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0年8月) 2010-08-10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0 年10 月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委是根据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咨询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规划和激励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国内外公司薪酬及激励体系的调研等。
薪酬委的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和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委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委可聘请专家顾问,并可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五条薪酬委委员由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委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委选举产生,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薪酬委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管理、财务、法律、或汽车类专家;(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薪酬委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委员因故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补选委员。
第九条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薪酬委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四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确定新的委员人选。
人数未达规定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薪酬委下设薪酬委办公室,薪酬委办公室为薪酬委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建。
中原内配: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10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 日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酬薪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
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事部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年度绩效考评,并提交考核评价意见和独立董事互评结果;(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负责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负责研究、审查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一、概述为了落实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了本细则。
二、委员会组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必须至少包括一名非执行董事,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职责和权力1. 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制度和待遇标准•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作量和绩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制定薪酬和奖励计划;•委员会应参照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董事的薪酬水平。
2. 确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终止的绩效考核标准•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委员会应与公司董事会协商制定董事任期终止的绩效考核标准。
3. 监督董事的绩效•委员会应对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董事行使职权符合公司的战略和政策方向;•委员会应定期对董事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4. 报告职权和职责•委员会应在公司董事会例会上报告其职权和职责;•委员会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相关事项的建议。
四、会议1. 会议形式•委员会应以会议形式审议有关职责和权限的事项;•任何委员都可能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2. 会议时间•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对于重要事项,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
3. 会议记录•委员会应委派一名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精确记录所有决议和其中的投票结果。
五、绩效考核指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企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员工满意度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薪酬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固定工资;•年终奖金;•股票激励;•养老和医疗保险。
七、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奖励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制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和授权后执行。
八、生效期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授权后立即生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依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监事、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补贴、福利(现金或实物)、养老金、报销款、补偿款(包括就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应支付的补偿)、奖励费用、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一)与有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任何事宜有任何个人财务上的利害关系(但作为股东具有利害关系除外);或(二)由于交叉担任董事职位而产生的任何潜在的利害冲突。
如果存在上述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在有关决议的表决时须弃权,不得参加有关决议的讨论;如果董事会有要求时,应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协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协议随着企业治理的不断完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企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制定和审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政策,并对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本文将探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协议,并分析其对企业治理的意义和影响。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审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政策、制定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评估体系、监督薪酬发放和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等。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董事会,并独立于董事会的其他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的明确化有助于提高企业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制定薪酬政策和绩效评估体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确保董事会成员的薪酬与其贡献和绩效相匹配,避免薪酬过高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可以减少董事会成员对自身薪酬和绩效评估的操控,提高企业治理的效能。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 董事会薪酬政策的制定和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制定和审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与企业绩效相匹配。
薪酬政策应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竞争情况、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贡献等因素,并与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相一致。
薪酬政策的制定和审核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经过董事会的批准。
2. 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评估和考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制定董事会成员的绩效评估体系,并定期对董事会成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绩效评估应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表现、决策质量、对企业长远利益的关注等方面,以客观、公正的方式进行。
绩效考核的结果应作为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 薪酬发放和绩效考核的执行监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监督薪酬发放和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确保薪酬发放和绩效考核符合董事会薪酬政策和绩效评估体系的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置与工作细则
总则为进一步成立健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部长人员)的查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美公司治理构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上市企业治理准则》、《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企业章程》(以下简称“企业章程” )及其余有关规定,企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查核委员会,并拟定本工作细则。
薪酬与查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决策建立的特意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企业董事及部长人员的查核标准并进行查核;负责拟定、审察企业董事及部长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企业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部长人员是指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余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构成薪酬与查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构成,此中独立董事二名;薪酬与查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许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查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当,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赞同产生;薪酬与查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蝉联。
时期若有委员不再担当企业董事职务,自动失掉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依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企业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查核委员会的平时做事机构,特意负责供给企业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办薪酬与查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查核委员会的有关决策。
职责权限薪酬与查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依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余有关企业有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含但不限于绩效评论标准、程序及主要评论系统,奖赏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察企业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职责状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企业薪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察;(五)董事会受权的其余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四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召集人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组成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全部由董事会成员组成,委员会由董事长任命。
三、职责1、制定公司高管薪酬方案和考核制度;2、审核、评估和决定公司高管的薪酬、职务和奖惩;3、评价公司高管业绩,提出考核结论和建议;4、定期记录和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工作结果。
四、工作流程1、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例会,根据公司业绩、高管绩效评估结果,制定公司高管薪酬方案和考核制度;2、委员会每季度审议高管绩效评估结果,决定薪酬支付方案;3、如发生高管辞职、调整等情况,委员会应及时决定其薪酬支付情况和后续职务安排;4、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激励和处罚制度,严格控制风险;5、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接受董事会监督和指导。
五、工作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
委员会工作中保持公正、客观态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所有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2、科学、合理原则。
在制定薪酬方案和考核制度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诚实守信、科学合理原则。
3、激励约束原则。
制定薪酬方案和考核制度,要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保证激励和惩罚能够对管理层产生有效影响。
4、绩效导向原则。
在制定和实施薪酬方案和考核制度时,应紧密结合公司业务和管理目标,推动公司高管绩效持续提高。
六、附则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一、背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高层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稳定运营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对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要求。
二、职责1.负责制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公司薪酬合理、公正、透明;2.根据公司业绩和高管人员绩效结果,决定薪酬调整幅度;3.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的奖金方案;4.审批高管人员的福利待遇;5.监督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确保高管人员的工作成果符合公司业务目标。
三、成员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其中必须有至少一位独立董事;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
四、程序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与福利待遇;2.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的奖金方案;3.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必须在董事会上汇报其工作。
五、程序要求1.会议召开应事先通知与公布情况;2.委员会的成员对所处理的信息应保密且应与其对公司或员工的利益不产生冲突的利益关系;3.委员会应确保其所有决策和行动与公司整体业务目标一致。
六、薪酬1.公司高管薪酬的基础应该以市场薪酬为依据,但不得超过公司承受的合理范围;2.公司高管的薪酬与其绩效相关,成为优秀或卓越绩效的高管可以获得相对应的奖励;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遵守适用的税收、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
七、总结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对公司长远发展和稳定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其工作细则必须严格规范。
本文列举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该承担的职责和程序要求,以及关于公司高管薪酬的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高管的控制和监督,确保公司高管的工作成果符合公司业务目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两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两篇篇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四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召集人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根据既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或审查其实施情况的机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制定本细则是为了规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顺利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人,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低于4人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提名委员会应该尽快提出新的委员人选,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2)负责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所需资料;(3)负责准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材料,对会务工作进行具体安排;(4)负责记录并保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保管期为3年;(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1)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2)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3)能够维护工作利益;(4)现任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概述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制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奖励和考核制度,促进公司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提高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
绩效和创造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实施细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1. 制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奖励和考核制度;
2. 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奖励和考核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3. 根据公司业绩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表现,对其进行薪酬和奖励的评估和调整;
4. 审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
5. 审查公司管理层的重大人事任免和调整,提出建议;
6. 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的交往行为符合道德准则和公司规定。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1. 委员会应至少有3名委员,其中应当有2名独立董事;
2. 委员会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
3. 委员会成员应当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薪酬与奖励的制定
1. 委员会应当依据公司业绩、市场环境、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经营稳定性等因素,制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标准和具体方案;
2. 薪酬制度应当符合公司治理和监管要求,具有透明性和公正性;
3. 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管理层的工作成绩,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水平;
4. 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定期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薪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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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薪酬(总薪酬)是指公司为员工所付出的所有价值和奖励,包括直接的货币薪酬(工资、奖金、补贴、现金奖励、费用支付)、非直接货币薪酬(社保福利、健康医疗福利、临时津贴、非现金奖励、个人职业培训等)以及未来条件成熟时可能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等内容。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董事会薪酬制度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薪酬制度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1. 董事会薪酬制度1.1 背景介绍董事会薪酬制度是公司为了激励董事会成员有效履行其职责,并促进公司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董事会薪酬制度旨在鼓励董事会成员在业绩提升、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1.2 董事会薪酬的构成董事会薪酬一般由以下几个方面的组成部分构成:•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是董事会成员按照其职位和责任所获得的稳定薪酬。
•绩效奖励:绩效奖励是根据董事会成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战略规划等方面的表现来决定的额外奖励。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通过股票期权、股份分红等方式给予董事会成员的激励措施。
•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退休金等福利,旨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保障。
1.3 董事会薪酬的决定方式董事会薪酬一般通过以下几种决定方式确定:•由薪酬委员会建议决定:薪酬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董事会薪酬制度并提议相应薪酬的专门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董事会成员的职责要求,综合考虑市场行情和公司竞争力等因素,提出薪酬建议。
•董事会审议并决定:薪酬委员会提议后,董事会对薪酬方案进行审议,并最终决定是否采纳。
•股东大会审议并决定:部分公司的薪酬方案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才能最终确定。
1.4 董事会薪酬的考核标准董事会薪酬的考核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业绩: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是评估董事会业绩的重要指标,业绩好坏将直接影响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
•战略规划:董事会成员的战略规划能力和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把握情况也是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风险管理:董事会成员应对公司内外部风险的管理能力也是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合规性和道德规范:董事会成员应遵守公司的合规性要求和道德规范,违反规定将影响其薪酬水平。
2. 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1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董事会薪酬制度并对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专门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有:•制定董事会考核制度: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会考核所需的程序、指标和标准,并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协议
c)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并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
d)如遇特殊情况影响服务履行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影响。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a)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次服务费用的10%;
5.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解除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免除双方在解除前应承担的责任。
八、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重大疫情、政府行为等。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
2.知识产权归属:乙方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甲方有权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使用上述知识产权。
3.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生效与终止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协议的有效期பைடு நூலகம்____年。
2.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a)协议期限届满;
b)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c)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d)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本协议终止后,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及其他相关条款。
b)在乙方完成咨询服务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50%服务费用。
3.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咨询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付款金额×0.05%×逾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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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它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