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白剑锋共60页
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
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09)民提字第8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0.09.09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前述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括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正文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8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委托代理人:郭卫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雒义诚,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委托代理人:李国聪。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海,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欧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华盛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简称中奇公司)、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玉顺堂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6)吉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_路剑锋
3、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应符合A33和R61.1
31
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8
三、审查方式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合议组意见的形成:少数服从多数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目前尚未执行过
2、独任审查
9
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37)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的。
10
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 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 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 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 者无效宣告案件。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处理: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第1款规定的,合议组 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 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 文本进行审查。 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 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 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 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1.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白剑锋
合议审查
结案方式
1、《复审结案通知书》
视为撤回、主动撤回、驳回复审请求
2、 《复审决定书》
《复审决定书》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
回决定;
(2)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其他事务
三、复审程序的终止
终止的情形
(1)驳回请求
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
的技术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
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
同的情形除外。
其他事务
一、复审决定的送交
• 其它: 对于当事人逾期增加或变更的理由予以考虑的,首次得知所述理 由的对方当事人有选择当庭口头答辩和\或庭后在合议组指定期 限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
合议审查-合并审理
• 合并审理的情形: 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请求,尽可能
合并口头审理; 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
者全部当事人相同或者案件事实相互关联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 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外,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
证据;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与驳
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 公知常识性证据
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2正文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授权至2021年11月20日止)。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彼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森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脑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森公司、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某电脑上海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森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089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森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简要介绍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发布时间:2020-04-26小大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部长葛树发布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的政策措施出台,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专利无效案件往往与侵权诉讼案件相互交织,对专利保护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一直广受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从所审理的案件中,评选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年度十大案件进行发布。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是:01专利号: ZL97196762.8发明名称: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专利权人: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请求人: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都城亿光贸易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白光LED领域的基础技术。
决定认为,创造性的审查中,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需要考虑技术发展过程的影响。
02专利号:ZL01807269.0发明名称:吡咯取代的2-二氢吲哚酮蛋白激酶抑制剂专利权人:苏根有限责任公司、法玛西亚普强有限公司请求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的口服抗肿瘤药物。
该案涉及在创造性判断中对有益的技术效果产生争议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该案的审理突出强调了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思路。
03专利号:ZL200880112278.0发明名称: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专利权人:光学细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移动通信领域的热点技术。
决定认为,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文字本身的描述,而是应当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
04专利号:ZL200680042417.8发明名称: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专利权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请求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治疗糖尿病的药物组合物。
决定强调,在医药生物领域,对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的认定不仅要考虑药物的组分本身,还应当考虑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教材
修改文本
合议审查
1、法律依据 (法33条、细则60条1款『61条1款』 ,) 2、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通(包括口审通知)或参加口头审理
限制: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 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 术方案作为修改后 的权利要求;
一.复审请求的审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三.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同点以及与前审程序的不同点
复审程序
单方当事人参与
设立目的
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快捷补救途径 节约司法审判资源
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 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 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 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 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 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复审案件审查流程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复审决定
同意复审 请求
驳回决定
3个月内
外观设计初审 实用新型初审
提出复审请求 形式审查
发明申请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审查 撤销决定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否
合议组审查
复审通知书 陈述意见 或修改文件 复审决定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无效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设立目的
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及案例-白剑锋
合议审查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 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 (i) 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ii)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iii)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
•
•外观设计初审 •实用新型初审 •发明申请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审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撤销决定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3个月内
审查原则
复审请求的审查原则
前审遵循原则(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请求原则;听政原则;新颖性单 独对比原则;创造性、实用性审查的相关原则
复审、无效程序一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 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
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 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 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
(iv)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
其他事务
一、复审决定的送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复审 请求的审查决定书送交复审请求人。
•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复审案件审查流程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驳回决定
•同意复 审请求
•复审决定
•3个月内
•提出复审请求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形式审查
•否
•合议组审查
•复审通知书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谈专利无效》PPT课件
专利复审委作出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16
理由二: 缺乏数据用来证明L-赖氨酸盐酸盐与L-
赖氨酸相比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疗效。
精选PPT
对理由的详细分析——关于新颖性的分析
17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应将权利要求
记载的内容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关的技术内容单 独地进行比较,如果其技术方案不同,则该权利要 求具备新颖性。
19
本专利权利 要求中
证据一中
L-赖氨酸盐 酸盐
L-赖氨酸
精选PPT
本专利相对于所提供的证据具备新颖性
对理由的详细分析——关于创造性的分析
20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 如果现有技术已知母体化合物具有某一
医药用途,且已知该母体化合物的某一药学 上可接受的盐,除非该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使 得该医药用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否则,要求保护该母体化合物药学上可接受 的盐的该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人体营养制剂病人康复口服补助药品于多种氨基酸制成能量合剂静脉注射蛋白质严重缺乏传染病患者心肺功能衰竭癌症患者精选pptl赖氨酸的作用最新资料显示调节体内代谢平衡增加蛋白质吸收率增强抗病能力促进儿童生长发育精选pptl赖氨酸的作用生物化学上l赖氨酸邬二酰辅酶乙酰辅酶a在人体中是如何参与生理化学的详细作用未十分明了精选pptl赖氨酸的作用临床上医学临床上未单独将赖氨酸作为治疗某些病种的专用药物目前赖氨酸的应用还不是分广泛10精选ppt市售l赖氨酸盐酸盐药品11精选ppt焦点问题解析12精选ppt法律依据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卓斌雷艳珍邓卓【审理法官】徐卓斌雷艳珍邓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某张某【当事人-公司】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永胜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永胜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永胜徐静刘伟毛琎【代理律所】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本专利是否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2.原审是否存在程序错误。
第一,关于“沿所述组合式换热器的轴向延伸”,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原说明书附图1,结合附图2-6,以及说明书关于附图的说明,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附图1中进料分管31和出料分管33沿垂直于纸面布置,即沿所述组合式换热器的轴向延伸。
进料总管、进料分管、出料总管、出料分管的位置设置由其所要实现的功能和所要起到的作用所决定,空间大小对进料总管、进料分管、出料总管、出料分管的位置设置不会必然产生影响,因此宁波远东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是一个涉及专利权纠纷的案件。
本文将探讨该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分析以及最后的解决方案。
背景马库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产和销售消费电子产品的公司。
近年来,该公司在研发和生产其中一种新型电子设备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突破,并申请了相关的专利。
然而,与马库什公司从事竞争的一家新兴企业却对该专利提出了质疑,并向知识产权局提起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在该案中,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马库什公司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技术创新性?2.专利文件是否达到了专利申请的要求?3.专利是否涉及到现有技术的广泛应用?法律分析针对以上争议焦点,需要进行以下法律分析:1.技术创新性的要求: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授予要求申请的发明必须具有技术创新性。
在这种情况下,马库什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的专利具有创新性。
2.专利文件的合法性:专利文件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要求,包括明确且具体地描述发明的技术特征、提供支持性的实施方式等。
如果专利文件在这方面存在缺陷,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专利申请要求。
3.专利的广泛应用:专利申请必须涉及到现有技术的广泛应用,不能只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改进。
马库什公司需要证明他们的专利具有广泛应用,具有较高的发明水平。
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提供证据:马库什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他们的专利具有技术创新性。
这包括技术实验数据、先前的研究成果等。
2.修改专利文件:如果专利文件存在缺陷,马库什公司可以考虑修改专利文件,以符合专利申请的要求,并确保其具有合法性。
3.辩护:马库什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专利无效申诉指导意见和帮助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寻求辩护,保护他们的专利权利。
总结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是一个涉及专利权纠纷的案件。
在处理这种案件时,需要对专利的技术创新性、专利文件的合法性以及专利的广泛应用进行法律分析。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9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军王东勇苏志甫【审理法官】马军王东勇苏志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当事人】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当事人-公司】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代理律师/律所】李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宝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许良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宝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许良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超宋新月刘宝荣许良瑞【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本院观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首先,从字面理解,“申请人”即提出申请的人,应当指提出申请之时的申请人。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反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0480040967.7,名称为“荧光体和使用荧光体的发光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研究机构和三菱株式会社,申请日期为2004年11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8【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燕如马军刘晓梅【审理法官】徐燕如马军刘晓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宁北京市金杜律师;张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宁北京市金杜律师张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琎张宁张华【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反证关联性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例如,考虑在专利文献1(日本特开2004-341105号公报)中公开的如下技术:设置有发出紫外线的发光二极管或半导体激光器、在背面侧形成了通过该紫外线照射分别发出与R、G、B相应的可见光的荧光体层的色轮、以及具有在该色轮的光源侧的表面透过紫外线而反射可见光的特性的可见光反射膜。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如上述专利文献,在使用激发光使荧光体发光的情况下,在荧光体的特性上,当激发光照射荧光体的每单位面积的输出超过某一值时,荧光体会处于饱和状态。
专利宣告无效后被诉侵权人权益维护
专利宣告无效后被诉侵权人权益维护
路剑锋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实际判例,根据人民法院认定侵权的生效判决日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无效决定的作出日之间不同的先后关系.分析
探讨被法院判决认定侵权的被诉侵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总页数】5页(P46-49,79)
【作者】路剑锋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报酬支付——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J], 顾昕
2.飞利浦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德国法院专利无效判决引发的思考 [J], 吴成剑
3.原告未诉,法院是否应主动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律适用问题 [J], 黄彬;沈军
4.论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利益人的权利保护——解读《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J], 石
超
5.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本田不服诉上公堂 [J], 佟姝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专利无效实战案例讲解》张楚
专利无效实战案例讲解一、专利无效公益诉讼的意义有一个美国的华人律师,原来是一个大学教授,回来以后评价中国的法律界是这样说的:“现在律师都忙着写判决书呢,法官都忙着写博士论文呢,教授都忙着打官司呢。
”那我也可能就属于教授忙着打官司的人,但是我们打的是公益诉讼,我主要讲专利的公益诉讼。
在美国有一个机构叫“公共专利基金会”(Public Patent Foundation),实际上它是为维护公共领域的公有技术服务的一个非营利机构,它们打掉了很多跨国公司的专利,比如说“辉瑞”、“孟山都”等等。
但中国没有人干这件事,我们看有绿色和平组织,维护蓝天、白云、空气、环境、但是在知识领域里面没有人做这件事。
为什么呢?大公司有金钱、有人才,它把公有领域的技术方案写成是它的,变成是它私有的,实际上是滥用了专利权的职能。
那么我们就要充当这样一种知识领域的“清道夫”,把它们打掉。
因为有些专利已经在美国、欧洲被无效掉了,但是在中国仍然没有人在做这件事,因为政府不能来做,那只能是社会上的公益组织来做,那我们就开始这样做。
二、专利无效公益诉讼的实践我们做事一举几得,叫“实战案例教学”,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才能。
国内也有人写过书、文章叫《外国专利公益诉讼》,而我们国家的第一例诉讼案是DVD专利权无效公益诉讼,这是北大教授张平以及几位律师来做的,但这是由专业律师来做的。
而我们不同,我们是让学生来干,而且他们干了一个案子后就停了,我们还在继续,我们现在做了几个案子。
(一)辉瑞立普妥专利无效案我们打了一个辉瑞立普妥(Lipitor)案。
这个不是我们的发明,我们只是学习、模仿这个案子,这是在2007年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提起的,对于辉瑞公司的专利号为96195564.3的医药发明。
它是个降血脂的东西,这是它的主打产品,每年销售额在全球100多亿美元。
这个案子到现在没有结束,因为专利诉讼到大家知道时间很长,我们把它复审无效掉后,它会一审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审决定。
关于无效检索康信韩建伟杭州
其他检索思路
根据要无效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所提供的内容进行检索
背景技术中所反映的内容比较容易检索到,与本发明 最接近
权利要求的撰写保护范围过宽,可能涵盖现有技术 例如,本发明在手机号码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唯一识
别该SIM卡的字段,可以用字符表示。 需要注意的事项是,背景技术中的内容不能直接作为
现有技术中的内容来使用
2 企业标准,如仅使用于该企业,通常情况下仅为该企业内部 人员知晓,不符合公众所知范围,不能认定为公开出版物
3 仅能在网站上查询的标准:如该标准无法体现公开时间,需 与该网站工作人员联系,请求其出具该标准上传时间。 其次,该标准下载过程中需要经过公证程序,以确保该证据 的真实性。
光盘、互联网信息
1 该类证据公开了争议专利的技术方案内容 2 同样需要证明该证据公开的日期 3 该类证据公开的范围及性质,是否为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下。 4 互联网信息的获得,通过公证程序下载,以减少对方当事人的
创造性的检索
根据标准来进行检索 例如,通讯领域中的3GPP,又例如国家标准
根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进行检索 找到相关人,根据相关人找到被相关人公开的技术
悬赏
悬赏所能取得的效果
三星与苹果的专利战争
VS
其他检索思路
忘掉领域和功能吧
例如,正泰诉施奈德案件
明确检索的目的确定无效检索方向
1 就是为了无效掉该专利
二、主动无效
1 为产品的上市扫清障碍
例如:苹果公司使用滑动解锁告手机制造厂商侵权
2 为其他的市场行为提供支持
例如:收购与并购。 Google收购摩托罗拉
3 做一个快乐的“专利流氓”
依靠专利制度生存的人 广州娇兰,婷美小绿瓶 三项国家专利
胡宝群的专利ZL2007200953953被宣告无效
胡宝群的专利ZL200720095395.3已经被宣告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7066号)
与胡宝群有关的多家企业如天津市捷兴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保兴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等一直对外宣称:他们是以清华大学为技术依托,形成了以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咨询为主的产业综合实体;同时还称有清华大学相关专利的授权。
同时这些企业还宣称有自己的专利即ZL200720095395.3“组合式一次性填充模板”。
实际上,该专利仅仅是将徐焱的三个专利加上一些公知技术组合后而申请的专利。
胡宝群利用该专利到处进行宣传,侵害了清华大学土建工程承包总公司、东方京宁公司等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多个专利侵权诉讼中,胡宝群等人多次以该专利来进行不侵权抗辩。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徐焱以自己的三个专利作为主要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最后复审委裁定ZL200720095395.3专利权全部无效。
CN1133218C_157722无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19 纸件申请,回函请寄: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2014.11 电子申请,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文件视为未提交。
100191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 座1402室 北京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吴立 王蕊发文日:申请号或专利号:97196762.8发文序号:案件编号: 4W104537 发明创造名称: 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专利权人: 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无效宣告请求人: 北京都城亿光贸易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3344号)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附:决定正文16页(正文自第2页起算)。
合议组组长:李熙 主审员:孙学锋 参审员:杨倩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3344号)一、案由本决定涉及专利号为97196762.8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7年07月29日,专利权人为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优先权日为1996年07年29日、1996年09月17日、1996年09月18日、1996年12月27日和1997年03月31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后,被第193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1.一种发光装置,包括发光元件和光致发光荧光体,发光元件的发光层为半导体,光致发光荧光体吸收所述发光元件所发出光的一部分,而发出波长与所吸收的光波长不同的光,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元件的发光层由氮化物系化合物半导体组成,所述光致发光荧光体包括含有从Y、Gd一组中所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与自Al、Ga一组中所选出的至少一种元素的、以铈活化的石榴石系荧光体,所述发光元件的发光光谱的峰值是在400nm至530nm的范围,且所述光致发光荧光体的主要发光的波长比所述发光元件的主峰值长。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案情摘要】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苹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期间提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予接受,仅以其接受的部分为审查基础,作出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其全部无效。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
北京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以所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均应被接受等为由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幅度最大不得超出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范围”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范围”。
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该案中,权利要求4、7实质为原权利要求,系当然的审查基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10中引用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亦应予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2并非回应无效宣告理由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予接受并无不当。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专利法适用中的行政自由裁量
专利法适用中的行政自由裁量
杨凤云;白剑锋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0()7
【摘要】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专利本身的技术性等原因,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专利法适用中必然存在行政自由裁量。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执法者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又要注意避免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
【总页数】4页(P87-90)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专利法;行政;法律规定;社会效果;法律条文;严肃性;执法【作者】杨凤云;白剑锋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 [J],
2.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J],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 [J],
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J],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解读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