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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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汇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第445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度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销售人员只能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中的硫酸、盐酸的购销业务,其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不得私自进行购销业务。

第二条:公司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全员管理,各负其责,严格控制,层层把关。

第三条:公司购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程序:申请购销计划——审验客户的资质——与客户签定合同——到公安机关办理购买备案证明和运输许可证——向客户发运货物,并索取收货证明——资料入档——向销货方索取购货发票,向购货方开具销货发票。

第四条:本公司不设储存设施,所有员工一律不准私自储存任何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公司每月对购销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一次清查,按销售人员所管辖的客户范围,分类建立购销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进行解决。

第六条:销售人员在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事先查验客户的购买备案证明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复印交公司统一存档。对不符合购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向其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凡私自销售的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购销人员必须向具有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资格的单位购买。如私自购买,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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