈员服务的医院、门诊部、卫⽣室(所),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资格的,以设⽴单位为被告;(三)依法设⽴的不具有法⼈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证上登记的单位或个⼈为被告;(四)农村村民委员会设⽴的村卫⽣室(所)发⽣医疗纠纷的,以该集体组织为被告;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室(所)发包给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个⼈的,以该集体组织和个⼈为共同被告。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摘要] 输血是治疗疾病与保障患者生命的重要医疗措施,由于输血感染疾病案件的频繁发生,输血安全问题及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的法律归责问题成为医学和法学领域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分析无过错输血感染的特征及法律适用现状,进一步明确其归责原则,并对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的法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无过错输血感染无过错责任法律责任1.无过错输血感染概述1.1 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概念输血感染,是指血液被细菌污染或含有病毒而使患者出现血液污染反应或感染其他疾病,包括有过错的输血感染和无过错的输血感染。
所谓无过错输血感染,是指医方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所造成患者出现血液污染反应或感染其他疾病的损害后果[1]。
造成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原因主要是“窗口期”和“漏检率”的存在。
病毒感染初期血清检测病毒抗体一般不能呈阳性反应,经过80-180天左右才能呈阳性反应。
这段时间虽然检测不出病毒抗体,但其血液中已存在病毒,具有传染性。
另外,目前我国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的特异性和灵敏度均在95%左右,不能保证100%的准确性,即存在漏检的可能[2]。
“窗口期”和“漏检率”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无过错输血感染问题的不可避免性,也使无过错输血感染成为了医学和法学领域的焦点。
1.2 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构成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内输入其提供的血液后感染,造成身体伤害的事实发生;第二,医疗机构输血、手术的整个治疗过程是按医疗常规进行的,手术器械和手术室的环境消毒等工作是严格按标准执行,无医疗上的过失;第三,血站整个供血过程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检验所用的试剂是标准试剂,血浆、全血血样经初检、复检结果均为阴性;第四,采供血方不能提出原告感染的事实与输血无关的资料,也不能提供证明原告自己通过其它途径感染证据。
因此,从医学角度来说,无过错输血感染属于目前科学水平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医疗纠纷免责条款规定和情况是什么?

医疗纠纷免责条款规定和情况是什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关于无过错输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根据我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了有六种情形的▲医疗纠纷免责条款。
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参考《条例》的规定,将其中的三种情形规定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以下就简单的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医疗纠纷免责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免责情况一、关于不可抗力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
因此,如果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
但在实践中出现停电致使手术无法进行从而导致患者损害,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认真研究。
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时,应该配有备用电源,停电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二、关于医疗意外《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就是关于医疗意外的规定。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意外许多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
正如本节所举的第一个案例中的情形。
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体质特殊引起的。
血液使用中的侵权责任

血液使用中的侵权责任在医疗行业中,血液是一种常见的医疗资源,可以用于治疗各种疾病和病症。
由于血液来源有限,且需要严格管控,因此相关的侵权责任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血液使用中的侵权责任,并列举三个案例加以说明。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侵权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没有合理权利的情况下,伤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道德上的过失并不等于法律上的过失,在法律层面上,只有行为人的过失构成了侵权的行为,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
二、血液使用中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在血液使用中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采血侵权采血侵权是指在采血过程中,医护人员未经受血者同意或者违反程序规定,对受血者身体造成的伤害或损失。
例如,在某医院,医生未经女患者同意,擅自采集女患者的血液进行检测,导致女患者心理受到极大伤害,起诉该医生构成采血侵权。
2、输血侵权输血侵权是指在输血过程中,医护人员因过失或违反规定,对受血者身体造成伤害或损失。
例如,在某医院,医生未经检测就给患者输血,导致患者出现过敏反应、传染疾病等不良后果,其侵权责任由医生和医院共同承担。
3、血液质量侵权血液质量侵权是指在血液采集、检测、保存、输送等过程中,因管理不当、操作不规范、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血液质量下降、感染等不良后果,从而损害受血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一些医院为了节省成本,用过期血液进行输血,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构成血液质量侵权。
三、案例分析1、南京一医院输错AB型患者O型血液2017年12月25日,南京一名患者在进行手术时,遭到医院输错血液的事故。
该患者为AB型血液,但却输了O型血液,导致患者情况严重。
医院表示这是个别医护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相关责任人已被严肃处理。
2、上海一医院输错RH阴性血液,女性患者流产2018年7月25日,上海一名女患者进行了一个小手术,但接受输血后,患者出现出血现象,不久后流产。
医院进行调查发现,医生提交的输血申请书和实际输血的血液不符,是医生在操作时输错了血液。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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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患者为治疗疾病,在医疗机构输入由血站提供的经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不免遭受血液传播疾病的侵袭,医患双方及血站在采供输血过程中均无过错,这种情况造成患者的损害,即为无过错输血损害。
无过错输血主要是血液漏检率和“窗口期”造成的。
血液漏检率指因对血液检测所用检测方法、试剂不同都可能产生一定的检测误差率。
“窗口期”指从被感染到身体产生足以被目前的检测手段检测出抗体呈阳性的时间段。
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的赔偿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既然医疗机构、血站无过错,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观点亦曾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采纳,该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担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由医方和血站等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方适当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