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五双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五双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合法、有效地使用,防止非法交易和不当存储,保护公司资产和员工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部门、员工及外来人员。
三、定义
1. 易制毒物品: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品,如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溴素等。
2. 易制爆物品:指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原料和辅助材料等物品,如硝酸铵、硫磺、镁粉等。
四、管理要求
1. 建立健全的五双管理制度,确保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存放、使用、销售等环节均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2. 严格控制五双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3.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4. 定期对易制毒、易制爆物品进行检查和盘点,确保数量准确、质量完好。
5.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具体规定
1. 双人验收: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入库时,必须由双人验收并签字
确认。
2. 双人发货: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出库时,必须由双人发货并签字确认。
3. 双人保管: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保管必须由双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
4. 双人监督: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生产、使用等环节必须由双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5. 双人运输:易制毒、易制爆物品的运输必须由双人负责,确保运输安全。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未按照五双管理制度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违反制度或者因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从重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10篇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10篇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制度篇一一、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1、使用部门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有: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配备必须要的医药箱,部门必须设有急救员,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7、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
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4、易制毒化学品的。
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a、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最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最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防止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使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易制毒管理部门做好易制毒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购管理第三条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需要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使用部门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采购部门提出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需求,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采购必须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备案)等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严禁到无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
第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采购时需在网上上传供应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购销合同等材料。
第五条采购部所办理的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采购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制毒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采购行为。
第八条采购人员需采购质量、数量上等符合生产使用部门要求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章装卸、运输管理第九条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运输,采购时由供应单位送货,并按照下述要求做好运输监督工作:易制毒化学品由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承运。
承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公安交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负责运输的司机及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有效的证件后,方可上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易制毒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易制毒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易制毒品是指能够通过简单化学合成而制得的毒品原料、物质、产品和工具等。
第四条易制毒药品的安全管理原则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
第二章易制毒药品的管理第五条易制毒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易制毒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易制毒药品的目录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目录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关台账,对易制毒药品的进出库、使用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九条对于易制毒药品的销售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购买者的资质和用途,并留存相关销售记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药品,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易制毒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关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的进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易制毒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采取防火、防盗、防爆等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易制毒药品进行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演练。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易制毒药品的跟踪管理,了解其流向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易制毒药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对易制毒药品的审查意识。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易制毒药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发生的易制毒药品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类别、范围第四条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硝酸、硝酸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铋、高氯酸、硝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一)对外牵头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公安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政策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科管理职责(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在使用、储存和处理易制毒化学品时保持安全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将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执行法》等。
2.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公司将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进出库制度,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和使用情况得到有效的监控和记录。
3. 储存设施和设备:公司将建立合适的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地存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盗窃、泄漏或其他安全问题的发生。
4. 使用和处理流程:公司将建立明确的使用和处理流程,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避免对员工和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5. 培训和教育: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能力。
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司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和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应对。
7. 监督和检查:公司将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和改进存在的问题。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员工、客户、公众以及环境的安全,并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二)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存储、运输、使用、销售和废弃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全员参与。
第四条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编制、监督实施和评估,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毒性、易用于生产和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易制毒中间体化学品、易制毒药品与稀释剂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极限管理化学品、特定管理化学品、一般管理化学品三类。
第五条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配备专业人员,遵守本条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六条国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厂、设施和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批次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监控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厂和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成分、危险性级别等相关信息,并在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使用和废弃的记录管理制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情况,如有废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处理。
第十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销售对象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采购、销售和储存等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职工和公共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的所有环节和场所。
二、定义和分类1. 易制毒危险品定义易制毒危险品是指可以被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药品、溶剂等物质。
2. 易制爆危险品定义易制爆危险品是指可以被用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化学物质、燃料、火药等物质。
3. 分类根据易制毒和易制爆危险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A类:高度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具有严重的毒性和爆炸性;- B类:一般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具有一定的毒性和爆炸性;- C类:轻度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具有较小的毒性和爆炸性。
三、管理要求1. 采购和入库管理- 采购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应经过严格审核,必须具备相关许可和资质;- 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并登记,确保产品的完整和正确性;- 入库后应进行分区存放,确保不同类别的危险品分开存储。
2. 使用和操作管理-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 操作前必须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避免任何违规操作。
3. 库存和记录管理- 对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确保库存准确无误;- 各类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的出入库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数量、用途和经手人等信息;- 库存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阅和核对。
4. 废弃物处理管理- 废弃的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必须进行专门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废弃物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废弃物处理过程应严格监督和记录,以备查阅和追溯。
四、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等处理措施。
同时,对于违法储存、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范文(4篇)
易制毒化学品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内部管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防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销售、生产、存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内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销售、生产、存储过程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明确分工、有序进行。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和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进出库、销售、使用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安全巡查、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建立安全防护设施等,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防范。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定期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设备,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章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前,应查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效期和包装完好情况,对已过期或包装破损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使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登记备案,明确使用目的、用量、使用人员等信息,并留存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通风良好,避免易制毒化学品的浓度超标,确保使用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会对环境和他人造成伤害。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严格控制用量,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后,应做好残余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他人造成污染和伤害。
第三章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第十五条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销售对象,不得向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购销管理第三条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第六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和申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面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灾害事故。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与储存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的管理制度,明确生产、销售和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程序、要求和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生产、销售和储存。
生产、销售和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储存人员进行考察,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公司应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储存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防爆、防毒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活动的监控,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
第三章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程序、要求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监控,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用途,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4篇)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为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防止其被滥用,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注册登记制度:对于生产、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注册登记,获取相应的许可证或证书,方可进行相关活动。
2. 安全储存制度: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专门的储存设施和储存条件。
仓库中必须设有防火、防爆、防雷等设施,并配备专门的安全保管人员。
3. 严格销售管理制度: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核实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并记录相关信息。
对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可能存在滥用可能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限制销售。
4. 监测和报告制度:相关单位和个人需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的异常情况和违法行为。
监测结果和报告需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
5. 培训和教育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和防范滥用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并进行考核。
6. 处罚和奖励制度:对于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积极参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总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系列规范和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其被滥用和致害。
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法律执法,提高社会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以下是一份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草案。
这份制度旨在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防止非法制毒活动的发生。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使用和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管理1.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严格控制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篇)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概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通过简单的操作和简单设备,以易得的原辅料和普通化学设备进行制备的化学品,具有较强的毒性和危险性。
为了确保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操作流程,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购进、使用、销售、监测、报告等方面。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的注册登记、监测和巡查等。
3. 相关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进、使用和销售等工作,并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管理1.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区域内,与其他化学品分开存放,标明“易制毒化学品”的标志。
2. 储存区域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有防火、防爆、通风等设施,避免因温度、湿度以及其他物质引起的安全事故。
3. 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容性差的物品。
五、易制毒化学品的购进管理1. 购进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批流程,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用途。
2. 购进易制毒化学品应向供应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
3. 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记录必须详细,包括采购数量、日期、供应商信息等,存档备查。
六、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1.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照企业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
2.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手套等,避免直接接触。
3. 使用后的易制毒化学品残余物必须妥善处理,不能随意丢弃。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1.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必须与购买单位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2.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向购买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其正确使用。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管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安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制造毒品,减少毒品的制造和传播。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产环节: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审批、许可和监管,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标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滥用。
2. 流通环节: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和流通进行监管,要求销售商进行登记备案,建立销售记录,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控和监测。
3. 储存环节: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进行严格管理,要求储存单位建立安全储存制度,保证易制毒化学品不被盗窃或泄漏。
4. 使用环节: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台账,报告使用情况,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使用。
此外,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出口进行控制,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打击跨国毒品犯罪。
总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减少毒品的生产和传播,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1目的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____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醋酸酐、硫酸、甲苯、盐酸。
3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
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物管科;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技科、各车间。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易制毒 爆 管理制度
易制毒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爆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爆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易制毒爆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爆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易制毒爆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理、从严管控,依法打击制毒贩毒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
第二章易制毒爆的生产管理第六条对于易制毒爆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无事故。
第八条生产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原料和成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爆在生产过程中流失或被盗窃。
第十条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原料的采购和使用,不得擅自购买易制毒爆的原料,防止被非法使用。
第三章易制毒爆的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对于易制毒爆的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安全。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环节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必须严格限制易制毒爆的销售对象,不得向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定群体销售易制毒爆。
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库存管理,定期检查易制毒爆的库存情况,确保不会出现流失或被盗窃情况。
第四章易制毒爆的储存管理第十六条易制毒爆的储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储存,确保储存环境安全、卫生,防止易制毒爆被盗窃、流失。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储存操作流程,确保易制毒爆的储存安全。
易制毒管理制度
易制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品的管理,预防易制毒品的非法生产和流通,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品是指可以通过简单的化学合成方法或者易得的化学原料、药品制取的毒品。
第四条易制毒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控、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易制毒品的管理工作,各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制毒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易制毒品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
第七条易制毒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易制毒品生产过程安全。
第八条易制毒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品原料和成品的登记、核算、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易制毒品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易制毒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进行防火、防爆、防毒和安全生产专项培训,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条易制毒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和生产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销售易制毒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不得进行无证销售。
第十二条易制毒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品销售登记和核算制度,确保易制毒品的销售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易制毒品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对购买人进行身份核实,并进行购买记录登记。
第十四条易制毒品销售单位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易制毒品。
第十五条易制毒品销售单位应当加强易制毒品的防盗、防抢、防失、防毒等管理。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六条易制毒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运输许可证和运输路线、方式的规定。
第十七条易制毒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品运输台帐和核算制度,确保易制毒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易制毒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易制毒品的运输单位应当确保易制毒品的包装和封存完好,避免易制毒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
易制毒销售安全管理制度(5篇)
易制毒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确定公司生产产品硫酸为易制毒化学品,本制度只针对本公司自用富余硫酸的销售管理。
二、硫酸销售安全工作由销售公司专人负责,总公司营销总经理负责监督管理。
三、客户必须与公司签订硫酸购销合同,且客户具有使用或经营硫酸的资格。
资质必须合法、齐全、有效。
四、禁止向资质不全的公司或个人硫酸。
五、客户购买公司硫酸,必须在地县或市级公安局禁毒大队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办理运输备案证明。
六、凡来公司拉运硫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必须具备运输硫酸的资格、公司资质和运输证件合法、齐全、有效。
七、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客户购买备案证明或运输备案证明上的数量和期限进行销售,其不得超过购买备案证明或运输备案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量和期限(两份备案证明数量不同以小的为准)。
八、销售人员必须在销售当日将硫酸购买客户、销售数量、日期、主要流向、购买证编号、运输备案证编号等,登记记录在易制毒品化学品销售台账上,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两年,以便查阅。
九、公司必须每年年初向市禁毒大队汇报上年度的硫酸销售情况,并定期进行硫酸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备案。
十、硫酸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的,法案当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易制毒销售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易制毒品销售环节制定的一套安全管理措施和规定,以保障社会安全和公众健康。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易制毒销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制定易制毒品销售人员招聘和培训标准: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背景调查和安全意识,并接受相关培训。
2. 设立易制毒品销售许可证制度:销售易制毒品的单位必须通过申请获得销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经营。
3. 加强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易制毒品销售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保证销售区域的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易____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____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___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___第____号)和《易____化学品管理条例》(____第____号)以及公安部门对易____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与购买易____化学品专管员负责提供本公司易____化学品使用数量,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易____化学品的购买程序完成申请与购买。
二、领取、保管与使用1、易____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
1)、易____化学品购入后应及时登记购买台帐。
2)、使用易____化学品必须填写《易____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登记。
2、易____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
领用易____化学品必须填写《易____化学品领用出入库登记表》,由两名领用人签字。
3、易____化学品应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领用、储存。
4、易____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务必到位。
易____化学品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易燃____类和非易燃____类1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
要配备易____化学品专用存放橱柜,做到定位摆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5、对易____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要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____年备查。
6、化人员使用易____化学品进行实验,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____化学品的使用安全7、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____化学品,如废水、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8、易____化学品只可用于生产产品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____化学品。
易制毒易制爆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易制毒易制爆品是指可以被用于非法制毒、制爆的各类化学品、器材和设备。
第四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管理机构是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品管理的职责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易制毒易制爆品进行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易制毒易制爆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履行易制毒易制爆品监管的法定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品,不得转移易制毒易制爆品至他人。
第八条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品的信息管理和跟踪监管,建立便利检测、追溯和查证的信息数据库。
第二章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管理第十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艺流程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对销售线索和销售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备,确保易制毒易制爆品流向合理、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和设施,并加强对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安全保护和监控,做到密封、防潮、防火、防盗。
第十三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易制毒易制爆品的运输标准和程序,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循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安全使用规范,保障易制毒易制爆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对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废弃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易制毒易制爆品管理的认识和安全意识。
易制毒管理制度大全
易制毒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易制毒品的管理和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易制毒品是指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和化学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黄素、麻醉药品、乙酰苯胺、盐酸麻黄碱等。
第三条易制毒管理的目标是加强易制毒品的采购、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防止易制毒品被非法使用,滥用和泄露。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易制毒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法违规使用易制毒品。
第五条对于违反易制毒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易制毒品的采购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在采购易制毒品时,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和手续。
第七条采购易制毒品的单位必须与正规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并保留好相关的采购凭证和合同备案。
第八条采购易制毒品的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库房或仓储,对易制毒品进行分类、编码、标识,确保易制毒品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采购易制毒品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易制毒品的管理,确保易制毒品不被非法使用、滥用和浪费。
第十条对于过期或者失效的易制毒品,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废,不得随意丢弃或者转让给他人。
第三章易制毒品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严格按照许可证和执照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易制毒品。
第十二条使用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分包转让易制毒品。
第十三条使用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易制毒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品被非法人员获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易制毒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易制毒品的记录和台账,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
第十五条对于易制毒品的剩余或者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排放。
第四章易制毒品的储存管理第十六条对于易制毒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易制毒品储存制度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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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环部、仓库、使用部门。
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江苏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联络员携带东阳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
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
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
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
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仓管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车间)。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
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4.10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
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
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车间)。
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