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例
同为偷割电力导线 处罚为何天壤之别——从两则案例探析偷割电力导线行为的性质
栏 目主持 敏 于行
割 力 线 照 为 u 导 髓 何 壤强 电 毒
从 两 则 案 例 探 析 偷 割 电 力 导 线 行 为 的 性 质
( 2 6 0 陕 西 省 太 白供 电分 公 司 王 文 哲 7 10 )
1 案 由及 判 决— — 行 为 相 似 。 决 大 相 径 庭 判 案 例 l2 0 年 4月 2 日 。犯 罪 嫌 疑 人 束 某 开 面 :0 5 1 包 车 窜 至 安 徽 省 肥 西 县 官 亭 镇 庙 台村 ,将 该 村 新 架 设
的量 的标 准 : “ 坏 电 力 设 备 罪 ”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对 而 破 客 电力 设 备 的 破 坏 行 为 . 破 坏 手 段 多 样 , 砸 坏 、 断 、 其 如 剪
阅 读 以 上 两 则 案 例 , 们 不 免 产 生 疑 惑 : 是 偷 割 我 同 电 力 线 缆 , 且 犯 罪 数 额 差 别 不 大 , 为 何 前 者 定 为 盗 窃
值 6 0 0余 元 。 肥 西 县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了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0
的 公 诉 。 盗 窃 罪 判 处 被 告 人 束 某 有 期 徒 刑 1年 。 金 以 罚
50 于 2 0 年 1 02 1月 1 日 伙 同 他 人 , 2 在
《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二 百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 盗 中 第 “ 窃 罪 ” 指 以 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 密 窃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是 秘 为 。 一 百 一 十 八 、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规 定 了破 坏 电力 设 第 第 备 罪 。 破 坏 电 力 设 备 罪 ” 指 故 意 破 坏 电 力 设 备 、 害 “ 是 危
供用电相关案例
法院认为某种行为所涉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分别由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调整的,不同部门法律对同一行为所作的评价是不尽一致的。本案公安机关对A公司涉嫌“窃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从刑法而非电力法律法规的角度考虑犯罪各个构成要件,因此,担的民事责任。上述论述说明了在查处窃电的工作中,供电部门有权与窃电方循民事途径处理。只要窃电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双方完全可以对窃电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达成合意,并不需要以公安部门的窃电结论作为民事处理的依据。
A公司不服D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A公司提交法院的上诉状主要包括:
(1) 其与B公司供电局签订“协议书”及其出具“承诺书”均系受“停电”的胁迫和媒体舆论的压力而为。
(2) “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显失公平,其只用了几十万千瓦·时的电,却要交几百万元电费。
(2)A公司所签署的“用电检查问题通知书”、“用电检查处理意见通知书”及其向供电部门出具的检查书、承诺书乃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等一系列书面证据均表示A公司对其窃电事实没有异议。
(3) 对欠费或窃电者停止供电是法律法规赋予供电部门的权利,“停电”并构成对“A公司的胁迫,况且“协议书”的达成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包括市商贸局、C区管理局等单位,双方亦均委托律师参与签订协议,整个过程始终都是依法、依程序进行,B供电局不存在“胁迫”行为。
法院经现场勘察发现,某市电业公司架设该电力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至某电子公司的配电室平房沿的水平距离为1.845米,该线路至地面的垂直距离9.14米,配电室平房沿到地面距离6米,防护网的高度1.7米。该事故发生时,某市电业公司和某电子公司均未在事故现场设立警示标志。
(电力行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例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例倾斜的铁塔该谁来扶正重庆市南岸区某施工单位不顾供电局从去年8月至今多达8次的书面整改通知,强行在山体周边进行高切坡作业,致使110千伏金南东西线5号铁塔处出现山体滑坡,造成铁塔轻度倾斜,引发南岸大面积停电事故——野蛮施工铁塔变成“比萨”斜塔紧急处置市民不堪“火炉”煎熬如果说连日高温将山城市民置身于“火炉”的话,那么,酷暑中长时间停电,是不是“火上浇油”?7月20日下午,重庆市南岸区、巴南区多数居民在烈日和高温的煎熬下迎来了周末。
这天17时20分,南岸供电局接南岸区国土局电话:“110千伏金(金家岩)南(南坪)东西线5号铁塔处出现山体滑坡,发现裂缝。
”听到这个消息,南岸供电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心里一紧:房地产开发野蛮施工危及110千伏线路运行的长久担心终于要变成事实了!他们立即赶到现场。
经检测,组立5号铁塔的山体朝西北方向滑坡约2厘米,离塔脚5米处有明显裂缝,最宽处约4厘米左右,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原砌堡坎也出现明显断裂带,山体滑坡造成铁塔轻度倾斜。
其后,供电局组织人员作24小时不间断监测发现,坡上裂缝以每小时1毫米的速度扩大,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酿成倒塔的重大事故。
110千伏金南东西线是220千伏金家岩变电站向110千伏南坪变电站的惟一电源,若中断供电,将涉及主城区南坪众多用户和110千伏响水洞变电站、渝中区110千伏储奇门变电站及南岸区、巴南区4个35千伏变电站。
其中南坪地区的重庆日报印刷厂、3个电子研究所、数家涉外星级宾馆等要害用户,若停电,将造成政治和经济的巨大影响。
得知这一消息后,南岸区政府领导要求先不论责任,以最快速度抢险,便与供电局、区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等当晚在现场紧急制定应急措施:调运近千立方条石在坡脚8米高堆码,以减缓滑坡速度;在反方向用4根拉线稳住铁塔;塔脚隔水,防止雨水渗透造成坡垮塌;封堵裂缝并派员24小时观测记录;调动武警及公安干警维持现场秩序并疏散附近居民。
盗窃变压器判刑案例
盗窃变压器判刑案例
在我们的生活中,盗窃行为时有发生,而盗窃变压器的案例也时有所闻。
盗窃
变压器不仅损害了电力公司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在我国,盗窃变压器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盗窃变压器判刑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某盗窃了某某电力公司的变压器,价值数万元。
经过警方
的侦查,某某某被抓获归案。
在接受审讯时,某某某对盗窃变压器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处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某万元。
这个案例反映了盗窃变压器的严重性以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惩。
盗窃变压器
不仅仅是侵犯了电力公司的财产权,也给社会带来了电力供应不足的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因此,对于盗窃变压器的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不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更要严
格约束自己,杜绝盗窃变压器等违法犯罪行为。
只有全社会都形成了对盗窃行为的抵制,才能有效地减少盗窃变压器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要加强对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如果发
现有盗窃变压器等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向警方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总之,盗窃变压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我们要增强法律
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大家对盗窃变压器问题的关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分则案例
1998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某和陈某 帮一名毒贩运送毒品到中国内地,分别将 海洛因藏于体内。两人从云南入境到芒市 欲乘飞机前往内地,在飞机场,因形迹可 疑被公安人员拦住,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 在公安人员还未开始检查时,两人便将体 内藏毒一事交代了出来。
自首案例2
1998年7月30日,被告人庄某意图 到 罗某的商店内盗窃。晚23时许,庄某溜进 店内,躲在柜台后面。罗某关门熄灯睡觉 后,庄某从柜台后面出来准备行窃,经过 罗某身旁时,被惊醒的罗某发现。庄某抓 起地上的一块砖头朝罗某头上猛砸数下, 将罗某当场打死。然后,从店内抽屉里劫 得现金200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侦查
构成何罪
某甲与本村青年某乙、某丙等人一同去相 隔约8里的邻村看电影。晚9时许看完电影 回村的路上。由于气候寒冷,某甲甲提议 将大路边打谷场上堆放的一堆麦草点燃取 暖。当即遭到某丁和某丙的反对。但某甲 不听劝阻,从口袋里掏出火柴点燃了草垛, 致使几千公斤麦草全部烧毁,价值1000余 元。
爆炸罪案例
住被害人颈部,并请人叫救护车。被害人因左 颈总动脉破裂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然后去公安 局投案。在公安局辩称:“是被害人到其厨房 拿菜刀砍我时,我才夺刀防卫将被害人杀死。” 但是根据现场目击证人证实,被害人未带凶器, 且自始至终未进入被告人家门内。被害人不可 能到被告人家厨房拿菜刀。
私设电网捕杀野猪案
广东省大埔县西河镇清华村村民赖某私拉电网捕野猪时, 电死了一位干农活的妇女。赖某为此被判刑入狱,并赔 偿巨款。 去年10月初,赖某从自己家中牵了一条两 三千米长的电线,在本村的田里设电网捕野猪,并树了 一块木牌,写明通电时间为晚上9时至次日凌晨3 时。 10月17日上午7时许,赖某起床后,发现电 机蓄电池没有电了,就开始充电,但忘记了关掉调压器 输出开关。当日上午9时,同村的李某到该处割草,她 虽发现了电网和警示牌,但由于不是通电时间所以没太 在意,结果触电身亡。
电力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1)认真开展熟悉现场设备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活动,严 格执行“两票三制”和“六要七禁八步一流程”操作管理 规定及现场安全工作规程; 2)加强对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 3)加大对职工现场岗位技能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职 工的岗位技能水平。
浙江省电力公司
三、电缆未放电挂接地导致人身触电
浙江省电力公司
对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和麻痹松懈,应 当看到,在现有条件下,发生大面积停电和重大人身伤亡 事故的风险始终存在,超前防范、确保安全,始终是我们 工作的首要任务。
浙江省电力公司
一、变电运行典型事故分析 二、变电检修典型事故分析 三、送配线路典型事故分析 四、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1、事故经过 当日清晨5时10分左右,沪西供电分公司水城中心站带
班兼监护人、操作人到龙柏站进行#2主变和城柏3511停电 操作。当城柏3511线(电缆)改冷备用后,操作人验明城 柏3511线无电,未进行放电即爬上梯子准备挂接地线,监 护人未及时纠正其未经放电就挂接地线这一违章行为。这 时操作人人体碰到城柏3511线路电缆头处,发生了电缆剩 余电荷触电事故。
浙江省电力公司
但是对于安全生产,我们仍不能估计过高,要实现安 全的长治久安,确保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还需要我 们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从今年上半年的安全生产 情况看,安全生产上还存在不少的薄弱环节。一是一些单 位安全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和班组,部分员工安全意 识淡薄,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现象依然存在。二是电网结 构薄弱,抵御事故、抗击自然灾害能力和防恶劣气候能力 较弱,在用电高峰期间,输变电设备超稳定限额和重载、 过载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外力破坏对电网安全的影响日益 突出,上半年公司系统共发生盗窃破坏10千伏及以上电力 设施案件256起,同比增长20%。四是农电、多经等系统 的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安全工作基础还不够扎实。
电力触电事故法院案例
电力触电事故法院案例摘要:触电事故致害责任在我国民事责任中是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既可能是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l 可以是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
同时,根据触电的原因,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免责。
关键词:触电事故;法律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触电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情形很多。
触电事故危害性大,涉案的赔偿金额一般也比较多。
在确定责任时, 由于引发触电事故的原因会呈现多样化,在确定责任承担原则时,也会出现多样化。
从下面这一案例我们来分析这种责任承担的混合性。
一、案例简介刘燕柱与他人结伴到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的鱼池钓鱼,该鱼池承包人是钱万钧。
鱼池的工作人员接待后与刘燕柱等人商定了垂钓价格,刘燕柱等人按照指定鱼池下竿垂钓。
刘燕柱在甩鱼竿时,未注意鱼池上方的高压线,鱼竿触到北京市顺义区供电局所属的10千伏裸铝架空高压线上,后刘燕柱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钱万钧与刘燕柱等人形成了经营关系,却未能保障刘燕柱的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刘燕柱垂钓上方明显存有架空的高压线路却疏忽大意造成触电死亡,亦有责任;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顺义区供电局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钱万钧承包的鱼池设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钱万钧作为经营者,明知自己承包鱼池上方的高压线对垂钓具有危险性,却既不设置警示标志,又不对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刘燕柱进行劝阻,以致造成刘燕柱在垂钓中触电死亡,钱万钧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明知该鱼池处于高压线下,而将鱼池租赁给钱万钧搞开发性承包经营,且双方承包协议中亦未明确禁止垂钓业务,对事故的发生,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亦有责任;顺义区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对刘燕柱死亡的发生,其亦应承担责任。
刘燕柱明知垂钓上方有高压线路却疏忽大意,向高压线抛掷鱼竿,造成触电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在确定该触电事故责任时,依据各自行为致损害发生原因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原则。
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00年1月3日,尖扎县康杨镇至多加乡线路因故障停电,尖扎县某乡农民桑×、普××于1月4日晚11时许,到停电线路××处,由桑×攀登至022号电杆上,用手钳剪断10千伏李十五路多加分支供电线路的三相电线540米,价值1522元,次日2人将盗得的电线准备出售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处理情况2000年3月27日,尖扎县人民检察院就桑×、普××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向尖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尖扎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尖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盗窃电线,非法谋利为目的,破坏了国家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桑×有期徒刑四年另六个月;判处普××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判处桑×、普××共同赔偿尖扎县电力局经济损失3529元。
(三)案例评析《电力法》和《刑法》都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桑×、普××拆盗电力线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关于本案的定性。
被告人桑×、普××的行为是以盗窃的方式实施的破坏电力设备,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触犯的罪名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4个方面:第一,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盗窃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
第二,犯罪的对象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将电力设备界定为,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已经通电使用,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或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电网事故案例(七)
七、220kV线路因拉线被盗倒杆,造成 双高频保护动作跳闸
1.事故经过 2006年12月25日21时29分,220kV八 芦2742线双高频保护动作,C相跳闸, 重合成功,5s后c相复跳,重合不成功, 22时21分,试送成功。26日4时33分, 2742线双高频保护动作,C相跳闸,重 合不成功。因220kV设备环网运行,故 跳闸未造成少送电。
(2)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加大对盗窃线 路器材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狠狠打 击日益猖獗的偷盗现象。 (3)在外破频繁区域,采用杆塔拉线防盗 技术措施。 (4)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对沿线 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发挥义务护线网络 的作用,保障线路安全运行。
(2) 线路运行环境,破坏电力设施活动猖 獗,对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3)220kV线路使用JGl型耐张转角混凝土 杆,完全依靠拉线平衡张力,安全系数不 高。 (4)电力设施专项治理和电力设施保护工 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3.防止对策 (1)根据线路运行经验,正确划分线路外 破频繁区域,加强对线路杆塔的检查和维 护,加大线路特巡力度,发现拉线被盗后 及时处理。
地铁工程事故案例详解
地铁工程事故案例详解地铁工程作为一种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对城市交通系统的发展和人们出行的便利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复杂的施工过程和高风险的特点,地铁工程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几起地铁工程事故案例,从中总结出原因和教训,以期加强对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和控制。
案例一:某城市地铁几号线施工期间发生坍塌事故该地铁工程正在进行地下隧道的施工,突然发生了一起坍塌事故,造成多名工人被困,部分工人死亡。
经过调查发现,事故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施工方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地下水位的变化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施工现场没有进行足够的勘察和预测,导致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情况的了解不足,无法提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3.施工过程中的承重结构设置存在一定的设计失误,未能承受地下水位的冲击和压力,导致坍塌事故的发生。
通过这起事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教训:1.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勘察和分析,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情况,并针对性地设计合理的承重结构。
2.施工期间要实时监测地下水位的变化,并及时采取措施来应对水位上升所带来的冲击和压力。
3.施工方要建立科学的施工管理体系,确保各个环节的有效监测和控制。
案例二:某城市地铁站台跳闸导致人员踩踏事故在某城市地铁的一个繁忙交汇站,由于站台上人流过大,导致站台上的安全门跳闸,引发了一起人员踩踏事故,数十人受伤。
事故原因如下:1.站台设计不合理,安全门数量不足,无法满足高峰期的人流需求。
2.站台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维护和检修安全门,导致设备失灵。
3.应急处理措施不完善,没有及时疏导人群,加剧了人员踩踏的发生。
从这起事故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教训:1.地铁站台的设计要充分考虑人流高峰期的需求,确保安全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2.地铁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18•【分类】其他正文扬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01 案例范某某、苏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基本案情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纯苯(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33.58吨,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随车。
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与被告人苏某某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换人驾驶,致使车辆失控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后侧翻。
该事故造成纯苯泄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529826.5元。
裁判结果邗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苏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被告人范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系从犯。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0)苏100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范某某、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扬州中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苏10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众平稳与安宁生活的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为防范该类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我国从立法层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设定了较重的刑罚。
本案通过依法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了危化品车辆驾驶乱象,对广大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也进一步促使危化品运输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02 案例创赢集团特大跨境网络诈骗案基本案情2011年9月至2018年7月,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创赢集团”),招聘被告人邹某等100余人为集团工作人员,通过设立投资、赌博及彩票网站,采取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以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在中国深圳、菲律宾、老挝、泰国等地从事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非法销售网络彩票等犯罪活动,骗取2.6万余名被害人9.9亿余元,赌资金额11.9亿余元,非法销售彩票金额7.74亿余元,涉案金额共计29.54亿余元。
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维护典型案例
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维护典型案例
1.高压线下违章推铁架农村三人丧命。
2.违建农村户主屡教不改政府支持依法拆除。
3.农村野蛮施工刨断高压电缆200万移动客户受机险停。
4.农村小伙盗线不成倒吊高压电线为小利岂能把生命儿戏。
5.公安严打涉电犯罪一夜端两盗电团伙。
6.高压线下农村养鸡大棚想致富不慎失火肉鸡变烧鸡断财路。
7.农村胆大窃贼光天化日盗走运行变压器公安目录闪电出击擒获犯。
8.某单位进行400V干线收紧狐垂工作,工作地点上方交叉跨越的10kV线路距离400V主干配电线11杆杆顶830mm,但未停电。
工作人员准备实施紧线作业,当左腿跨至横担上时,上方交叉跨越的10kV线路对其右肩背放电。
9.某农村施工队开展新建10kV线路穿越运行的110kV线路作业,两回线距离仅有1.3m左右,造成110kV线路对新架设10kV线路放电,死亡1人,重伤1人。
10.某农村施工队进行10kV新建立杆施工过程中,扒杆倒在邻近运行的10kV运行线路上,导致人身触电,2人死亡,1人受伤。
10.某农村施工队负责人开展低压线路架设工作。
手拉导线由
B2#杆展放上到配变后,两名工作人员手持导线同时上到带电的变压器双杆上,一名工作人员在上层工作时与10kV裸导线较近,将手持的400V绝缘导线误碰到10kV变框小母线后,导至两人同时触电。
(电力行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例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例倾斜的铁塔该谁来扶正重庆市南岸区某施工单位不顾供电局从去年8月至今多达8次的书面整改通知,强行在山体周边进行高切坡作业,致使110千伏金南东西线5号铁塔处出现山体滑坡,造成铁塔轻度倾斜,引发南岸大面积停电事故——野蛮施工铁塔变成“比萨”斜塔紧急处置市民不堪“火炉”煎熬如果说连日高温将山城市民置身于“火炉”的话,那么,酷暑中长时间停电,是不是“火上浇油”?7月20日下午,重庆市南岸区、巴南区多数居民在烈日和高温的煎熬下迎来了周末。
这天17时20分,南岸供电局接南岸区国土局电话:“110千伏金(金家岩)南(南坪)东西线5号铁塔处出现山体滑坡,发现裂缝。
”听到这个消息,南岸供电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心里一紧:房地产开发野蛮施工危及110千伏线路运行的长久担心终于要变成事实了!他们立即赶到现场。
经检测,组立5号铁塔的山体朝西北方向滑坡约2厘米,离塔脚5米处有明显裂缝,最宽处约4厘米左右,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原砌堡坎也出现明显断裂带,山体滑坡造成铁塔轻度倾斜。
其后,供电局组织人员作24小时不间断监测发现,坡上裂缝以每小时1毫米的速度扩大,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酿成倒塔的重大事故。
110千伏金南东西线是220千伏金家岩变电站向110千伏南坪变电站的惟一电源,若中断供电,将涉及主城区南坪众多用户和110千伏响水洞变电站、渝中区110千伏储奇门变电站及南岸区、巴南区4个35千伏变电站。
其中南坪地区的重庆日报印刷厂、3个电子研究所、数家涉外星级宾馆等要害用户,若停电,将造成政治和经济的巨大影响。
得知这一消息后,南岸区政府领导要求先不论责任,以最快速度抢险,便与供电局、区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等当晚在现场紧急制定应急措施:调运近千立方条石在坡脚8米高堆码,以减缓滑坡速度;在反方向用4根拉线稳住铁塔;塔脚隔水,防止雨水渗透造成坡垮塌;封堵裂缝并派员24小时观测记录;调动武警及公安干警维持现场秩序并疏散附近居民。
供电服务法律风险典型案例
供电服务法律风险典型案例一、电力设施产权案例1:电表到底归谁所有投诉案例:消费者2002 年去供电公司,在原有普通电表的基础上申办了一块分时电表,花费了650 元。
后来搬家到了附近的另一小区,申请把分时电表迁移到新居,可供电公司不给办理,称电表是属于供电公司的。
武汉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柳平律师:依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合同法》有关规定,该消费者花费650 元申办了一块分时电表,这650 元包括或者就是分时电表的商品价款,且供电单位提供的d格式合同文本经双方签署确认并无分时电表所有权不属用户的约定内容,因此,此分时电表已属用户即消费者所有。
既然分时电表属用户所有且用户有“负责保护”的义务,其就有权在迁移新居时及之后继续占有、使用此电表。
用户即消费者为了经济、合理地用电,有权主张供电单位提供迁移电表服务,用电单位不应拒绝。
案例2:辽宁东港铜丝代替保险丝发生火灾责自负2008 年8 月25 日,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在前阳大市场内举办全民篮球赛。
当天有风,东港市某礼仪公司为比赛提供的氢气球就摆放在比赛场地旁架空电线的两侧,氢气球随风摆动时触碰到电线,造成线路短路,致使前阳大市场暂时停电。
停电后,丹东供电公司立即派员工前往现场抢修,迅速恢复送电。
送电后不久,市场内商户孙某的仓库突然起火。
后来,东港市消防部门认定,摆放在电线附近的氢气球因风摆动时,碰撞到架空线路,致使线路短路停电。
经抢修重新送电后,因孙某仓库刀闸使用铜丝代替保险丝,致使线路过电压,导线绝缘被破坏发生短路,引发火灾。
法院审理火灾发生后,孙某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178 万余元。
经审理,东港市人民法院认为,《供电营业规则》第47 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本次火灾事故着火点线路产权归孙某,孙某对自己所有的线路有维护管理的义务。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6 条规定: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检查设备不安全2 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与损害的赔偿责任,供电企业无法定或约定的定期检查任务。
电力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刘某反接电能表互感器二次线窃电被判有期徒刑案
被告人刘某,某村电工,于1994年12月—1995年7月在 担任本村电工期间,采用将村配电室配电盘上电能表互 感器二次线反接进行窃电。
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如何取得窃电证据:制作窃电现场笔录,责令窃电人在 笔录上签字,带照相机或摄像机对窃电部位进行拍照录 像等获得窃电证据,尽快向公安机关举报进行查处。
案例八
某酒店诉某电业局多收电费赔偿案
某大酒店拖欠某供电局电费,经营不好,更换新承包人,该供电 局实行停电催收电费,该酒店擅自解网,重新申请用电,打算逃 电费,并以供电局多收电费为由向法院起诉。 本案属于用户恶性脱网逃费事件。
当用电人发生主体变更时,供电企业应及时变更供用电合同。 用电程序和施工验收程序不完善,使供电局相当被动。 供电局可以提起反诉。
案例九
某郊区电业局诉某市第一钢铁厂欠交电费纠纷案
某市第一钢铁厂集资建一座35kV变电站供电,欠缴电费,经和解, 仍不履行责任,将变电站抵偿电费。
积极采用担保措施,在取消保证金的情况下,可采用定金等形式 保证电费回收。 要抓准诉讼时间,在用户还有财产或其他单位能为其提供担保时 起诉。 在双方对欠费数额没有异议时,最好能有用户签字确认的核对账 单。
化工厂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何计算对电力公司的赔偿损失?
案例四
某企业用户主张供电质量不合格导致电器设备损坏要求赔偿案
某电力公司为提高供电质量,增加配电变压器布点,某食 品厂起诉电力公司在工作时导致其设备损坏,要求赔偿。
该食品厂未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属于违法用电行为。 该食品厂举证不力。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 证”原则。
窃电案例及分析
窃电案例及分析长期以来,一些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将盗窃电能作为获利手段,采取各种方法不计或少计电量,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电费的目的,造成了国家电能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现针对我县供用电实际情况及窃电案例做以下分析。
一、改变电压窃电。
失压窃电,虚接电压线。
即将电压线芯线揉断或采用电容分压。
案例一:98年6月28日,监利县供电公司分盐供电营业所用电检查员姚其万、陈永峰在对河山线开展营业普查工作时,发现古墩村台区配变电量下降幅度较大,极不正常,这一情况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姚其万迅速上报所长,并向县用电检查所同志反应了情况,当天天气酷热,检查所工作人员接到信息后,二话没说,马上趋车赶往分盐,顾不上喝口荼,就迅速对该变压器计量装置进行了检查.通过近一个多小时一系列的检查与测量,证实计量箱封印为伪造,A相电压线芯线已被人为揉断,电能表只计量了B、C二相电流,这一窃电手法非常明显,检查过程已摄像取证,经分析窃电嫌疑人应是该村村电工王某,此人已有窃电前科。
为此,用检所的同志找到了王某进行了调查,在事实与证据面前,王某对其窃电行为供认不讳,并在《违约(章)、窃电通知书》上签了字。
查处后,通过核实该村平均电量,对该村电工处理补收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5000元。
案例二:2002年6月25日,监利县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所检查人员刘涛、李滨在对红城乡杨新村开展日常用电检查工作时,发现该村配变计量箱有被人为撬过的痕迹,于是迅速找来该村电工李某,询问情况,要求开箱检查,李某假意说:“这个计量箱一直都是这个样子,我已经向抄表员提过,要求更换计量箱,一直没来人换,我们村交电费很积极,每次单子送来,我就去交了,我们不会偷电,这你们放心。
”说完立马又对与他一起来的一个女同志说:“去买二条烟来,这几位同志难得来的,去小张的馆子把菜安排好”。
看李某假意撒谎的样子,检查人员越发引了注意,已经完全意识到计量里一定有问题,机灵的李滨马上回了句:“我们也是正常的检查工作,请你们配合,小刘准备开箱检查,先看看封印”。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编者按:为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人民群众要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第四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本报特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提供的4件侵害军事设施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飨读者。
一、典型案例1.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
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
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2.周某破坏军事设施案2016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先后三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油料转运站配电间内电缆线,致使配电间内的配电柜遭受破坏,配电间不能为库区油料转运输送泵房提供电力支撑,无法完成担负的战备油料转运任务。
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军事设施而予以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
鉴于周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周某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张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工人对某招待所楼顶太阳能进行拆除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
随后部队维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抢修,并告知张某某待军事通信光缆损毁事宜处理完后再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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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例倾斜的铁塔该谁来扶正重庆市南岸区某施工单位不顾供电局从去年8月至今多达8次的书面整改通知,强行在山体周边进行高切坡作业,致使110千伏金南东西线5号铁塔处出现山体滑坡,造成铁塔轻度倾斜,引发南岸大面积停电事故——野蛮施工铁塔变成“比萨”斜塔紧急处置市民不堪“火炉”煎熬如果说连日高温将山城市民置身于“火炉”的话,那么,酷暑中长时间停电,是不是“火上浇油”?7月20日下午,重庆市南岸区、巴南区多数居民在烈日和高温的煎熬下迎来了周末。
这天17时20分,南岸供电局接南岸区国土局电话:“110千伏金(金家岩)南(南坪)东西线5号铁塔处出现山体滑坡,发现裂缝。
”听到这个消息,南岸供电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心里一紧:房地产开发野蛮施工危及110千伏线路运行的长久担心终于要变成事实了!他们立即赶到现场。
经检测,组立5号铁塔的山体朝西北方向滑坡约2厘米,离塔脚5米处有明显裂缝,最宽处约4厘米左右,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原砌堡坎也出现明显断裂带,山体滑坡造成铁塔轻度倾斜。
其后,供电局组织人员作24小时不间断监测发现,坡上裂缝以每小时1毫米的速度扩大,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酿成倒塔的重大事故。
110千伏金南东西线是220千伏金家岩变电站向110千伏南坪变电站的惟一电源,若中断供电,将涉及主城区南坪众多用户和110千伏响水洞变电站、渝中区110千伏储奇门变电站及南岸区、巴南区4个35千伏变电站。
其中南坪地区的重庆日报印刷厂、3个电子研究所、数家涉外星级宾馆等要害用户,若停电,将造成政治和经济的巨大影响。
得知这一消息后,南岸区政府领导要求先不论责任,以最快速度抢险,便与供电局、区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等当晚在现场紧急制定应急措施:调运近千立方条石在坡脚8米高堆码,以减缓滑坡速度;在反方向用4根拉线稳住铁塔;塔脚隔水,防止雨水渗透造成坡垮塌;封堵裂缝并派员24小时观测记录;调动武警及公安干警维持现场秩序并疏散附近居民。
坡上裂缝还在扩大,区政府要求立即切断电源,拆除导线,减轻铁塔重负。
但这将造成大面积停电,特别是重庆日报印刷厂和几个电子研究所将受到影响,这个责任不是南岸供电局所能承受的。
南岸供电局局长黄纪培向重庆市电力公司叶明总经理、孙渝江总工程师紧急汇报,几经周折,制定了由渝中区储奇门变电站倒送带南岸响水洞变电站负荷的临时供电方案。
这是从未有过的运行方式,万一发生故障,将没有保护措施,并且实施这一方案还将影响渝中区的供电。
两难之间,也只好下这一着险棋了。
在市电力公司指导下,南岸供电局立即执行应急方案:拆除110千伏金南东西线4~6号铁塔导线和通讯光纤;新立π杆架设线路,以尽快恢复临时供电。
到21日凌晨5时,导线拆除完毕。
23日15时10分,临时线路架设完毕,通电成功。
炎炎夏日里饱受停电之苦的江南市民终于盼来了电。
据统计,这次事故仅停电电量损失就接近200万千瓦时,铁塔报废、临时线路架设等损失尚未在计算中。
施工影响正常供电电力部门苦不堪言南岸大面积停电事故到底是怎样发生的呢?南岸区国土局开发“院墙边小区”安居工程,施工单位不顾供电局从去年8月至今多达8次的书面整改通知,强行在山体周边进行高切坡作业,在铁塔危险距离内放炮施工。
这是造成山体滑坡的直接原因。
1999年4月29日,•南岸供电局就该“安居小区”挡墙施工签注了5条意见,其中之一为:塔基周围10米以内不应放炮开挖。
而同年5月4日,市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在南岸供电局意见后批注4条意见,其中第一条称:地质资料反映场地岩层稳定(现场显示此说法不合实际)。
在之后9月14日的挡墙施工图审查报告也称:场区地质条件简单,存在高切坡,但地勘资料确认属于Ⅱ类边坡,根据渝建发〔99〕133号文,不属于高切坡设计管理范围,建议采用钢筋砼锚杆挂网支护,经过精心设计及认真施工是可以解决的。
在这种情况下,小区施工得以继续。
施工过程中,供电局一再要求停止切坡作业,如坚持施工,必须采取切一段护一段的办法防护。
但施工方只是打了拉锚,并未采取应有的铺设钢筋网、喷涂水泥等措施。
施工过程中,南岸供电局多次发现危及铁塔的现象,分别8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其中多次提到“签订安全协议”,“放炮必须加保护网”,“停止施工”等。
1999年8月7日,放炮造成南储线开关跳闸。
2000年5月7日,其主体安居房完工拆除塔吊时,前臂拉绳与金储线过近,造成放电,开关跳闸。
供电局巡线3天,直到附近农民指出放电点,才找到原因。
供电局当即发出停电通知书,要求高切坡停止施工。
但施工单位依仗其为政府管理工程,对这些警告置若罔闻,既不签订安全协议,也不停止施工,还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直到酿成危机。
电力部门除了停电以外,似乎再无有效措施和强制手段制止这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这次5号塔倾斜,只是影响大、险情重、性质较为恶劣的一起罢了,在重庆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这类隐患或事故不胜枚举。
电力是企业,不具备审批土地、批准建房、许可开工等行政能力,如何“有效制止”违法违章建设施工?除了有限的经济手段以外,惟有诉诸法律。
“7·20”铁塔倾斜事件,引起了重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注。
市委书记贺国强给市经委领导打电话询问近期供电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电力公司立即向市委刘志忠副书记及办公厅书面报告了情况。
据悉,南岸区某政府部门初步承担了责任,向南岸供电局作出先期赔付。
南岸供电局不排除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电网安全的可能。
电力部门也向全社会呼吁:为了你能安全用电和可靠用电,敦请人人树立保护电力设施意识,都来保护电力设施!电线屡次被盗割作案竟是少年郎今年4月至6月不到两个月时间里,浙江省嘉兴市人民公园围墙外侧的电线连续8次被盗,有72家在此营业的店家频频受到停电困扰,被迫多次中断营业。
在当地派出所同志的努力下,盗割电线的少年团伙成员不久前被全部抓获。
该地段电线第一次被盗发生在4月26日。
5月17日,该段线路又一次被盗割。
仅过了5天,沿墙敷设的电线又一次失窃。
出于无奈,工作人员只好暂时把电线全部换成价格相对低廉的铝线。
可第二天,铝线也不翼而飞。
连续不断发生的盗线事件严重干扰了当地正常的营业活动,有关部门非常重视,派出所派出警力在此地蹲守。
6月5日深夜,当“目标”跃上公园围墙正准备用老虎钳剪电线时,被值班人员逮个正着。
“江洋大盗”竟是两名稚气未脱的少年。
两名少年被带进派出所,另外两名很快被抓获,但一名叫“小安徽”的已逃之夭夭。
没过多久,这里又接连发生了多起电线被盗案,派出所再次出动警力,终于在6月29日,将盗贼当场抓获。
经讯问,他就是上次逃脱的“小安徽”。
至此,该少年团伙成员全部被抓获。
据了解,这些十四五岁的少年分别来自吉林、辽宁、四川和安徽等地,多因家庭原因使他们走上流浪和偷盗之路。
电力走廊被批建房事故频发无动于衷4月24日,•江西省萍乡供电局欧阳江书向新闻热线反映:江西萍乡市芦溪县境内35千伏芦泉线下,因非法挤占电力线路走廊建造的房屋大大超出了电力法规确定的安全距离,导致近年来在该地段频频发生人员触电伤亡及财产因电击烧毁的系列事件。
据了解,35千伏芦泉线始建于1964年。
近年来随着该县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芦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未经电力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芦泉线下批地给建房户,同时还规定必须建两层以上房屋。
如今,这些房屋楼面距芦泉线最近的不足1米,大大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1996年,一女孩爬上屋面玩耍,遭电击致死;1998年,芦溪镇机关干部刘某被电击伤;1999年8月,该县古城路居民甘某家,也因房屋离高压线太近遭电击着火,将其三楼的家具全部烧毁。
上述恶性事件引起了萍乡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有关部门查实情况,进行整改,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早日施工。
去年底,萍乡供电局集中物力人力完成了包括升高线路、安装警示牌等工作。
但令人担忧的是,已到春季雷电多发季节,而芦泉线下那一栋栋高楼仍巍然不动,事故隐患仍然没有根除。
供电部门呼吁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快拿出房屋拆迁方案,尽早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恶性事故的再度发生,还芦泉线电力走廊一个安全的空间。
这是欧阳江书从实地拍来的照片。
他说,在芦泉线下,这样的两层楼建筑很多。
试问,住进这种楼,能“吉星高照”吗?福建六名盗贼触电身亡今年以来,福建南平、泉州、龙岩等地先后发生了5起盗贼在盗窃电力设施时当场遭电击致死的案件,有6名盗贼死亡。
2月24日早晨,福建南平市大横镇供电所接到埂埕村电工报告:在距村2公里外的山坡上,两村民因盗窃电线触电死亡。
当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勘察时,尸体已被死者亲属搬走。
勘察人员在现场除看到被剪断的铝导线外,还找到了老虎钳、被电击穿的雨鞋等作案工具。
此次偷盗造成了大横镇6个村停电19个小时,直接经济损失6000多元。
除了这起偷盗电力设施导致两人触电身亡的案件外,福建泉州、龙岩等地今年还发生了另外4起盗线贼触电身亡的案件,现场除了留下4具挂在电线上的尸体和作案工具外,还给人们留下了强烈的震惊和沉重的思考。
近两年来,福建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呈上升趋势,去年共发生105起,直接经济损失达208万元。
这些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案率居高不下。
福建省35千伏以上的电力线路8300多公里,点多、线长,地处偏僻,难以监护。
加之废品收购业和铝制品加工业失控,给盗贼提供了销赃的渠道。
二是盗窃目标主要集中在备用、停运、在建和农网线路上。
今年以来偷盗电线导致触电身亡的5起案件中,有3起属于偷盗农网线路的。
三是案件侦破难。
从泉州、厦门等地侦破的盗窃案看,窃贼多采取单线联系,团伙作案,盗、运、销一条龙的方式。
他们先与“厂家”签好“供货合同”,再探路踩点,雇用民工黑夜作案,得手后直接送到“厂家”,连夜将赃物化为铝锭。
这些都给案件的侦破、取证带来极大的困难私拆计量装置罚你没商量湖北宜昌供电局梁华8月15日通过因特网向本报反映:8月9日上午,因私拆电力计量装置遭到处罚的宜昌市电信局55分局将38676.8元的罚款交到供电局,并对本单位严重违反电力法规的行为向供电部门表示歉意。
7月1日,宜昌电信局55分局在本单位低压柜改造过程中,在未向电力部门申请的情况下,私拆供电局的4套计量表计和6台互感器。
7月5日下午,宜昌城区伍家用电管理所前去该局抄表时发现此情。
依据《电力法》第100条第5款和103条第2款规定,供电部门对其私拆计量装置以窃电行为论处,并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追缴其违约电费和处罚金共计3万多元。
电力设施岂能毁两首犯被判死缓7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上海松江剧场召开公判大会,对曾经在松江、金山等地疯狂破坏电力设施的寿纪苗犯罪团伙进行判决,首犯寿纪苗、谢永飞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
其他7名罪犯各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无期徒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