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利益集团与并购干预效应
关于利益集团的一般共识
一、关于利益集团的一般共识国际学术界关于利益集团的理论研究非常丰富,跨政治学、经济学与法学三个学科。
关于利益集团的一般共识是:第一,从一般意义上看,利益集团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过程中是一支负面力量。
只有当不同利益集团发育成熟并且形成相互平衡的关系时,利益集团才不会有害于全社会福利,甚而可能是代议制民主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二,单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往往与全社会利益是相悖的。
但当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群归属于不同利益集团,且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具备讨价还价的条件时,政府决策有可能平衡并反映全社会的利益。
第三,如果社会中不同利益阶层发育不平衡,强势集团主导政治,庞大的弱势群体因为交易成本太高以及无法采取选择性激励而组成不了实际的“利益集团”时,如果强势利益集团利用其强势地位追求在分配中的强势时,强势集团就可称之为特殊利益集团或“分利联盟”。
而这种特殊利益集团对于经济、政治与社会过程的影响都是负面的。
第四,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对政治过程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但却是可以控制的。
控制的方法总括起来就是麦迪逊所说的“遏制与平衡”。
即一是靠政府的遏制。
二是靠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
当然其具体内容与手段则十分复杂。
第五,转型国家由于原有政治与法律秩序的缺失,由官员主导的转型过程,最容易产生权贵资本利益集团,且这种利益集团又由于缺乏有效的制衡力量而单方面影响社会经济政治过程,对此,必须引起转型国家执政者的高度警惕,同时在必要时必须毫不犹豫地打击。
二、中国利益集团的演变1. 从20 世纪80 年代利益主体多元化到90 年代三大利益集团形成计划经济体制是政治经济文化高度一体化,不存在公开的利益集团。
改革以来,中国出现了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第一阶段,20 世纪70 年代末到90 年代,形成五大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垄断部门、企业和个人。
计划经济下“条块分割”体制,随着“放权让利”,演变成为地方与部门利益。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
场 。 资利 用资 金优 势 。 过 收购 中 国知名 品牌 , 外 通 弱化
该 品牌 产 品 的方 式 . 得 这 些 中 国 品 牌从 市 场 上 消 使
本 文 为 20 0 8年 度 司 法 部 国 家 法 治 与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重 点 课 题 “ 反垄 断法 实 施 问题 研 究 ”项 目批 准号 0 S B O7 中期 成 果 的 ( 8 F I0 )
近年来 . 济全球 化 的发 展使 得企 业 之 间的经 济 经
活 动不 再 局 限在 一 国之 内 . 来 越 多 的 企业 超 越 国 越 界 . 全球 范 围开展业 务 . 占国际市 场 , 强 企业 国 在 抢 增 际竞争 力 国公 司进 行 的跨 国并 购也 成 为我 国外 商 跨
投资 的主要趋 势 。0 8年至 2 0 20 0 9年 初 , 资并 购我 国 外 境 内企 业 的案 例 更是 高 达 5 0例 . 3 成交 金 额 高达 1 6 7 亿 美元 . 2 0 较 0 7年增长 了 4 %。 资并 购所 引起 的垄 9 外
断 问题 、 国有 品牌 流失 问题 引起 了人们 的广 泛关 注 。
司并 购所 选 中的 中国企业 大 多是行 业 的龙 头企业 . 基
第 一 , 业 并购 标 准 内外 有 别 审查 本 国企业 企 在
合 并 案 件 时 . 了提 高本 国 企业 在 国 际 市场 的竞 争 为
力 . 他 们 在 国际竞 争 中立 于不 败 之地 , 意 放 松 了 使 有 对 本 国企业合 并 的反垄 断审查 力度 . 至 为 了鼓 励和 甚 促 成合 并 . 不惜 寻 找 各种 借 口为合 并 提供 便 利 . 从而
一
部分 。 料 作 者 简介 : 仲霞 , 杜 安徽 财经 大学 法 学 院讲 师 , 学 硕 士 。 法 4 3
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国家经济的安全有必要对外资并购利用相关反垄断法律进行干预,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实行。
本文分析了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并针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外资并购法律规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逐步扩大,国际投资者越来越多地采用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外资对股权的要求与日俱增。
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它在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外资并购是把双刃剑,在给我国带来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消极的影响,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垄断。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控股并购我国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将可能垄断国内一些产业,外商不仅控制国内市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的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在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比例只规定下限而没有上限,这就使得跨国公司很容易通过并购控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谋取超额垄断利润,导致国内行业结构不平衡和行业内市场的畸形发展,严重损害我国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进而也威胁到民族产业和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以,对外资并购进行法律规范,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非常必要的。
2003年,我国原外经贸部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这部规章旨在规范外资在中国进行的股权和资产并购活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外资并购导致市场垄断,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规章,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外资并购领域的垄断问题已开始重视并着手进行规制。
2006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该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
中国各种利益集团迅速发展已影响政府决策(参考文章来源:2006年10月11日中国新闻网。
作者:江涌)中国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瞭望》周刊近日发表题为《警惕部门利益膨胀》的文章说,近年来中央政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日益突出。
文章认为,利益集团施加影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文章说,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以及政府拥有广泛资源与强大干预能力,中国的各种“利益集团”迅速产生和发展起来,对政府的决策以及政策的执行施加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众多境外与涉外利益集团。
如各国在华商会以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务部下属的行业协会),通过母国政府或政治游说,或收买、利用高干子女、亲属,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拿咨询费),或将相关课题并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途径,对我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巨大影响。
这是我大量政经信息外泄、经济高度对外依赖、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受损、外企长期保持“超国民待遇”不变以及内外企税率未能统一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是金融(四大银行、一大保险)、能源(电力、石油)、邮电(邮政、电信)、运输(铁路、民航)、基础建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长期依托行政垄断,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
为维护龙头地位、持续获得垄断利润,有些垄断企业在政界、学界、传媒界网罗代言人,影响甚至操纵话语权,为其垄断地位辩护,极力排斥行业竞争与民营经济介入,抵制《反垄断法》等于己不利的法律政策出台,或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如自然垄断、国家安全、为政府赚钱等)为由要求从相关法律政策中得到豁免,维持垄断。
三是众多行业的一些民营企业家或通过显形与合法途径,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人大与政协这两大政治舞台,来声张、谋取其利益;或私下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独立董事,为其摇旗呐喊(即所谓“黑嘴”);或通过行贿等不正当的利益输送直接影响行政决策。
自中央推行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的政策出台后,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迅即与一些专家学者、房地产研究机构、部分媒体、甚至官员联手,强占行业话语制高点,并形成一个行业性的“话语链”,以对抗宏观调控。
跨国并购中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冲突
对内 国竞 争法 的域外 性的考 虑与他 国否认竞 争法域外效力 之间所产 生 的竞 争法适用 上 的
抵 触 。 L 跨 国 并 购 的反 垄 断 规 制 的 法 律 冲突 的原 因 在 于 各 国 对 于 调 整 跨 国并 购 的 竞 争 法 ”2 是 否具 有 域 外 效 力 有 着 不 同 的 认 识 。“ 国际 垄 断 行 为 例 如 跨 国卡 特 尔 或 者 跨 国 兼 并 都 是 跨 国经 济 活 动 ,这 种 活 动 不 可 能 只 是 影 响 一 个 国家 ,而 往 往 同 时 涉 及 几 个 国家 的 利 益 。 因 此 ,一 个 国家 如 果 依 据 效 果 原 则 对 发 生 在 另 一 个 国家 领 土 上 的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主 张 管 辖 权 的 时 候 ,如 果 对 方 国 家 不 认 为 这 种 行 为 是 违 法 的 ,甚 至 恰 恰 相 反 ,对 这 种 行 为 采 取 支
制。
跨 国 并 购 的 反 垄 断 规 制 一 般是 通 过 各 国 的竞 争 法 来 实 现 的 。从 国 家 反 垄 断 机 关 对 造
成垄 断或有造 成垄断之虞 的跨 国并购行 为进行管理 并追究行 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 的角度来 看 ,竞 争法具 有公法性 质 ;从 造成 垄 断的跨 国并购 行 为的 受 害者 ( 消费 者 及 相关 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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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 研究生学 刊 ( 社会科 学 版 ) 第2 3卷第 2期 J U NA FT E G A UA E V 1 3N 2 O R LO H R D T S o.2 o 2 o S A o 2 UN Y T—S N U I E S T (》C A C E E ) 2 0 E N V R I Y S )I L S INC S 0 2 C
垄断与反垄断的效应评价
二 I 的改革开 放使我 们 国家 完成 了从计划 ‘ 年 经济 体制 向市 场经济体 制的 过渡 。 目前,我 国的 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还很 不完 善,一方 面表 现为政 府 对企业 和市场 交 易行 为干预过 多,规 范市场秩 序 的法律和各 项规定相 对滞 后:另一 方面 ,建 立 现代 企业制度 ,进 行公 司化 改造所 涉及 的行业主 要是 竞争性行 业, 而对 自然垄断 行业 的国有企业 改革 则明显重视 不够,政 府依然沿 着传统 的方法 对这 些企 业进行 直接的 垄断经营 ,导致我 国具有 自然垄 断特 点 的这 些 基 础 行业 整体 营 运 效 率低
面.又要 看到它积 极的一 面 。而判定 在某一 行 一 l内是实行 垄断,还 是打破垄 断、 引入 竞争 以及
如何保证竞 争的有效 性方 面需 要经济学 的理论分
析 ,这 也 是实 证经济 学的基 本要 求。
电力技术经济20/ 0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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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避 免 的
垄 断是市 场化 生存 之敌 , 因为它蔑 视市 场 中 公认 的公 平竞争 的游戏原 则。在向 社会主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场 经济转型 的过程 中,原来 由计划所 控制的对 资源
的 配 置 权 力 通 过 “ 场 化 ”转 为 行 政 性 垄 断 权 力 , 市
不但造成 了竞争和 进入的 壁垒,甚 至是公然 直接
竞 争过程 中 既要 考虑净 配置效应 . 又要 考虑市 场支 配力参 数 。市 场支配 力参 数是考 察市 场竞 争效率 的重要指 标 。 关键 词 垄断 反 垄断 净配 置效应 市 场支 配力
组织 ( 极端情 况下 可以是一个 经济主体) ,凭借 自
身的经济 优势或 超经济 力量对商 品生产 、商品价 格 、商 品 数 量及 市 场 供 求状 态实 行 排 他性 控制 ( 至实行排他性 独 占) 直 ,以牟取 长期稳定 的超 额 垄断利润 的经济行 为。经济 学理论认 为, 垄断 是 市场 经济 发展 到 一定高度 以后必 然产生 的、与竞 争相对 立的经济 现 象,是发 源于 市场 竞争 ,又 反 过 来否定 、限制 、阻止市场竞 争 的 “ 化”力量, 异 因而是对 市场公 平竞 争的最 大威胁 。 垄断 一方 面破坏 了市场 中公平 竞争原 则, 另
垄断与反垄断政策
垄断与反垄断政策垄断是指通过控制市场内商品、技术和服务的供应者,以此达到掌控市场份额和价格的手段。
垄断状态下的企业市场支配能力强大,市场价格也可能被其独立控制。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垄断是市场失灵的严重表现,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会限制竞争,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的不健康发展。
反垄断政策的出现是为了避免垄断对市场经济的不利影响。
反垄断政策指的是政府通过法律等策略手段,来限制和打破垄断,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的效率。
反垄断政策的出发点是以维护竞争的公平性、市场的公正性为主要目的,通过鼓励更多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促进市场活力和竞争力的发展,促使企业发展更为透明和公正。
反垄断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1. 防止垄断企业随意操纵市场价格,价格垄断是垄断企业的一种常用手段,从而使市场价格高于真实价值,挤出了其他竞争者。
如:打击价格垄断,防范垄断企业操纵市场价格。
2. 合并与收购限制,为了透明和公正的市场竞争,反垄断政策要求限制企业之间的收购与合并行为,防止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市场垄断地位。
3. 指导产业战略制定,对于某些对经济运行影响比较大的行业,在制定和审批政策时,要进行均衡规划,使得产业不被少数企业所独占。
4. 保护消费者利益,如:限制延长售后保障期、不公平的商品销售行为等。
一般来说,反垄断政策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市场的竞争者的角度考虑,保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二是从消费者的权益考虑,以便让市场上的所有者利益公正分配。
总体而言,反垄断政策的本质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避免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垄断。
对于垄断行为,应采取妥善的措施进行规制,运用反垄断法、相关行业规章制度等手段来惩罚或限制垄断行为,才能让市场上的企业公正竞争,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管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公共经济学(期末复习资料)
《公共经济学》复习资料整理一、名词解释:(考5)帕累托最优:指资源配置已达到了这样一种境地,无论作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没有其他人受损.也就是说,当经济运行达到了高效率时,一部分人改善处境必须以另一部分人的处境恶化为代价。
这种状态就被称为帕累托最优。
(P21)政府失灵:是指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供给水平不能使个人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到很好的满足。
具体体现在供给数量过多、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表现在:信息有限;对私人市场反应的控制能力有限;决策时限与效率的限制;政治决策程序的局限性;成本过大)公共选择:是使用经济学的一系列方法来分析和研究政府决策制定的过程,研究在既定的社会公众偏好和政治程序下,政府的决策是怎样制定出来的以及如何改革政治程序和改进决策结果。
公共选择理论是对政府决策过程的经济分析,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是对投票及相关决策程序的研究,是用经济学的工具揭示公共产品供应和分配的政治决策过程。
用脚投票理论:以自由迁徙为前提,每个居民从个人效用最大化出发,不断迁徙,只有当其个人迁徙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一致时才会停止寻找最佳的地方政府的努力而定居下来,迁徙的根本目的是在公共产品与货币收入中进行选择。
利益集团:是指具有特定共同利益的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并试图通过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集团。
它与政党的不同之处在于,利益集团的领导人并不执掌政治机构的权力,但他们通过对政府官员、投票者施加各种压力和影响,以谋求对其成员有利的提案的支持。
外部效应:也称外部性、外溢性、外部经济性或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种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会使这种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者无端收益或受损。
包括正的外部效性和负的外部效性。
它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之一,也是政府运用财政支出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的一个重要领域。
政府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
政府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政府为什么要干预经济?——浅析版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是劳动者之间彼此交换劳动产品即交换劳动的关系,它是随着商品交换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封建社会中市场已经相当繁荣,而且分布广泛。
张择端《清明上河图》真实描绘了北宋都城汴京的社会生活与繁华景象, 以图像形式展现了繁华街道、店铺、广告招牌、运输船只、骆驼队和收税站等北宋的城市经济管理状况。
随着封建制的瓦解,资本主义制度纷纷建立,商品交易的种类和数量提升、生产分工细化市、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各地区开始形成统一的民族市场。
“市场”成为联系经济双方的纽带,并以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发展出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节和分配生产要素,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各种社会资源,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作为主要的经济形式。
在施行市场经济的市场中,人们通过市场信号的变化来决定生产要素的调整。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 竟争机会平等, 均享有广泛的权利, 以契约为纽带,构筑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利用价值规律自发调控经济运行, 激发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效竞争。
二、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关系虽然从空想社会主义开始,人们就对社会主义和市场之间的相容性存在矛盾,但是我们要认清楚一个事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提出的“反市场”理论论述是基于一定的前提和历史条件的。
他们反对的是资本主义条件下没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为的是让人们摆脱市场拜物教的狂热。
市场经济本身不具备社会基本制度的属性,其内在要求在于自由选择、平等交换和互利合作,这与社会主义的精神内涵是相统一的。
尽管西方鼓吹自由市场经济的经济学派极力反对政府干预,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且实行中央控制最终会造就一个独裁政府。
如哈耶克所言:社会主义者肯定会证实,至少在其开始时,不是通往自由的道路,而是通往独裁和反独裁、通往最惨烈的内战的道路。
以民主手段实现并维持的社会主义,看来确实属于乌托邦世界。
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1. 本文概述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平台经济已成为推动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
随着平台企业的崛起,扼杀式并购现象日益增多,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分析其背后的经济原理、法律挑战和现实影响。
文章首先对平台经济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详细阐述扼杀式并购的定义、特征及其在平台经济中的表现。
接着,本文将分析扼杀式并购对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和创新环境的影响,以及现行反垄断法规在应对此类并购时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针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建议,旨在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为反垄断规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技术环境。
2. 平台经济的概述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它通过构建网络化的市场平台,促进了信息、商品、服务和资金的高效流动和配置。
在平台经济中,平台企业扮演着中介的角色,连接着不同的用户群体,包括消费者、服务提供者、内容创作者等。
这些平台通过提供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规则,使得个体和企业能够在其上进行交流、交易和合作。
平台经济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和竞争格局。
平台经济具有显著的网络效应,即平台的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而指数级增长。
这种效应使得平台企业能够快速扩大市场份额,并形成规模经济。
平台经济促进了创新和创业,许多小型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平台获得资源、客户和市场机会,从而降低了市场进入的门槛。
平台经济还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如共享经济、订阅服务等,这些模式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例如,平台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往往很高,容易导致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平台企业在数据收集和处理方面拥有巨大的优势,可能引发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问题。
还有,平台经济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因为平台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往往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平台上的许多服务提供者和内容创作者却面临着不稳定的收入和工作条件。
政府干预对经济市场的调节作用
政府干预对经济市场的调节作用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对于国家和居民而言都至关重要。
然而,市场的自由运作并不总能够达到理想的结果。
因此,政府干预成为调节经济市场的关键手段。
本文将探讨政府干预对经济市场的调节作用,并分析其中的优缺点。
首先,政府干预有助于防范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有时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例如市场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
这些问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经济市场的扭曲。
因此政府需要干预,通过监管和打破垄断、提供公共商品和服务来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反垄断法律和机构,防止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政府干预能够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例如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员工薪资待遇、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劳工标准和环保政策等方式,平衡这些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
此外,政府干预还能够促进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市场经济存在着周期性的波动,例如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监管措施等手段,调控市场波动,维持经济稳定。
例如,当经济陷入衰退时,政府可以采取减税和增加公共支出等措施,刺激经济增长;而当经济过热时,政府可以加强监管,遏制通货膨胀的风险。
然而,政府干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政府干预可能引发政府过度干预的问题。
当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市场时,可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和市场效率的降低。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避免过度干预,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
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可能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导致政策的偏袒和不公正。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需要保持公正和公平,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机会。
因此,政府干预对经济市场的调节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平衡各种利益和风险。
政府需要加强监管能力和公共管理能力,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此外,政府还应该注重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联通电信反垄断调查系利益集团间利益之争
联通电信反垄断调查系利益集团间利益之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这把利刃悬了3年,尚没有一家央企敢“挺身试刀”。
然而今年11月,“倒霉蛋”终于出现了。
国家发改委11月9日证实,正在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
如果垄断事实成立,按《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将面临数亿,甚至数十亿元的罚款。
另据业内人士推算,此次反垄断将可能使上网价格在未来5年里大降四成。
央企首度遭遇反垄断调查,不管是“业界的福音”,还是部门利益争夺的“闹剧”,对于《反垄断法》自身而言,其意义都非常重大。
央企有反垄断“豁免权”吗?三个部门反垄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今年上半年该局接到举报后,就立刻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可能开出巨额罚单。
如果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真的被罚款,那将是《反垄断法》施行3年多来针对央企的首张罚单。
其实早在今年1月4日,针对价格垄断,国家发改委就曾开出罚单: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因组织经营者达成白板纸价格垄断协议,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被调查消息曝光几天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再次开出巨额罚单,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由于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
依据《反垄断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总计687.7万元和15.26万元。
报道称此案为首起垄断重罚案。
有人质疑,《反垄断法》2008年颁行,2011年才开罚单,是不是存在不作为?《反垄断法》从1994年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开始起草,经过13年,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预留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反垄断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市场竞争中的“裁判员”,维护着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反垄断法能够防止市场垄断的形成。
当某个企业或者少数几个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控制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就可能出现垄断的情况。
这种垄断企业往往能够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力量,操纵价格、限制产量、降低质量,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例如,假设某个地区只有一家电力供应商,那么它就可能随意提高电价,而消费者却没有其他选择。
反垄断法通过对企业的合并、收购等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扩大市场份额,形成垄断。
这样一来,市场上就能够保持足够数量的竞争者,消费者也就能够享受到更多的选择和更合理的价格。
其次,反垄断法促进了市场的有效竞争。
有效竞争意味着企业必须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创新技术等方式来吸引消费者,而不是依靠垄断地位来获取利润。
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如价格同盟、划分市场等行为。
这些协议会消除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使得市场失去活力。
当反垄断法有效地打击这些垄断行为时,企业就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竞争中,努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推动了整个行业的进步和创新。
再者,反垄断法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在一个垄断的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往往难以生存和发展。
大型垄断企业可以凭借其资源和市场优势,排挤中小企业,使其无法进入市场或者被迫退出。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机会。
中小企业能够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发展壮大,为市场带来更多的活力和创新。
比如,一家小型的互联网创业公司,如果面临大型互联网巨头的垄断打压,可能很难有出头之日。
但有了反垄断法的保护,它就有机会凭借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在市场中立足。
此外,反垄断法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
垄断企业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可能会出现生产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
第七章 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垄断和反垄断政策 外部效应及对策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市场机制遵循资本与效率原则,使得收入与财 富越来越向富人集中,而另外一些人更趋于贫困,造成了收入与财富分配的 进一步拉大。 (2)外部负效应。外部负效应是指某一主体在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过程中, 对其他主体造成的损害。如化工厂,它的内在动因是赚钱,为了赚钱对企业 来讲最好是让工厂排出的废水不加处理而进入下水道、河流、江湖等,从而 给环境保护、其他企业的生产和居民的生活带来危害。市场本身并不能制止 化工厂的这种污染行为。 (3)市场垄断的形成。一般来说,竞争是在同一市场中的同类产品或可替 代产品之间展开的。但一方面,由于分工的发展使产品之间的差异不断拉大, 资本规模扩大和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碍了资本的自由转移和自由竞争。另一 方面,由于市场垄断的出现,减弱了竞争的程度,使竞争的作用下降。 (4)非对称信息。由于经济活动的参与人具有的信息是不同的,一些人可 以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这会损害正当的交易。当人们对欺诈的担心严重 影响交易活动时,市场的作用就会丧失,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也就失灵了。 此时市场不能完全自行解决问题,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政府需要制定 一些法规来制止和约束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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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 对 垄 断 造 成 的 市 场 失 灵 的 干 预
法律限制
价格管制
(成本加成定价、收益比率定价、最高限价法)
税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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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微软反垄断案
1974年,两位年轻人保罗-艾伦(Paul Allen)和比尔-盖茨(Bill Gates)共同编写了 一个用于个人电脑的编程语言,一年后他们创建了微软公司。这个当时并不起眼的公 司就是现在的微软帝国。这家公司制作的 DOS操作系统在1991年已经占据了个人电脑 93%的市场份额。 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它软件生产的投诉,开始对微软公司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 调查。1994年7月,微软公司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它软 件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 1995年八月,微软公司推出其全新概念的Windows 95操作系统。 1995年十二月,比尔-盖茨宣布微软公司的战略将转向国际互联网。 1997年九月,微软公司推出新一代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4.0,开始全面进军互联 网,与当时如日中天的网景公司展开浏览器大战。据称,当时网景公司占据着浏览器 软件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
什么是垄断 为什么要反垄断
什么是垄断为什么要反垄断垄断分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
自然垄断是指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自来水、煤气管道、电话等。
对于这些行业,由一个厂商生产全行业产品的总成本比由多个厂商生产的总成本低,因此独家生产比多家竞争更有效率,更能够有效地向消费者提供廉价的商品或服务供给。
经济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
这种垄断是自由竞争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
对于经济垄断,只要它对市场公平性不构成威胁,各国均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涌现和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竞争力。
从美国政府对待微软公司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案的态度可以看出,美国并不希望支解微软,因为那不符合其国家利益。
行政垄断是指企业采用或借助于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营,等等。
由于行政性垄断限制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因此受到经济学家和公众的普遍反对。
需要指出的是,自然垄断和竞争领域并不存在严格的限制。
世界上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随着科技进步、基础设施的改善以及市场的不断完善,过去曾经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变成竞争型行业,或者在某些经营环节实现市场化,从而大大地提高经营效率。
美国政府放宽对民航业的管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美国民航业过去曾经是一个高度垄断的行业,政府对市场准入实行严格限制。
垄断导致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价格高昂,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
上世纪80年代,美国逐步放宽了对民航业的政府管制,一些新的航空公司纷纷进入市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老牌的航空公司倒闭,一些新的公司崛起。
竞争促进了民航市场的细分,服务质量随之提高,价格也大幅度下降,消费者从中得到了实惠。
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主要针对经济垄断,以防止私人公司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
公众对《反垄断法》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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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乖箍嚣太多敏感的神经 。 l J 行政性垄断是 反垄断法中呼声最 高 、 分歧 最大的 内容 。反对者认 为 , 我圜现有 的政 治体制 改革 、 在 行 政体 制改 筝不剑位 的情 况下 ,即使把反行政 性垄断 的内容纳入 反 偿断法 , 也不会起多少实质性作用 。 反行政垄断 的规制对象是 政 府部 『, 】 埘政 府如何 罚 款 、 如何 追究其 法律 责任 , 现行法律 都 无法 答这些 问题 支持 者则认为 , . 中国正处 于由计划经 济向市 场经 济车轨 的特殊 时期 , 々 中圉 的行政 性垄断更 为普遍 , 对市 场竞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问题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问题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反垄断法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议题。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进行公司并购时,必须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规定和要求,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和原则反垄断法的制定背景是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核心原则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1.禁止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企业通过价格垄断、限制生产和销售、分割市场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例如,通过制定价格联盟协议,企业间相互协商涨价,限制竞争,垄断市场。
在公司并购中,双方必须避免达成任何违反禁止垄断协议的协议或安排,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通过滥用掌握的市场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限制其竞争的行为。
企业在并购后如果掌握了过大的市场份额,就可能面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
因此,在公司合并或收购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评估合并后市场地位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并购中的反垄断风险评估1.市场份额在进行公司并购前,需要评估每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的变化。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当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能触发相关法律的反垄断审查。
因此,在并购计划初期,就要分析各自企业的市场份额,尽量避免触及反垄断法的红线。
2.横向和纵向影响并购可能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横向和纵向的影响。
横向影响是指并购后企业在同一市场上的竞争程度,纵向影响是指并购后企业在供应链中的竞争地位。
在并购前,应仔细评估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的横向和纵向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潜在的反垄断问题。
三、防范反垄断风险的合规措施1.法律尽职调查在进行公司并购之前,应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确保企业合规,并了解并购交易可能涉及的反垄断问题。
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公司并购成为了企业扩张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并购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律来规范并购行为。
本文将探讨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并购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市场垄断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常,反垄断法律包含以下基本原则:1.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公司、企业联合或者商业协会等组织通过垄断行为限制竞争。
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市场分割、排斥竞争对手等。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地位。
滥用行为可以包括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恶意投标等。
3. 阻止反竞争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者限制竞争时,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以确保合并不损害公平竞争。
二、公司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者资产来实现业务整合和资源优化。
并购过程中,涉及到合并的公司必须遵守当地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并购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点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1. 市场份额限制:如果并购后合并公司在某个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规定的阈值,就可能引发反垄断机构的审查。
一般来说,市场份额超过30%以上就容易引起关注。
2. 垄断地位滥用:并购后的公司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通过提高价格限制竞争对手等手段,同样会违反反垄断法律。
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防止滥用市场地位。
3. 潜在市场垄断:如果并购导致市场上只剩下几家公司,可能会形成潜在的市场垄断,在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也可能引发反垄断机构的干预和调查。
三、合规措施与策略为了遵守反垄断法律,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策略:1. 提前征求反垄断机构的意见:在进行重大并购前,公司可以向相关反垄断机构提出咨询申请,了解合并是否需要经过批准,并确保合并符合法律要求。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定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定公司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或合并方式,将另一家公司纳入自己的经营范围内。
这种商业行为在现代经济中非常常见,可以带来许多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
然而,由于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反垄断法律规定在公司并购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管作用。
反垄断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司并购中,反垄断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并购交易不会导致市场垄断。
首先,反垄断法律规定了并购交易的审查程序。
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公司并购需要经过政府相关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这些机构会评估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决定是否批准该交易。
审查程序通常包括对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和市场进入障碍等方面的评估。
只有在审查机构认为该交易不会导致市场垄断时,才会批准并购交易。
其次,反垄断法律规定了并购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例如,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律禁止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获取过大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并购排除竞争对手。
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份额的上限,以及公司在并购后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此外,一些反垄断法律还规定了公司在并购后应保持公平竞争的义务,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另外,反垄断法律还规定了并购交易的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这些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并购交易的执行和合规,对违反反垄断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监管机构通常有权要求并购公司提交相关文件和信息,进行调查和听证,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强制分拆等。
这些监管机构的存在和权力,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此外,反垄断法律还规定了并购交易的后续监督和评估。
一些国家要求并购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向监管机构报告交易的执行情况,包括市场份额的变化、市场竞争的状况等。
监管机构会根据这些报告对并购交易进行评估,以确保交易没有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发现问题,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并购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以恢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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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利益集团与并购干预效应【摘要】反垄断、利益集团压力是地缘政治、经济国家主义外政府干预并购的主要诱因。
本文系统回顾了反垄断审查、利益集团压力下政府干预与并购绩效关系研究成果,梳理了该领域的文献脉络,并对主要发现和结论进行了总结与评论。
研究发现,在反垄断审查上,政府干预总体上过度;在利益集团压力上,政府干预存在“两点论”与“一点论”分歧。
结合“大政府”与“小政府”定位,文章指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关键词】反垄断利益集团政府干预并购绩效一、引言除地缘政治(Geopolitical Competition)、经济国家主义(Economic Nationalism)作为跨国并购中国家安全或经济安全审查的理论基础外,反垄断(Competition Concerns)、利益集团压力(Interest Group Pressure)是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主要诱因。
本文梳理了反垄断审查、利益集团压力下政府干预与并购绩效关系研究的主要理论观点与经验证据,拟回答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干预是否和怎样影响并购绩效;二是经验证据在信度和效度上是否支持政府干预影响并购绩效相应推断。
文章发现,在反垄断审查上,政府干预总体上呈现过度现象;而在利益集团压力下政府干预存在“两点论”与“一点论”证据分歧。
二、反垄断与并购绩效1、主要理论观点反垄断审查中政府干预的理论基础是凯恩斯主义。
与亚当·斯密强调自由主义的市场“看不见的手”相对应,凯恩斯主义强调政府对市场的“有形之手”调节,主张政府干预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它能够矫正市场失灵产生的垄断所造成的不公正和低效率。
反垄断审查中政府干预理论至少有两个支撑点。
一是反垄断审查基于特定并购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
一个直观的模型是图1所示的威廉姆森福利权衡模型。
DD′表示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求线,C1表示并购之前平均成本线和边际成本线,即假设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是常数且相等。
并购之后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从C1降低到C2,但是销售或者服务价格由P1上升到P2。
给定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为总社会福利,则当销售价格与边际成本相等时,总社会福利最大。
图1中企业在并购之前存在市场势力,即P1>C1。
A2是并购导致效率改进,即资源节约;A1是并购导致的价格上升,即消费者剩余减少而引起的福利损失。
这样,A2-A1表示净社会福利收益。
当A2-A1>0时,并购的整体福利影响为正。
因此,在福利权衡模型看来,政府干预在于减少或杜绝A1发生;A1表明并购后企业存在单边或共谋行为。
有关横向并购的单边或共谋行为理论相对成熟,但是在对非横向并购效应研究上,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迄今为止仍各持已见;在反垄断监管政策上,美国突出效率动因,而欧盟更加强调反竞争效应,分歧明显。
二是反垄断审查具有威慑效应(Deterrence Effects)。
威慑效应假说是指限于执法成本等方面因素,反垄断机构只能审查部分并购行为;因此,需要通过反垄断政策的发展与完善,将一些相关制度约束内部化到企业并购行为中去。
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反垄断政策不是通过逐一审查企业并购来实现政策目标,而应通过威慑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并购重组的竞争秩序。
显然,反垄断审查存在政府干预程度问题。
如果并购存在效率而不存在反竞争效应,或者反竞争效应不严重,即图1中A2-A1>0,并购的整体福利影响为正时,否决相应并购交易,就存在干预过度问题。
运用市场反应检验垄断假说与效率假说,是判断政府干预是否过度的主流研究方法。
垄断假设认为:(1)如果大企业之间并购动机是获取垄断势力或取得与企业规模扩大有关的其它非竞争性优势,那么反垄断诉讼会导致收购参与方的累计异常收益率(CAR)低于那些没有遭受到诉讼的企业。
(2)在并购宣告时,竞争对手因共谋而获得收益;在并购被否决时,因无法获得共谋机会而出现市场价值下降。
(3)在并购宣告时,上下游企业预计可能在未来受到并购参与方的挤压被迫接受不恰当的价格,从而导致市场价值下降;而在并购遭否决时,因并购参与方无法实现共谋而出现市场价值改善。
效率假说认为:(1)并购成功意味着并购参与方效率会提高,因此,并购参与方的市场价值会上升;而在并购被否决时,意味着这种协同效应不能实现而出现市场价值下降。
(2)对水平竞争对手而言存在两个因素产生作用:其一,主并方的效率提高对于竞争对手而言可能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导致竞争对手的绩效下降;而当并购被否决时,这种竞争的压力得以缓解,出现竞争对手绩效上升。
其二,成功的并购意味着竞争对手可能将来会利用同样的方式来提高效率,从而导致竞争对手的绩效上升;而当并购被否决时,意味着竞争对手将来的并购可能同样被禁止,从而造成竞争对手绩效下降。
(3)上游企业在并购宣告时,预计能够获得更加稳定的销售渠道和更多的销售量,从而带来市场价值改善,下游企业也能得到降低的购买价格,而出现市场价值提升;在并购被否决时,上下游企业则失去相应的效率提升机会。
可见,在垄断与效率假设下,并购参与方的市场反应方向相同,无法分辨并购绩效中反竞争与效率因素。
由于在效率论下,竞争对手市场反应可以同于垄断论,也可能不同;而上下游企业的市场反应在垄断与效率假设下不同,因此,可以依据竞争对手、上下游企业在并购宣告日与被否决日市场反应来分辨并购中反竞争与效率因素,从而判断反垄断审查中政府干预是否过度。
2、经验证据(1)威慑效应检验。
检验威慑效应主要有监管政策对并购绩效、并购案例数量以及并购发生概率的影响等研究视角。
支持威慑效应的证据。
B. Espen Eckbo与Peggy Wier(1985)对被反垄断机构根据HSR法案(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提出指控的位于1963~1981年之间82个横向并购案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相比于HSR法案颁布后的情况,没有参与并购的企业在HSR法案颁布之前的市场反应(股票溢价)更高;这说明,HSR法案确实可以阻止某些限制竞争的并购行为的发生。
Simon J.Evenett(2002)实证研究后认为,强制性事前申报制度显著降低了美国企业参与的跨国并购数目。
Jo Seldeslachts和Joseph A.Clougherty(2013)运用1986—1999年间美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年报数据得出,正是反垄断机构运用预防性并购政策,降低了申报的并购交易数目,也降低了未来限制竞争的并购交易发生的可能性。
不支持威慑效应的证据。
Eckbo(1992)利用加拿大没有实施并购控制政策的机会(即在1985年之前),检验了美国的并购控制政策是否真的有效阻止了限制竞争的并购。
Eckbo假设,若美国的并购控制政策(包括申报制度在内)有效的话,那么,其限制竞争的并购案件发生应该比加拿大少。
基于这一假设,他对美国和加拿大471起位于1964—1982年间的国内并购进行了事件研究后发现,没有证据支持加拿大的并购交易限制竞争性更强。
因此,虽然美国有一系列严格的并购控制政策(如HSR法案等),但从并购的实际效果来看,与加拿大没有显著差别。
(2)共谋与效率假设检验。
整体上看,表1中相应文献支持并购绩效来源于效率而不是共谋。
除了并购当事方市场反应符合垄断论和效率论假说外,从竞争者市场反应的证据看,无论并购宣告还是被否决时,整体上呈现正向市场反应,因而支持效率论而不是共谋论。
从上下游企业市场反应的证据看,并购宣告时,整体上呈现负的市场反应;而在并购被否决时,市场反应证据不一,但从样本量上看(554/8),更偏于负向市场反应;因而,整体上,证据倾向于支持效率论。
这一发现与Nihat Aktas,Eric de Bodt and Richard Roll(2007)观点一致,他们的证据还表明,欧盟反垄断具有保护主义。
当然,整体上支持效率论并不排斥支持市场势力假说的证据的存在。
例如Warren Boulton Frederick R.,etal(2001)在1996年对Staples和Office Depot的并购研究中,从宣告期到否决前后主并方和目标方以及竞争者的股票超常收益看,目标方公布期间的超常收益为正值和主并方微小的损失(为负值),同时,紧密的竞争者OfficeMax对事件反应有较高的正超常收益。
三、利益集团与并购绩效1、主要理论观点利益集团又称为压力集团,此处指具有某种共同目的,试图对企业并购活动施加影响的政府官员、政客或政府部门(公共部门组织)。
与反垄断审查中政府干预理论基础不同,利益集团压力下的政府干预代表特定利益集团(如地方政府、官员或政客)而不是一般公众的利益。
有关利益集团视角下的政府干预与并购绩效关系研究的主要理论观点有以下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政客或官员具有多重目标,如通过政府干预达到政治或社会目标(最大化预算、增进就业,维持社会稳定)与个人目标,如为了捞取个人政治选票,讨好某些利益集团寻租需要。
由于这些多重目标与企业并购目标常常相悖,因而政府干预与并购绩效负相关。
二是地方政府、政客或官员拥有信息不足问题。
与企业家相比较,政府与官员不可能拥有那些与经济环境相联系的投资机会和盈利机会方面信息。
因此,受到政府干预的企业实施并购因有限的信息导致难以发现有利的投资与盈利机会而出现绩效不佳。
三是由于地方政府、政客或官员能控制有价值资源,因而政府干预给企业提供了有价值资源和商业机会,从而有利于并购绩效改善。
上述三种观点在政府干预与国企并购关系研究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由于政策性负担与政治晋升压力存在,相对于民营企业,地方政府(官员)能够利用控制的当地国企来实现政治目标,这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往往相悖,因而,地方政府的掠夺效应就会出现。
根据预算软约束理论,由于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关系,政府对于国有企业存在“父爱主义”。
根据政治庇护理论,地方政府官员能从当地国企的持续经营中获取政治收益和私有收益,而且这些收益的大小与当地国企的绩效有关。
因此,相对于民营企业,地方政府会利用其控制的稀缺资源来支持当地国企,这样,便会产生地方政府的支持效应。
此外,政府干预国企并购还具有地域性。
研究表明,在转型经济下,地方国企并购体现了地方政府存在政策负担和政绩考核双重利益。
在中国,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财政自主权、经济管理权下放改革,财政分权以及相应的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和晋升机制,为地方政府发展地区经济和竭力降低社会失业率、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施加了压力和赋予了动力。
这样,在相对绩效评估的政绩考核和晋升机制下,受官员任期影响,地方政府倾向于资源封锁——“肥水不流外人田”,将本地资源分配到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地方政府直接拥有当地国企控制权也使得其更便利于接受地方政府做出的并购安排;同时,地方政府也有能力驱使本地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并购本地“劣质资产”,帮助本地企业“脱贫解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