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
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体系建设结合点的思考

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体系建设结合点的思考作者:蔡炜耿丹青来源:《高教探索》2019年第12期摘要:粤港澳要合作推动高等教育发展,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教育示范区,就要在已有的交流合作基础上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合作发展体系。
本文梳理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在办学管理、学生培养、科研协同创新、高校及创新创业联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情况,探讨了粤港澳高等教育议事协调机制、财政性经费流动与使用、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粵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现有宏观制度仍未完善的情况下,总结了粤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尝试提出先行探索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关键节点的建议,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探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的结合点,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结合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广东、香港、澳门三地高等教育合作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粤港澳三地高等教育发展各有特色、各有所长,如果单独把其中一地与高等教育发达地区比较略显不足,如果把三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则显示出其完整的体系和强劲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由于内地和港澳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各自高等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对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存在一定的阻碍。
为了跨越不同社会制度及高等教育发展体制机制差异,要在“一国两制”框架内,寻求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体系的有机结合点,使其成为最大公约数,切实使三地的制度差异转化为合作的独特优势,有效发挥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科技创新、服务社会、文化传承的职能作用,为国际一流湾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一、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交流合作脉络自香港、澳门回归以后,在国家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粤港澳三地高等教育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在办学管理、学生培养、科研协同等方面开展了多项尝试,取得了系列创新成果和经验,为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奠定了基础。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1.30•【文号】教学[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教学〔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合招生办公室: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和命题依据。
三、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联合招生统一考试,联合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各有关高校提供考生成绩,由各有关高校(医药院校录取分数线单独确定)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
各校收费标准大体掌握在每学年1000-1500美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我委备案。
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下达。
六、国家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有关高校所招收的学生数额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计划指南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计划(以下简称“收生计划”)旨在为香港学生提供更多升学选择,让他们有机会到内地优质大学就读,同时也为内地高校注入多元文化,促进双方交流与合作。
下面是对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计划的一些建议和指南:1. 报名资格:符合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学生,成绩达到一定水平,并希望报读内地高校的香港学生可参加此计划。
一般来说,高考成绩或香港中学高级补充考试成绩较好的学生更有竞争力。
2. 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内地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包括个人资料、高考成绩或补充考试成绩、推荐信等。
* 审核:招生办公室将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学生的学术表现、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 面试/体能测试:获得面试/体能测试邀请的学生将参加由内地高校组织的面试或体能测试。
这有助于高校更全面地了解学生的能力和适应度。
* 录取:经过综合评估后,高校将决定是否录取学生。
3. 录取名额:收生计划每年录取名额不一,取决于内地的招生政策和资源。
一般来说,高校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学术表现和综合素质进行录取。
4. 学费和生活费:内地高校的学费和生活费相对较高,学生和家长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费用,做好财务规划。
许多高校会提供奖助学金,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5. 文化适应:内地高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与香港存在一定差异,学生需要适应新的文化和生活方式。
高校通常会提供文化适应课程和交流机会,帮助学生更好地融入校园和社会。
6. 课程和活动:内地高校提供的课程和活动丰富多样,包括通识教育、专业课程、科研项目、社团活动等。
香港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选择合适的课程和活动。
7. 交流合作:收生计划为香港学生提供与内地高校进行交流合作的机会。
学生可以参加双方举办的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活动,增进彼此了解和友谊。
8. 就业前景:内地市场不断扩大,为香港学生在内地就业提供了更多机会。
内地高校毕业的香港学生拥有多元化的背景和国际视野,在就业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

XX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学校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 XXXX ) 96号)和学校有关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港澳台学生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港澳台学生身份信息应当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保持一致。
第三条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在校党委及校长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学院(研究院)的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入学等管理工作,为港澳台本科生建立档案,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学籍、学分认定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招生、入学、学籍、毕业及学术型研究生档案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各培养学院(研究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教学与管理,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档案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负责建立港澳台学生档案的部门应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三章招生管理第十条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确定年度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具体招生计划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提出,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联招考试、台湾免试生、香港免试生及澳门保送生的招生工作,并在上级部门要求的网站及XX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并在上级部门要求的网站及XX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港澳台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学校关于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管理制度》(〔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是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一部分,除本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之外,其学籍管理,课程管理,成绩管理,专业准入、准出管理等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和同专业的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教育教学计划。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院系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三、通修课程和学科基础、专业核心课程,港澳台学生须与内地(中国大陆)学生同班上课,但可为港澳台学生单独安排课业辅导,帮助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
四、港澳台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政治课程学分和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学分。
五、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须与同班内地(中国大陆)学生相同。
六、各院系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七、港台澳学生和内地(中国大陆)学生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八、本制度经20**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学校港澳台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高校学籍管理细则》处理。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指导、检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校招生部门及省级教育监察部门、省级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在本地区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
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招生期间,高等学校应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八条招生监察部门应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以下简称“港澳台”)的招生,加强对在校港澳台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适用本规定。
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的永久居民依据本规定可申请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就读。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归口管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工作。
其职责是:(一)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规章;(二)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以下简称“联合招生考试”)、从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统一入学考试,并负责考试报名点和考点的设立;(三)审批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资格;(四)设立和发放港澳台学生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管理规定;(二)根据教育部的授权,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的资格;(三)审批在校港澳台学生转学;(四)为在校台湾学生出具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的证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加强监督,依法开展评估。
第二章招生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可申请招收港澳台学生:(一)具有实施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和教学科研设备;(三)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具备适合港澳台学生生活的食宿条件;(四)设有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机构或配有专门负责人员,建立健全关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及公安局有关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对住在校外的外国和港澳台学生进行生活管理,保障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基本权益及人生安全,特制定以下条例:(一)学院将有计划地统一安排在校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住在校内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宿舍、但宿舍楼不提供夫妻或家庭住房。
(二)因学生个人生活需要或特殊原因需到校外住宿者,必须先向学院说明理由,提出书面申请,待办理好公安局有关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手续及《学院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表》后,可搬到校外居住。
(三)申请外住的学生须事先通知其家长,请家长致函学院同意其子女住在所选择的校外居住处,外住期间,其子女个人事务和安全由其本人负责。
(四)办理好外住手续迁居校外的外国学生,须在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更改本人《外国人居留证》中的居住地址。
(五)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住在校外申请程序和所需办理手续:1、学生可到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学院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表》,如实填写表中各项,以便学院能及时与外住学生联系和加强生活管理。
2、根据外国和港澳台学生的外住房源不同,可分为①住出租屋的学生②住自购房的学生③校内借房学生三类。
各类学生必须按表中要求,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领取有关证书。
3、住出租屋学生必须与屋主共同办好以下手续:(1)学生在出租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表;(2)《广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3)《广州出租房屋治安情况登记表》;(4)学生与屋主共签的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4、住自购房的学生必须办好以下手续:(1)购房人的购房证明书和房产证;(2)购房人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入住户籍手续材料;(3)学生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书;(4)学生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
高职院校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换交流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2017〕230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教务处、招生办、各二级学院等做好招生宣传、入学教育、教学实施以及其它相关工作,并负责我校对港澳台地区宣传及招生工作。
(二)负责对港澳台地区自主招生考试命题工作及考试具体实施。
(三)负责为通过考试的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上报与注册、发放录取通知书、学前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教学及日常生活管理。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对港澳台学生毕业资格的最终审核。
第三章学习管理与服务第六条学校对港澳台学生实行先考试录取、后选专业的政策。
凡达到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分数线的港澳台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选择就读专业,港澳台办将对港澳台学生选择专业进行指导,并对其开展入学教育。
第七条已录取入学的港澳台学生,由所在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港澳台生的思想教育、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学生实行趋同管理,除入学方式及学籍注册外,其它全部纳入学校教务管理体系。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统一的毕业标准、收费标准。
第八条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和军训课等,但相应课程学分须由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华侨生联考--华侨生联考政策依据

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 十二、各有关高等学校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参加联合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本校并达到各 批次投档线的考生尽量予以录取。 十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 外)。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十、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无法 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有关高等学校须于 9 月底前将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教育
育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 教 一、报名 际 1.报名资格 国 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加报名。 人 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报名。 树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 2 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报名时考生 一 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 三 名。
2021本科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2021本科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习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以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本科外国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按规定招收录取并在我校注册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根据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具体特点,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对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必修类课程要求作出如下适当调整:(一)军事理论、思想政治理论课(哲学专业除外)和大学英语不作为必修课程要求,此类课程学生如果修读,认可其取得的学分,毕业资格审查时作为选修课程学分审核。
(二)学生不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其学分不用补回。
(三)学生需要修读单独为外国留学生开设的汉语和中国概况等必修课程作为综合必修课学分,具体课程由开设学院课程教学计划规定。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其它必修课程和毕业各类学分要求按照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照培养方案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我校招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招收录取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七条根据港澳台学生的特殊情况,对于港澳台学生在必修课程上作出如下特别要求:(一)军事理论课程可不作要求,所缺学分需用其他选修学分补回,若修读了军事理论课,学分认可。
(二)免军事训练,学分不用补回。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作为必修类课程,所缺学分需用其他课程学分补回,若学生选择修政治理论课,学分认可,不用再修其他学分补回。
第八条港澳台学生其他必修课程和毕业各类学分要求按照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doc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广东省教育考试院2018-10-30 22:53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并经教育部核准,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报名(一)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须为学历教育注1)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港澳地区考生,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考生,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华侨考生,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均须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两年内注2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注3,其中考生本人须在报名前2年内注4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注3。
若考生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注5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注6,且考生本人在报名前5年内注7在住在国实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注6的,也可参加报名注8。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3月15日为网上报名时间,3月16日至3月31日为现场确认报名时间(现场确认报名具体安排以各考区公告为准,2020年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25日)。
(三)报名方式全国联招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报名考生登录联招办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址:)。
网上报名时,考生需按要求进行注册,输入报考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在网上缴付报考费(报考费每人550元人民币,港澳考区缴费方式自定),并预约现场确认报名的时间、地点。
2.现场确认报名网上报名后,考生需记住自己的密码,并按预约时间到相关报名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报名手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4.25•【文号】教学厅[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2005]7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高等学校从2005年起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
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高等学校在内地还将招收预科生和研究生。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招收内地本科自费生办法(一)招生学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二)报名北京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有关招生学校。
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以下简称香港6所单招院校)的考生报名和咨询事宜由招生学校负责,具体报名办法由招生学校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协商后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报名工作由各有关省级招办统一组织,招生咨询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各有关省级招办协助组织实施。
(三)信息传递香港6所单招院校负责将考生的报考信息及时传递至考生所在地的各有关省级招办,各有关省级招办在商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本地的一、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传递给香港6所单招院校。
事业单位向领导汇报工作案例

事业单位向领导汇报工作案例事业单位向领导汇报工作案例应变能力,人际关系【答题要点】我会认真反省自己,查找原因,如果是自己工作做的不到位,那么要加强学习,强化服务意识,多向领导和老同事请教,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交流。
如果是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的问题,要改变工作方式,学习老同事的工作经验,做好本职工作,和谐同事关系。
赢得领导的信任,同事的尊敬。
答:方案一:政府投资XX钱,帮助企业做大;利是:一、政府资源丰富,财政资金充足,可以短期内做大企业规模。
二、政府具有公信力,能帮助企业吸引合作者。
三、做大核桃生产企业,可以帮助政府树立品牌形象。
弊端是:一、政企不分,投资企业,会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政府投资企业,会使企业形成信赖性,不利企业的健康成长。
三、政府投资企业,不利企业转型升级。
四、政府投资企业,不利企业转变生产模式。
五、政府投资企业,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
六、政府投资企业,有可能导致贪污腐败。
方案二,加强强强联合,与外地企业联姻;利是:一、可以吸引投资,壮大核桃企业生产规模。
二、可以学习先进技术,提高核桃生产企业技术含量。
三、可以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使核桃生产企业节能增效。
四、可以拓展外地市场,扩大核桃生产企业市场占有量。
弊端:一、如果联合不好,会使生产经营出现状况。
二、优胜劣汰,有可能被外地企业一步步兼并。
三、不利本地核桃企业自力更生。
方案三,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利是:一、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可以引导核桃生产企业及整个核桃生产行业的发展。
二、可以促进核桃生产企业及行业的发展壮大、转型升级及生产方式转变。
三、可以吸引投资、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提升政府形象,锻炼政府工作人员能力。
弊端:没有企业相应的配套能力,效果将不太明显。
(2)你为该县提供一个有效的方案。
这三种方案各有利弊,在决策时应考虑到A县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考虑到A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技术、人才、管理等各方面的制约因素,综合平衡,优化这三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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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学和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工作,应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对港澳台学生,思想品行上要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应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和组织课外活动等各种方式,使港澳台学生了解祖国国情和法律,加强品行修养,提高全面素质。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适用本规定。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的永久居民依据本规定可申请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就读。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归口管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规章;
(二)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以下简称“联合招生考试”)、从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统一入学考试,并负责考试报名点和考点的设立;
(三)审批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和滥收费。
第二十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工作,造成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三)审批在校港澳台学生转学;
(四)为在校台湾学生出具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加强监督,依法开展评估。
第二章 招生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可申请招收港澳台学生:
(四)设立和发放港澳台学生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根据教育部的授权,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的资格;
第十一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正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所在试读学校考核合格、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内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施行学籍管理。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港澳台学生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生活管理。经港澳台学生申请,学校同意,港澳台学生可住学校中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宿舍。学校根据需要,可就近统一为港澳台学生租用宿舍,但应负责对租用宿舍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学生也可自行在校外租用住房并按规定登记。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教外港[1999]22号
1999年04月0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以下简称“港澳台”)的招生,加强对在校港澳台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具有实施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和教学科研设备;
(三)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具备适合港澳台学生生活的食宿条件;
(四)设有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机构或配有专门负责人员,建立健全关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通过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和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或通过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考试的港澳台学生。教育部设立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联合招生考试的宣传、阅卷、投档及录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进修生、旁听生等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或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考试的学生,应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完成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完成对港澳台地区招生工作三个月内,将各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工作情况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从港澳台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科研机构,参照本规定开展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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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其它教育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可单独或联合举办对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考试,录取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学生。
第十条 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或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考试未被录取而考分接近录取分数的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就读预科班。预科生学习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