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GSP对比—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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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GSP对比(采购、收货与验收部分)

新旧版GSP对比(采购、收货与验收部分)

新版GSP培训课件(采购、收货与与验收)
药品的采购管理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过程控制的第一关,也是确保企业经营行为合法性、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关键环节。

药品经营企业应坚持“以质量为前提,按需采购,择优进货”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并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部分同原版GSP相比,在条目上,原版GSP共有8条,《实施细则》共有4条,是对GSP相关条款的补充。

修订版GSP共有11条。

明确了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需要审核的具体资料,对于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和质量保证协议内容都有了具体的规定,对于供货单位提供发票有了详细的要求,对于直调药品的采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并进行动态跟踪。

第八节采购
第九节收货和验收
收货和验收新版和原版相比,条目上,原版GSP共6条,实施细则共9条,新版GSP共13条。

在收货和验收环节,新版GSP做了一些改动,取消了原版GSP的检验内容,增加了核实运输方式、冷藏冷冻药品的验收、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书、实施电子监管药品的扫码上传要求以及直调药品的验收要求。

新老GSP的不同点

新老GSP的不同点

新老GSP细则变化:一、总则1、第一条: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础上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第二条:宗旨。

新版本认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是生产质量管理在流通环节的延续,重视了生产和流通之间联系,而不是只针对流通企业。

3、第三条:适用范围。

新版本适用范围扩大,将生产企业的药品的销售、流通过程和其他涉及储存和运输药品的活动以及捐赠药品的管理也纳入管理范围。

4、新增第四条:依法经营。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

5、新增第五条:认证管理规定。

本规范是实施认证检查的基本标准。

二、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一)、将原规范中管理职责细化为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及质量职责两块内容。

1、企业要依据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开展质量策划、控制、保证、审核(内审、外审,外审是新增)、改进和风险管理等活动。

同时明确全员质量责任。

2、企业须指定质量负责人,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的权限,并对企业内部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3、企业须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能,并细化相关职能权限(十八条)。

如:1、督促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组织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执行、3、对供货和购货单位合法性审核、4、建立药品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4、质量部门权限。

应具有履行相关职责的权限,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人员。

(二)、人员与培训(对从业人员要求更加严苛)1、质量负责人。

学历:本科,资格:执业药师,经验:三年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2、质量岗位人员要求。

比原版本要求严格细化。

管理:药学中专或医学、化学大专或药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疫苗经营: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工作经历。

验收、养护: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中药材、饮片的验收及养护:中药中专以上学历。

3、岗位要求。

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4、培训。

上岗、特殊岗位、关键岗位等(培训上岗、定期培训)。

新旧版GSP对照表(零售)

新旧版GSP对照表(零售)

序号类型不同点00版GSP13版GSP 1零售企业总条目数22592质量管理与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共4条共4条(第123-126条)增加了明确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共计15个方面;明确了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计算机系统;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及职责3人员管理条目数共5条共9条(第127-135条)从业人员守法规定无增加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无增加了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质量负责人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取消了质量负责人的概念。

处方审核员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把执业资格提高到了执业药师质管人员企业的质量管理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不变检验人员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取消了药品检验人员的资质要求验收人员企业从事验收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中药验收人验收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保管人员企业从事保管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取消了保管人员的资质要求(设置仓库的除外)养护人员企业从事养护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取消了养护人员的资质要求(设置仓库的除外)营业员企业从事营业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新旧版gsp对比

新旧版gsp对比

新旧版gsp对比
国家药监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作出16项修改,其中包括删除4条,增加1条,修改11条。

修改原因主要有四个:
1、为贯彻95号文精神,落实药品经营企业追溯管理责任,强化企业主体意识,促进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全链条追溯体系,需要对原药品GSP中电子监管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2、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取消了原条例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规定,改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疾控机构销售和配送。

需要对原药品GSP中关于疫苗经营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3、需要对原药品GSP中关于查验首营企业证件要求进行修改;
4、需要对原药品GSP中涉及引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文序号进行修改。

浅谈新版GSP与旧版的区别

浅谈新版GSP与旧版的区别

浅谈新版GSP与旧版的区别近些年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同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因此GSP的要求也要随之提高经过认真研究新旧两版GSP发现新版GSP2009.11.11修订与旧版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标准提高管理更加严格第二减少不必要的负担增强可操作性本文以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为例探讨以上两点具体分述如下。

一人员要求更高随着我国执业药师考试制度的施行国内的执业药师数量逐渐增多为医药事业质量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储备了充足的人力资源也为GSP 提高标准做了充足的准备。

在新版GSP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质量负责人资质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是执业药师”“质量机构负责人资质应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是执业药师”这里明确规定了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质量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而在老版GSP中只是规定“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由此可见新版GSP在人员资质要求上有了明显提高也体现了对执业药师的尊重。

二设备要求提高多年来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一直沿用手工帐纸质文件传递的传统管理方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尝试使用计算机管理新版GSP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二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三有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而在旧版之中则没有要求。

另外新版GSP对仓库的设施设备要求更高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仓库设施设备储存药品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设备……二有效调控温湿度及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三自动监测、记录和调控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而在旧版的GSP中只要求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没有强调“自动监测、记录和调控”因此新的GSP实施后企业将要增加新的设施设备从硬件上提高标准避免手工操作可能带来的失误。

新旧版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不同之处

新旧版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不同之处
序号
代码
自检
1
8301
企业是否定期组织自检。是否按预定的书面规程对GMP相关的系统进行重点检查或全面检查。
8301
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执行规范要求的全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缺陷进行改正。(强调定期检查及整改)
2
8401
自检是否有记录。自检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8401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增加了自检报告的内容)
7901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基本未变)
4
7902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是否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他批号时,是否同时处理。
7902
因质量原因退货或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基本未变)
2、主要负责部门有质保部、物流部。
序号
代码
产品销售与收回
1
7701
是否每批药品均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是否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是否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
*7701
每批药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收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改非星号为星号,其余基本未变)
16
7510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履行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的职责。

2015年版GSP与2013年版比较

2015年版GSP与2013年版比较

2015年版GSP与2013年版比较最新一版的GSP于2015年6月25日颁布施行。

笔者对新版GSP与2013年版进行了比较。

在内容编排上,新版GSP与2013年版保持了一致,仍旧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和附则,共四章,187条。

在具体内容上,新版GSP仍旧是从人员、机构、设施设备、体系文件等质量管理要素的各个方面,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售后管理等环节进行规定。

尽管GSP中各条目的语言及其简练,但不难发现,新GSP站在监管者的立场,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对经营企业各方面软硬件的要求都更高了。

新GSP的高要求、严标准细看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章节的内容,可以看到,新GSP明确要求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各岗位质量管理的流程和记录报告、文件管理等都提出了详细要求,还规定了文件管理的及时性。

对员工在人员要求中,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进一步严格,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负责人要对经营的药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企业还要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这一条不仅是对审方人员的资质提出要求,更多的是对服务能力作出了高要求。

此外,为了促进合理用药,对在药店卖场的销售人员的从属关系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非药店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对硬件在硬件方面,继续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对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作出了明确要求;明确规定零售药店的营业场所要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必须有专用冷藏设备。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版与2013版对照表(绝对原创)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版与2013版对照表(绝对原创)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宗旨)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理控制 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 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 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 规范。
见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 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 患 有精神病、 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 病的 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 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 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质管、验收人员专职) 从事质量管理、 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 作。 第二十四条 ( 采购人员质资)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 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 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 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上岗培训)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 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 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 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 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 (培训档案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 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特殊岗位培训)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 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 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上岗。 第二十九条(卫生与防护)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 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 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健康检查)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 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 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 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 工作。

新旧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内容的主要不同点

新旧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内容的主要不同点

新旧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内容的主要不同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介绍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内容。

卫生部2013年90号令正式颁布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颁布的有关情况.第一,首先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SP)是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现行药品GSP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十年的实践,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药品GSP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是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的状况,如购销模式的改变、企业管理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等;三是不能适应药品市场监管新的发展需要,如对购销渠道的规范管理、储存温湿度的控制、高风险品种的市场监管、电子监管的要求等;四是药品GSP的标准总体上已不适应药品许可管理的要求,落后于推进产业发展的目标,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标准,不利于保证药品安全。

尤其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发布,对药品流通改革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现行药品GSP已不能适应医改工作的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十分必要。

从2005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着手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在药品GSP修订中如何贯彻科学监管理念,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并于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管政策,全面调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状况,多次召开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以及相关部门代表座谈会,三次上网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商务部、工信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最终形成了药品GSP修订草案,上报卫生部审议,经卫生部部务会通过并正式发布实施。

新旧GMP对比表

新旧GMP对比表
2.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新增加内容)
3.企业应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书面规程。(新增加内容)
4.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新增加内容)
9
药品销售与召回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
5
卫生
1.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2.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3.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1.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
3
厂房与设施
1.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2.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3.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1.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如注射用水的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2.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新增加内容)
3.主要生产操作和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新增加内容)
4.生产设备应只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新增加内容)
2.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抽烟和饮食,或存放食品、饮料、烟草和个人使用的药品等杂物和非生产性物品。

新旧两个版本GSP的不同点(全)

新旧两个版本GSP的不同点(全)

新版GSP实施以来,各相关企业为应对新版GSP的认真做了大量的工作,现整理新旧两个版本的不同点供各位参考应用。

新版GSP与旧版的重点变化是: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

一项管理手段就是实施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两个重点环节就是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三个难点就是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

以下撷取与药店相关条款加以对比。

一、计算机系统不同点旧版GSP:无新版GSP:提高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电子监管的实施要求。

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2.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3.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4.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5.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见第60条: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

二、储存与养护不同点1.药品储存要求旧版GSP:共7点(见第41条)新版GSP:增加及改变内容: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仓储作业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新旧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内容的主要不同点

新旧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内容的主要不同点

新旧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内容的主要不同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介绍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内容。

卫生部2013年90号令正式颁布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

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颁布的有关情况。

第一,首先介绍一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SP)是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现行药品GSP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十年的实践,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药品GSP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是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的状况,如购销模式的改变、企业管理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等;三是不能适应药品市场监管新的发展需要,如对购销渠道的规范管理、储存温湿度的控制、高风险品种的市场监管、电子监管的要求等;四是药品GSP的标准总体上已不适应药品许可管理的要求,落后于推进产业发展的目标,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标准,不利于保证药品安全。

尤其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发布,对药品流通改革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现行药品GSP已不能适应医改工作的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十分必要。

从2005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着手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在药品GSP修订中如何贯彻科学监管理念,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并于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管政策,全面调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状况,多次召开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以及相关部门代表座谈会,三次上网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商务部、工信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最终形成了药品GSP修订草案,上报卫生部审议,经卫生部部务会通过并正式发布实施。

新版药品GSP发布 药品经营行业将被整合

新版药品GSP发布 药品经营行业将被整合

新版药品GSP发布药品经营行业将被整合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13.04.27 来源:新华网生意社4月27日讯2013年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药品GSP是企业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管控的基本准则。

现行药品GSP自2000年颁布实施后,经过10年的实践,对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药品GSP与《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存在着相互脱节的地方,同时,由于购销形式的变化和新技术手段的不断出现,已远远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要求。

从2005年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着手调查研究,希望通过科学有效的监管理念,提高药品流通的安全性和可及性。

2009年正式开始对药品GSP进行修订。

如今,业界期盼已久的修订版终于落地实施了。

借鉴国外经验全产业链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介绍说,此次药品GSP修订过程中,全面调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状况,广泛征求意见,并借鉴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管政策,明确了“全面推进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的目标。

一项管理手段即是实施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两个重点环节是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度控制,三个难点指的是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

李国庆说:“新修订的药品GSP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如吸收国外供应链管理的观念,对药品的管理从单一企业延伸至企业上下游一整条产业链上。

同时,还引入了风险管理的理念,药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就不能再以研制时提出的安全标准去衡量,在冷链运输、仓储甚至装卸的温度控制,以及执业药师等每一个环节上,都可能形成不安全因素。

”药品流通领域常见的走票及挂靠等现象,导致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正常流通渠道,给药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李国庆认为,此次新修订药品GSP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即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票)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物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新修订的药品GSP要求对承运方的能力和相关质量进行考察,双方要签订质量责任委托协议,并记录运输过程实现质量追踪。

新旧版GSP对比(完整版)

新旧版GSP对比(完整版)

校准与验证 计算机系统
校准与验证 计算机系统 条目数
无 无 共8条
34
采购活动的要求

见第61条: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 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较明确(见第62、63条: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 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 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 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进口批准 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以上资料应当归 入药品质量档案。) 见第64条: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 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 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 限;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见第65条: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 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药 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 规定;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见第66、67条: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 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 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 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 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 有关规定保存。 见第68条: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 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 内容,采购中药材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见第69条: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 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 即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 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3-2-19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3-2-19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内容解读2013年02月19日发布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是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现行GS P自2000年颁布实施后,经过十年的实践,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GSP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是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的状况,如购销模式的改变、企业管理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等;三是不能适应药品市场监管新的发展需要,如对购销渠道的规范管理、储存温湿度的控制、高风险品种的市场监管、电子监管的要求等;四是GSP的标准总体上已不适应药品许可管理要求,落后于推进产业发展的目标,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标准,不利于保证药品安全。

尤其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发布,对药品流通改革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现行GSP已不能适应医改工作的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十分必要。

从2005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着手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在GSP修订中如何贯彻科学监管理念,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效能,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管政策,全面调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状况,多次召开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以及相关部门代表座谈会,三次上网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商务部、工信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最终形成了GSP修订草案,上报卫生部审议,经卫生部部务会通过并正式发布施行。

二、修订的思路及主要内容此次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是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展修订工作;二是查找药品流通过程中各种影响药品质量的安全隐患,采取确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以控制,保证经营活动中的药品安全;三是调整现行G SP中不符合药品监管和流通发展要求的、与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实际不相适应的内容,重点解决药品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四是以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提升为方向,使修订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五是积极吸收国外药品流通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与国际药品流通质量管理的逐步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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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 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 、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未明确 未明确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 审。 共6条 无 无 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 无 无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49 Βιβλιοθήκη 货与验收验收时抽样的具体要 求
新旧版GSP不同点对比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类型 批发企业 总则 不同点 总条目数 条目数 57条 旧版GSP 新版GSP 122条 共4条(增加内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 共3条 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无 共8条(见第5-12条) 共6条 共5条(见第13-17条) 无 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共19点(见第17条) 共8条 共13条(见第18-30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 增加企业负责人具体的任职要求(见第19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 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 增加质量负责人任职资质要求(见第20条: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 无 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 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 增加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年限的要求(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 业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 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 度 取消了对药品检验部门负责人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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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营企业、首营品种 审核资料
较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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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 质
未明确
37 采购(进货) 质量保证协议内容
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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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提供票据所 列内容 采购记录所列内容 直调药品的采购 特殊药品采购 进货质量评审 条目数 核实运输方式 冷藏、冷冻药品的验 收 验收地点的要求 随货同行単的要求 检验报告单的要求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较明确(见第62、63条: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确认真实、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其年 检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证书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 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 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 见第64条: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 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 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见第65条: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 性负责;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药 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质量保证协议的有 见第66、67条: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 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 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 见第68条: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 、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见第69条: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即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 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见第70条: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见第71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 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共13条(见第72-84条) 见第73、74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 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见第74条: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 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明确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进行验收。见第75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 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 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第79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 见第73条: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 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 见第76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 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 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更明确,见第77条: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 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破损、污染、渗 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外包装及封签 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 组织机构与质 条目数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量职责 条目数 企业负责人的学历和 资质 质量负责人资质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资质 药品检验部门负责人 资质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 员资质 从事验收、养护工作 人员资质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 片验收及养护工作人 员资质 人员与培训 经营疫苗企业的人员 资质 必须配备专职质量管 理、验收工作人员 从事采购、销售、储 存工作人员资质 培训内容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 、冷藏和冷冻药品储 存和运输等工作的人 储存、运输等岗位人 员的着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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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质管人员的资质要求更具体(见第22条第1点: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医学、生物 、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对从事验收、养护工作人员资质要求更具体(见第22条第2点: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 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增加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人员资质(见第22条第3点:从事中药材、 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无 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 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 增加经营疫苗人员资质(见第22条: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 无 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 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 明确质量管理、验收工作人员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见第23条:质量管理、验收工作 无 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增加采购、销售、储存人员的任职资质(见第24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 无 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 删除了职业道德的培训(见第26条: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 、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 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无 无 增加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冷藏和冷冻药品储存和运输等工作人员任职要求(见第28 条: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见第29条: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收货与验收 见第80条: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 、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 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 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 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见第81、82条: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 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 电子监管码,或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 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 见第84条: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 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和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 上传,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 见第80条: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删除 共6条(见第85-90条) 共12点(见第85条,增加及改变内容: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在人工作业的库 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 药品为黄色;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 施;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 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与 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特殊管理的药品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储存药品的货架、托 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 区,仓储作业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 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删除内容:易串味的药品、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共7点(见第86条,增加内容: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 重点养护;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 门处理; 删除内容: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 送检;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 见第87条: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 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见第88条: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 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见第89条: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 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且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 离,不得销售;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对不合格药品 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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