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
人民币FFA交易和清算介绍
其中,N = 当月波交所现货报价的天数 协议乘数为每点1美元 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点15分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பைடு நூலகம்
18
FFA交易的主要清算和风控制度
基本制度
中央对手方清算 清算会员制度 接单前 风控检查 保证金制度 日间风控 实时监控制度 违约处理
20
主要清算和风控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
启动条件
投资人每日结算 后未能在清算会员 规定时间内追加保 证金,且未在清算 会员规定时间内完 成减仓 投资人每日日间 未及时向清算会员 缴纳特殊保证金 其他情况
执行强平 申请强平
上海清算所可接 受清算会员申请, 帮助清算会员进行 强行平仓 上海清算所在规定 时间内无法在市场完 成的头寸:剩余部分 由上海清算所通过强 制结算方式处理 持有被强行平仓头 寸的投资人承担强行 平仓盈亏和由此产生 的费用
其他情况
—
—
22
上海清算所(Shanghai Clearing House)
是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专业清算机构,由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 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等4家单位共同发起,按照《公司 法》的要求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逐步建立完备、专业的中央对手方清算风险管理制度
协议期限:
成交日当月的月度协议、本季度剩余月份的月度协议 下季度起未来四个季度的季度协议 下年起未来两年的年度协议
协议代码:
前三位表示产品类别; 四至七位表示协议类别
10
人民币FFA流通规则
流通规则: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可开始交易当季度三个月的月度协 议; 每季度第二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可开始交易下季度起第四个季度的 季度协议; 每年第一个工作日起,可开始交易下年起第二个年度的年度协议。
交易所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
交易所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
首先,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可以降低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在传统的交易中,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存在一方违约的风险。
而有了中央对手方,交易双方的结算风险由中央对手方承担,有效降低了交易的信用风险。
其次,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由于中央对手方可以提供更高的交易保证金比例,降低了交易的资金成本,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
此外,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还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中央对手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对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时也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然而,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中央对手方本身也可能存在违约风险,一旦中央对手方违约,将对市场造成严重的冲击。
其次,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应对市场波动和突发事件带来的风险。
总的来说,交易所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在降低交易风险、提高
市场流动性和透明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市场稳定和安全运行。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中央对手方处置及处置计划指导(上)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中央对手方处置及处置计划指导(上)译评:中央对手方(CCP)是重要的现代证券清算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成为全球监管要求。
然而,集中清算的广泛推行加重了市场参与者和CCP的相互依赖,进一步增加了CCP对于金融稳定性的影响。
实践表明,CCP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在管理信用风险和提升结算效率的同时,也成为集中的风险节点。
CCP 好比金融部门中的核电站,一旦自身发生风险甚至违约,引发“太大而不倒”、“太关联而不倒”,后果将不堪想象。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监管当局充分意识到了CCP“大而不倒”的潜在危害,积极防范和应对。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联合展开行动,从可靠性、恢复计划、处置计划和依赖性四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形成完善合理的监管制度1。
可靠性是指CCP在极端情况下,采用多种预防方法,维持运行和关键服务的能力。
可恢复性(恢复计划)是指CCP在面对极端情况无法持续运行或破产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恢复计划),利用合适的损失分配工具,促进自身恢复,维持运行和关键服务。
可处置性(处置计划)是指CCP在面对极端情况无法持续运行或破产且采取恢复计划无法恢复时,对其自身的功能进行有序的停止,以免导致更大范围的金融系统风险。
依赖性是指CCP及其直接和间接客户之间的相互关联性。
相互关联越大,CCP破产导致大范围金融系统危机的可能性越大。
在上述四个方面中,处置计划有特殊的重要性。
尽管CCP破产非常罕见,为了不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CCP需要有处置机制作为最后手段。
可以说,处置计划是CCP在极端事件中的最终解决方案。
处置计划由FSB制定标准。
FSB与CPMI-IOSCO紧密合作,在CCP现行监管基础上,结合处置大型商业银行的经验,考虑CCP特殊性,制定了CCP恢复计划指导标准。
清算安排中的中央对手方机制研究
一
中央对手方的 内涵
券债 务进 行 债 务 轧 差处 理 : 边轧 差可 以将每 对 交易 对 双 手之 间 的 债 务 债权 关 系减 少 到 单 一的 双 边 债 务 债权 , 多 边的 轧 差处 理 则作 用于 整 个 系统 产生 的所 有 的债 务债 权 关 系 , 至 将 这 些错 综 复 杂 的 债 务 网络 简 化 为 单一 的 某 直
Ab t c sr t a
The CCP ea i ec a sm, et ssp cf v tge h s pay d a n r asn l m p ran oe i h nem a i a lad g cl r m ng h ni du o i e icad ana s. a l e n ic e igyi o t t l t e it t i r n t on l e n c idu ty wi sap iat xen n Om x h g d ia iesta n e unista ngan n s r, t i pl i e t digf ht c on r e c an e er t v v rdigt s c t di dOTC r n Thsp p nrdu es o e r t adig. i a erito c t em e t dd f cso eCCP me ha im la nga r g h n san e e t f h t c ns i ce d ran emensa l sn kman ge n t swela s a men e s e e CCP t a ursi t m nh mec a s . h nim a um man e v opn r d nds z sde el ig ten s i CCP l rn ou e ou h n cea ig h s sar ndt ewor an usf r r ug esinso sabi ig aCCP l d, d p t o wad s g t o n e t l n sh
论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构建
二 、中央对手方的性质 和定位 1 、作 为 中介 机 构 的 中央 对 手 方
地完成交易 ,并且使 这个交 易是有第 三方保 障的 ,从而 降低 了
市场参与者进行 交易 的风险。通过 中央对手方 ,市 场参与 者可 以随时进行 匿名 的配对 ,而不 是双方 直接进行 交易 、进行 清算 的时候互相知道 ,相对 于一对一签 订场外 的合约而 言要多 了一 重保 障,可 以确保参 与交易 的双方 的利 益都能 够得到保 障。因
大 清算 中心竞争 日趋 激烈 ,清算 系统 的市 场化程度 也开始 迅速 提高 ,各大作为 中央对手 方 的交 易所逐步 由会员制 向公 司制转 变 ,清算组织的营利 性开始 凸显 ,但是这并 不影 响其作 为中介
机 构 的法 律 定 位 。
2 、作为第三方保 障机制的 中央对 手方 中央对手方 由于具 备一定 的风险 隔离功能 ,其作 为第 三方 介入 到衍生 品交易双 方的交 易之 中,可 以促 使市场 交易者更 好
此 ,中央对手方清算 机制 又被定位 为金融衍 生品市 场的第 三方 保 障机制 。
三、通过 中央对手方所 实施的风险控制措 施
够在金融市场上发挥 控制风 险作用 的重要保 障 。目前 上海清 算 所在制度建设上还存 在很 多不足之 处 ,很多重 要的基 础性制 度 尚未建立 。因此必 须加 强基础性 制度建设 ,构造健 全 、完整 的 风险管理体系 ,以适应我国场外衍生 品市场不断发展的需求 。 第三 ,加强监管机构 之间 的合作 。我 国的金融 监管 采取 的 是分业监管模式 :银 监会 、证 监会 和保 监会分 别负责 各 自的行 业监管 ,中央银行也 负担着 部分金 融监管 职责 。但是 目前金 融 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越来越 明显 ,这种 分业监 管的模式 可能 带 来 的是监管混乱和监 管真空 的 出现 。另 外在银行 间市场 还建立 个 自律性组织——银行 间交 易商协会 ,它 也承担 着部 分的 监 管职能 ,发挥着金 融监管 的作用 。C C P机制在 运行 过程 中,也 起到一定的金融监管作 用 ,并且其 监管 功能 的发 挥往往 需要其 他监管机构和部门的合作 与支持 。因此 ,要 发挥 C C P机 制的监 管职能 ,完善对金融 市 场 的监 管必 须 明晰 各监 管 部 门的分 工 , 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 调与合作 。
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指南(1)
第三十一条 交易的买卖双方可以委托同一家经纪公司或者分别委托不 同的经纪公司(即买方经纪公司和卖方经纪公司)达成交易。 第三十二条 经纪公司应对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的成交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经纪公司提交的成交数据与投资人真实委托不符的,由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纪公司如遇下列情况, 须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立即向上海清 算所报告: (一)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 企业地址及营业场所变动; (三) 企业经营范围变化; (四)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 发生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 因违法、违规受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处罚; (七) 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纪公司不得转让参与人民币 FFA 业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 经纪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上海清算所有权采取暂停接 收其提供的人民币 FFA 交易成交数据、取消其参与人民币 FFA 业务资格等措施: (一) 被上海清算所认定有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行 为; (二) 将经纪资格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三) 人员或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 (四) 超过半年未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人民币 FFA 交易成交数据; (五) 违反本规则或与上海清算所签订的协议; (六) 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符合 《业务规则》 规定的投资人, 在参与人民币 FFA 业务前, 应完成以下事项: (一) 与经纪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二) 指定交易员,并向经纪公司提供盖有公章的授权书。投资人应对交 易员的行为负责; (三) 与清算会员签订清算协议,在清算会员开立保证金账户,并足额交 纳保证金和其他相关款项; (四) 委托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申请投资人编码; (五) 上海清算所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投资人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人民币 FFA 交易 的相关风险。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可选择清算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清算所 可以为清算会员和投资人办理清算关系解约或变更手续: (一) 清算协议期满后清算会员与投资人不再续约; (二) 清算会员与投资人提前解除清算协议; (三) 清算会员因停业、整顿、接管、解散、清算破产等问题不能为投资 人提供清算服务; (四) 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变更清算关系的,投资人、原清算会员和新清算会员应当向 上海清算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 《投资人更换清算会员申请表》(附 4);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管理办法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清算会员管理,规范清算会员参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相关活动,保障清算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CCP)的清算业务(以下简称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实行清算会员制度。
第三条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和特殊清算会员。
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或部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以下简称自营清算)和代理业务清算(以下简称代理清算)。
综合清算会员分为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和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
其中,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代理清算,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对应产品业务的代理清算。
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或部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自营清算。
普通清算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普通清算会员。
其中,A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中央对手清算业务,B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两项或两项以上中央对手清算业务,C类普通清算会员只能参与一项中央对手清算业务。
特殊清算会员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上海清算所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二)申请A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均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符合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申请A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
申请B类或C 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应符合上海清算所关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要求,具体标准由上海清算所提供相应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时确定。
(三)达到上海清算所制定的A类、B类或C类普通清算会员内部评级标准。
(四)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自营清算业务的开展。
中央对手方清算模式
中央对手方清算模式中央对手方清算模式2011-06-30 21:13金融工具例如衍生品合约等交易完成后,必须被清算,然后最终实行结算。
Clearing和settlement这两个代表清算和结算的金融词汇在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同交易所中往往有不同的专业含义。
但是,一般而言,clearing包含的是一些交易操作,例如合约配对,交易确认、登记和风险管理职能,如净值计算、保证金计算以及对保证金变化采取的追加手段等措施这类转移或消除交易所信贷风险的行为。
Settlement,指的就是清算过后引起的对手方增加保证金的一系列资金和资产转移过程的实行,用法律术语来讲,就是交易涉及者履行协议的过程。
交易所的清算和结算体系对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十分关键。
目前世界各国交易所的清算与结算体系或有所不同,但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进程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各国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系统联系越来越紧密,并逐步呈现全球化趋同趋势。
这些系统的管理和重要性曾一度遭到国家监管机构轻视,认为其是附属的系统之一,并不重要。
美国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的主席在2006年曾说过,清算和结算体系当时并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和肯定。
它们往往被当作金融市场的次要因素。
但是,正好相反,其实它们的作用如同人类的中央神经系统,它对金融体系的各个部分和系统起到了很好的链接和沟通作用。
因此,它对整个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作用至关重要。
目前,广义地说,对于衍生品的清算和结算,业内主要存在两套平行的系统,它们分别是双边清算与结算体系(bilateral clearing and settlement)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与结算体系(central counterparty CCP)。
大部分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采用的是双边清算与结算制度,也就是说,对合约的双方履约者分别清算。
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实施也相类似,例如保证金抵押品等环节。
相反,大部分在交易所买卖的衍生产品(exchange-traded derivatives,相对于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而言)和部分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是通过中央对手方清算和结算体系进行计算的。
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规则
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要求)为规范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维护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利率衍生产品市场稳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指定机构)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CCP)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提供集中清算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清算定义)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利率互换业务或本业务),是指市场参与者将其达成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承继交易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按照多边净额方式计算各清算会员在相同结算日的利息净额,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保证合约履行、完成利息净额结算的处理过程。
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系统确认。
第四条(清算会员)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市场参与者,可申请成为本业务清算会员,直接参与利率互换业务。
其他市场参与者可通过清算会员代理方式,参与利率互换业务。
利率互换代理清算业务,由上海清算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清算方式选择)利率互换交易双方可自主选择集中清算或双边清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结算原则和最终性)上海清算所根据集中清算结果,按照先收后付的原则,组织完成上海清算所与各清算会员之间的利息净额结算。
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第二章清算产品第七条(产品定义)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
上海清算所暂仅接受固定利率对浮动利率的互换交易,即交易一方有义务支付固定金额,为固定利率支付方;交易另一方有义务支付浮动金额,为浮动利率支付方。
浮动端参考利率为SHIBOR_O/N 、FR007 、SHIBOR_3M等。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管理办法
(一十三)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重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措施或行政、司法程序。
(一十四)
(一十五)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十六)
第九条申请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和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关于普通清算会员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收到清算会员资格申请审核通过的书面文件后,应及时完成以下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一)与上海清算所签署相应的清算会员协议等有关文件。
(二)
(三)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系统连接等技术准备工作。
(四)
(五)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相应的清算会员费等费用。
(六)
(七)安排人员参与上海清算所组织的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培训并取得业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C类普为A类或B类普通清算会员的申请。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清算会员可申请变更和终止清算会员资格,但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因机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更名等情形承继清算会员资格的除外。
第一十条
(一)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净资产要求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均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应符合上海清算所关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代理清算的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要求,具体标准由上海清算所提供相应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时确定。
(八)
(九)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一十)
第二十三条申请机构完成规定手续后,上海清算所向申请机构颁发相应的清算会员资格证明文件,并向市场公告。
“净额结算”制度浅析——涉“中央对手方”机制法制保障研究
均转 化为 即时 的支 付义务 ; 最后 , 对双方互 负 的支付
义 务 进 行 抵 销 并 形 成 最 终 的支 付 方 向 和支 付 净 额 。 由 于“ 终止净 额结算 ” 加 速 了 合 约 的 到 期 并 对 之 进 行 最 终 结算 , 故 当对手方 破产 时 , 合 约 项 下 资 金 将 不 会 作 为破产财产在债 权人间进行分配 . 其 实 际 上 赋 予 了合
终支付义务所进行 的净额结算 。 通常情况下 , “ 终止净
额结算 ” 由 四个 要 素 构 成 。 首先 , 发 生 合 约 所 约 定 的违 约事件 ; 其次 , 合 约 规 定 当发 生 违 约事 件 时 , 守 约 方 可 选 择将合约 加速到 期 ; 再次 , 将 所 有 合 约 项 下 的 义 务
下, “ 中央对手方 ” 会 以“ 所 有 买 方 的 卖 方 和 所 有 卖 方
“ 净额结算 ” ( N e t t i n g ) 是 国际金 融市场 中被 广泛运
用的结算制度 , 其 主要 指 合 约 各 方 在 互 负 多 笔 支 付 义
务时 ,以轧差后 的净额 进行 实际支 付 的一种制 度安
D O I : 1 0 . 1 3 9 1 o / j . e n k i . s h i r . 2 0 1 5 . 1 0 . 0 1 4
一
、
“ 净额结算” 制 度 简 介
合 约双方 就互 负的到期债权债务进行净 额清算 , 交易 对手方一般 不会 发生变化 ; 而在 “ 多边净额结算 ” 模式
结算 ” 也可被认 为是众多 以“ 中央对手方 ” 为交易对手
的“ 双边净额清算 ” 的集 合 。
存 在“ 净额结算 ” 制度 时 , 交易方所 面I 临的风险 敞口会 因此降低 。由此 , 对手 方所须提供 的担保 品数量亦会 随之减少 。而 由于支付 笔数及数额 的减少 , 交易各方
CDS简介
CDS的发展概况及国内试点情况一、信用衍生品市场简介(一)发展历程1.初始萌芽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信用衍生品的出现背景是美国上世纪80年代的存贷机构危机、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商用按揭大批违约、以及9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
这些事件使得银行的资产质量恶化、资本充足率下降、市场流动性匮乏、融资者的成本上式,从而催生了可以帮助银行改善资产负债情况,同时降低融资成本的信用衍生品。
2. 发展完善阶段(90年代)信用违约互换(CDS)出现,产品定价、法律文本、交易方式逐步完善,市场规模缓慢增长。
产品主要被金融机构用于管理其信用风险敞口。
3. 成熟期(2000年之后)CDS作为基础信用衍生品进一步成熟发展,规模迅速膨胀。
在基础信用衍生品市场流动性足够充沛的情况下,证券化、结构化技术与信用违约互换结合,产生了担保债务凭证(CDO)等复杂的结构化信用衍生品,CDO的迅速发展也反向刺激了基础CDS市场中高收益CDS的发展。
据ISDA统计,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总额从2007年起已达到62万亿美元,远超过当时36万亿美元的全球股票市场总市值。
但是从2007年下半年起,随着金融危机的深化,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场开始进入收缩与调整期。
其中占比最大的CDS从2007年的最高点的58.24万亿下降到了2010年年底的29.90万亿。
(二)信用衍生产品分类1.信用违约互换在信用违约互换中,买方定期支付定额的费用给卖方,以获取参照资产在发生违约事件时的赔偿。
2.总收益互换总收益互换组成是互换期间内,定期地由一方向另一方收取参照资产的固定收益,同时相应支付除以浮动利率为基准经过加减调整后的利率;此一浮动利率通常使用伦敦银行间拆借利率。
此外,还有信用联结票据、信用利差产品和信用违约期权三种。
在所有的分类中,信用违约互换(CDS)是最核心的基本组合元素,其交易量达到了信用衍生品交易量的90%以上,因此,我们重点探讨CDS。
二、信用违约互换(CDS)的定义及发展(一)CDS定义作为一种高度标准化的合约,CDS使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能够找到愿意为这些资产承担违约风险的担保人,其中,购买信用违约保险的一方被称为买家,承担风险的一方被称为卖家。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
汇报人: 日期:
目 录
•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体系概述 •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内容 •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监管 •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发展趋势 •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风险管理 • 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
01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体系概述
支付清算系统的定义
支付清算系统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
监管效果
市场秩序
中央银行的监管措施有效地维护了支付清算市场的秩序,防止了不 良企业进入市场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央银行的监管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对 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减少了消费者的损失和风险。
市场发展
中央银行的监管措施促进了支付清算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了市场的 创新和发展,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04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发展趋 势
数字化支付的发展
电子支付的普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已经普及到各个领域,包括线上购物、 公共事业缴费、转账汇款等。中央银行需要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电子支付服 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数字化支付需求。
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 行。
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 务。
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分享信息和经验,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
THANKS
感谢观看
指在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一定的技术和协议,实现资金转移 和支付清算的系统。
基础功能
清算和结算资金,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提供基础支付服务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附件10: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中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交易、证券融资交易以及长期限结算交易。
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三)中央交易对手分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与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商业银行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计量规则分别见本附件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
如果某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不再满足合格标准,除银保监会另行规定,3个月内,商业银行可按照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3个月后,商业银行应按照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持有足够的资本覆盖与中央交易对手相关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监测并定期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与中央交易对手相关的各类风险。
如果商业银行是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应通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评估资本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的覆盖程度。
(五)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不纳入内部评级法覆盖范围。
二、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一)交易风险暴露1.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如果为自身提供清算,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如果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且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导致客户损失时需弥补客户损失,商业银行对该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为2%o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9计算衍生工具、长期限结算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和证券融资交易风险缓释后的交易风险暴露。
浅议有关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魏应国 ,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清算部
l hr f to u
W e n g o, e r i Yi g u Cl a i Dep t n , i a Fo e g x h n e ng arme t Ch n r i n E c a g Tr d s e a e Sy t m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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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索 与 争 呜
i EW Po l NT
浅 议 有 关 中 央 对 手 方 结 算 制 度 的 法 律 问 题
Onlg l r b e sc n e n n e ta a o lm o c r i gc n r l e p c unt r a t e te e ts se o e p ry s tlm n y tm
替、净额结算、违约处理 程序、担保物进行分析 ,并就此提 出建议 。
Ab ta t sr c
A en r ouner rys tlm e ts sem c tal c t pa t ete n y t mak si p s i e e o sbl t t i pi s temen r edu e ,i ov o sm ly et f l tp oc r s mpr e mar tl ii ke qudt i y an ha c s tl e te饷c c . h f t el ed ig d en n e etem n a y t usef i y r ucn ec v
一
.
概 述
摘 要
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能简化结算流程 , 提高市场流动性 和结算效率 ,有效地降低市场结算风险 。但是 ,这种制度安
排也要求中央对手方制定严格的风 险管理制度 ,以有效管理
论我国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法律基础
论我国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法律基础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期货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我国建立了中央对手方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法律基础。
一、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概念和作用中央对手方制度,简称CCP,是指在交易环节中,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对手,承担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和客户资金保护等职责。
中央对手方作为信用中介,能够提供一定的保证和担保,减少交易参与方之间的信用风险,增加市场交易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中央对手方制度在我国期货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提供了交易对手的担保机制,促进了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其次,中央对手方作为对交易进行结算和清算的机构,能够提供高效、快速的结算服务,提高交易的效率。
此外,中央对手方还能够对交易进行风险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法律基础中央对手方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期货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的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的。
根据该法律,中央对手方负责期货合约的结算、履约保证金的收付等,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2.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指导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其下设的期货交易所分别负责各自交易所的期货交易监管。
证监会通过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指导意见,为中央对手方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3. 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我国的中央对手方通过设立独立的清算公司来履行相关职责。
清算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权益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了中央对手方在期货市场中的合法地位和职责。
三、中央对手方制度的发展和挑战中央对手方制度在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较快,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清算所的风险管理和中央对手方在清算中的作用
清算所的风险管理和中央对手方在清算中的作用清算所的风险管理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和市场稳定。
在市场中交易的各方,包括交易所、银行、券商和投资公司等都会面临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清算所采取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制定交易规则、设置保证金制度、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实施风险管理制度和建立风险基金等。
中央对手方是指在清算过程中承担对客户进行结算和交割的中介机构,它承担了与交易对手方相互承担和交付完成交易所需的义务。
中央对手方在清算中的作用是通过提供结算和交割服务,减少交易对手方之间的信用风险。
它通过与交易双方进行匹配、确认和结算交收等环节,确保资金和证券能够按时到达并交付。
中央对手方的作用不仅仅是减少交易对手方之间的信用风险,还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和流动性。
由于中央对手方承担了结算和交割的责任,交易对手方只需要与中央对手方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与其他交易对手方直接交易。
这种间接的交易模式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并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此外,中央对手方还可以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和产品,如清算所提供的合约和保证金制度等。
这些服务和产品可以帮助交易对手方更有效地管理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总之,清算所的风险管理对于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非常重要,而中央对手方在清算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提供结算和交割服务,减少交易对手方之间的信用风险,并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中央对手方还可以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和产品,帮助交易对手方更有效地管理风险。
清算所的风险管理工作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更是为了保护市场的整体利益。
在金融市场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和传播,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清算所需要制定严格的交易规则和准入标准,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它们要求交易参与方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并遵守相关的交易规则和政策。
这样可以减少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方案(1)
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方案目录一、基本框架 (2)二、清算制度安排 (2)(一)交易主体 (2)(二)交易模式 (2)(三)工作日 (2)(四)协议要素 (2)(五)清算会员 (3)(六)账户设置 (3)三、业务流程 (3)(一)成交数据接收 (3)(二)清算会员承接确认 (4)(三)风控检查 (4)(四)中央对手清算 (4)(五)日间风险监控 (4)(六)日终清算处理 (4)(七)资金结算 (4)四、风险管理 (4)(一)头寸限额 (4)(二)保证金 (4)(三)实时监控 (5)(四)清算基金及风险准备金 (5)五、违约处理 (5)(一)违约处理流程 (5)(二)强行平仓 (5)(三)强制结算 (6)六、清算会员风险管理 (6)(一)对清算会员的风险管理要求 (6)(二)客户违约的处理 (6)一、基本框架FFA(Forward Freight Agreements)是投资人达成的、以波罗的海交易所(以下简称波交所)发布的运费指数为标的的航运远期运费协议。
协议规定了具体的航线、价格、数量等要素,且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点,依据波交所发布的现货运费指数进行现金差额结算。
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以下简称人民币FFA)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上海清算所认定的航运经纪公司(以下简称航运经纪公司)达成交易、以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的航运金融衍生产品。
人民币FFA交易达成后,由上海清算所进行中央对手清算。
本业务的参与主体为投资人(或称客户)、航运经纪公司、上海清算所、波交所、清算会员,各方承担的主要职责是:(一)投资人通过航运经纪公司达成人民币FFA交易;(二)航运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促成交易双方达成交易;(三)上海清算所为人民币FFA交易提供中央对手清算和风险管理服务;(四)波交所每日定时向上海清算所提供远期运费指数和现货运费指数;(五)清算会员为客户的人民币FFA交易提供清算结算等服务。
二、清算制度安排(一)交易主体投资人为航运相关企业,与清算会员签署清算协议后,在清算会员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委托清算会员代其向上海清算所申请本业务投资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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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篇一:“中央对手方清算”是守住风险底线的制度保障发布时20xx年03月19间:日阅读次数:116新闻作者:姜洋新闻来源:期货日报“中央对手方清算”是守住风险底线的制度保障读《全球风控家——中央对手方清算》一书随笔利用春节假期,看完了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英国人彼得·诺曼(peternorman)写的《全球风控家——中央对手方清算》一书。
书中大量笔墨放在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的研究上。
不由想起前几年在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称简称《条例》)时,涉及“中央对手方”的讨论:一是什么是“中央对手方”,为何期货市场要采用“中央对手方”制度;二是国外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是何模样;三是它的理论依据如何;四是“中央对手方”制度为何在法律上要有安排。
看了该书,发现四个问题都能找到答案。
当时,我们把“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意思写入了《条例》。
后来公布的《条例》中表述为“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同时在《条例(草案)》说明中写上“按照《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在统一组织结算中,作为交易各方的‘中央对手方’的地位是明确的”这样的话。
由此,我国期货法规体系中,第一次有了“中央对手方”的表述。
仔细研究彼得的书,对修改《条例》时,各方关于在法律中写入“中央对手方”制度提议的理解更加深刻,觉得这一制度对夯实市场基础设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该书从200多年前开始写起,到20xx年加强金融监管的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收尾,对“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的历史源流抽丝剥茧、铁线钩沉,洋洋58万言,是一本研究“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的专业性、大部头著作。
作者是记者出身,文字流畅、通俗,且书有故事性、可读性,翻阅一遍,有些体会,耙梳如下。
系统性风险防范需“中央对手方”保障书中有话,“有些制度,在危机时人们才发现它的重要作用,比如‘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
此话不妄,金融危机发生不久,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荣誉主席梅拉梅德在北京告诉我,雷曼在场外衍生品市场违约,造成众多的金融机构风险,但在cme,雷曼没违约,对手方安然无恙。
梅拉梅德接着说,“这主要得益于cme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
可以说,“中央对手方”制度是金融市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器,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风险底线的制度保障。
该书在这方面不惜笔墨,重彩描摹。
它认为,“‘中央对手方’清算所如断路器般牢牢地保护着我们的金融系统”。
从上百年的“中央对手方”历史看,这套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化解风险。
从雷曼破产开始的20xx年9月15日—23日,8天时间内,在期货市场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所,风险敞口缩小了90%,剩余风险敞口也在保证金覆盖范围内。
“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成功管理了雷曼破产带来的风险,较好地防范了风险的无序蔓延与扩散,让美国、欧洲、亚洲的期货市场安然渡过了险关。
20xx年,在中国证监会组织的一次演讲中,前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代理主席卢肯说,“中央对手方”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内容是相应的保证金水平和逐日盯市制度,在20xx年危机中,美国期货市场上没有一家清算所发生过违约。
他说,“一天两次地逐日盯市操作降低了扩散效应的风险”。
由于“中央对手方”制度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表现闪亮耀眼,在20xx年匹兹堡g20峰会上得到一致肯定。
在与会各国首脑签署的协议中,一个过去仅仅在期货交易所实行的清算制度被推广到庞大的场外衍生品市场。
“中央对手方清算”被列为期货衍生品市场尤其是场外衍生品市场必须采取的制度。
该书回顾了历史。
它说,“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是为了抵消商品期货交易中的对手方风险而发展起来的,它破土萌芽自日本,发展成型在欧洲,改革创新于美国,并以美国模式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模式。
现代意义上的“中央对手方”机制主要指美国模式。
一般认为,美国模式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是指清算所介入金融合约交易的对手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卖方的买方,从而使期货合约买卖双方的对手都被替换成了作为“中央对手方”的清算所。
按专业说法,“中央对手方”主要有四个功能:重新分配合约对手方风险,防止多边净额结算失败;降低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提高结算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市场流动性。
法律规定是“中央对手方”实现的基础法律安排是“中央对手方”实现的基础。
书中对美国和欧盟交易所的“中央对手方”制度在相关法律中的体现多有研究和表述。
由于“中央对手方”制度涉及多个民事主体,在防范和化解风险时清算所会采取事前与各方约定的措施来进行处理,清算所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有法律上的授权,否则清算所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笔者细查了20xx年修订的美国《商品交易法》,其中对“中央对手方”的规定很明确:“衍生品结算组织在处理协议、合约或交易时,通过更替或其他方式,使协议、合约或交易各方的信用能被衍生品结算组织的信用所替代;对于衍生品结算组织参与者执行协议、合约或交易产生的债务,衍生品结算组织以多边的方式为其安排或提供结算或净额结算;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结算服务或安排,使衍生品结算组织参与者执行的该等协议、合约或交易产生的信用风险能在参与者之间进行风险分摊或转移。
”同时还规定,只有衍生品结算组织才是“中央对手方”。
该法还用较多的条款,对衍生品结算组织的财务资源、会员和参与者的适格性、风险管理、结算程序、资金处理、违约处理规则和程序、规则执行、技术系统保障以及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0xx年g20峰会要求和鼓励各个国家建立和完善“中央对手方清算”的法律制度。
监管对于“中央对手方”清算所是重要的。
对书中关于“‘中央对手方’清算所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观点,我国业界大多数人表示认同。
“中央对手方”机制使场内交易能在瞬间处理好因过度复杂导致的金融系统脆弱性问题,它通过消除违约导致连锁反应的威胁,降低了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将风险集于自身,变成了金融体系中的潜在风险环节。
它的行为受到公共政策与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所以应处于被严格监管之中。
书中提到了国际证监会组织要求成员国的“中央对手方”机制应有法律安排,同时提出了“中央对手方”的15项标准。
简化通俗地说有这么几大块:一是要有法律对“中央对手方”制度进行规定;二是“中央对手方”要对参与者的资质、保证金有明确规定,要有一定财务、运营能力,要有清晰的制度安排来维持充足的财务资源,以保证履约;三是“中央对手方”应有较高的自我风险管理能力和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四是在跨境和跨市场交易中,“中央对手方”之间应该有良好的合作与协调。
五是“中央对手方”清算所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等。
由于我国是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成员国,按照国际标准,把我国期货市场实践行之有效的“中央对手方”制度上升为法律是必然的。
从20xx年开始,国际金融组织按照以上15项标准,对我国以“中央对手方”为标志的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系统进行了评估,结果为大部分达标。
不达标的主要是我国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层级较低,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他们建议中国立法机关将这一涉及系统重要性的制度上升为法律。
同时,危机评估组的外国专家对我国这套制度在处理20xx年金融危机冲击波时的抗风险作用很感兴趣。
20xx年9月下旬至月底,雷曼公司的破产使国际期货市场商品期货价格大幅跳水(一般在25%以上,有的品种下跌超过50%),国庆节后中国期货市场连续暴跌。
事前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压力测试说明,一个跌停板全市场会有40多亿元资金、三个跌停板会有上百亿元资金出现违约,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同时面临国际金融市场风险传递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综合分析国际国内情况,在证监会统一协调下,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紧密配合、步调一致,统一执行“中央对手方”制度中的强制减仓条款,化解了可能出现的结算风险,全市场无违约。
“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一次严峻的考验,事后各方对这次风险化解给予了较高评价。
因此,市场参与各方积极要求将“中央对手方”制度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
“中央对手方”需要跨境合作与监管协调书中谈到了“中央对手方”清算所跨境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问题。
还是拿雷曼破产说事儿。
金融危机时,雷曼在美国、欧洲和亚洲的期货交易所都有未平仓头寸。
因为破产,全球相关交易所和清算所都行动起来,采取措施防止雷曼事件带来的冲击。
由于法律管辖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在执行制度的操作上遇到了一些困扰。
由此引发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如何协调和监管跨国(地区)的交易清算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如何适用和协调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管辖权问题。
比如,美国的破产法重点在于维持受困公司的持续经营,而英国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和变现公司资产、为债权人利益负责,并且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
书中说,当伦敦清算所的专业人员意欲在雷曼破产后的第一个周一冲进雷曼欧洲投行(伦敦)的办公楼处理和对冲数万亿美元的未平仓合约时,被破产管理人普华永道挡在了门外,并将处理时间延误了一整天,直到监管当局介入后,清算所才得到管理人的配合。
前者声称按照英国法律行事,后者则说要按照美国法律处理(雷曼总部在纽约)。
按照雷曼集团规定,全球所有子公司的现金在当天交易结束后都要全部返回美国,集中在雷曼纽约公司存放,第二天再返回境外,所以每天早上所有的子公司都得靠美国那边发放的资金来应付当天的支出。
而雷曼纽约公司总部9月15日寻求破产保护之后,没有将上周末集中到美国的80亿美元放回英国,而这80亿美元正是雷曼伦敦公司周一在期货交易所开盘后急需用到的。
后来通过两国监管部门之间的紧急协调,虽然耽误了一些时间,但最后雷曼的问题在欧洲期货交易所的清算没有造成违约事件,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又比如,美国制度规定,清算所必须把客户和会员自营的资金账户与头寸分开来管理,进行“客户账户隔离”。
而英国的监管要求与美国不一样,英国不要求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在清算所内隔离。
由于各国法律和监管方式不同,如果国家间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协调与合作处理不好,就可能把一国国内的风险传递到他国,从而导致全球的系统性风险蔓延与扩大。
随着我国原油期货国际交易平台的建设,我们的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是早晚的事情,跨国交易遇到的清算风险是绕不开的问题,因此也应该积极面对,及早研究、有所安排。
尤其是正在起草的《期货法》中,对跨境风险控制、监管上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协调方面应有清晰的制度安排。
同时,在证监会层面与相关国家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备忘录的条款应该越来越具体,另外在境内外交易所和清算所层面都应有具体的合作协议和清晰的条款安排。
“中央对手方”和期货交易所不是必然一体“中央对手方”是清算所的必然机制而不是交易所的必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