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
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
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1.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修订文件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为保证平稳过渡,在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仍然按照《云南省本科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学位〔2018〕19号)开展审核。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全部完成审核后,云学位〔2018〕19号文件自动废止。
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
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结合云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授予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
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
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
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
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
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
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如审定结果为不授
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学生中途离校
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云大硕士毕业要求
云大硕士毕业要求
云大(云南大学)硕士毕业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分要求:一般硕士学位课程设置学分要求,通常是完成一定数量的课程学分,云大硕士毕业要求可能在30-40学分左右。
2. 课程要求:硕士学位课程要求学生修读一定的专业课程,包括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需要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3. 研究生阶段考核:硕士研究生阶段通常会有综合考核、学术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等要求。云大要求硕士研究生通过综合考核,完成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取得学位。
4. 学术论文:毕业要求通常需要硕士研究生撰写学术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应在相关领域做出一定的研究成果,表明学生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
5. 实习要求:部分专业可能有实习要求,学生需要根据实习指导老师的安排,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等。
以上为一般性的硕士毕业要求,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专业不同而有所差异。请以云南大学官方相关规定为准。
云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附件一
云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完成了所规定的课程学分,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二、学位申请的条件
第三条凡攻读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学位申请:
1、工商管理硕士(MBA)学制为3年至5年,研究生修满至少48个学分,通过开题论证并完成学位论文者。
2、法律硕士学制为3年至5年,研究生修满至少45个学分(其中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修课不少于30学分;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修课不少于35学分),通过开题论证并完成学位论文者。
3、工程硕士学制为3至5年,研究生修满至少35学分,通过开题论证并完成学位论文者。
4、公共管理硕士(MPA)学制为3至5年,研究生修满至少48学分(其中核心课程不少于26学分),通过开题论证并完成学位论文者。
第四条答辩申请
1、研究生在完成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后,于答辩前两个月填写《云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答辩申请表》。
2、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领导就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是否属实,学生是否已
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进行审核签字后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进行复核。
3、学位办公室凭审核通过的答辩申请表发给《云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相关情况后,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及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三十五人,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职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推荐,结合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
办”)。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其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校长审批产生,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2.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二)退学者;
(三)被开除学籍者;
(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
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云南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暂行办法
云南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
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云南省普通高校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审核工作,促进高等教育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权,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和《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使审批工作有利于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普通高校的全面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
二、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经国家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每年4月底以前,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能开出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2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一定数量的讲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学位类型
云南大学学位种类分为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硕士三大类。其中,博士学位分为博士学术学位和博士专业学位,硕士学位分为硕士学术
学位和硕士专业学位。
三、学位授予条件
1.学位授权单位按照本行业学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
具体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2.学位授权单位应当制定能够反映国家和行业最新发展动态
的学科方向、专业领域、学科门类、学科代码等学位申请条件。
3.外国学历认证中心应当依据政策和标准进行工作,对境内
学历外语水平审核等负责验证的工作。
四、学位授予程序
根据管理规程的规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程序步骤如下:
1.学位授权单位应当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的资格、申请时间、科目考试、学位论文质量等进行认真审核。
2.学位授权委员会开始审核过程,由各专业代表和专家委员会组成审核委员会,分别对申报状况、业务能力、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进行评审和讨论。
3.决策审核委员会对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查是否满足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条件,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五、学位授予证书
学位授予权可根据《学位授权委员会章程》,决定是否授权授予学位。确认授予学位的人员,由学位授予权签发学位证书。
六、附则
若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申请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行为,学位授权单位应当撤销其申请资格,并记录在案。若涉及到学科一级和行业类别等重大情况,也可公示撤销学位的事实及处理结果。
七、总结
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
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与专业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我校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水平准予毕
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各单位应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
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单位讨论通过,报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满足培养方案所规
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从事科学研究或社会实践而取得的成果,并以此为内容,
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成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实习实践报告、案例报告、工程设计、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知识分享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各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
2、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
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
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摘要。
第九条博士学位:
1、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5、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
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学位课程及考试
第十条学士学位:
申请人应完成本专业大学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及毕业论文,考试或考察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
1、申请人应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教学实践,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2、学位课程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一门外国语,(3)、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3-4门。
3、学位课程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若有一门考试不及格,半年内补考一次仍不及格或有两门考试不及格,不得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
1、申请人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2、学位课程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课及专业课至少两门,[3]外国语。
3、学位课程考试由考试委员会负责主持,以闭卷笔试为主。
4、学位课程考试若有一门不及格,不能补考,不得申请学位。
第五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学士论文:
一般以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报告(含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科研训练等)代替。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题目确定后应在教研室内进行开题论证,用于完成全部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对论文所研究的问题应有新见解,基本论点及结论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
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4、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5、论文(含摘要)一般为二万字左右。摘要为300-500字。外语专业的论文约为十二万字
符,摘要约2000字符。打印论文(含摘要)20份,摘要若干份。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题目确定后应在本学科范围内进行开题论证,用于论文的全部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3、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见解,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及社
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4、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
识。同时应能反映作者掌握了较高水平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5、论文(含摘要)一般为四万字左右,中文摘要为500字,英文摘要为3000-4000字符。
打印论文(含摘要)30份,摘要若干份。
第十六条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要求用学位办公室统一发的封面和稿纸。论文要求理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无误,统计处理可靠。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论文标题下面要求注明论文类型(即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用于生产、其他)和论文主题词3-5个。
第六章申请学位程序及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答辩申请:
1、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后,填写答辩申请表。
2、申请表经导师、教研室及系(所)有关领导适合签字后由研究生部培养管理部门审查是
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及表中所填内容是否属实。
3、学位办公室凭答辩申请表发给学位申请书(材料之一),由研究生填写自我介绍(—)和
(二),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及对论文的学术评语、教研室填写学问课成绩和推荐答辩意见。第十八条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学位论文:
1、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用于论文送审及答辩。(1)硕士论文(含摘要)8份及摘要若干
份,(2)博士论文12份(含摘要)及摘要若干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