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办公协议模板(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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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办公系统2.10协议

2010 年月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 2010 年月日在济南市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1398号

鉴于: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甲方与乙方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

乙方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促进通信业务发展,提升移动信息化应用水平,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协同办公系统2.10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

1.1 甲方使用乙方协同办公系统

2.10业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负责提供协同办公系统详细的用户名称、数量。

2.2 甲方自备协同办公系统应用服务器(以太网交换机、路由

器、防火墙)等硬件,并负责协同办公系统2.10的管理。

2.3 甲方为使用协同办公系统2.10系统,办理如下乙方业务:

(1)甲方为应用协同办公系统2.10业务,办理乙方GSM/3G 手机业务部(手机终端自备);

(2)甲方使用协同办公系统2.10按照元/终端/月标准收取使用功能费。

2.4 乙方为甲方实现协同办公系统2.10的手机应用,并为甲方增加短信通功能,每月免费发送条短信(仅限联通手机网内),超出后按收取费用。

2. 5 乙方为甲方建设系统期间,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方便。

2.7 乙方为甲方建设的协同办公系统 2.10只能用于甲方内部应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2.8 甲方指定乙方为其办公自动化、移动信息化等信息化应用的首选通信服务商。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一次性免费为甲方建设协同办公系统2.10软件系统,

用户数为户,系统总投资约计万元。

3.2 乙方负责甲方协同办公系统2.10的软件安装、系统设置、系统调测、终端应用软件安装。

3.3 乙方为甲方建设协同办公系统2.10正式运行前,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1次面向系统管理人员和全体使用人员的应用操作培训。

3.4 如甲方需求超出乙方系统现有功能的,双方友好协商后,按照相关标准收取系统开发费用。

3.5 乙方针对甲方建设协同办公系统2.10中的服务器、防火墙

等硬件需求,双方友好协商后,另行协议执行。

第四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4.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4.2 乙方应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质量要求,保证甲方通信畅通。

4.3 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4.4 乙方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通信故障,乙方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报障电话96622)。

4.5 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告记载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为准。故障修复时限按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规范》执行。若国家颁布新的标准,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

4.6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五条保密

5.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内容以及与对方业务、技术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违约

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6.2 若甲方违约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则应以现金形式补偿乙方为甲方建设承担的所有投资。如甲方所办GSM/3G 手机业务在合同有效期内退网率超过10%,乙方不再向甲方免费提供协同办公系统,并甲方向乙方补齐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与乙方标准资费的优惠差额。

6.3 若乙方违约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对甲方进行赔偿。

6.4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本协议第七条解决。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免责条款

8.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

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协议期限

9.1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附则

10.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10.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0.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

甲方: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司济南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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