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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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住宅工程逐套验收方案-14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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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宅小区单位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实施方案结构类型: 框剪结构装修类型: 初装修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编制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5月25日目录1.工程概况2.逐套验收组织机构和专业检查组人员分工表3.逐套验收组织人员岗位职责4.逐型设计做法表5.确定逐套验收分项内容和抽查点平面图绘制计划6.住宅工程逐套验收操作基本程序和要求7.逐套验收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8.逐套验收监督措施9.逐套验收进度计划10.测量工具准备计划11.施工验收条件1. 工程概况2. 逐套验收组织机构和专业检查组人员分工表2.1 逐套质量验收组织机构2.2专业检查组项目逐套验收人员任务分工表表2.23. 逐套验收组织人员岗位职责3.1项目逐套验收领导小组有关岗位职责⑴对本项目的房屋逐套验收工作负组织、协调和领导责任。

⑵负责组织各专业检查组开会,具体对各专业检查组提出检查质量、检查进度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奖罚要求。

⑶负责组织本项目逐套验收的质量复查和监督工作,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方式,对已经验收的住宅进行质量复查的监督。

应对照逐套验收质量抽查点布置图,进行抽查数量不少于10%,如果发现原检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宣布原逐套验收检查结果无效,重新换人进行检查验收。

⑷负责组织本项目的逐套验收进度安排等管理工作,对未能按照进度规定完成逐套验收进度计划的,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逐套验收按期完成。

⑸开工后负责组织逐套验收方案编写的专题会议,指定专人编写逐套验收方案,并负责审查、修改和审批工作。

⑹督促逐套验收方案编制人,及时向各逐套验收检查组进行详细交底,使检查组人员掌握本工程逐套验收的分项内容是那些,每个分项内容的检查要求是什么,实测项目的检查部位、检查数量是多少。

熟悉每项逐套验收分项内容的抽查点分布图,熟悉户型设计做法表内容,掌握各有关基准值的计算结果。

⑺负责组织本项目逐套验收的奖惩工作。

对验收认真、数据准确的检查组要进行表扬和鼓励,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要进行处理,确保逐套验收不走过场,达到减少住户投诉的目的。

逐套验收办法

逐套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第三条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逐套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条逐套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广西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逐套验收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七)护栏、排烟(气)道安装质量;(八)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桂建管[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对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桂建质[2006]9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建计[2008]60号)精神,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各级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桂建质[2011]1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1.17
【实施日期】2011.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工作专项督查的
通知
(桂建质[2011]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
为了解各地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工作的实施情况,我厅定于2011年11月下旬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工作专项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督查贵港、梧州、贺州、防城港、河池、来宾、百色、崇左、玉林9个设区市,每个设区市抽查1个县。

二、督查程序和内容
(一)听取设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工作情况汇报。

内容包括: 2011年初以来本辖区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制度的实施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关于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检查的通知》(桂建质安监字[2011]30号)开展逐套验收制度实施自查情况。

(二)查阅各市实施《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档案资料。

包括2011年1月1日以来实施逐套验收的住宅工程一览表,按照《规定》应在工程监督档案中留存的汇总表,按照《规定》在监督报告中提出的专项监督意见,以及根据《关于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检查的通知》(桂建质安监字[2011]30号)开展逐套验收实施情况自查的档案和。

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实施细则

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实施细则

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实施细则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全国各大城市纷纷出台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这有效缓解了住宅工程质量与住户的质量要求这一矛盾,至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有效方法。

2009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分户验收的定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分户验收是以子单位工程为验收对象,子单位工程是指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相关的每单元或每楼层的公共部位。

1、分户验收的主要依据分户验收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分户验收就是每一户住宅逐套进行验收,以单位工程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时的观感质量、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和使用功能为主要验收项内容。

主体阶段的分户验收应该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竣工阶段的分户验收影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结构的改观及空间尺寸;楼地面、墙面和顶棚的质量;门窗及栏杆防护的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系统安装质量;给排水工程质量;电气工程质量;建筑节能质量及其他有关事项。

3、分户验收的主要程序3.1 选举建设单位负责人为验收组组长,验收组组长检查到场验收的人员,并宣布验收方案、验收分组及验收内容、验收项目、验收选点和验收用表等。

3.2 全体验收组成员在样板间进行分户验收的示范性操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桂建管[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广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2020版)

广西《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2020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住宅进行的质量验收。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实施。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对— 3 —住宅质量负首要责任,负责组织住宅工程的建设实施、质量验收和质量保修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住宅工程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住宅工程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分户验收组进行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全装修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非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的,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分户验收。

逐套验收-操作手册

逐套验收-操作手册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管理系统逐套验收操作手册目录一、质安监系统报监后,自动生成的逐套验收信息 (3)1.1项目经理操作 (3)1.2项目总监操作 (5)二、手动补录(新增逐套) (7)2.1项目经理操作 (7)2.2项目总监操作 (10)三、通过施工资料第三方软件上传套房信息 (12)一、质安监系统报监后,自动生成的逐套验收信息1.1项目经理操作注:工程质监报监审核通过后就能进行逐套验收。

验收信息提交后就无法修改,提交前请确认所填信息无误。

进入菜单逐套验收—工程项目信息,如下图所示:点击按钮,打开如下图所示页面:录入套房信息,点击按钮,即可新增一条套房信息。

点击按钮,打开如下图所示页面:录入所有信息后,点击按钮。

回到上一页面,选择如图的,勾选要提交审核的套房信息,再点击,套房信息即可提交给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审核套房信息后,项目经理便可点击按钮,将逐套验收信息提交给项目总监。

(注意:所有套房提交审核通过后才能提交)1.2项目总监操作进入菜单逐套验收—工程项目信息,如下图所示:点击,打开如下页面:点击,查看逐套验收记录表,如下图所示:录入完信息后点击,再点击进行审核。

所有套房信息审核通过后,项目经理再提交逐套,项目总监在进行审核。

如下图:二、手动补录(新增逐套)新增逐套只针对没有在系统上进行报监流程,并且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

2.1项目经理操作进入菜单逐套验收—新增逐套验收,如下图所示:完善相关信息,点击:回到上一页面,找到刚刚新增的逐套验收记录,点击录入套房信息,点击按钮,即可新增一条套房信息。

点击按钮,打开如下图所示页面:录入所有信息后,点击按钮。

回到上一页面,选择如图的,勾选要提交审核的套房信息,再点击,套房信息即可提交给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审核套房信息后,项目经理便可点击按钮,将逐套验收信息提交给项目总监。

(注意:所有套房提交审核通过后才能提交)2.2项目总监操作进入菜单逐套验收—工程项目信息,如下图所示:点击,打开如下页面:点击,查看逐套验收记录表,如下图所示:录入完信息后点击,再点击进行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第三条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逐套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条逐套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广西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逐套验收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七)护栏、排烟(气)道安装质量;(八)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1. 引言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是为了确保广西地区的住宅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安全和舒适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的各个方面,包括表格的结构和内容,以及验收流程和要点。

2. 表格结构和内容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采用表格形式,方便记录和管理住宅工程的质量情况。

表格的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项目信息:包括住宅工程的名称、地址、楼号、单元号等基本信息。

•施工单位信息:记录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验收人员信息:记录参与验收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建筑结构:记录建筑结构方面的验收情况,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

•供水与排水:记录供水与排水方面的验收情况,包括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等。

•电气设备:记录电气设备方面的验收情况,包括照明设备、电源插座等。

•室内环境:记录室内环境方面的验收情况,包括采光、通风、隔音等。

•其他:记录其他方面的验收情况,包括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等。

3. 验收流程和要点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的验收流程有以下几个环节:•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后,向有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验收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成验收小组,将包括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设计人员等专业人员。

•实地验收住宅工程:验收小组对住宅工程进行实地验收,按照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逐项进行验收。

•填写验收表格:验收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质量要求逐项填写验收表格,并签字确认。

•验收结果确认:验收小组根据填写的验收表格,综合评估住宅工程的质量情况,并作出验收结果确认。

•验收结论通知建设单位:验收小组将验收结论通知给建设单位,告知是否通过验收或需要整改的问题。

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的要点包括:•严格按照标准验收:验收过程中要按照广西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桂建质〔2014〕3号【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时间】2014-03-03【生效时间】2014-03-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2005年发布),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4〕3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规定》)。

《监督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桂建质[2005]21号)和《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放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桂建质[2007]24号)同时废止。

现将《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桂建管[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桂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字【2001】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管字【2000】第56号),特对我市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如下:一、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1、工程竣工预验收阶段:由施工单位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对项目经理部申报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有效措施,在施工中提高管理和操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对存在的问题,应发出整改通知,及时整改。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移交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收。

2、工程竣工初验收阶段: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对施工单位申报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初验。

对存在的问题,应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告》,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在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完成工程项目进行的验收(简称五方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桂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和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分户验收不合格,住宅不得竣工验收!

分户验收不合格,住宅不得竣工验收!

分户验收不合格,住宅不得竣工验收!转载网络广西施行重磅新规:分户验收不合格,住宅不得竣工验收!新买的房子工程质量是否过硬,备受购房者关注。

7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已于7月13日起施行。

新规施行后,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将不得竣工验收。

1每户要检查九大项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住宅进行质量验收。

此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实施13年,自治区住建厅结合实际,对上述暂行规定予以修订,出台了新规。

根据新规——分户验收应当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主要包括9项检查内容:室内空间尺寸,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墙面和顶棚面层施工质量,地面面层施工质量,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细部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其他项目。

其中,细部工程施工质量包括: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质量、排烟(气)道安装质量、裱糊施工质量、软包施工质量、门窗套制作与安装质量。

一业内人士称,这次新规专门突出了细部工程施工验收内容,“不要小看这些细节,都是事关业主收房后住得是否顺心的问题,马虎不得”。

技术人员在一套住宅内检测墙面空鼓。

记者查阅分户验收表发现,每一项验收内容都标明了验收标准,验收过程可以细到一块木地板、一条墙壁裂缝。

2竣工前需测空气质量新房的室内空气质量,关系着入住者的身体健康。

记者走访发现,购买全装修房屋后,不少购房者都自掏腰包,请检测机构上门检测空气质量。

对此,新规明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在竣工验收前,开发商要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要求,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最大限度减少质量问题全装修房屋长出蘑菇、合同条款与实际装修房屋不符、装修偷工减料……近年来,随着住宅项目尤其是全装修房增多,房屋质量的投诉越来越多。

广西建筑工程逐套验收方案

广西建筑工程逐套验收方案

逐套验收实施方案目录1.工程概况2.逐套验收组织机构和专业检查组人员分工表3.逐套验收人员岗位职责4.套型设计做法表5.确定逐套验收分项内容和抽查点平面图绘制计划6.住宅工程逐套验收操作基本程序和要求7.逐套验收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8.逐套验收监督措施9.逐套验收进度计划10.测量工具准备计划11.施工验收条件1. 工程概况2. 逐套质量验收组织机构及专业检查组人员分工表2.1 逐套质量验收组织机构2.2 专业检查组项目逐套验收人员任务分工表3. 逐套验收人员岗位职责3.1 项目逐套验收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岗位职责(1)对本项目的逐套验收工作负组织、协调和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各专业检查组开会,具体对各专业检查组提出检查质量、检查进度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奖罚等要求。

(3)负责组织本项目逐套验收的质量复查和监督工作,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的方式,对已经验收的住宅进行质量复查和监督。

应对照逐套验收质量抽查点布置图,抽查数量不少于10%,如果发现原检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宣布原逐套验收检查结果无效,重新换人进行检查验收。

(4)负责组织本项目的逐套验收的进度安排等管理工作,对未能按照进度规定完成逐套验收进度计划的,应及时进行调度和调整,确保逐套验收按期完成。

(5)开工后负责组织逐套验收方案编写的专题会议,指定专人编写逐套验收方案,并负责审查、修改和审批工作。

(6)督促逐套验收方案编制人,及时向各逐套验收检查组进行详细交底,使检查组人员掌握本工程逐套验收的分项内容是那些,每个分项内容的检查要求是什么,实测项目的检查部位、检查数量是多少。

熟悉每项逐套验收分项内容的抽查点分布图,熟悉户型设计做法表内容,掌握各有关基准值的计算结果。

(7)负责组织本项目逐套验收的奖惩工作。

对验收认真、数据准确的检查组要进行表扬和鼓励,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要进行处罚,确保逐套验收不走过场,达到减少住户投诉的目的。

3.2项目逐套验收专业检查组有关人员岗位职责(1)施工单位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逐套验收方案及施工质量标准的要求,熟记本工程涉及的逐套质量验收内容、验收数量和方法,按照规范及有关规定的检查方法,对每一户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并对检查结果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标准进行认真评定,填写表格记录,做到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编造数据,自觉接受项目逐套验收领导小组的质量复查和监督,确保逐套验收的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桂建村镇[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村镇[2009]12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2260102)。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以下简称“农房改造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村为单位或分区域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

第四条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第五条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检,并做好抽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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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第三条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的建设(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逐套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条逐套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广西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逐套验收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护栏、排烟(气)道安装质量;
(八)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逐套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工程主体结构竣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逐套验收方案。

方案中须包含逐套验收的依据、内容、人员组织、验收程序、抽查项目的部位及数量、合格判定标准、验收时间安排等内容,其中验收内容必须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逐套验收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建设或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二)在逐套验收各项具体工作实施前,建设(代建)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组成逐套验收组,按照逐套验收方案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后予以实施。

(三)逐套验收组按本暂行规定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检查验收记录,对验收过程中抽查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合格部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逐套验收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记录。

(四)工程所有各套均验收合格后,逐套验收组按套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加盖各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以
下简称《验收表》),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住户。

(五)逐套验收合格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及时将逐套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在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汇总表》、《验收表》全数检查,并按总套数的10%抽查工程实体质量以验证《验收表》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代建)单位在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汇总表》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

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建设(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三)物业公司名称、保修监督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竣工住宅工程进行了逐套验收,并对照《验收表》和逐套验收记录表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代建)单位重新组织逐套验收,并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

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宅工程逐套验收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所附的表格为基本表格,各市、县(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逐套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 9月 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编制说明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发展,住宅工程质量已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百姓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质量投诉不断增加,甚至群诉群访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有效抑制质量问题的出现,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全国各地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

其中,北京首推的“一户一验”制取得了显著效果,起到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住宅工程参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作用。

因此,建设部要求各省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户一验”制度,以减少质量投诉事件的发生。

经对全国已实施分户验收制度的10余个省、市的调研,我厅根据广西实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有如下特点:
一、《暂行规定》针对性强,主要对广西常见的渗漏、开裂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问题进行逐套专项验收。

二、《暂行规定》强调责任,落实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质量行为。

所有表格填写均落实责任,要求相关资格的人员必须签名,在汇总表中还要求参建单位盖章对验收资料负责。

三、《暂行规定》表格简练,便于现场操作和填写复核,能提高现场工作效率,达到减轻工作量的目的。

四、《暂行规定》表格力求真实,具有资料可溯性和实体质量否决性。

本《暂行规定》要求将检查的具体部位和数据附图表示,便于复核并杜绝造假行为,同时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时,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代建)单位重新组织逐套验收。

本《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自2006年7月起分别在南宁、桂林两城市进行了试点,经过近一年的试行,得到工程参建各方的一致认同和赞赏,认为广西的规定能从实际出发,重点明确、操作简便,既避免了施工、监理单位重复工作量,又达到了加强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目的,特别是开发企业,有的已把它写入购房合同。

此后,于今年5月、6月分别征求了全区14个地级市质量监督站、建委(建设局)及建设厅有关处室意见,最终形成本稿。

希望《暂行规定》在广西的实施,能真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投诉,并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格目录
一、表一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二、表二套住宅逐套验收汇总表
三、表三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
四、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一)室内空间尺寸
表1-1 室内净高、开间净尺寸逐套验收记录表
(二)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
表2-1 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2-2 塑料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2-3 木门窗及玻璃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三)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表3-1 一般抹灰工程(清水混凝土面)施工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3-2 地面找平层(清水混凝土地面)施工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3-3 地面砖面层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四)防水工程质量
表4-1 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表5-1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卫生器具及配件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表6-1 开关、插座、照明配电箱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七)其他逐套检查内容
表7-1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7-2 排烟(气)道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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