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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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报考指南全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报考指南全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报考指南全解析一、考试简介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

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

如果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

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二、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方式(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中有一个“网上预报名”的程序,至于是否为必经程序则由省一级司法局确定,考生可以在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登录司法部网站以及其他法律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向当地司法局电话咨询。

(2)已经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网上预报名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时间和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2012年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评估和选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与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大纲是指导考生复习备考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考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以下是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的概述内容。

一、考试目的和要求2012年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具有良好法律素养、扎实法律知识、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考试要求考生掌握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实务操作,具备一定的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科目和内容2012年司法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与行政法:考察考生对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民法: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要求考生掌握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

3. 刑法:涉及刑法总则、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考察考生对犯罪构成、刑罚适用等的理解。

4. 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要求考生理解商事法律关系和规范。

5.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察考生对民事诉讼程序、仲裁规则的掌握程度。

6. 刑事诉讼法:涉及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相关司法实践。

7.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要求考生了解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关系。

三、考试形式和题型2012年司法考试通常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题型可能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考试内容不仅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的记忆,更注重法律原理的理解和应用。

四、复习建议1. 系统学习:考生应系统学习大纲要求的法律知识,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或模拟案例,提高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模拟练习:通过模拟考试,熟悉考试流程和题型,提高应试技巧。

4. 关注时事: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及时更新法律知识。

五、考试纪律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考试机构会对考试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根据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如下:(一)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

各卷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的规定,诚信参考,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1】【2】。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司法部公告第117号颁布时间:2012-6-5发文单位: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012司法考试大纲

2012司法考试大纲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79个(含新增子考点),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4件(含修改3件),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具体变化有: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理学与2011年相比,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做了较大调整,由去年的三章增加为六章,增加考点11个,删除考点7个:1.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中,原三节节下考点做了部分调整。

2.原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每章两节,总计从原来的10个考点,增加为21个考点。

3.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四节共计7个考点内容。

二、法制史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

该两考点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

三、宪法大纲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改动较多,文字做了全面增删修订,并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等对社会团体、信访、保守国家秘密等内容做了调整和完善。

四、经济法主要修改集中在税法部分:1.大纲新增考点1个: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新增考点“车船税法”。

2.教材根据《车船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五、国际法大纲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文字做了较大修订,根据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对例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的“保护的责任”等问题做了完善。

六、国际私法大纲新增1个考点:第七章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中,新增考点“法域的概念”。

七、国际经济法修订内容集中在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中:1.大纲新增2个考点:第二章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考点“通则的选用”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大连市司法考试办公室通知

大连市司法考试办公室通知

大连市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责编:刘顺日期:2012-11-30【字号:大| 中| 小】【背景色】依据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现就大连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于12月4日前,向大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具体事宜请咨询:83766603,我们将择期统一办理。

二、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

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我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应试人员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2年12月17日至21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2012司法考试大纲

2012司法考试大纲

2012司法考试大纲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是针对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了考试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以下是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的概述:一、考试目的和性质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确保法律职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

考试性质为国家统一考试,具有选拔性和认证性。

二、考试科目2012年司法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法律基础知识2. 法律实务3. 法律职业道德4. 案例分析三、考试内容1. 法律基础知识:涵盖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2. 法律实务:包括律师实务、法官实务、检察官实务、公证实务等,考查考生对法律实务操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 法律职业道德:考查考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遵守情况。

4. 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考查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和法律分析能力,面试则更侧重于考查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五、考试题型1. 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2. 判断题: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判断和辨析能力。

3. 简答题: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表述能力。

4. 案例分析题:通过具体案例,考查考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论述题:考查考生对某一法律问题的深入理解和论述能力。

六、考试时间考试通常分为两天进行,第一天进行笔试,第二天进行面试。

七、考试要求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考试内容,笔试部分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题目,面试部分则要求考生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分析。

八、考试评分考试评分将根据考生的笔试和面试表现综合评定,笔试部分主要根据答题正确率评分,面试部分则根据考生的表现和分析能力评分。

九、考试准备考生在准备司法考试时,需要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熟悉法律实务操作流程,了解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并进行大量的案例分析练习。

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

司法部委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的应试人员应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中国普法网(http://)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云南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4号)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合格分数线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经司法部确定为: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云南省所辖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含县级市、县)、自治县的放宽合格分数线为305分;云南省除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外的其它县(市、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二、申请办法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3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报名时户籍迁到普通高校非放宽地,大学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无需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可于7月20日至25日直接到户口原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申请C证信息补录。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的公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2.06.28
【实施日期】2012.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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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须知

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须知

(三)报名流程凡在本省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2、信息填报、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准确、真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

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负。

3、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报名电子照片(详情要求请查看报名须知),报名人员上传的报名电子照片将作为报名表、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资格证书唯一提供和使用的照片。

4、网上支付报名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贵州省实行网上支付报名费,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交纳报名费。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贵州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34号)规定,2012年贵州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每人应当交纳报名费220元,报名人员只有交纳报名费后报名才真正完成。

需领取报名费发票的考生,于2012年10月15日—25日(周末除外)凭准考证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

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信息提示,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的密码,用于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等。

5、网上下载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

2012司法考试报名

2012司法考试报名

2012司法考试报名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中文稿件:2000字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司法体系的改革,法律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法律行业的基础岗位,司法考试成为法律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之一。

此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及相关事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2012年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文件,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定于X月X日开始,将持续X天。

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相关报名材料。

务必确保按时报名,以免错过报名时间。

其次,对于报名资格的要求,考生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有合法居住证明;(3)年满18周岁;(4)具有良好的品德和体格条件;(5)取得法学或其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6)无犯罪记录;(7)符合政府招聘规定等。

考生需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学位证书、居住证明等,报名时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以免影响后续的考试及录取事宜。

为了方便考生报名,司法部设立了专门的报名通道。

考生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报名。

线上报名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

考生只需登录指定的官方网站,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而线下报名是传统的报名方式,考生需亲自前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按要求递交材料,并缴纳相关的报名费用。

报名费用是参加司法考试不可避免的一项开支。

据司法部规定,2012年司法考试的报名费用为人民币XXX元。

考生在报名时需将该费用缴纳至指定的财务账户,并将缴费凭证作为报名材料的一部分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在缴费时务必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备日后查询。

此外,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司法部对考生敬告了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考生在报名时必须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

其次,考生在报名截止日前应密切关注官方通知,以获取最新的考试动态。

报名材料一经递交,即表示同意接受相关的考试监管规定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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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考试公告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
(第11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

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

2012年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

选择在上述地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有关报名和考试事宜按照上述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告办理。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

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务费。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务费。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

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

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的规定,诚信参考,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4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7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7日晚20时至10月2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选择在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地区报考的人员,按照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办理。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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