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往伊朗货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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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订舱流程
在接受前往伊朗或经过伊朗的境内运输订舱之前,以下流程必须充分严格执行。
根据(达飞)最高层决定,从2011年7月10开始,中止接收所有从伊朗出口的货物。
IMPORTS TO IRAN伊朗的进口货
1.订舱代必须检查所有将在提单/运单上显示的各方名称与实际发运货物的一致性:
- Shipper 发货人
- Consignee 收货人
- Notify 通知方
-货物(货物描述+HS编码)
不接受以货代作为收/发货人显示在提单上的运输业务,除非是与已知实际进出口方一致的。
2.订舱代必须确保订舱方不是以下表格中所出现的:欧盟-联合国统一规定下的合作方综合名单,也不属于以下网站上出现的美国禁止合作企业清单:海外资产办公室(OFAC)发布的SDN 清单。
注意:
根据最高层决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严禁接运通知方、收货方或发货方甚至付费方是属于海外资产办公室(OFAC)发布的SDN清单上所列明的被特殊指定的国家或者被封锁的个人的运输业务订单。
3.订舱代必须确保货物不是以下文件清单上所列明的货物:
⇨根据“联合国1929决议(2010)”,不管是否属于伊朗辖区的国民或者个体,禁止将属于联合国常规注册武器的坦克、装甲车、大炮、战斗机、战斗直升机、战舰、导弹或者导弹系统,或其相关原材料(包括零部件),或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依据“1737决议(2006)”规定下的相关物品供应(直接或间接)、变卖、运输到伊朗或从伊朗运出或通过伊朗领土。
⇨请检查该货物是否不属于“欧盟委员会n°961/2010法规”和/或“欧盟通用军事列表”附录I-IV部分的内容。
⇨根据“委员会2012/35/CFSP决议”,禁止进口、购买或者运输伊朗原油和石油/石化产品。
禁止贩卖、供应或运输伊朗石化工业的核心设备和技术。
⇨根据“委员会2012/35/CFSP决议”,禁止由伊朗政府、公共团体、组织、机构、伊朗中央银行及其代表或受其指示、被其拥有或控制的个人、实体企业直接或间接对黄金或贵金属以及钻石
进行买卖、运输或交易。
⇨根据“委员会2012/35/CFSP决议”,禁止运送以伊朗中央银行为利益方的新印刷或刚铸造或未被发行的伊朗元的纸币和硬币。
⇨美国的一揽子伊朗制裁法(2010):“美国一揽子伊朗制裁法2010”。
请确认货物是否能够直接和显著促进维护或扩张伊朗国内石油产品的生产,包括任何对石油精炼厂的建设、现代化或维修的直接和重要辅助作用。
禁止任何与军事、石油或伊朗政府项目相关的货物进入伊朗。
每个运输订单必须经过机构的彻底检查。
任何疑问、任何缺失信息都必须经过验证平台(pliancedesk@)的再次确认,以决定是否接受此类订单。
4.代理必须特别注意以下限制性文件:
✓严禁提单上的“凭指定(to order)”栏为空白。
✓在以下条件下,允许提单上出现“指定银行(to order of a bank)”:
- 订舱代持有信用证副本或商业发票,以供查验与该货物最终收货方的一致性。
-订舱代需确认最终的收货方及前文提到的银行均不属于国际规定清单上的任何一类。
(欧盟-联合国统一规定下的各方综合名单(CONSOLIDATED LIST OF PARTNERS UNDER
EU_UN REGULATIONS)和海外资产办公室(OFAC)发布的SDN清单(SDN list administered by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
✓对伊朗禁止电放。
✓只有在接到HO/Line管理部门授权和以下情况下才接受运单(Waybill):
1.收发货人都是以公司名称命名;
2.货代---伊朗最终收货方指定的货代;
3.托运人---货代或者货代---我司所熟知的最终收货方,所有的均需列明最终进口方(all evidencing the final importer)。
5.要求发货人签署以下赔偿保证书。
起运港代理将负责在办事处接收和保管赔偿保证书。
正本赔偿保证书没有按时收到的情况下不予以发放正本提单/运单。
赔偿保证书
(发货人抬头格式)
To : CMA CGM S.A., 4 Quai d'Arenc - 13002 Marseille France
Date:DD/MM/YYYY
Booking Ref: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Full Goods description and H.S code:
考虑到贵司承运以上货物至伊朗_____港,由于国家和国际的限制,本公司愿意承担并同意如下:
1. 我司特此保证,我司以及我司所有的子公司、下属公司、代理商、或雇员将完全遵从伊朗的交易规则,被国际社会采用的但不仅限于如下条款,如“31 CFR Part 560”,美国特殊限制的国家以及被封锁的个人清单(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发布的SDN清单),“联合国1929决议”和/或从2010年10月25日开始施行的“欧盟委员会n°961/2010法规”,2012年1月23日修正后变为“委员会决议n°2012/35/CFSP”等对伊朗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来开展商业活动以及到伊朗的运输业务。
2.我司还保证要维持一个机制,确保遵守以上承诺,并且同样也可以把贵司的第一需求记录下来。
3.我司保证我们提供的货物描述(以上提到的货物)是真实准确的,且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在这点上,我们尤其注意到对伊朗施加的一揽子伊朗制裁法条款,及其带来的后果及防范措施。
我司最终同意赔偿并承担贵司、贵司的服务方、贵司的代理或善意第三方承包商的由于我司未遵守承诺条款而引起的或需承担的任何损失、费用、索赔款、罚款、任何性质的成本。
Best regards
Authorized Signature
Full name& position in the company
Stamp
伊朗的出口货物
根据法国达飞轮船最高层决定,从2011年7月10日开始,中止所有从伊朗的出口货物。
✧总则(通则)
✓到伊朗的航次服务不接受自有箱。
✓只有验证过的收发货方代码才可以用于LARA(Only validated partner codes (no
generic code) are to be used in LARA.)。
✓若装船须知上未显示各方(即收、发货人及通知方)的全称和联系地址,则不允许承运此类集装箱运输业务,同样,也需注明清楚的货物性质描述(随附国际海事组织危货分类)。
✓一旦订舱委托(the booking)确认之后,就不再允许修改提单信息,如提单上的各方和货物信息。
✓只有在得到HO/Line管理组织(HO/Line Management)授权之后,才接受运费到付条款。
✓不接受到伊朗或从伊朗出发的拼箱业务(整箱-拼箱和/或拼箱-拼箱)。
✓需总是确保订舱委托确认时就必须确认以下条款,所有货物的提单/运单以及从伊朗的提单都将受约束:
✧Bill of lading clause 提单条款
考虑到国际和国内全体陪审员对伊朗的制裁,货方需保证:(i)被允许完全可以与伊朗进行商业交易/发货行为,(ii)描述是完全真实和准确的,并且是完全符合伊朗制裁条例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欧盟961/2010修正条例”和“委员会2012/35/CFSP决议”;“联合国1929决议”;“对伊朗施加更多的制裁,问责,撤资综合制裁法2010(CISADA)”,(iii)要维持一个机制,确保遵守以上承诺,并且同样也可以把我们的第一需求记录下来。
✧Booking confirmation clause 订舱委托确认条款
若要确认此票订舱委托贵司需保证(i)货方被完全允许与伊朗进行商业交易/发货行为,(ii)描述必须是真实且准确的,并且必须完全符合伊朗制裁条例,包括但不仅限于“欧盟961/2010修正条例”和“委员会2012/35/CFSP决议”;“联合国1929决议”;“对伊朗施加更多的制裁,问责,撤资综合制裁法2010(CISADA)”,(iii)货方必须要维持一个机制,确保遵守以上承诺,并且同样也可以把我们的第一需求记录下来。
总部询问处/联系方式
1 如对以上程序/承诺有任何疑问请联系:pliancedesk@
请按照以下信息格式来填写您的要求:
- 留言主题请注明您的提单号或订舱委托号;
- 有发货人、收货人、通知方和货物描述等信息;
- 详尽准确描述您的问题。
2 与Lara, Ocean, Alis, Sage相关的限制条件和制裁下的关于各方的问题请立即联系:partner_compliance@
3 任何与货物相关的问题:ho.safetysupplych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