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非法传销_之法律透视
非法集资与金字塔式传销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
非法集资与金字塔式传销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动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进行了严厉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打击手段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众多人之力量,通过民间借贷、发行股权、借款等方式大量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属于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涉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反传销法》规定我国于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金字塔式传销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方式。
该法规定禁止各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招收新成员缴付入会费、购买产品等方式,向下级成员发展下线继续发展下去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对从事金字塔式传销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没收财物等措施,并可以对金字塔式传销组织定罪处罚。
二、打击手段(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监管,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机制。
例如,成立了国家非法集资和金融犯罪信息中心,集中收集、分析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信息,提供实时的监测和预警。
同时,建立了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公安、银监、证监等各部门联合进行打击,形成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针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危害性质,国家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
利用广告、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危害,提醒人们保持警惕,不上当受骗。
此外,加强了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三)打击行动为了打击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打击行动。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传销犯罪是指以非法经营方式,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下线、发展新会员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刑法对传销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本文将依次阐述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并分析其实施的必要性和效果。
传销犯罪的规定主要在刑法中的几个相关条款中得以体现。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传销活动会涉及到招摇撞骗的行为,例如虚构合法协会、社团等机构并利用其名义进行传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传销组织者在传销活动中辅助、煽动或者组织会员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传销犯罪还涉及资金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如以非法的方式筹集资金、骗取公众财物等。
除了明确规定传销犯罪的定义,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传销犯罪的打击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首先,刑法规定如果传销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故意参与传销犯罪或者为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再次,刑法还规定了对传销犯罪所得财物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非法传销组织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的实施是必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传销活动危害严重,不仅会让参与者面临经济风险,还会破坏经济秩序、伤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通过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传销犯罪的发生,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其次,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也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潜在的传销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不敢轻举妄动。
同时,刑法的规定还能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打击传销犯罪组织,削弱其影响力,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然而,仅仅依靠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是不够的。
要实现对传销犯罪的全面打击,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积极配合。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严打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一规定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虚假交易;(三)商业贿赂;(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三)侵犯财产权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
”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该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传销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传销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揭示传销活动的非法性,探讨打击传销的法律对策。
二、传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某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消费返利”、“发展下线”为手段,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吸引消费者和投资者参与。
传销组织设立多个层级,对下线进行“洗脑”培训,要求下线不断发展新成员,获取收益。
经调查,该传销组织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三、传销案件法律分析(一)传销行为的法律定性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销组织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销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他人参与,涉嫌构成诈骗罪。
(二)传销组织成员的法律责任1. 传销组织者的法律责任传销组织者明知传销行为违法,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传销组织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传销组织参与者明知传销行为违法,仍参与传销活动,涉嫌构成参加传销活动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传销案件的查处1. 行政处罚对于传销组织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 刑事追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传销组织及其成员,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对于因传销活动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四、打击传销的法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传销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
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
为了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法律法规对传销刑事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传销的定义及特征(一)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他人加入,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引诱、胁迫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二)传销的特征1. 非法性:传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非法的经济活动。
2. 组织性:传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分为上线、下线等多个层级。
3. 骗取财物性:传销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通过发展下线和销售产品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4.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活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传销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一)刑法的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规定了传销活动涉及的犯罪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
传销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传销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传销活动实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的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传销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传销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传销活动的日常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传销活动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第二章传销活动的认定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二)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三)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利用传销活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四)其他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不属于传销:(一)合法的直销经营活动;(二)合法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三)合法的会员制经营活动;(四)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拉人头型传销;(二)团队计酬型传销;(三)商品返利型传销;(四)消费返利型传销;(五)其他传销形式。
第三章传销活动的查处第九条公安机关接到传销活动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涉嫌传销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传销活动的查处:(一)对涉嫌传销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二)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三)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四)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
有关打击非法传销的法律文件
有关打击⾮法传销的法律⽂件⾮法传销是社会的毒瘤,主要是通过拉⼈头的⽅式取得经济收益。
⾮法传销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增长,严重的情况下会造成家破⼈亡,所以国家对⾮法传销的打击⼒度是很⼤的,那么有关打击⾮法传销的法律⽂件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什么是⾮法传销⾮法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员,要求被发展⼈员继续发展其他⼈员加⼊,对发展的⼈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
为巨⼤利益驱使,众多参与者甚⾄诱骗其亲属加⼊,致使家破⼈亡,社会危害极⼤。
⼆、有关打击⾮法传销的法律⽂件《刑法》第⼆百⼆⼗五条[⾮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最⾼⼈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3⽉29⽇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2001年4⽉10⽇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公布,⾃2001年4⽉18⽇起施⾏)规定:对于1998年4⽉18⽇国务院《关于禁⽌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18⽇公发[2001]11号)中的规定: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个⼈⾮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单位⾮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
传销犯罪的法律知识点
传销犯罪的法律知识点传销犯罪作为一种违法活动,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传销犯罪行为,各国立法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惩治传销犯罪。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传销犯罪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探讨。
一、定义与特征传销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招募下线为手段,通过多层次的人力关系链条销售产品或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发展下线,扩大组织规模,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经济模式。
与正常的市场营销活动不同,传销犯罪常常涉及欺诈、诱骗等手段,并且以招募下线及其参与资金作为获利的主要途径。
二、法律责任传销犯罪行为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欺诈、非法经营、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等。
欺诈是传销犯罪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涉及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手段。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欺诈行为将面临合同无效、退还投资款、刑事处罚等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非法经营是传销犯罪中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传销犯罪组织往往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通过非法手段招募下线销售产品或服务,牟取非法利润。
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会对非法经营行为予以限制,并规定相应的法律处罚。
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是传销犯罪中最高级别的法律责任。
对于传销犯罪组织的核心成员和首脑,法律通常会严格追究其犯罪责任,包括刑事处罚、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等。
三、预防与打击为了预防和打击传销犯罪,各国在法律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犯罪的认识和警惕。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传销犯罪的特点及危害,引导公众保持理性,避免陷入传销陷阱。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加强立法,明确传销犯罪的定义和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法律制裁力度,加大打击力度。
此外,加强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打击力度,对传销犯罪组织进行侦查、查封、冻结资产等,削弱其经济实力。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传销犯罪行为。
由于传销犯罪具有跨国性和边际性质,各国之间需要加强信息分享和协作,共同打击传销犯罪,保护公民的利益。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法理分析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法理分析一、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现状及概况1、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现状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起,传销就以传销企业的形式传入了中国。
不久,就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了一种非法融资的诈骗活动,更有甚者变成了一种黑社会的组织。
如山东聊城公安机关破获的全国第一传销大案3·01传销大案,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15个省市、50多万人参与,涉案金额20亿元人民币(抓获a级、b级头目60多人)。
然而,无论我国政府怎样对非法传销采取种种措施,颁布种种《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种种打击,但非法传销的案件还是屡屡发生,屡禁不止。
如上述聊城的3·01大案虽被警方破获,但有4名在逃a、b级头目却又跑到广州改头换面,以销售露娜卡诗化妆品为名,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这些屡屡发生的案件,充分说明了非法传销已经极大地危害了民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成为了一颗越滚越大的社会毒瘤。
2、非法传销的特征实践中非法传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二、非法传销的危害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及解决民生问题之一大隐患。
首先,传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
与传销相伴而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还违反了税收、金融等多个法律、法规,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1]。
如江西的红花国人案,涉及到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
二是传销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关于传销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在我国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传销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因此,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依法惩治传销犯罪,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打击传销活动提供有益参考。
一、传销案件的法律性质传销,又称多层次营销、网络传销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传销活动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传销活动属于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传销活动属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传销活动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一)非法经营罪的适用1. 犯罪主体: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等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2. 犯罪客体:传销活动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秩序。
3. 犯罪客观方面:传销活动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
4. 犯罪主观方面:传销活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诈骗罪的适用1. 犯罪主体: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等均可构成诈骗罪。
2. 犯罪客体:传销活动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
3. 犯罪客观方面:传销活动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员,通过对被发展⼈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员以交纳⼀定费⽤为条件取得加⼊资格等⽅式获得财富的违法⾏为。
传销的本质是“庞⽒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的收益。
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1)《国务院关于禁⽌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55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4)《最⾼⼈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6)《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商公字[2002]第31号)》(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8)《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泛宣传、深⼊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为专项⾏动的通知(⼯商公字[2001]231号)》(9)《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店铺进⾏法律咨询。
传销判刑标准是什么
传销判刑标准是什么传销是指以招揽成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组织形式。
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非法经济利益、欺骗行为等,很多国家都对传销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对非法传销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在中国,传销活动被视为非法经济活动,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为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以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的量刑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1.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参与者的数量和职位:一般情况下,组织者和领导者在量刑上会较高,因为他们承担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责任。
而参与者的数量和职位则会影响量刑的轻重程度。
2.参与人员所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传销活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参与者获得的非法收益越多,判刑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3.传销活动的时间和规模:传销活动持续的时间越长,规模越大,所涉及的人数和受害人数也会越多,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力度也就越大,判刑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4.是否有恶劣手段和手法:传销活动往往会使用强迫、威胁、欺骗等手段来招揽成员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如果传销活动中使用了恶劣手段和手法,比如剥夺人身自由、精神虐待、故意造成人员伤亡等,判刑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5.受害人的情况: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等情况作为量刑的参考,判刑的轻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势力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涉及特大数额,严重恶劣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总之,传销行为在刑法中被严格规定并予以打击,根据传销活动的性质、规模、手段等方面的情况,量刑会有所不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法律讲解传销组织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组织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传销组织案例的解析,从法律角度探讨传销组织的违法性质、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地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传销组织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该传销组织以“消费全返”为幌子,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等方式,非法获利。
三、传销组织的违法性质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传销组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了传销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禁止、传销组织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本案中,传销组织以“消费全返”为幌子,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销组织的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销组织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在本案中,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传销组织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包括购买产品的费用、误工费等。
3. 行政责任传销组织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五、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传销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消费者能够识别传销,避免上当受骗。
2. 强化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责任违反反非法传销法
法律责任违反反非法传销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非法传销问题在社会中日益突出。
传销活动不仅给参与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非法传销行为的禁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违反反非法传销法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
一、非法传销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非法传销法》,非法传销是指以招收会员的名义或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为掩护,实施诱导、组织、发展会员、向下级发展会员等手段,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非法传销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非法传销法》的规定,对于从事非法传销的个人和组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非法传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相关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方式可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
行政处罚不仅能够制止非法传销行为,还能对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2. 刑事责任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非法传销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例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犯罪行为涉及到非法经营、诈骗、虚假广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对于犯罪分子将面临刑事追究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3. 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非法传销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判决后,犯罪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这样的赔偿可以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也起到了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4. 行政拘留对于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一经查证,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此处罚可以有效打击传销组织,制止非法活动的继续进行。
行政拘留的时间一般为十五天,并且不排除进一步刑事制裁的可能。
5.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反非法传销法的规定,对于牵涉到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的传销组织,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政治和经济责任。
法律讲堂传销犯罪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近年来在我国各地屡见不鲜。
传销组织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方式,诱骗广大人民群众投入大量资金,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传销犯罪案件,揭示其本质和危害,以期为广大群众提供防范传销的参考。
二、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1. 传播速度快:传销犯罪具有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的特点。
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迅速传播其虚假信息,使更多人陷入传销陷阱。
2. 隐蔽性强:传销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
传销组织为了逃避打击,常常变换组织形式,采取多层次、金字塔式的结构,使得侦查工作面临较大困难。
3. 诱骗性强:传销犯罪具有诱骗性强的特点。
传销组织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方式,使参与者深陷其中,难以自拔。
4. 社会影响大:传销犯罪具有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传销活动不仅使参与者财产受损,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
三、传销犯罪案件的类型1. 传统传销: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主要手段,通过收取入门费、培训费等方式非法获利。
2. 网络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方式,诱骗参与者投入资金。
3. 多层次传销:采用多层次分销模式,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收益,具有金字塔结构。
4. 虚假项目传销:以虚构项目、虚假投资为幌子,诱骗参与者投入资金。
四、传销犯罪案件的危害1. 破坏经济秩序:传销犯罪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 破坏社会稳定:传销犯罪活动导致大量人员参与,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3. 侵害他人权益:传销犯罪活动使参与者财产受损,甚至导致家庭破裂、亲人反目。
4. 妨碍司法公正:传销犯罪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给司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五、防范传销犯罪案件的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众对传销犯罪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2. 加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传销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罪的区别非法经营罪和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罪是刑事案件中经常涉及的两种罪名,尽管它们都与非法经营相关,但在法律界和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名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相关的法律条文、特征以及法院判决等方面探讨这两个罪名的区别。
首先,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法律,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从事有偿服务、贸易、工商、手工业、运输、旅店、饮食、娱乐、拍卖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意味着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指非法经营各类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服务业、旅店、饮食等领域的经营。
其作为犯罪的核心是“未经许可”,即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
与此相比,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罪的犯罪行为更具特殊性和明确性。
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罪是指以非法方式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招摇撞骗或其他方法,组织、领导或参加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表明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招摇撞骗或其他方法”,以及组织、领导或参加传销活动等特定条件,即非法经营的核心是组织、领导和参与传销活动,用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和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的定罪量刑也会有所不同。
一方面,非法经营罪的处罚侧重于侵犯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对于情节严重者,将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处罚金。
而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罪侧重于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其刑罚相对较轻,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处罚金。
另一方面,对于非法经营传销活动,司法部门会更关注组织者和头目的处罚,以降低传销活动的影响力和危害性,而对于一般参与者则会给予较轻的判决。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罪在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规范传销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各地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传销犯罪,我国政府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力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传销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规范传销行为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传销案。
该传销组织以“消费返利”为幌子,承诺投资者购买产品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等方式,迅速扩张势力。
然而,随着受害者越来越多,传销组织开始崩盘,最终被警方查获。
三、法律规范传销行为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 传销行为的法律特征(1)非法性:传销组织及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欺骗性: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参与传销活动。
(3)隐蔽性:传销组织往往采取地下运作方式,规避法律监管。
(4)传染性:传销组织通过不断发展下线,迅速扩散势力。
3. 法律规范传销行为的措施(1)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传销行为的法律后果。
(2)强化执法: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传销组织及其成员。
(3)宣传教育:普及传销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4)部门协作:加强公安机关、工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传销的合力。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传销的能力,不轻信传销组织的虚假宣传。
2. 加强监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传销犯罪。
3. 增强协作: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打击传销的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传销法律模糊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近年来在我国屡禁不止。
由于传销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界定模糊,使得传销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传销法律模糊案例的分享,分析传销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保健品公司涉嫌传销活动。
经调查,该公司以“会员制”为手段,通过发展下线、收取高额会费等方式,非法获取巨额利益。
该公司成立短短一年时间,便吸纳会员数万人,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三、案例分析1. 传销活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行为。
在本案中,该公司以“会员制”为手段,要求参加者缴纳高额会费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下线、收取会费等方式获取利益,符合传销活动的定义。
2. 法律责任的界定(1)公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个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本案中,参与传销的个人,根据其参与程度和违法所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模糊问题(1)传销活动的界定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对传销活动的界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界定传销活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2)传销犯罪的量刑标准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对传销犯罪的量刑标准较为笼统,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传销犯罪的量刑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非法传销罪会构成哪些刑事罪
非法传销罪会构成哪些刑事罪一、法律对传销组织怎么定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批复明确了对传销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以数额作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传销型非法经营罪归于该规定的第五条:其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传销危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解析非法传销
解析非法传销2008年7月被好友以做生意为名,骗至广西南宁,要我做所谓的“合法传销”,(实为非法)内心虽专门震怒,但与朋友以往的良好关系,不便发作,反而想劝他脱离非法传销的泥潭,但好说歹说依旧无法令他回心转意,甚至恶语相向,认为我不相信不信任他,骗不可能骗自己一家人吧?是的,他差不多病入膏肓了;我也明白得,他一家4人二十几万差不多到里面去了,就算明白非法其也不得不连续骗下去了,没有方法了;回到龙岩以后本承诺他不能做声,当作没去过广西,但想来想去我没被骗,不等于没人被骗,我不期望看到周围越来越多的朋友陷到里面去,因此就想把那个非法传销的最新变种模式公布于众,让宽敞朋友借鉴,预防被骗,幸免被骗而陷入深潭不能自拔,害人害己。
以下为本人一周来在非法传销内部所了解到的其内部运作特点:1、高层次化:要紧表达在欺诈参与的对象在年龄、收入、受教育水平上的提高,而这些在原先的非法传销上差不多是没有规定的,也确实是能进展(欺诈)到人就成,不管用什么方式,因此专门容易暴露及引起社会的关注,就因为如此原先的专门传销只是短期的操作行为,风险性及大;而进展到现在,非法传销依照社会情形也开始做出调整,其年龄开始限定在18-55周岁(实际内部最佳进展年龄为25-50周岁),年龄太低容易急噪,冲动,不行操纵,给非法传销内部带来不稳固,不利于长期进展,而年龄太大,比较保守,动力不足,进展有局限性,也不易于快速进展与复制。
关于进展对象上,也不再象往常,而是选择具备一定收入(拿的起几万块钱的对象)的,因为假如没有稳固的收入,资金筹措上会专门困难,会导致进展速度问题,同时最大的问题是,关于非自有资金借贷来的人,其心态完全是不一样的,而且由于其“利润”来源一个骗一个,假如骗不到更多的人,其原先的“投资”款,就无法顺利拿回,那么属于借贷被骗来的这部分人群就会场生严峻的心理问题,这不是非法传销操盘者情愿看到的。
为了向高端进展,其对象的层次上,从受教育水平上也有了提高,大多数都有中等文化,甚至有大学文化,同时大部分人差不多上私营业主以及小部分偏远地区的公务人员(舍弃公职来干),这些人以广东人及福建人(宁德、莆田、龙岩、漳州人为主)居多,要紧原先从事海产养殖、钢材贸易、个体炒房、私营医院业主(莆田人)、事业单位离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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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8期(总第44期)
边疆经济与文化
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 URE
No 1812007General 1No 144
34
B I A N J I A N G J I N G J I Y U W EN HUA
“非法传销”之法律透视
马 然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 要:非法传销活动不仅侵蚀着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扰乱了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打击非法传销活动要从源头上抓起,强化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制度,并重视教育和挽救参与非法传销的人员。
关键词:直销;传销;非法传销
中图分类号:F 7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25409(2007)0820034202
收稿日期:2007202226作者简介:马 然(1981
),女,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稳步发
展,使得市场主体被赋予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各种类型的经营模式层出不穷,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也被引入了我国。
然而,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将正当的传销演化为非法传销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侵害了人们的正当权利。
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非法传销活动的实质和手法,对于确保经济和社会平稳运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非法传销活动的诱因与特点1.非法传销活动的诱因
(1)不法分子盲目追求经济利益。
直销是从
生产者手里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无店铺运营模式,它的销售者有层级的划分,由于是直销组织
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俗称的“上线”
)引导销售商(即俗称的“下线”)走进直销的,且“上线”
还要承担公司管理、员工培训等其他任务,所以有的直销组织中的“上线”也会从“下线”认购产品的金额中“享受”到一部分“奖金”。
传销是直销的形式之一,区别于传统的店铺经营,它是一种由最初的生产商或销售商通过不断吸纳下一层级的销售商并形成严密的层级组织,进而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用户的推销方式。
但一些不法分子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将传销演化为非法传销活动,即其并不以销售产品为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而是以销售产品为幌子,通过提取新加入成员的入会费来聚敛钱财,级别越高的“销售商”提取入会费的百分比就越高,而新加入的成员要想赚钱就必须发展自己
的“下线”并提取其入会费。
(2)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涉及多方,但权责划分不清的现状就难免会互相推诿,以至出现监管不及时或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对禁止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未能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以及不同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还有对非法传销活动的制裁,这就对打击此类非法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2.非法传销活动的特点
(1)从主体上看。
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均
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欺骗“下线”来组
织并发展非法传销活动,通过其事先设置好的“洗脑”手段,对新成员进行精神控制,使新成员心甘情愿地跟着非法传销组织走“致富路”。
(2)从组织形式上看。
非法传销活动往往是通过家长式的组织方式对其成员进行控制,其基层成员在各自家长的“教育”下不断地拉人参与非法传销组织,只有这样其级别才能越做越高,对新成员所交纳资金的提成也就越高;而新成员为了赚钱,就必须再发展自己的下线,进而形成了多层级的传销组织形式。
(3)从方式上看。
非法传销组织主要是以“骗”为基础的,非法传销人员想发财就必须将自己的亲朋好友骗入该组织,接下来通过慷慨激昂的“洗脑”将新成员牢牢控制住,使其心甘情愿地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之后,再将事先包装好的所谓的“成功人士”,通过其炮制的“现身说法”刺激新
马 然:“非法传销”之法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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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使新成员放弃最后的心理防线,死心踏地地
做自己的“发财梦”。
(4)从结果上看。
非法传销组织只有为数很少的所谓“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通过非法途径聚敛钱财,其余大部分人只不过是他们赚钱的工具,不但赚不到钱,更有甚者最后落得倾家荡产,甚至是妻离子散。
二、非法传销活动的相关法理分析
1.制度供给与权利确认
(1)从制度方面看。
我国现已颁布了《直销
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与传销给予了界定,这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对各个参与打击传销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划分过于笼统,不利于具体工作的开展。
因此我们需要对《禁止传销管理条例》进行增补,或单独制定一部条例用以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使得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有法可依。
(2)从权利确认上来看。
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一旦聚敛钱财,一般均会挥霍浪费,当被骗者意识到自己受骗时,往往经济上已遭受巨大的损失,很难及时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使受害人能够抓住最佳时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2.实现机制及其环境
(1)深化公众对非法传销活动的认识。
不仅要让公众认识非法传销,更重要的是要认清它的本质,起码有一个判断是非的标准,不至于被稀里糊涂地拉进非法传销组织。
(2)从监管方来看。
由于非法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分散性等特点,这就给查处工作带来了难度。
因此,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大对非法传销组织的打击力度,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人员不能仅仅停留在遣散的层面,而是要使其真正认识到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并彻底摆脱这一“经济邪教”恶魔的束缚。
(3)从法律制度上看。
要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能划分,细化对非法传销活动的处罚,使得各个
行政部门能够互相协调、分工合作,遇到问题既不互相争管理权、又不互相推诿责任。
另外,各行政部门一定要发动群众对非法传销组织进行举报。
三、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相关解决措施1.从源头上抓起
打击非法传销活动要讲究既治标又治本。
行政部门不能仅仅将解救出来的非法传销人员遣散,否则由于其精神已被控制,明天还有可能重操旧业。
这也是非法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
既然非法传销的组织者炮制出控制人们精神的“洗脑”活动,我们为何不组织相关心理学等专家针对非法传销组织的“洗脑”制定出“反洗脑”对策呢?“心病还要心药医”,只有从精神上解救被困群众,才能彻底打击非法传销组织。
2.强化监管工作
一方面要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一经发现绝不手软,这就要求各监管部门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人员的素质,坚决杜绝泄露打击计划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人力、物力有限,因此一定要发动群众,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使群众家喻户晓,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3.重视教育挽救参与非法传销的人员
对于曾参与非法传销组织但已被解救的人员来说,自己曾深遭非法传销之苦,认清了非法传销的实质,就要以此为鉴,帮助其他受害群众,告诫身边的人警惕上当;而对于此时正身陷非法传销组织中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对非法传销活动仍抱有幻想,那么就要引导他们换个角度思考,使其重新走入社会与他人沟通,认识到“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任何投机取巧行为终究会遭到法律的制裁。
4.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我们掌握了非法传销活动的特点,就要多管齐下,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传销组织为了躲避本地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管,往往发展外地人作为自己的“下线”,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完善和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而且要对出租房屋者加大管理力度,对于明知租住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却仍允许其租住的,要给予严惩。
参考文献:
[1] 黄新民.浅析公众为何不认同直销[J ].经贸世界,2005(12).[2] 吴洪林.对禁止传销的法律分析[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责任编辑:杨临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