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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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患者为治疗疾病,在医疗机构输入由血站提供的经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不免遭受血液传播疾病的侵袭,医患双方及血站在采供输血过程中均无过错,这种情况造成患者的损害,即为无过错输血损害。

无过错输血主要是血液漏检率和“窗口期”造成的。

血液漏检率指因对血液检测所用检测方法、试剂不同都可能产生一定的检测误差率。

“窗口期”指从被感染到身体产生足以被目前的检测手段检测出抗体呈阳性的时间段。

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无过错输血造成损害的赔偿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既然医疗机构、血站无过错,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观点亦曾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采纳,该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担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由医方和血站等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方适当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当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2、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指导意见处理。

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二、诉辩事由3、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及第59条的规定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5、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

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无过错输血感染纠纷之处理对医务人员的影响

无过错输血感染纠纷之处理对医务人员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 医院为王 x 实施手术治疗过程中的所 有操作程序, 均符合规范要求 , 为王 x 输血 系医疗过程采取 的必须手段 , 但其在 为王 x输血 时未履行用 血前 的复检义 务 , 反卫生部< 违 采供血机构 和血液管理 办法》 19 ( 9 8年 l O 月 1日失效) 规定 , 应认定医院有过错 , 对造成王 x的损害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血液 中心是专 门从 事采供血工作 的 非营利性卫生事业单位 , 其在整个采供血过程均严格按照有 关要求进行, 使用试剂是部颁标准 , 给王 x 用的血液经 供 输 过初检 、 复检 HC V化验结果均为阴性 , 但血液中心未能提供 证明王 x 所患丙肝是患者 自己通过其他途径传染的证据 , 应 推定与其提供的血液质量有一定因果关系, 亦应承担相应 的 民事 责 任 。
级医院 , 包括广东各地 医院以及 广东省卫 生厅 , 历来 均未有 对从 血站取 回准备临床输用 的血再行检测的做法 。
那 么对这问题 , 现行法规 又是如何规定 的呢 ?19 98年 l 0年 1习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献血法》 十条 : 第 采集血 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 规程和制度 .. , . 对采 集的血液 …・ 必须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得 向医疗机构 提供。第十三条 : 医疗机构对 临床用 血必 须进行核查 , 不得 将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 准的血液用 于临床 。现行法 律认为向 医疗 机构提供的血液即为合格血液 , 不再要求输血前 由临床 医院再行检验 , 这是从实际出发的合理的改进。 13 2 法院强调血液中心举证不到位的责任不正确 法院 .. 因血液中心不能提供证据证 明王 ×是通过其 他途 径 自己染 上丙肝病毒 , 以推定王 ×染上丙肝病毒与其提供 的血液质 所 量有一定 因果关 系。这符合社会 的一般 见解 , , 但 与要王 × 提供证据证明血 液中心或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一样 , 实践 中很难做到。首先 , 医疗单位不可能了解王 X入院前及出院 后的行 为及生活方 式。其次 , 医院手术前 的化验 , 按常规并 不需要检查病员是否携带丙肝或艾滋病毒 。再次 , 口期 、 窗 潜伏期存在于献血者 , 也一样存在于病员 , 以不 能排除病 所 员有不适宜输血的身体状况 。法院在这里适用 “ 谁主张 , 谁 举证” 有欠公平 。 2 0 4月 1日施行的 < 0 2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 干规定》 四条第八项 , 因医疗行为 引起的侵权 第 “ 诉讼 ,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 因果关 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 。 也存在着 医院不能举 ”

输血后发现感染疾病,是否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

输血后发现感染疾病,是否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

输血后只要发现感染疾病,就属于医疗事故吗?案例实录刘某临近预产期,住进了某妇幼保健院。

入院后医生为其实施紧急剖宫手术。

因刘某术中出血较多导致病情危重,医生为其输血400毫升。

输的血为中心血站提供的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血液。

刘某母子平安出院。

一个月后,刘某感觉乏力,于是到市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刘某出院后要求妇幼保健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其损失。

那么,只要输血后发现感染疾病就属于医疗事故吗?律师分析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

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若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了不良后果,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本案中,妇幼保健院为刘某输的血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标准,也未发现院方在本次输血中存在其他过错,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刘某的肝炎可能是从其他渠道感染的。

当然,如果院方不能证明输血当中不存在过错的话,将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温馨提示在诉讼中,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输血感染案件中,医院和血站作为共同被告,应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测小题选择:因下列哪些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A.药品B.消毒产品C.医疗器械D.输入不合格的血液。

医疗意外险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以无过错输血感染HIV的医疗损害赔偿为例

医疗意外险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以无过错输血感染HIV的医疗损害赔偿为例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医疗责任险,使其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处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医方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后,对患方的索赔要求,可能会以医方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医疗责任保险机构也认为医方无过错不属于医疗责任险赔偿范围,由此医患之间会出现矛盾。

目前,对医方无过错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规避及责任分担尚需要研究。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鼓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险,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意外险为医方无过错的医疗意外所致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渠道,其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方便对医方无过错的医疗意外所导致的损害进行救济。

一、国外对输血致感染HIV 之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美国: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转变对输血导致感染HIV 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美国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转变。

195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首次在其《血液守护法》中规定,血液、血液制品不是商品。

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美国三十几个州都通过立法,将血液提供者的责任限制在因其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范围之内。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美国发现HIV 病毒可能会通过血液传播——据不完全统计,在1984年至1991年期间,美国共有三百多个因输血感染HIV 的案例,医疗意外险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以无过错输血感染HIV 的医疗损害赔偿为例王小荣摘要:对无过错输血感染HIV 的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法院多有争议。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其局限性,公平责任原则也应回归为民事赔偿标准;医疗意外险的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将为解决医疗意外所致损害提供新的救济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矛盾。

关键词:医疗意外险;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输血感染;过错责任原则Analysis on the Application of 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in MedicalAccident Insurance Liability——Taking,for Example,Med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Caused by No-fault Transfusion Infected with HIVWang XiaorongAbstract:There are many disputes in Chinese courts about the application of liability principle in medical dis ⁃pute cases of HIV infection caused by no-fault blood transfusion.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has its limitations,and the principle of fair liability should return to civil compensation standard.And the principle of no-fault liability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of medical accident insurance,which will pro ⁃vide a new relief channel to solve the damage caused by medical accident and relie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doc ⁃tors and patients to a certain extent.Key Words:medical accident insurance;no-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no-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fault liabil ⁃ity principle作者简介:王小荣,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管理、卫生法学、医疗损害与救济。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与患者补偿机制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与患者补偿机制
上述无过错输血感染补偿机制客观上能够较好实现对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损害的补偿但通过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时对每200ml血液在政府规定血液费用之外收取一定金额建立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补偿基金欠缺直接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不利于顺利建立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补偿机制因此我们主张可先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肯定血站对每200ml血液额外收取一定金额建立无错输血感染患者补偿基金的合法性正当性建立强制性的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补偿机制
[ 关键词 ]无过错输血 ;法律 责任 ;患者补偿
[ 中图分 类号 ]D 9 1 3 [ 文献标识 码]A [ 文章编 号]1 0 0 3— 7 4 6 2( 2 0 1 3 )0 5— 0 0 7 4— 0 4
无过错输 血感 染是 指医方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等 主观过错 的情况下 ,所造成 的患者 出现血液 污染反应 或感染其 他疾病 的损 害后 果。 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具备 以下要件 :第一 、输血感染 发生 在患者输血的过程 中,排除在输 血前 或输血后感染的所有情况 ;第二 、必须有损害发生 的结果 ,即患者 由于输血感 染造 成人体 损害 的事实 ,患 者健康 权 或生命权 受到损害 ;第 三 、医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以及技 术规范 进行输 血 ,尽到 了合理 注意义务 ,主观 上不存 在过错 。临床输血实践显示 ,无过错输血可能感染 的病原 体主要 包括 :乙肝病毒 、丙 肝病毒 、丁肝病 毒 、艾 滋病
展 ,是极为不 妥的。我国多位学者也对无过错输 血感 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提 出了否定意见 。 “ ( 二 )无过错 输血感染不应 当采用公平 责任原则 。
公平 责任原则 是指在双方 当事人对 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 过错情况下 ,根 据公平 正义精神 及 当事人 财产状 况及 其他实 际情况 ,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损害 给予适 当补偿 的归 责原则 。其 主要 特征是 只适 用于各 方均无 过错 的情形 , 根据各方财产状 况及其实际情况 ,以公平 的观念 作为分配损害 的标准 。《 民法通则 》第 1 3 2条规定 :“ 当事人 对造 成 的都没有过错 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 分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 了公平责任原则 。在我 国,鉴 于过错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

立法调研中了解到,许多患者在因此受到损害后,都有被相互推诱,求偿困难的经历。

由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患者在这方面寻求司法保护的效果也不理想。

本条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同时规定,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受到损害的,争议相对较小。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立法征求意见中就医疗机构是否为销售者有不同意见。

但是,如前所述,本条主要以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为目的,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具体规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因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属于特殊侵权赔偿,所以很多⼈不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负责原则,那下⾯店铺的⼩编为您解决分析这个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过错原则。

2、我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实⾏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是由法官推定,受害⼈只需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个推定不成⽴,即只要有⼀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侵权责任就不能成⽴,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损害赔偿纠纷相⽐,其特殊性⾃不待⾔,因此,在适⽤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

⽬前,审判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赔偿适⽤公平责任的多见于⽆过错输⾎感染病毒案件。

适⽤公平原则应注意避免“平均化倾向”,参考受害⼈的损害程度、参考当事⼈的经济状况、公平分担损失,是补偿性质,⽽不是赔偿性质。

特定情形下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1、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规定应当适⽤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纠纷中,⼀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过错要件的成⽴不再由患⽅承担举证责任,⽽直接由⼈民法院依法进⾏推定。

医疗纠纷免责声明包括几种情形?

医疗纠纷免责声明包括几种情形?

医疗纠纷免责声明包括几种情形?一、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二、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无过错输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医疗纠纷是很多人都可能遇到的问题,但往往又是患者的不了解导致的误会。

所以,最近小编看到网上有人问:“▲医疗纠纷免责声明包括几种情形?”为了解除大家的疑惑,小编特别整理了365律师的专业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如果还有疑惑,也可以咨询,将为您实时解答。

▲一、关于不可抗力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

因此,如果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

但在实践中出现停电致使手术无法进行从而导致患者损害,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认真研究。

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时,应该配有备用电源,停电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二、关于医疗意外《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就是关于医疗意外的规定。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意外许多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

正如本节所举的第一个案例中的情形。

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体质特殊引起的。

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

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

我们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意外是免责事由。

但是,从理论上说,医疗意外应该属于《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一种具体情形。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二、医院应经常加强职工医疗安全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并健全医疗安全管理机构。

三、医院应对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妥善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书面报告县卫生局。

四、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

五、医务人员应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六、凡做出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包括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和协商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纠纷原因、事故纠纷性质、事故纠纷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分为责任事故纠纷追究和技术事故纠纷追究。

八、责任事故纠纷是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应从严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含____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单位年终评奖评先资格,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停止执业处理,两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事故纠纷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____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科室年终评奖评先资格,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处理,一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九、技术事故纠纷是指由于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的医疗事故纠纷,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从轻处理。

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

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

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在实践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院要承担对患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如果患者在接受治疗之后发生了术后感染的情形的,那么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术后感染算医疗事故吗在临床上经常会有一些有创性医疗操作,如果操作不当往往容易引起感染。

尤其外科手术,如果手术前后没有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或者手术后处置不当或者抗感染治疗不当都有可能引起感染症状,严重者可以引起感染性休克甚至死亡。

那么是不是所有医疗操作后或手术后出现的感染都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

对此要视情况而定,具体要看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后的每一个环节中的医疗处置是不是存在违法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行为,且其行为与感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患者的术后感染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机构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如何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而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责任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责任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责任一、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法律责任的概述(一)医院预防与控制法律责任的定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感控)的法律责任,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履行与感控有关的职责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感控法律责任的主体感控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责任主体)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感控法律责任的分类感控依法进行管理,调整感控行为的主要法律有刑法、行政法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因此,感控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刑事责任规定感控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刑法》分则第五节是“危害公共卫生罪”。

其中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和第三百三十五条与感控的刑事责任有关。

(一)传染病传播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普通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医疗质量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依法执业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应制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纠纷)的报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即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伤害,防止伤害扩大;应当即将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质量管理的部门或者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按规定将情况报送卫生局。

发生下列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伤害后果;(三)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输血感染侵权责任的过错性质——张民安

输血感染侵权责任的过错性质——张民安

输血感染侵权责任的过错性质——董春华博士《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责任实证研究》序言在任何国家,人均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生病,完全不生病的人是根本不存在的,也是没有不可能的。

一方面,基于遗传学方面的原因或者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一个人一生下来就可能疾病缠身,其身体官能或者精神官能可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另一方面,即便一个人在出生时健健康康、无病无痛,从出生之日起一直到死亡时止,他们也不可能一辈子不生病,因为,在其一生当中,他人的身体官能和精神官能均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包括内在危险和外在危险,使其身体官能和精神官能不堪重负,并最终成为病人。

所不同的是,某些人生病的次数要比别人多一些,某些人生病的时间要比别人长一些,某些人所生的病要比病人的严重一些,等等。

因此,在生病方面,所有人均是平等的,而在生病的频率、期限或者程度等方面,他们之间则存在差异。

在他人生病时,他人未必一定会到医院、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医疗机构)接受医师的诊疗,此时,他人无所谓因为输血感染而遭受损害的问题,医疗机构也无所谓因为输血感染而要对病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

但是,一旦他人因为生病而到医疗机构就诊,他人就有可能面临遭受损害的问题,医疗机构也可能会面临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如果医师在诊疗他人的疾病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在医师的过错行为与他人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就其医师实施的过错行为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它们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1问题在于,如果他人因为生病而到医疗机构寻求医师的诊疗,在接受医师的诊疗时,如果医师将感染了某种病毒的血液输入他人的体内,他人是否能够要求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人能够要求医疗机构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他们究竟是要求医疗机构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还是要求医疗机构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在他人要求医疗机构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医疗机构是否能够借口受感染的血液是由血液中心供应的理由而拒绝对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样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立法者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立法者虽然做出了回答,但是,他们的回答似乎也不清不楚、不明不白,至少在我国的许多民法学者和法官看来是如此。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摘要] 输血是治疗疾病与保障患者生命的重要医疗措施,由于输血感染疾病案件的频繁发生,输血安全问题及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的法律归责问题成为医学和法学领域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分析无过错输血感染的特征及法律适用现状,进一步明确其归责原则,并对无过错输血感染疾病的法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无过错输血感染无过错责任法律责任1.无过错输血感染概述1.1 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概念输血感染,是指血液被细菌污染或含有病毒而使患者出现血液污染反应或感染其他疾病,包括有过错的输血感染和无过错的输血感染。

所谓无过错输血感染,是指医方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所造成患者出现血液污染反应或感染其他疾病的损害后果[1]。

造成无过错输血感染的原因主要是“窗口期”和“漏检率”的存在。

病毒感染初期血清检测病毒抗体一般不能呈阳性反应,经过80-180天左右才能呈阳性反应。

这段时间虽然检测不出病毒抗体,但其血液中已存在病毒,具有传染性。

另外,目前我国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的特异性和灵敏度均在95%左右,不能保证100%的准确性,即存在漏检的可能[2]。

“窗口期”和“漏检率”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无过错输血感染问题的不可避免性,也使无过错输血感染成为了医学和法学领域的焦点。

1.2 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构成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内输入其提供的血液后感染,造成身体伤害的事实发生;第二,医疗机构输血、手术的整个治疗过程是按医疗常规进行的,手术器械和手术室的环境消毒等工作是严格按标准执行,无医疗上的过失;第三,血站整个供血过程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检验所用的试剂是标准试剂,血浆、全血血样经初检、复检结果均为阴性;第四,采供血方不能提出原告感染的事实与输血无关的资料,也不能提供证明原告自己通过其它途径感染证据。

因此,从医学角度来说,无过错输血感染属于目前科学水平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共有18项。

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本文汇总了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一、首诊负责制度◆ 判例︱不当用药致无法手术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责25%◆ 判例︱诊疗科目登记为西医内科村医实施清洁、包扎伤口等治疗构成超范围执业◆ 吉林:男童急诊被推诿达6次,伤口8个小时无人处置!医院:院长等6人被严肃追责!涉事医生被辞退二、三级查房制度◆ 判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医院赔偿30多万三、会诊制度◆ 判例︱27天34次会诊大部分不规范这家三甲医院赔了60多万◆ 黑龙江:这家医院因违规收取“院外专家会诊手术费”被通报批评◆ 四川:抢救时索要会诊费后产妇死亡?医院:与死亡无关四、分级护理制度◆ 判例︱承诺自愿承担风险不能免除精神病医院的特殊注意义务◆ 判例︱胸椎骨折再发脊髓损伤、下肢瘫痪医院未履行“绝对卧床”告知义务须担责◆ 案例︱分级护理、用药不规范,造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说法︱免费诊疗时老人受伤谁来担责◆ 内蒙古:“缺陷”病床问题多患者坠落致骨折◆ 武汉:打针病人上厕所摔断左腿医院因此赔了8万多◆ 陕西:29岁精神分裂症患者被病友打死涉事医院注册资金仅90元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判例︱护士交接班时少说一句话这家省立医院赔了18万◆南京:老人住院中求助5小时等不来医生后死亡?医院:涉事医生暂停执业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判例︱未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延误病情患者2米小肠被切除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判例︱985大学生变成植物人!术后转运无医护人员护送,这家医院赔了270万◆ 判例︱患者病危时离医院仅几十米,医务人员未到现场抢救,对死亡承担30%责任◆ 案例︱幼儿误吸玉米粒后未及时取出而死亡,医方承担90%责任赔偿88万余元◆ 案例︱产妇、新生儿均死亡!构成2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完全责任◆海南:万宁一医院将转院患者丢弃路边院方:3名涉事人已停职◆ 湖北:老人心梗死在转院救护车上随车医生来自肛肠医院八、术前讨论制度◆ 判例︱右眼黑影术后视力障碍医院承担90%责任赔偿18万◆ 判例︱保乳or保命?医院违背患者意愿实施手术并挽救生命,患者有权请求精神赔偿◆ 判例︱违反诊疗原则对“脑出血”患者行溶栓治疗!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判例︱未开展术前讨论直接对患者行四级手术,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40%责任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判例︱医院不履行配合尸检的义务错过最佳鉴定时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医院未尸检导致无法鉴定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 判例︱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承担80%赔偿责任十、查对制度◆ 判例︱清开灵和利巴韦林混合滴注致患者过敏死亡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被判刑◆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山西:太原一医院护士给患者输错液体医院:轻微护理差错◆ 广西:乌龙!南宁一医院给女患者输错男患者药水院方:当班护士除名、责任人免职◆四川:3月女婴被错输2天药物,卫健委:确为医院责任◆ 哈尔滨:女子做CT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竟是医生给错了片子◆ 广东:19年看病竟然打了18年的检验单医生照单开药生病孩子吃到…◆河南:郑大一附院CT检查闹“乌龙” 16天花6万治疗无病右脑◆ 江苏:“甘露醇”错输成“甲硝唑” 5岁脑炎患儿输错药后死亡◆ 江苏:5岁脑炎患儿输错药后死亡官方:辞退2名当班护士◆ 江西:事发南昌市第三医院!大叔输液到一半发现药竟是别人的?医院回应…◆ 西安:孕妇输液药过期3个月院长停职、分管副院长免职◆ 江西:47岁孕妇连吃6天避孕药后出血,院长:发错药了◆ 四川:3岁幼儿输液5分钟,家长竟发现输液管中有虫!医院道歉,涉事输液袋已封存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判例︱患者脑血管介入术后死亡,尸检检出导丝存留,医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河南:女子做吸脂手术后体内遗留引流管洛阳这家医院上“黑榜”停业整顿一周◆四川:西昌一剖腹产女子经常腹痛5年后手术发现腹内遗留纱布◆ 四川: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攀枝花市卫计委关于攀枝花宏实医院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河南: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8岁女护士整形死亡鉴定结果出炉◆ 广西:做右肾取石手术,创口却在左腰部,医生弄错手术部位被降职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判例︱产妇分娩主治医生不在场致男婴产瘫法院终审认定医院全责◆ 判例︱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越级手术”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判例︱无资质超范围手术,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判例︱手术无资质、病历未给患者,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二级以上手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全责◆ 警示︱设备突发故障又需立即手术,应转至同等条件的医院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判例︱未经准入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 这家大学附属医院赔了15万并被行政处罚◆ 判例︱隆胸失败失去哺乳功能,美容门诊部无证经营赔偿3倍损失◆北京:6岁白血病男童花400万治病后离世,疑被医院当“小白鼠”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判例︱迟2小时=赔4万!未及时处理“高钾血症” 急诊医生被担责◆ 判例︱心电图提示“心肌梗死” 医生未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对患者死亡应担责◆ 判例︱患者服用华法林后出血死亡医院未及时停药承担65%责任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判例︱医院擅自启封病历被判赔偿◆ 判例︱补记心电图诊断=病历造假!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 判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医院赔偿30多万◆ 判例︱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这家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例︱医生“代签名”致无法鉴定对患者死亡承担全责◆ 判例︱一审赔20万,二审赔71万!只因门诊病历被“重写”◆ 判例︱医院病历字迹潦草推定有过错,患方未及时尸检亦负相应责任◆ 说法︱病历中有这些问题,医院要承担全责!◆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案例︱患者家属复印病历,医院一个“操作”被判完全责任◆ 判例︱手术无资质、病历未给患者,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急诊和住院病历不一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70%责任◆ 判例︱鉴定为主责,法院却判全责!病历中的这些错误千万不要再犯!◆成都:带娃看结膜炎竟被开36支眼药水医院:医生手滑开错◆ 河南:一天输液46小时,胆囊已切却查出胆囊炎?郑大一附院却称“没有乱收费”◆江西:保胎药开成打胎药涉事医生称“是笔误”!◆ 河北:秦皇岛一医院给男人开妇科化验单涉事医生被扣千元工资◆ 江苏:《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未签字医生被处罚:警告、罚款1万◆ 江苏:伪造病历资料!苏州这家医院被罚6万多元◆山西: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晋中五洲医院被罚10000元◆ 四川:大爷出院诊断书惊现子宫肌瘤!医院:病历书写错误◆ 广东:八旬老人术后变植物人离世,院方被判无过错后,因病历缺陷补偿家属32万元!◆ 南昌:3岁男童烫伤送医不治,病历多处被涂改,耗时14年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后医院被判赔偿70万余元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判例︱村医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被停止执业6个月、赔偿9万元◆ 判例︱患者输液后变“植物人”,助理医师因违规使用“头孢”赔偿28万余元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判例︱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判例︱感染艾滋病原因不明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判例︱护士非法泄露婴儿家长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甘肃:护士发烧伤病人隐私照片引争议医院:将严肃处理◆ 江苏:又一起泄漏患者隐私事件,涉事医务人员被停职◆ 江苏:11人被停职半年以上!“林俊杰就医信息泄露事件”官方处理来了资料来源:福建省卫健委官网、福建卫生报、基层医声公社.在此致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仅供专业人士交流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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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高邮市人民医院(以下 简称高邮医院)。 被告: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 (以下简称扬州血站)。 原 告 李 某 于 2005 年 11 月 5 日因交通事故被送往被告高邮医 院住院治疗,同年 11 月 10 日在该 院行左额开颅血肿清除手术,期间 输入由被告扬州血站提供的红细 胞 悬 液 1.5U 和 新 鲜 冰 冻 血 浆 100ml, 嗣后原告因经济困难而于 同 年 12 月 6 日 提 前 出 院 ;2007 年 7 月 25 日 , 原告 经 江 苏 省 苏 北 人 民医院血液检验,确认感染丙型肝 炎病毒。 遂发生争执,原告于 2008 年 1 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 原告输血感染赔偿款 83861.15 元。
年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要》中关于输血感染丙肝案件的处 理已明确,患者就医期间因输血感 染丙肝要求医疗机构、 血站赔偿 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能够 证明其曾经接受输血、输血后六个 月内感染丙肝或者虽在六个月后 确诊、但能够明确判断出丙肝系输 血感染的,可推定其感染丙肝与输 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 构、 血站应就其履行了法定义务, 以及医疗行为或血液质量与损害 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应对血液质量 不存在问题,以及原告在接受输血 前已经感染上丙肝病毒,或者原告 的丙肝病毒系输血后通过其他渠 道感染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
【审判】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原告在被告高邮医院住院 手术治疗期间,输入由被告扬州血 站提供的红细胞悬液和新鲜冰冻 血浆, 后原告经二次血液检验,确 认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该案的争 议焦点是原告感染丙肝病毒与两 被告的供血及输血行为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2001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行为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原 则。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 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 致, 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
应负民事责任。 ②过错推定原则的 显著特征是举证责任倒置,其本质 仍是过错的认定,因此过错推定责 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 式。 ③
064
案例 研究 文/徐智渊(一审主审法官) 赵广才
案例
1062/20112
输血感染疾病 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裁判要旨】 对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可视为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号 一审:(2008)邮民一初字第 0425 号 二审:(2, 被告对此未能举证证明。 综合案件 证据材料分析,原告因交通事故受 伤住院后因经济困难而主动提前 出院,相对而言原告的康复时间比 较长,感染丙肝病毒后如不是急性 发作期,表现出肝炎的症状并不明 显,因而不能因为原告是在六个月 后检查出感染丙肝病毒就否认与 输血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的 上述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推 定,原告感染丙肝病毒与被告扬州 血站的供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扬州血站应对原告感染丙肝病 毒所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赔偿 责任。 被告高邮医院对扬州血站提 供的血液并无重新检验的义务,审 理中无证据证明高邮医院对原告 输血时存在核查的过错,因而被告 高邮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 法第七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该原则是对受血者最有利的 保护原则,但目前该原则已不是主 流观点, 近几年实践中也很少采 用。
二、输血引发医疗纠纷应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如以上列举事例所言,过错 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 理论界比较认同和司法实践中较 多采用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也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的,由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 让更多的人以为因诊疗活动受到 损害的医疗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 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此规 定因患者权益的难以保障受到越 来越多人的批判,于是在实践中各 地法院纷纷出台指导意见,如浙江 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7 条规定 患者应举证证明患者到该医疗机 构就医、 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 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 错的初步证据,这大大减轻了患者 的举证负担。 两种举证责任都有其 合理之处,但是笔者认为,该类案
据此,判决:一、被告扬州市红 十字中心血站应给付原告李某因 输血感染丙肝病毒所致人身损害 赔偿款合计 68786.27 元,该款应于 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二、驳 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高邮市人民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扬州血站不服一审判 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调解,高邮医院与扬州血站共同 赔偿了原告损失。
案例
1062/20112
案例 研究 065
【评析】
该案一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审调解由医院与血站按照各自 过错比例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 失。 因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在 2001 年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若举证不 能,扬州血站应依法赔偿患者所受 损失。 同时依据献血法第十三条规 定,被告高邮医院不能以充分证据 证明其已尽核查义务的,也应承担 患者因输血行为遭受的损失。
一、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的几 种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 则。 在该原则下,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要对行为 人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此 种责任原则下,患者承担了沉重的 举证负担,且输血感染案件不同于 其他,供血检测资料和医疗记录一 般为被告所保有,患者一般不具备 有关医疗的专业知识,因此很难对 采供血或医疗过程中被告的过错 进行举证。 ①
审理中,被告扬州血站提交了 为原告所输血液来源的三个献血 者的相关检验资料,但这些材料是 被告扬州血站单方形成的,原告对 此持有异议。 由于在案件审理中, 被告扬州血站对法院的调查取证 工作不予配合,怠于行使自己的举 证义务,故不能排除扬州血站提供 的血液及其制品存在感染丙型肝 炎病毒的可能。 被告提出原告系在 接受输血后超过六个月才检测出 丙肝病毒,不能排除除输血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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