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白剑锋共60页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基础知识
无效案件种类及其受理(1)
一、 无效(请求)案件种类
1、 针对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2、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3、 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案件种类及其受理(2)
二、无效(请求)案件的受理条件
1.请求人
条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 共同专利权情况下的全部专利权人
不符合条件之后果 ຫໍສະໝຸດ Baidu予受理
无效程序
法律依据 案件种类及其受理 审查原则 审查流程 案例
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 第 45 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 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 46 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 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情况下的委托书 通知补正,逾期不补正则视为未委托
4.请求费
条件
不符合条件之后果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缴 视为未提出
足
无效请求的法定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细则2)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
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法5)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
2.口头审理
无效程 序终止
12159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挡土块”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014654.6,申请日是2004年4
月14日,专利权人是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由程卫国变更为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挡土块,包括块体和块体表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表面的前端部或后端部设有凸出其上的凸缘,块体两侧均设置有向内凹进的通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挡土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凸缘的长度与其所在的端部的长度相同,或所述凸缘沿其所在的端部长度方向分段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挡土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中部开有一个中孔。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挡土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中孔侧各开有一个侧孔。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挡土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中孔与两侧孔之间还各开有两个沿块体前后方向排列的小孔,前、后小孔之间的垂直距离和凸缘的宽度相同。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挡土块,其特征在于,所述块体中孔和两侧孔呈品字形排列。
7、一种权利要求5所述的挡土块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若干在同一端设有凸缘的挡土块的块体表面朝向同一方向,各挡土块层叠放置;在两个相邻的挡土块之间,上方挡土块错开凸缘的部位,其下表面与下方挡土块的上表面重叠,且相邻的上下挡土块的前、后小孔错位重叠。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相邻的上、下挡土块上重叠的小孔中插装棒体。
专利无效宣告白剑锋精品PPT课件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2,原R21.2)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A27.2, 新增)
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 范围(A33,R43.1)
专利属于重复授权(A9,含原R13.1和A9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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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A25,增加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 设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无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先取 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3)
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A26.3)
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并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A26.4, 含原R20.1和原A26.4的内容)
–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 或者补充证据(R67,原R66)。请求人应充分利用该机会, 对于提出请求时未具体陈述的理由,及时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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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专利法第2条(原细则第2条) – 其中的“新的技术方案”、“新设计”是对专利客体的一 般性定义,不是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三性以及外观设计相 同或相近似的具体审查标准。 –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依据该法条主要审查是否属于保护 客体。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2条提 出无效宣告请求。 – 对于外观设计,依据该法条主要审查保护客体和能否适于 工业应用。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或者是否与现有设计有明显 区别(相同或相近似)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3条提出无效宣 告请求。
无效宣告模板
无效宣告请求书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有限公司请求对专利号为ZL 、名称为“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4年3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9日。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权利要求4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再者,因为需要面质证和辩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以下述对比文件作为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1. 日本实用新型公告说明书JP实公昭38—14338(公告日为1993年7月13日)及其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2. 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223567A(公布日为1998年8月19日);
3. 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323567A(公布日为2001年2月10日);
以上三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来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现以上述三篇对比文件为依据具体说明该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一、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挂在横杆上的挂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挂在展示架横杆上的挂钩,参见对比文件1文字部分的最后一段和图2,在其挂钩本体1的左右相对的两部分的内侧上分别设有凸部2和突片3,在挂钩挂在横杆上时,这些突起与横杆的外圆周表面接触,从而与横杆牢固定位,防止挂钩脱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挂钩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挂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
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
如果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如果真的证实该项专利不符合规定,可宣布专利无效。
一、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自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就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实际上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之后的整个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还包括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之后或者专利权有效期终了之后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所有提交的文件都必须一式两份,并且交纳请求的费用。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包括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之后,便进入审查阶段,审理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理、口头审理和作出决定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和解。
1.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白剑锋
单方当事人参与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种可随意调节系狗
狗链长度,并使用
方便的多功能狗圈。
线轮壳9;线轮10;
狗链12;推块6;
连接件4;卡脚3;
定位卡齿11;
连接件卡脚之间轴
通过开口轴套方式
连接一个线轮壳9上
的推块6
⏹证据2:一种可伸缩带控制的宠物牵绳器的装置
种可伸缩带控制的宠物牵绳器的装置
⏹证据3:一种直接式卡扣手电筒
证据1证据2
⏹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纠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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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纠纷的关系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是伴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而提起的。其主要原因就是:专利侵权纠纷产生的前提应是该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专利法第49条所赋予每个人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权,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可以使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或不成立的判决。由此可见,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运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专利侵权行为与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以下简称实施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有如下几种: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许可他人实施的行为。
3、超出专利权人许可范围的实施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一经授予,则剥夺了不特定多数人对
专利技术的实施权以及以同样的技术获得专利权的权利。任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其专利技术的实施行为都构成了对专利权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专利权人有权就自己所认为发生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要求是实施行为人停止其实施行为,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维护其专利权不受侵害,制止这种实施行为。这种实施行为是专利权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之间发生的这种冲突导致了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天健君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人:
姓名或名称电话
通信地址邮编
被委托人: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天健君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码 11461
代理人电话
代理人电话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座306室邮编 100007 现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指定的代理人在上述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为我方代理人,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其中:
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被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101003
2010.2
谈专利无效28页PPT文档
关于创造性的分析
L-赖氨酸能治疗 颅脑外伤
预见
L-赖氨酸盐
酸盐能用于
治疗颅脑外
伤
关于创造性的分析
在药物化学领域,一般而言,母体化合物具有某一 医药用途,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也将具有相同的医 药用途,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予以推翻。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公开了L-赖氨酸能治疗颅 脑外伤的情况下,可以预期L-赖氨酸的药学上可 接受的盐将具有与L-赖氨酸相同的医药用途。
只有对比文献中作过实验、用实施例方式具体描述了 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原料和制备方法以及各种物 理化学性质的化合物才可以用来破坏新颖性,不一定 要制备和列出物理化学参数。
其次,虽然从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来看,仅仅公开了 权利要求的部分特征,但是复审委员会认为,在判断 对比文件所披露的内容时,不应仅仅局限在文字直接 指明的内容,那些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构 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所必不可少的部分,是该技术 人员可以根据掌握的知识直接导出的,也应认为已被 对比文件公开。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
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的进步。
专利复审委作出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理由一:
在证据1已经公开L-赖氨酸能用于治疗颅脑外 伤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尝试用L-赖氨 酸盐酸盐替代证据1中的L-赖氨酸对于本领域 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以行政行为效力为视角
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以行政行为效
力为视角
吕媛;张鹏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总页数】4页(P85-88)
【作者】吕媛;张鹏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论一致性的探讨 [J], 许媛媛;陶应磊
2.从行政法视野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 [J], 任凡
3.冒签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书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效力的影响辨析 [J], 常喆
4.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兼论法院的对策与行政行为的效力 [J], 邓和军
5.行政行为效力瑕疵的制度审视——基于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J], 周泽中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专利宣告无效的常见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引言:
专利是创新的保护伞,它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占权利,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然而,有时候专利权的有效性会受到质疑,导致专利宣告无效。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常见的专利宣告无效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案例一:先前技术的公开
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后来被发现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
在申请之前已经公开。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先前技术的公开将导致专利宣告无效。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背景研究,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是新颖的,并且没有在公开领域中已经被揭示。
案例二:缺乏创新性
有时候,专利宣告无效是因为所申请的技术缺乏创新性。在某个案例中,一家
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没有达到创新的标准。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提出的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能够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
案例三:不符合专利法要求
专利法对专利的要求非常严格,包括技术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明确性等。在某
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专家认为该专利的技术不够明确,无法清楚地描述技术的实施方法。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申请专利时,必须确保技术的描述清晰明了,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
案例四: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专利宣告无效。在某个案例中,一家公司滥用其专利权,通过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来限制市场竞争。法院最终宣告该专利无效,因为滥用专利权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原则。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专利权应该用于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而不是用于限制竞争和垄断市场。
专利权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探讨
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国内专利司法实践表明,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往往伴随着一起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在越来越多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往往被被告用来作为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武器”,这无疑会使专利权的无效程序偏离其立法宗旨。因而,如何限制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适用以消除其对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负面,不仅是专利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更是专利立法的内在要求。本文即拟就此作初步的探讨。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必要性
一项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可能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特别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局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免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于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这一制度是通过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而实现的。实践证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前已述及,专利侵权诉讼往往伴随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为了协调好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的通知》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告知被告依照专利法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受理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据此,人民法院为避免判决与复审决定相左,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一般都适用了中止审理程序。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教材
合议审查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 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 (i) 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ii)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iii)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 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 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 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iv)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专利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专利复审委员会 白剑锋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第二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 若干规定 第三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的处理 第四部分: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五部分:专利无效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其他事务
一、复审决定的送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复审 请求的审查决定书送交复审请求人。
二、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 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及案例-白剑锋
•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
无效程序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
设立目的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 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提出的宣告该 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定程序。 为公众提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专利权侵害的机会 为专利权人提供了通过合法途径合理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机会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观设计初审 •实用新型初审 •发明申请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审查
•撤销决定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3个月内
审查原则
复审请求的审查原则
前审遵循原则(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请求原则;听政原则;新颖性单 独对比原则;创造性、实用性审查的相关原则
复审、无效程序一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 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
意见类型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 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 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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