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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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范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范本合同编号:甲方(出让方):•姓名/法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箱:乙方(受让方):•姓名/法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箱: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规划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工程所在地址:合同主要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事项,保护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土地出让方式1.甲方与乙方约定按照现状补办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乙方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

第三条土地出让年限本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XX 年,起始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

第四条出让价款及付款方式1.乙方同意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XX 元。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XX 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第五条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1.项目开工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XX 日内。

2.项目竣工日期为开工之日起 XX 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合同履行保证1.甲方保证其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2.乙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及时沟通,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本合同如需解除或终止,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2.出让价款已支付的,不论本合同是否终止,不得要求退还。

第九条合同附属文件1.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2.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和变更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1.27
•【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6〕98号
•【施行日期】2006.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6〕9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参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2.《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6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6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新区房管局),有关单位:经 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70号)与《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进行合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8日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房、地职能整合优势,方便企业、群众,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按照统一规范、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就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划拨土地房地产进行转让,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当事人应先到市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申请现状补办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二、有关业务分工及程序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按下列情况受理申请或进行告知:(一)交易中心和各区(县)国土部门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房地产转让方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房、地登记信息一致、证载附图与现状一致的,交易中心或区(县)国土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2)48号)予以修改。

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二、将第二十九条删除。

三、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局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依情节处以非法收入或者抵押金额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四、将第五十五条删除。

五、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结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保税区土地局、开发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了有效地维护我市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受让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遏制拖欠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闲置、随意拖延开工竣工和商品房上市供应时间,增强出让合同履约效力,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为保证政策性成本的收缴,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时,竞买保证金数额由原按起始价20%计算调整为:中心城区(规划环外环以内)的地块在原起始价20%的基础上增加四项政策性成本,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块在原起始价20%的基础上增加铁路建设费。

签订出让合同时,上述保证金即变为定金,其数额由原按成交价20%计算调整为:中心城区的地块在原成交价20%的基础上增加四项政策性成本,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块在原成交价20%的基础上增加铁路建设费。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行为,增加违约后合同自动解除的条款。

合同约定9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齐合同自动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2篇)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2篇)

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划归给使用者使用的权利。

在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政府通过出让的方式划拨给企业、个人等使用的,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2024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进行详细阐述。

一、补办出让合同的背景补办出让合同是指在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基础上进行补充或修改,以满足土地使用者的实际需求、权益保护和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2024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调整,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可能需要进行补办。

二、补办出让合同的程序补办出让合同需要走一定的程序,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流程:1. 提交申请:使用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补办出让合同的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补办出让合同的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等。

2. 补办合同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使用者的申请情况。

如果审核通过,会组织起草补办出让合同的初稿。

3. 协商谈判:土地管理部门和使用者进行协商谈判,就补办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条件等进行商议和协商。

双方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共识。

4. 签订合同:经过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补办出让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约定、权益保护、承诺与违约责任等内容。

5. 履行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使用者要按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补办出让合同的法律基础补办出让合同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补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作为补办出让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2023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2023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2023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尊敬的各位合同方:《2023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在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土地管理局相关规定签订的。

一、合同背景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方按照招拍挂程序,现重新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

双方根据自愿原则,在合同项下达成一致,愿意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内容1. 出让土地使用权:我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位于天津市的一块(具体坐落地点),面积约××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甲方。

2. 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本次土地出让采取竞价方式进行,最终的出让价格为××万元。

3. 用途:甲方承诺将土地用于××用途,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土地利用政策进行规划和开发。

4. 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5. 合同履行要求: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土地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程和程序。

6. 合同变更和解除:双方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友好协商后可进行合同变更、解除手续。

7.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法律法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权益保障1. 我方保证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隐患,并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明文件。

2. 甲方经过公平竞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3. 甲方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费等使用费用。

四、合同违约责任1. 如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时完成开发建设、缓期开工、未达到规划要求等,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4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4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甲方(出让人)和乙方(中标人)自愿平等的原则,就甲方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乙方在竞买过程中已详细了解土地出让情况,对土地位置、用途、面积、地上建筑、地下附属物等情况已经核实清楚,并对相关法规有所了解。

第二条乙方应依法仔细阅读有关国家政策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等文件,独立承担竞买风险。

第三条乙方竞买价款应在公开竞买过程中按规定竞买程序确定,一经确认,不得撤回或改变。

第四条乙方在竞买成功后,应及时与甲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甲方应按照土地出让公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得推迟或拖延。

第六条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使用权顺利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顺利开展相关开发建设工作。

第七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合法开发利用土地,不得违法违规变更土地用途或破坏生态环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自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完成之日起生效。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盖章)
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将《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天津土地出让合同范本

天津土地出让合同范本

天津土地出让合同范本甲方(出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乙方(受让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愿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1.1 甲方同意将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

1.2 土地的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出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

2.3 余款支付方式为: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条土地交付3.1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定金后_________日内,将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属证书交付给乙方。

3.2 土地交付时,甲方应保证土地无权属纠纷,无抵押、查封等法律限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登记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4.2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上述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土地出让总价的_________%。

5.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价款的_________%。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甲方:天津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乙方:【购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拍卖的方式,由甲方将【地块编号】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

一、土地出让基本情况1.地块基本情况地块编号:【地块编号】土地坐落:【地块区域、位置】土地面积(㎡):【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出让价款(万元):【土地出让价款】2.土地出让程序甲方在依法组织出让程序、审查地块预审、发布出让公告和公示名单等环节后,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购地方】为该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买受人,并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3.人民币计价土地出让约定金额以人民币计价。

本协议中所提到的“元”均指人民币元。

二、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办理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手续,并完成该等使用权证的登记。

(2)甲方保证所出让的本土地无其他单位和个人享有权利。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

(2)乙方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全部或者部分。

(3)乙方应当投入资金合理建设,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完好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改变与用地有关的建设项目。

(4)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5)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三、土地出让价款和付款方式1.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万元,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该出让价款合理、公正、公平、合法有效且不得变更。

2.乙方需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不迟于【约定时间】前在指定交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所应当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

如未在指定交款期限内支付金额,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次土地出让申报。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的合同范本频道,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以及《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编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_合同范本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_合同范本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编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受让人认可并签收。

《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

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协议书编号:xxxxxxxx甲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地址:天津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授权代表人:xxx电话:xxx乙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购方”)地址:天津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授权代表人:xxx电话:xxx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土地出让基本情况1、出让地块名称:xxx2、出让土地位置:天津市xxxx区xxx路xxx号3、出让土地性质:工业用地4、出让土地面积:xxxx平方米5、出让方式:招投标6、起始价:xxx元/平方米7、起始价格总和:xxx万元人民币8、出让年限:70年9、用途:xxx第二条承购方的承诺1、承购方在收到出让方的通知后,应于规定期限内到交纳保证金,并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承购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3、承购方应向有关部门依法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4、承购方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面积内具体要求支付地价款。

5、承购方承诺将对所获土地密切关注、全面管理和有效利用,为增加土地资源的效益和提高土地利用率,不断优化土地使用效果。

第三条出让方的承诺1、出让方保证所转让土地的全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依法将其财产权归承购方所有。

2、出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办理用地手续。

3、出让方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确保转让的土地权属清晰。

4、出让方在用地期限内,不得干扰、撤回、拆迁承购方的建设。

5、出让方保证转让的土地法律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四条签约和付款1、承购方在收到本协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签署并盖章确认本协议书,愿意受本协议书之规定约束,并同时付清承购价款。

2021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

2021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

2021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______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

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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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平方米。

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

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一)主体建筑物性质:;(二)附属建筑物性质:;(三)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

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七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出让人:(章)受让人:(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日期:日期:签于:签于: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

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

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

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

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

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

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

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诺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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